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06.01.20•【文号】审投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审投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现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二○○六年一月二十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
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包括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真实和合规,评价投资效益情况,提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加强计划协调,避免重复监督。
第六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县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县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22〕173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单项工程(按标段划分)中标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的工程。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县政府对政府重大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参加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得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内审。
第四条县审计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县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结算造价审核:(一)单项工程中标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工程项目。
(二)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价款最终结算依据的政府重大建设项目。
(三)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审计局实施审计、审核的项目。
第五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重大建设项目按审计核减金额的3%列入财政预算,拨付至审计机关专户,作为政府购买审计中介服务的专项经费,审计机关按照政府采购的计费标准,在不突破核减金额3%的基础上,根据审计实际情况签订合同,以合同为依据,据实支付给购买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审计机关协审机构的选定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确认,是否聘请协审机构对项目实施审计由审计机关提出,由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第六条重大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9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区财政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上级补助投资、债券、由区政府承诺还款的贷款资金,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以及区政府指定审计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区审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应对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投标、合同、资金来源、资金管理及使用、工程结算、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投资额不足3000万元,但属于区政府指定或社会特别关注的政府重点投-2-资项目,区审计局实施全程跟踪审计。
第六条区政府各部门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应积极协助配合区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七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计的内容:(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批准情况;(二)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到位情况;(三)项目征地、拆迁费用支出管理情况;(四)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审计的内容:(一)项目概(预)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二)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三)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合江县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蓉 党组会议研究部署开展思想教育
各项 工 作 .并 就 确 保 活 动效 果 提 出了 “ 三抓 ” 要求 : 一 是 抓全 员 . 确 保 教育 活 动 全覆 盖 此 次教 育 活 动体 现 重点 突出 . 全面覆 盖 领 导 干 部重 点 抓 、 党 员 干部 扎 实抓 、 一 般 干部 普遍 抓 、 退 休 人 员原 则 抓 . 在 家人 员集 中抓 . 外 派人 员 灵 活抓 . 真 正让 “ 中国 梦 ” 深 人 人心 、 家喻 户 晓 ; 二是 抓环 节 , 力求 教 育活 动不 脱 节 紧 紧围绕教 育 活动各 个 阶段 目标任 务 . 抓好 各 个 环 节 的重 点工作 学 习讨 论环 节采 取领 导 带学 、 专 家 讲学 、 推荐 自学 、 一线 送学 等形 式 , 把市 委 主题 教育 办 推荐 学 习 的 内容 消 化 吸收 , 紧扣 教 育 的 内容 . 结 合 审 计 职 能职 责和 岗位分 工开展深 入讨 论 查 找 问题环 节 注重 查深 查透 . 原 因分析 客观 , 整改 措施 操作 性强 。 总 结表 彰环 节重 在树立 典 型 , 固化成 果 : 三是 抓 实效 . 坚 决 杜绝走 过场 着 眼教 育活 动取 得实 实 在在 的效 果 . 在保 质保 量完 成省 、市 委教 育活 动办 规定 动作 外 , 紧 密 结合 审 计 实 际创 新 活 动 载体 . 丰 富活 动 内容 . 把 教 育 活 动成 果 转 化 为 “ 多创 优 秀 项 目 、 多 出 审计 精 品 ” . 切 实 当好 公 共 财政 的“ 谋士” 、 经济 秩 序 的 “ 护士” 、 反 腐倡 廉 的“ 斗士” 和投 资安全 的 “ 卫士 ” 二、 强化 教 育抓监 管 工作 泸 州市 审计 局加 大对教 育 活动 的督 促检 查力 度 . 通 过 定期 和 不 定期 检 查 . 及 时 纠 正存 在 问题 . 切 实 提 高活 动质量 一 是查 时间是 否保 证 。重点 检查 集 中学 习讨 论 的次 数 、 时 间是 否达 到要 求 . 特 别 是一 线 审 计 组 是否 完成 要求 达到 的学 习讨 论 时间和 问题 查 找 、 措 施 制定 以及 落实 整改 。二是 查 内容是 否完 整 重点 检 查 是 否 按要 求 完 成规 定 动 作 . 学 习讨 论 、 对 照查 找 和 总结 表彰 是否保 质保 量 。三是查 人员 是 否全勤 。 重 点 检 查 参 加 活动 人 员有 无 缺 勤 、 考 勤是 否 严 格 . 是 否 真 正做 到全覆 盖 . 尤其 是请 假休 假 和外 出人 员 四是 查
荆州市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陵县政府投资审计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陵县政府投资审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江陵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江政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荆州市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陵县政府投资审计办法的通知江政发〔2020〕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三湖、六合垸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江陵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政府各部门:《江陵县政府投资审计办法》已经2020年1月10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月22日江陵县政府投资审计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范围、内容和对象第三章分级分类管理第四章审计项目计划第五章审计要求及程序第六章聘请社会审计管理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参照《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审投发〔2016〕104号)和《荆州市政府投资审计办法》(荆政规〔2017〕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审计是指县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对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审计现场、审计结果类文书等重要事项进行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坚持突出重点、量力而行、保证质量和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审计机关是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审计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决(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科学合理制定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年度审计计划。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开展政府投资审计。
金寨县审计关于《金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政策解读
金寨县审计关于《金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政策解读一、文件制定背景全国人大法工委要求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审计署、审计厅于2017年至2019年先后印发了《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等四个文件,明确规定要进一步厘清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国家审计的监督责任,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省、市审计机关已对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进行修改。
二、文件制定过程2020年10月,县审计局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金寨实际,起草了《金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初稿)(以下简称《办法》)。
县审计局召开了三次局长办公会,专题讨论并修改《办法》,又分别于元月8日、2月5日先后两次召开金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了9个乡镇、9个县直单位和4家协审中介机构,参与谈论《办法》并提出宝贵意见建议,2021年1月26日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在经过多轮修改并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报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2021年3月11日印发实施。
三、文件主要内容本次制定的《办法》从明确审计范围及对象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明确审计开展方式,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实施项目审计;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大小进行分工审计监管;明确审计时限为3个月;明确不再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依据;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责任主体;明确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监督的事项等方面对金寨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进行了具体要求。
