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营销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来源中国银监会公告日期 2009-07-16作者中国银监会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经营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均衡的信用卡营销激励机制,严禁对营销人员实施单一以发卡数量作为考核指标的激励机制。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发卡营销行为规范机制,在营销过程中必须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营销人员必须充分告知申请人有关信用卡的收费政策、计罚息政策,积极提示所申请的信用卡产品的潜在风险,并请申请人确认已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适当方式积极为客户提供信用卡账单通知和还款提醒服务。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规范发卡营销的市场竞争行为,积极维护良好、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
不得以赠送礼品、换取积分、提高授信额度等为条件强制或诱导客户注销他行信用卡。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在发卡营销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个人信息负有保护信息安全的义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行严格的文档管理和客户信息保护制度,妥善管理信用卡申请表等重要文档,对信用卡申请表应实行统一印制,统一保管,统一编号,严格领用,防范仿制。
五、持卡人激活信用卡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扣收任何费用,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或电子签名方式授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扣收费用的除外。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审慎原则向学生发放信用卡。
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放信用卡(附属卡除外)。
向经查已满18周岁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的学生发放信用卡时,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方应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信用卡前必须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已书面同意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否则不得发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向学生家长或其他有关管理人告知学生申请领用信用卡的相关信息。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信用卡申请人资信水平和还款能力进行尽职调查,申请人应拥有固定工作,或稳定的收入来源,或提供可靠的还款保障。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信用卡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信用卡业务。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开展信用卡业务,遵守自律规则和市场准入要求,规范运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四条商业银行参与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领取《银行业金融机构许可证》和《信用卡发卡机构备案证明》。
第五条商业银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前,应当提交开展信用卡业务的申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申请手续。
第六条商业银行申请开展信用卡业务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拥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无不良经营记录;(三)具备稳定的资金来源和良好的盈利能力;(四)拥有完善的信用卡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系统、人员配备和服务质量保障体系;(五)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履行信用卡业务相关义务。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业务范围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卡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二)健全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保障业务风险控制和安全;(三)确保信用卡产品、收费标准、还款方式等公开透明,不得欺诈、虚假宣传;(四)严格保护客户个人信息,不得向不相关的第三方提供客户信息,保护客户隐私;(五)遵循合法、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垄断、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六)开展信用卡业务时,应当建立和健全客户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公布信用卡产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申请条件、收费标准、还款方式等。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doc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管理信用卡业务,促进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办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持卡人和受理信用卡的特约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
第四条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载体材料分为磁条卡和智能卡(下称IC卡)。
第五条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信用卡业务。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各发卡银行负责本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订信用卡业务章程,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八条各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部为内部业务部门,不得办成实行独立核算、自成体系的法人机构。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九条单位卡必须在卡面左下方的左边凸印“DWK”字样,在“DWK”字样的右边凸印持卡人姓名(拼音)。
