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Theory of Justice (2) - 国立台湾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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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正義觀的論證
3・因此合理的正觀觀念應該滿足以下五個形式 條件: (1)原則應該是一般的(general); (2)原則應該是普遍的(universal); (3)公開性(publicity); (4)對衝突性主張可以排序(ordering); (5)終極性(finality)。 4・此形式條件本身並沒有排除傳統的正義觀念, 但是排除各種形式的利己主義。
五、正義觀的論證
(四)對的概念(the concept of right)之形式限制 1・原初立場立約者的處境受到某些限制,開放 給他們可能的選擇及他們對情境的知識,都 在許多方面受到侷限,羅爾斯稱這是所有選 擇倫理原則時合理的限制。 2・羅爾斯認為,在呈現給立約者的正義觀念清 單中,似乎可以加上一些合理的形式條件, 這是從道德原則所要執行的功能中導得,即 道德原則是為了調整人們對制度和彼此之間 的要求,所以如果正義原則要扮演分配基本 權利和義務的角色,自然需要這些限制。
二、期望的計算基礎
(二)可能的困難: 1・不同的基本必需品的價值如何衡量? (1)自由具優先性,不會產生自由和其它價 值比較的問題,基本必需品的不平等分配只發 在權力、財富和所得的分配上。 (2)運用差異原則會使困難簡化,只考慮不 利階級對於這些必需品的組合。 2・不應以基本必需品作為指標,而是以利用它們 所期待的滿足:正義即公平不考慮人們如何利 用這些基本必需品,也不評估不同價值觀的貢 獻。
五、正義觀的論證
2・正義的情境有二: (1)客觀情境:物質的適度稀有。 (2)主觀情境:每一個人均有其生命計劃 (價值觀),引導其不同的目的。這點可以 簡稱為原初立場立約者彼此互不關心。
五、正義觀的論證
3・正義情境的幾點補充: (1)羅爾斯假設立約者知道自己處於正義 的情境;假設立約者儘可能提升其價值觀, 而且不受先存之道德的約束;也假設立約者 是一個永遠的道德代理人,會關心下一個世 代的利益。 (2)互不關心的假設是保證正義原則不建 立在強的假設之上,原初立場是結合普遍共 享而且是弱的條件。假設互不關心且不願意 為他人犧牲自己利益,目的是為了表達正義 問題產生時,人的行為和動機。
四、正義即公平是一種平等主義
(一)差異原則會考慮到補償原則(the principle of redress) 1・自然才能是不應得之不平等,所以必須給予補 償。為了提供真正的機會均等,社會必須更注 意資質較差及生長環境較差的人,目的是均衡 偶然性的偏差,使趨於平等。 2・作法是投入資源在教育方面,以提升最差階級 長期的期望值。教育的角色是使人能享受其歷 史文化,並參與其中的事務,藉此提供每一個 體一個確定的自我價值感。
五、正義觀的論證
(五)原初立場 1・基本精神:原初立場的概念是設立一個公平 程序,目的是以純粹程序正義的概念,作為 理論的基礎,所以必須取消特定之偶然性, 因此假設立約者處於無知之幕之後。 2・無知之幕:排除立約者對自己所有的特殊知 識,唯一知道的特殊事實是:知道他們的社 會是處於正義的情境。但是立約者知道有關 人類社會的一般性知識。
四、正義即公平是一種平等主義
(二)差異原則表達一個互惠觀念(conception of reciprocity),即互利原則。 1・每一個人的幸福都必須依賴社會合作的制度 設計,否則沒有人可以過滿意生活。 2・差異原則使資質較佳者可以期待他人願意與 他合作。
四、正義即公平是一種平等主義
(三)差異原則可以解釋同胞感(the principle of fraternity) 1・同胞感代表公民之間的平等尊重,也隱含公 民友誼和社會團結。 2・差異原則反應此一自然情感,即除非較差者 獲利,否則自己也不要較大的利益。通常家 庭成員願意依差異原則行事。
五、正義觀的論證
3・列出五種可能選擇: (1)正義二原則; (2)混合理論; (3)傳統目的論; (4)直覺論; (5)利己主義。
五、正義觀的論證
(三)正義的情境 1・社會因互利而合作,但人與人之間有共同利 益也有利益的衝突,因為存在共同利益,社 會合作使每個人的生活較單獨努力為佳;也 因為有利益的衝突,所以人會在乎利益的分 配,而分配原則的背景條件就是正義的情境。
五、正義觀的論證