四、创新措施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投资规模大小进行分工审计监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较大的项目,以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方式,交由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滁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滁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正文:---------------------------------------------------------------------------------------------------------------------------------------------------- 滁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与咨询服务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房产、环保、交通、水利、监察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年度项目计划和批复文件及时抄送审计机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落实情况通知审计机关。
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概(预)算编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及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等重要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由审计、发展改革、财政、监察、招标、城投公司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公室(以下简称“跟审办”),跟审办设在审计机关,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5•【字号】•【施行日期】2012.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七届六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对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监督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充分发挥审计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规定程序,对建设项目从立项至项目建成竣工移交全过程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下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进行跟踪审计监督:(一)市政府确定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
(二)市政府批准列入市审计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三)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跟踪审计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以审促建、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作为项目结算、竣工决算的依据,并对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相关的单位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第六条市审计局是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的实施主体。
对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市审计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防范审计风险。
第八条市审计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委托符合法定资质和具有良好信誉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相关审计事项的审计工作,市审计局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望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操作规程
望城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望城县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交付阶段进行的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三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坚持“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明确责任、防范风险”工作原则,抓住重点项目、重要环节、重点内容和关键时点进行审计;结合审计机关的承受能力和审计人员的技术水平量力而行;把握审计监督的职责,在法定职权内开展工作;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与动态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对勘察、设计、拆迁、施工、监理、采购等相关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时,该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第六条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审计程序第七条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必要时可以根据审计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组织和聘请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八条项目实施前,应当到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审前调查,详细了解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分析调查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和工作重点。
审前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建设项目及与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基本情况;2、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情况;3、项目概算和预算的批准与调整情况;4、年度预算安排情况;5、建设资金筹措计划与实际到位情况;6、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7、工程现场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合同管理和价款结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等。
第九条审计组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进度,确定审计内容、重点与步骤。
第十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现将《**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县人民政府2014年4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和代理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也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下列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一)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政府投资者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三)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四)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五)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六)政府交办的其它项目。
第四条县审计局按照管辖权限开展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绩效审计。
县审计局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县审计局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县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县审计局依法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县审计局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证据或材料。
第六条县审计局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有关规定将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进行审计公告。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审投发〔2010〕173号XXX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XXX,各计划单列市、XXX,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XXX研究并制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1—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此件我署依申请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2—计行动,提升当局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包管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审计构造对当局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包管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审计构造对当局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3—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五)工程质量情况;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八)环境保护情况;九)工程造价情况;十)投资绩效情况;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XX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 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建设期内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前 报告,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涉及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调增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发展改革部门复核后报县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同 意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能源项目由能源主管部门 出具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交通运输、水利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及核定概算;其余项目由行业 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投资主管部门核定概算。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原则上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安排预算。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确需变更建设地点或 者对建设规模调整、建设内容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完成竣工验收工 作,其他领域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9]49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9〕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三月十日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江苏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项目(含政府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项目);(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四)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建设项目;(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企业、公民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六)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市审计机关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活动。