第十条各银行发行的磁条卡、IC卡,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标准,但参加国际信用卡组织并发行带有国际组织标记的信用卡除外。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领取信用卡,应按规定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
第十二条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序,要求其提供担保。
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十三条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其定期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第十四条发卡银行吸收的信用卡备用金和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存款应按规定比例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6]27号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正文:----------------------------------------------------------------------------------------------------------------------------------------------------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银发〔1996〕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管理信用卡业务,促进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办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持卡人和受理信用卡的特约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
第四条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载体材料分为磁条卡和智能卡I下称IC卡)。
第五条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信用卡业务。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各发卡银行负责本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订信用卡业务章程,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八条各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部为内部业务部门,不得办成实行独立核算、自成体系的法人机构。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九条单位卡必须在卡面左下方的左边凸印“DWK”字样,在“DWK”字样的右边凸印持卡人姓名(拼音)。
第十条各银行发行的磁条卡、IC卡,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标准,但参加国际信用卡组织并发行带有国际组织标记的信用卡除外。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管理信用卡业务,促进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办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持卡人和受理信用卡的特约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
第四条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载体材料分为磁条卡和智能卡(下称IC 卡)。
第五条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信用卡业务。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各发卡银行负责本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订信用卡业务章程,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八条各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部为内部业务部门,不得办成实行独立核算、自成体系的法人机构。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九条单位卡必须在卡面左下方的左边凸印“ DWK ”字样,在“ DWK ”字样的右边凸印持卡人姓名(拼音)。
第十条各银行发行的磁条卡、IC 卡,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标准,但参加国际信用卡组织并发行带有国际组织标记的信用卡除外。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领取信用卡,应按规定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
第十二条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序,要求其提供担保。
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押或质押。
第十三条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其定期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第十四条发卡银行吸收的信用卡备用金和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存款应按规定比例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一、概述信用卡是一种金融工具,为持卡人提供支付、借款等服务。
为规范信用卡业务管理,保障持卡人权益及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制定本《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二、信用卡申请与发放1. 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应具备稳定收入来源;申请人应符合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申请流程申请人填写信用卡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银行审核后,根据申请人信用情况决定是否发放信用卡。
3. 发卡管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科学判断申请人信用状况;发卡前需告知持卡人相关费用信息及信用卡使用规则。
三、信用卡使用1. 使用范围持卡人可在指定商户处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不得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2. 还款管理持卡人应按期还款,逾期将产生利息及滞纳金;银行应提供多种还款方式,方便持卡人还款。
四、风险管理1. 风控措施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提前预防信用卡风险;银行可根据持卡人信用状况、消费习惯等制定个性化的风控措施。
2. 安全管理银行应加强信用卡安全管理,防范信用卡被盗刷等风险;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相关信息,避免信息泄露。
五、投诉与处理1. 投诉渠道持卡人发现问题可通过银行客服渠道投诉;持卡人也可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
