湖南省审计厅关于湖南省级内部审计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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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审计厅关于湖南省级内部审计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内部审计

【发布部门】湖南省审计厅

【发布日期】2016.06.07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审计厅关于湖南省级内部审计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加强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建立国家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之间联动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审计厅每年根据审计业务需要和项目安排情况,适当吸收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国家审计,提高我省内部审计工作水平。

第三条省审计厅内部审计指导中心承建内部审计人才库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入

库人员的登记、档案资料保管、汇总、更新及信息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二章入库人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省属企业、省管高等院校、中央驻湘单位等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骨干人员。

第五条入选内部审计人才库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履行职责所必备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工作技能,热爱审计事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责任心强,政治觉悟高、严守审计纪律;

(三)具有审计、会计、金融、工程造价、资产评估、环境评估、工程监理、计算机技术、法律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备相应的注册执业资质;

(四)从事过审计业务工作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并已取得相关专业岗位证书的现职人员;

(五)年龄5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必要的审计工作时间;

(六)在审计以及其他工作中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入库人才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入选内部审计人才库的内部审计人员在参与审计机关审计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国家审计开展审计项目时可从人才库抽调人员,有关单位应予支持,并保证被

抽调人员抽调期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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