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最新)
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和《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审计监督意见:一、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项目计划、县人民政府安排或者建设单位申请,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及专项审计调查等。
建设单位从建设项目立项开始,就应当及时告知县审计局。
县审计局根据实际情况或经县人民政府直接安排,进行跟踪审计、专项审计调查或决算审计。
二、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或者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包括:(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三)以本条第(一)、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四)国家的事业组织、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六)多元投资主体项目中,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七)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业主和代理业主)、勘察、设计、拆迁、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均应接受审计监督。
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经营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二)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的筹集、资金到位、论证与规划费用、征地拆迁、概算审批、预算审批、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等情况;(三)建设成本、费用的支付,设备、材料的采购、管理,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存在,税费交纳,结余资金的形成、分配等情况;(四)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实际完成投资额以及工程造价的控制情况;(五)预算或者概算调整,财产的交付使用,完工工程、未完工工程和预留资金、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等情况;(六)涉及环保、消防、土地等方面的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七)与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八)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能力等投资效益情况;(九)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所涉及资金的情况;(十)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各级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包括财政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专项资金、政府融资、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和其他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计划编报、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绩效评价、稽察监督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
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科学合理安排工期,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扩大就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按照以下要求履行职责。
(一)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计划编制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初向县政府汇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情况。
(二)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决算审计。
(四)县监察局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县住建、国土、水利、环保、安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第二章项目提出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法律法规、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
象山县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
象山县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后监督管理是指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根据法律法规及县政府授权,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标后跟踪监督和执法检查;县监察局、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应督促有关部门查处标后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标后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是建设标准和规模控制、合同订立和履行、工程施工和监理、资金使用和管理等。
具体包括:(一)合同履约的监管。
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须载明履约担保的方式、额度、违约处罚措施、退还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中标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在签订合同前交纳履约保证金,拒绝交纳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方式招标的,除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外,须同时提交风险担保金。
(二)合同变更的监管。
因原合同约定不明确或合同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于7日内报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同时输入工程项目网上监管平台。
(三)施工分包的监管。
项目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分包企业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须报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同时输入工程项目网上监管平台。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
(四)追加项目的监管。
确需追加单项工程、单位工程、专业工程或其他项目的,必须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并由招标方案核准部门核准招标方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以肢解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五)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管。
汉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汉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正文:---------------------------------------------------------------------------------------------------------------------------------------------------- 汉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和《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均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建设项目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四条审计管辖范围,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审计调查,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投资来源是市本级资金的或者主要是市本级资金的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投资来源是县区资金的或者主要是县区资金的建设项目,由县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对审计管辖有异议的,由市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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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项目(含政府保障性住房、征地、拆迁、安臵房等项目);(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四)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建设项目;(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企业、公民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六)纳入财政预算内、外管理的部门基建及维修项目;(七)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凡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及纳入财政预算内、外核算的政府各部门及事业单位的投资项目要实行先审计,后结算。
第四条县审计机关(包括县审计局、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下同)是本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活动。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均由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审核,确定招标控制价,决算项目按以下办法实施:(一)凡是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第二条所称),均由县审计机关统一扎口管理,直接实施审计。