2. 投诉处理银行应及时处理持卡人投诉,保障持卡人权益;银行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确保投诉事项得到妥善解决。
结语本《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信用卡业务管理,保障持卡人权益,防范风险,促进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银行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落实管理办法,提升信用卡业务管理水平,为持卡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以上为《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内容,请相关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有关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有关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有关管理办法1991年10月1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为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规范操作程序,保证信用卡业务稳步、健康发展,总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各行及时上报总行。
《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属本行内部管理文件,各行在对外交往中,一般不得向外提供。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第一条为促进经济的繁荣与金融事业的发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向社会发行万事达人民币信用卡(PCBCMASTERCARD)和VISA(维萨)人民币信用卡(PCBCVISACARD)(以下统一简称建设银行信用卡)。
第二条持卡人凭建设银行信用卡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在同城或异地的特约商户购货或消费;在本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储蓄网点存取现金,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
凭建设银行信用卡可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
第三条建设银行信用卡分个人卡和公司卡两种。
凡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或各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均可向建设银行的发卡行申请办理信用卡。
第四条个人办理信用卡,除一张主卡外,还可为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办理附属卡。
单位办理信用卡,除一张主卡之外,还可办理若干张附属卡。
建设银行信用卡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公司卡应书面指定持卡人),不得转让或转借。
第五条个人及单位办理建设银行信用卡,应填写申请表,在发卡行开立信用卡备用金帐户。
个人卡一千元起存,公司卡五千元起存,多存不限,并可时续存。
银行按照规定的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
持卡人(包括其附属卡持卡人)购货、消费及存取现金的一切收付款项均在主卡帐户办理结算。
第六条个人办理建设银行信用卡,须提供有经济偿还能力并对其资信负责的担保人,担保人须保证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办理公司卡的单位应承担公司卡主卡和附属卡持卡人的经济责任。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促进信用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互利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加强风险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防范信用卡业务风险,做好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依据卡片发卡人的信用等级向持卡人提供的、在商家和银行之间进行电子支付的一种支付工具。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立专门部门,加强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并及时公告。
第六条商业银行发放信用卡,应当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客户申请及审批程序要规范、严肃。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通过适当的手段及时了解持卡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减少违约和损失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银行账户情况、信用背景及相关记录等进行评估,以合适的额度授信。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持卡人披露有关信用卡业务的费用、利率、条款等信息。
第十条信用卡发卡人应当在信用卡的卡面及使用之处标示其身份,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并且不得将信用卡转让或充当抵押品。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持卡人信息保护制度,不得非法泄露、出售持卡人信息。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制定并及时修订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二)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持卡人的风险评估和授信管理,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客户及社会公众充分披露有关费用、利率、条款等信息。
(四)建立健全客户申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五)及时开展信用卡业务专项检查和监督管理评估,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
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信用卡业务的规范管理对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进行详细探讨,包括信用卡发行、使用和安全等方面。
二、信用卡发行管理1.资质要求:信用卡发行机构应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并符合监管机构对资本实力、业务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2.市场准入机制:监管机构应建立严格的信用卡市场准入机制,对准入机构进行审查,确保市场竞争公平有序。
3.产品设计与定价:信用卡发行机构应依据消费者需求进行产品设计,并明确定价原则,公示相关费用和利率信息。
4.合同约定:信用卡发行机构与持卡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信用卡使用管理1.身份验证:信用卡持卡人在进行任何交易时,均应进行身份验证,如提供密码、指纹识别等,以确保交易安全。
2.交易限额:信用卡发行机构应设置合理的交易限额,以控制风险并防范信用卡盗刷等不良行为。
3.账户管理:信用卡发行机构应提供便捷的账户查询和管理服务,方便持卡人及时了解信用卡的使用情况。