(二)呈現選項 1・理想上應該呈現所有可能的正義觀念,讓原 初立場的立約者選擇,但實際上會有困難。 所以羅爾斯的方法是:只列出傳統的一些正 義觀及正義二原則。 2・最佳方式是定義出最佳正義觀的充分和必要 條件,然後提出一些符合這些條件的正義觀 念。但羅爾斯認為一開始不可能不用粗略的 方法進行,而且以比較的方式尋找基本結構 可能的特點。
五、正義觀的論證
(一)論證的性質 1・正義即公平認為,正義原則是一個最適當的 原始情境所達成的協議,所以必須證明正義 二原則是原初立場立約者最合理的選項。 2・因為有別人存在,所以一個人不可能得到有 他想要的東西,每一個人對應其他人也有其 需求的前提下,正義二原則是最佳的選擇。 3・正義即公平的推論是一種演繹推理。
A Theory of Justice (2)
John Rawls
一、機會均等和純粹程序正義
(一)區別三種程序正義
1・完全程序正義(perfect procedural justice):
(1)存在一個獨立的標準決定什麼樣的分配是 公平的;這個標準的定義先於程序。 (2)有可能設計一個程序實現這個結果。
2・不完全程序正義(imperfect procedural justice):
(1)和完全程序正義的第一個特點相同。 (2)找不到一個可行的程序,確保這個結果可 以實現。
一、機會均等和純粹程序正義
3・純粹程序正義(pure procedural justice):
(1)對於什麼樣的分配是公平的,並不存在 一個獨立的標準。 (2)存在一個公平程序,根據這個程序所造 成的結果就是正義。 (3)決定正義結果的這個程序,必須實際被 執行。
一、機會均等和純粹程序正義
(二)機會均等原則的意義 1・不是為了效率的考量。 2・確保每一個人都可以公平地達成自我實現 的價值。 3・保證合作體系是一個純粹程序正義。
二、期望的計算基礎
(一)社會基本必需品(primary social goods):
(1)定義:一個理性人不論他想要得到其它東西 所必須具有的東西。 (2)從基本結構的角度來看,權利、自由、機會、 權力、所得、財富、自尊等,是社會基本必 需品,這個概念作為立約者選擇的依據。
五、正義觀的論證
3・責難和回應 (1)原初立場排除所有特殊知識,使人難 以掌握其意義。羅爾斯的回應是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只要在推 理時依據適當的限制,任何人都隨時可以進 入這個處境或模擬此一假設情境的思辨。原 初立場不是某一時間、某一群人聚在一起, 而是一個自覺的自然指引,所以是任何時候 皆可以採取的觀點。
五、正義觀的論證
四、正義即公平是一種平等主義
3・差異原則等於把自然才能當成共同資產,天 生資質較佳者必須幫助不幸者。 4・自然條件無所謂正義或不正義,一個人出生 在什麼的社會階層,也無所謂正義或者不正 義,這些都是自然事實,正義與否決定於在 制度中如何處理這些事實。不正義的社會將 這些偶然因素併入基本結構中,而正義即公 平排除這些任意因素,透過制度設計使自然 和社會的偶然變成共同利益。因為人彼此分 享命運。
(2)有人認為無知之幕是不理性的,他們主張正 義原則應該在所有知識皆可以得到的情況下 選擇。羅爾斯的回應是: a)原初立場的選擇可以視為任何一個人的 選擇,所以可以達成一致的協議,如果在資 訊充足下談判,很難達成一致的解答。 b)如果原初立場允許特殊知識,結果會被 任意之偶然性的偏見所影響,會受到利益的 威脅。 c)在資訊充分下如果要達成一致的選擇, 只有某些極明顯的事情才有可能。
五、正義觀的論證
4・一個均衡穩定情境推論的結果不一定是正當 或正義的,其是否具有道德性必須依賴其背 景環境,哲學上支持的最初處境解釋是:它 所加諸於選擇原則之條件被認為是合理的, 即這種情況下選擇的結果,可以從道德觀點 接受。原初立場合乎這樣的要求,它可以解 釋我們的正義感。 5・有許多種對於最初選擇情境的描述方式,原 初立場最能表達選擇情境的合理條件,而且 導得的正義觀能得到反思的均衡。
三、相關的社會地位
(一)兩種社會地位和基本結構正義與否相關 1・平等公民身分; 2・所得和財富分配所定義的地位。 (二)如何定義平等公民? 1・由平等自由原則和機會均等原則所要求的 權利和自由定義。 2・基本結構滿足正義兩原則之後,所有人都 具有平等公民的身分。
三、相關的社會地位
(三)平等公民身分的功能 1・評估基本結構是否正義; 2・對於基本自由仲裁問題的解決; 3・涉及共同利益也應由這個立場考慮。 (四)如何定義最不幸階級? 1・評估社會和經濟不平等,以個人的所得和財 富水準為依據,而以最不幸階級為指標。 2・很難避免任意性,一種可能是選擇一個特別 社會階級,如粗工;另一種可能是不提社會 階層,而是以相對所得和財富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