(二)凡是政府投资项目,县审计机关在自身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局限时,统一由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向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出具初审报告,经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复核后再向相关单位出具评审报告。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自行委托,县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监督检查。
(三)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县发改、财政、建设等部门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内容告知县审计机关;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一月内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县审计机关;跨年度工程应当按年度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县审计机关。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全面管理。
县审计局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审计计划,县审计局应当及时将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告知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
对县审计局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全部由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审计,县审计局对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审计方式。
对投资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七条凡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当明确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评审)报告之前,预付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70%。
第八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纳入政府采购,所需审计费用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或由建设主管部门支付计入工程成本。
对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管理办法由财政和审计部门共同制定并适时完善。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等承办的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相关的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依照法定程序对建设、代建、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或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应当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建设、代建、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等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并作为办理资产移交、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出具的其他审计结论性文书对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相关的单位具有约束力,并作为评价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的依据。
第十二条对重点政府投资项目以及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十三条县审计机关依法对所管辖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实施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调查。
第十四条项目前期审计是审计机关对其前期准备工作、前期资金运用情况、建设程序、概(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一致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及设计用途、设计规模、投资概(预)算情况;(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概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情况;(三)项目相关实施单位确定的程序及合同签订情况;(四)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真实性、合法性,已到位资金的真实性和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合法性;(五)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前期工作及其资金运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项目预算执行审计是审计机关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调整建设方案、设计变更、增加隐蔽工程量、现场签证、设备材料采购、工程造价、工程结算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因调整建设方案、确需对工程图纸设计进行变更的、增加隐蔽工程量、现场签证、调整特殊材料和设备价款等项目的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报工程监理、项目建设单位及工程设计部门同意后,由设计部门进行变更设计,并将变更工程量及变更价款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或报经由县政府明确的一名分管领导批准,建设单位应及时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并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超过1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审计机关应及时派员现场见证跟踪监督。
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否符合法定审批程序;(二)是否履行审批手续;(三)产生的原因或责任;(四)变更部分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五)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
第十七条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有:(一)项目管理中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二)概(预)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设计变更内容、程序的合法性;(三)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四)项目资金到位及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五)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真实性、合法性;(六)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各个建设环节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资质和工作情况以及与项目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有:(一)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报表和说明书以及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二)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的有效性,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三)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四)建设资金到账情况和未到账资金对该项目产生的影响;(五)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六)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七)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资金预留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项目可行性、项目管理、成本控制、投资效果进行绩效审计。
第二十条对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有:(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投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质量、投入和项目造价控制;(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投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管理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情况;(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保护设施与工程建设的同步性、有效性。
第三章审计程序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县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前,应当组成审计组,对审计的项目进行必要的审前调查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对没有纳入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统一由县政府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审批送审,县财政局根据县领导批示,开具委托通知书,由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组织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和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审计组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资料,并对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或者毁弃。
第二十三条列入县审计局年度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和由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实施监督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交工验收)之日起9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概(预)算;(二)项目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资料;(三)施工图预算及其编制依据;(四)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等;(五)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工程计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资料;(六)项目结算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电子数据、工程竣工图、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七)初步验收(交工验收)资料;(八)竣工决算;(九)与项目竣工决算(结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按规定组织实施,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预算项目在资料提交完整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决算、结算项目应当自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提交竣工决算、结算报表等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