4.费用管理:信用卡发行机构应合理收取相关费用,并公示费用标准,以保障持卡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信用卡风险管理1.风险评估:信用卡发行机构应对持卡人进行风险评估,以合理确定信用额度和授信条件。
2.风险监控:信用卡发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监控系统,及时掌握信用卡交易情况,防范信用卡诈骗等风险。
3.风险预警:信用卡发行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以保障持卡人的资金安全。
4.风险处置:信用卡发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处置机制,对涉及信用卡的违法和不良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五、信用卡安全保护1.信息保护:信用卡发行机构应加强对持卡人个人信息的保护,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2.网络安全:信用卡发行机构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确保信用卡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
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信用卡业务已经成为银行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并保护广大客户的权益,制定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成为银行的必要举措。
二、信用卡的定义与分类1. 信用卡的定义信用卡是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一种借款工具,客户可以通过信用卡在一定额度内进行消费,并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进行还款。
2. 信用卡的分类根据信用卡的不同用途和受众群体,信用卡可分为消费类信用卡、商务类信用卡、借记类信用卡等。
三、信用卡业务管理的重要性1. 保护客户权益信用卡作为一种金融工具,涉及到客户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因此,建立合理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可以保护客户的权益,预防盗刷等不法行为。
2. 防范风险信用卡业务具有一定的风险,例如逾期未还款、信用卡被盗刷等。
通过制定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可以规范银行内部操作流程,降低潜在的风险。
3. 提升服务质量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明确银行在办理信用卡业务中的责任和义务,规范服务流程,从而提升服务质量,增强客户的满意度。
四、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的要点1. 信用卡申请与发放(1)客户在申请信用卡前需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2)银行需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信用额度;(3)客户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方可领取信用卡。
2. 信用卡的使用与限制(1)客户可在规定的消费范围内使用信用卡,不得超过信用额度;(2)银行需定期为客户提供信用卡账单,客户需按时还款;(3)禁止使用信用卡进行违法和不良行为。
3. 信用卡还款与逾期处理(1)客户需按照约定时间进行信用卡还款,否则将产生滞纳金;(2)逾期还款的客户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如降低信用额度、增加利息等。
4. 信用卡挂失与申诉(1)客户在信用卡丢失或被盗时应及时挂失;(2)银行需提供信用卡挂失服务,并及时处理客户的申诉。
五、信用卡业务管理的监督与评估为确保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银行需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并定期对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信用卡业务管理,加强风险防控,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信用卡的申请与发放第一节信用卡申请条件1. 申请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2. 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3. 申请人需要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料,包括个人联系明、收入证明等。
第二节信用卡审批程序1. 信用卡申请资料的提交;2. 银行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3. 银行根据审查结果进行信用评估;4. 银行向申请人发放信用卡或决定不予发放,并向申请人告知决定理由。
第三节信用卡发放规定1. 银行发放信用卡时,需要与申请人签订协议;2. 信用卡的额度由银行根据申请人的信用评估结果决定;3. 信用卡发放后,银行需要向申请人提供详细的使用须知。
第三章信用卡的使用与还款第一节信用卡的使用规定1. 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2. 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时,应当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确保使用场所的安全;3. 持卡人应当按照信用卡的使用须知进行合法、合规的使用。
第二节信用卡的还款规定1. 持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和金额进行还款;2. 持卡人可以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额还款;3. 持卡人未按时还款的,银行有权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
第四章信用卡的管理与监督第一节银行内部管理1.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 银行应当加强对信用卡业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他们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3. 银行应当定期对信用卡业务进行内部审查和风险评估。
第二节政府监管1.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监管,确保其合规经营;2. 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相关政策和规定,引导和规范信用卡市场发展。
第五章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业务许可证等。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补充或修订,以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银监会发文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
银监会发文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近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做出明确规范,以充分保障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迅猛发展,目前信用卡总量已达到2.1亿张,全年信用卡交易量达5.1万亿元,其中消费金额2.7万亿元,对拉动内需、促进消费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少数商业银行出现了信用卡业务违规操作甚至“乱营销、乱发卡、乱签商户”的现象,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办法》主要从管控风险角度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进行规范,涵盖了受理信用卡申请、持卡交易、信用卡收单直至信用卡贷款收回的信贷活动全过程,以及商业银行与持卡人、特约商户、各类信用卡业务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的经营行为。
——在市场准入方面,《办法》对中资银行、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等相关机构开办发卡或收单业务、设立信用卡中心等专营机构、市场退出等事项实施审批制;对新增信用卡产品种类、增加信用卡功能、增设受理渠道、授权分支机构开办业务等其他业务实施报告制。
针对信用卡业务退出机制缺失的问题,《办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采取提请审批、提前公告、有效处臵问题、避免突然中止服务等措施,充分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在规范营销行为方面,《办法》从营销材料、人员管理、面谈面签、信息披露和保密义务、资料保存备查5个方面明确了监管要求,对单一采用发卡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片面介绍业务信息、隐瞒重要信息、未经客户授权进行交叉销售等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持卡人以书面、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禁止对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卡(附属卡除外),并从初始额度、调整额度、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充分告知、用卡教育等方面加强对年轻消费者和学生信用卡持卡人的保护。
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满足国内居民对国际信用卡日益增加的需求,总行决定由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提供电脑系统和业务技术支持,并授权国内分行(以下简称开办行)扩大发行XX国际信用卡(以下简称XX国际卡)。
为规范业务操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XX国际卡系中国银行一级法人所有的金融产品,总行零售业务部负责审批各分、支行开办XX国际卡的有关业务。
(二)总行零售业务部对国内分、支行和XX之间因本业务而发生的各种纠纷拥有最终仲裁权。
(三)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国内分行与XX在中国大陆地区合作办理XX国际卡的各项业务,原使用中国银行BINNUMBER的国际XX卡将换发新的XX国际卡。
二、XX国际卡的属性和业务流程(一)XX国际卡的属性1.定义;XX国际卡是由中国银行发行的,供持卡人在中国银行及其所参加的国际组织所属会员银行的分支机构和特约商户中使用的信用凭证。
2.功能:XX国际卡可在世界范围内办理取现和直接购货业务。
XX国际商务卡不论每张卡享受的信用额度多少,每日可提取的现金最高额为港币2,000元或美元250美元。
XX国际商务卡在中国境内不得取现。
3.清算货币:持卡人可选择美元或港币作为清算货币。
4.种类:发行万事达和威士(VISA)系列的国际个人信用卡和国际商务卡,使用XX有限公司的BINNUMBER。
XX国际卡按清算货币分为美元卡或港币卡,按发卡对象分为商务卡和个人卡,按有效期分为短期卡(有效期六个月)和长期卡(有效期两年),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商务卡不设短期卡。
(二)XX国际卡的业务流程1.中国银行国内分行负责发展客户,受理并审批客户办卡申请,将已批准发卡的客户申请表等资料寄送XX。
开办行留存申请表原件,寄送清晰、完整的复印件予XX。
2.XX在电脑系统中建立客户档案,负责打卡并将打制好的信用卡寄回开办行。
开办行通知客户领卡。
3.XX负责处理持卡人日常用卡交易的授权请求、与收单银行的清算等工作。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监督管理,加强信用卡业务的风险防控和客户权益保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遵循稳健经营原则,严格落实内控监督机制,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和信用卡业务运营管理,保障客户权益;同时,商业银行应贯彻客户至上、诚实守信、持续创新、合规经营、风险控制等信用卡管理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包括信用卡发卡、交易处理、风险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内部控制评估、风险自查和信用卡业务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定的问题;强化外部监管,认真履行信息报告、风险提示、客户教育等职责,与监管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和协调。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确立内部人员结构、职责分工和任务落实,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强信用卡产品设计、审批、营销、销售等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
商业银行应特别关注特定客户及关联方业务和操作,防范潜在信用风险或道德风险。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信用卡持卡人的管理,通过信用报告、移动终端等方式,及时通知信用卡持卡人有关账户信息,防范持卡人商务风险。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不断加强信用卡市场宣传和客户教育,提高客户信用意识,提升信用卡管理水平。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将客户数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内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和保密,防止非法泄露或利用。
第二章信用卡产品设计与审批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设计符合市场实际、可操作的信用卡产品,遵循科学合理、风险可控、客户合法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制定的信用卡产品进行审批,并对信用卡相关产品设计、营销活动和广告宣传进行考评,并提供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信息。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在信用卡合同、宣传资料、说明文案等文本中,对基本条款和要求进行详细说明,消除可能产生误解的条款和限制,并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和隐私保护要求。
银行信用卡规章制度
银行信用卡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保障持卡人权益,维护社会金融秩序,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银行信用卡发行与管理过程中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银行信用卡是指银行依法发行,具有刷卡消费、取现、转账等功能的银行卡。
第二章发卡管理
第四条银行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严格审核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确保信用卡发放的合法合规。
第五条申请信用卡的实体个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信用卡的发行应当通过有效的身份认证方式进行,以确保发卡信息的真实性。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信用卡发卡后台管理系统,确保信用卡的有效管理与监督。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八条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时,应当遵守银行信用卡使用规定,不得超过信用额度进行消费。
第九条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进行在线支付或转账时,应当确保网络环境安全,防范盗刷和网络诈骗。
第十条持卡人应当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以及相关信息,不得将信用卡和密码轻易透露给他人。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如持卡人出现信用卡逾期还款、透支超额、盗刷等行为,银行有权暂停或取消持卡人的信用卡使用权利,并保留向持卡人追索欠款的权利。
第十二条如果银行发现持卡人的信用卡行为涉嫌违法犯罪,银行有义务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调整或补充,将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银行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以上就是银行信用卡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
希望广大持卡人能够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合理使用信用卡,共同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简版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信用卡业务,保护信用卡持卡人权益,提升信用卡业务管理水平,促进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背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高,信用卡作为一种便捷支付工具得到了广泛应用和认可。
然而,信用卡业务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虚假宣传、不合理收费、不当催收等,严重影响了信用卡市场的发展。
因此,制定本《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信用卡业务,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信用卡申请与发行3.1 申请条件申请信用卡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年满18周岁;- 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3.2 信用评估银行在信用卡申请阶段将进行信用评估,通过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收入情况、资产状况、信用记录等因素,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分。
3.3 信用额度信用额度根据申请人的信用评分和信用卡类型来确定。
银行应当向信用卡持卡人明示信用额度,并根据持卡人的消费能力和资信情况合理调整。
四、信用卡使用与管理4.1 信用卡消费持卡人可以使用信用卡在特约商户、ATM等场所进行消费、取款等操作。
持卡人需妥善保管信用卡和密码,确保安全使用。
4.2 还款方式持卡人可以选择以下还款方式:- 全额还款:持卡人在还款日前将全部应还款项一次性偿还;- 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需按照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及时偿还,但未偿还部分将按照一定利率计息;- 分期还款:持卡人可以选择将部分或全部应还款项分期偿还。
4.3 费用与费率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包括年费、利息、逾期费、取现手续费等。
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明确的费用与费率信息,并不得擅自调整费用标准。
4.4 逾期还款与催收持卡人逾期未还款的,银行有权采取催收措施,并可能对持卡人的信用记录造成不良影响。
银行应当在逾期前提醒持卡人及时还款,并不得使用恶意催收手段。
五、风险防范与安全保障5.1 风险防范银行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措施,保护持卡人资金安全和个人隐私。
银行信用卡营销违规处罚办法模版
xx银行信用卡营销违规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惩治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我行信用卡和分期业务的相关业务规范要求。
第三条处理违规行为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程序规范,错罚相当、宽严适度,惩教结合,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和“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根据违规的行为事实、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影响程度,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四条本办法制定参考《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xx银行授信责任追究与免责办法》,是对我行信用卡和分期业务的推广规范的进一步细化。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含各种编制人员)在推广我行信用卡和分期产品时的违规行为,本行所有员工包括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退休或内退人员。
由于工作调动或辞职等原因与本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经查实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违规行为,仍应根据本办法追究责任,并可将违规行为书面告知其现所在单位。
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违规行为,还可书面建议其劳动合同所在单位作出处理。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和权限第六条违规行为处理的种类:(一)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二)扣减绩效工资,给予3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经济处罚;(三)降职、引咎辞职、免职等;(四)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解除聘任职务)等;(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同一违规事实,以上处理方式可合并使用。
第七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且有下列情节之一,将从严处理:(1)造成银行经济损失;(2)银行声誉受损;(3)导致批量客户投诉;(4)导致银行被相关部门(银监、人行等)问责的;第八条如造成我行经济损失的,将要求责任人进行经济赔偿,具体赔偿金额以总行卡中心调查和判定为准;触犯法律、法规,报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和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条分支行普遍存在同类违规现象的,对该中心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保障信用卡业务的合规和风险控制。
信用卡作为一种金融服务工具,需要严格管理和监督,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消费者的权益。
二、信用卡业务管理原则1.合规性原则:信用卡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
2.风险控制原则:信用卡业务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控制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3.公平公正原则:信用卡业务必须保证公平公正,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杜绝不正当竞争和欺诈行为。
三、信用卡发行管理1.发行资格:信用卡发行机构必须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卡发行许可。
2.客户准入:发行机构应通过合规的客户准入流程,对持卡人进行身份核实和风险评估。
3.利率定价:信用卡的利率定价应公开透明,基于市场利率和风险评估结果。
四、信用卡使用管理1.信用额度管理:发行机构应根据持卡人的信用状况和支付能力,合理设定信用额度,并定期评估和调整。
2.消费监控:发行机构应建立消费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异常消费行为,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账单管理:发行机构应提供准确清晰的账单信息,方便持卡人核对和查询消费记录。
4.资金归集:发行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将持卡人的还款款项归集到指定账户。
五、信用卡风险管理1.信用风险评估:发行机构应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估模型,对持卡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授信策略。
2.操作风险控制:发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包括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等方面。
3.欺诈风险防控:发行机构应建立欺诈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信用卡欺诈行为。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1.合同透明度:发行机构应向消费者提供清晰的信用卡合同,明确利率、费用、还款方式等相关信息,杜绝欺诈和不公平条款。
2.申诉处理:发行机构应设立申诉受理机构,及时处理持卡人的申诉和投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隐私保护:发行机构应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妥善管理持卡人的个人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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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营销行为规范
第一条制订目的
为全面提高信用卡营销人员职业素质,规范营销行为,树立良好职业形象,防范操作风险,提高发卡质量,根据《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行为规范(试行)》、《银行员工职业操守》等银行内部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信用卡营销人员行为规范是银行信用卡营销人员在营销推广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适用于参与信用卡营销活动的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柜面服务人员、大堂经理、公司、机构、个人金融等条线客户经理以及信用卡直销人员。
第三条行为规范
(一)客户第一
信用卡营销人员必须努力完成发卡任务,牢记客户是本行生存与发展的源泉,自觉践行“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尊重客户选择,倾听客户之声,了解客户需求,维护客户权益,始终不渝地致力于本行和客户双赢。
(二)诚实守信
信用卡营销人员必须如实向申请人告知我行信用卡功能及收费标准,公平待客,不进行不实宣传及许诺,不夸大产品功能或有意向申请人隐瞒有关信息,不损害客户及银行利益。
(三)精通业务
营销人员要学习和掌握信用卡产品营销理论和业务知识,熟悉
和充分理解信用卡产品的功能和特点,提高产品应知应会能力,不断提升业务水平。
(四)遵章守纪
营销人员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各项规章制度。
(五)客观真实
营销人员在营销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银行风险管理政策规定,必须真实、客观地提供营销受理环节获取的各类信息要素,如实反映申请资料来源、营销受理方式、与申请人关系等内容,不得蓄意隐瞒。
(六)防范风险
营销人员应按照受理岗位职责和营销指引的要求受理客户申请,强化风险防范意识,积极防范、堵截、抵制各种虚假申请、骗领信用卡等危害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不法行为。
(七)为客户保密
信用卡营销人员应当履行为客户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信息或向其他机构披露客户资料。
第四条基本受理要求
受理信用卡申请时,信用卡营销人员在网点营销、驻点营销、上门营销过程中,有条件接触到客户的,必须落实“三亲见”要求,即“亲见本人、亲见身份证件原件、亲见签名”,确保申请人身份真实性。
营销人员要确保申请表填写内容完整及规范。
第五条受理审核内容
(一)审核客户身份的真实性
1.要求申请人出示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应与申请
人姓名一致。
网点柜面人员应通过公民身份信息平台进行联网核查,确认客户身份证件的真实性。
2.身份证件在有效期内。
3. 申请人相貌特征与身份证件上的照片基本一致。
4. 审核无误后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
(二)审核申请表填写内容的完整性及规范性
1. 申请人须以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申请表,不得用圆珠笔填写,尽量以规范的正楷体填写申请表,字迹清晰易辨。
营销人员可对申请人填写申请表过程予以指导协助。
2.申请表各项要素填写应当完整齐全,无缺漏项。
若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某些项目(非必填项)无法提供,原则上应在申请表相应栏位注明“无”或划线。
(三)审核申请表签字的规范性
1.申请人应在受理现场签字并提交申请表。
需要申请附属卡时,附卡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
2. 申请人的签名应与身份证件上登记的姓名完全一致。
境内居民不得签署英文姓名、拼音姓名、曾用名等,境外人士签名必须与护照一致。
(四)审核申请证明资料的真实性
本行相关特色产品例如汽车卡等对证明材料有具体要求的,申请人还需根据要求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营销人员应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种类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请指引要求。
(五)例外情况的受理
以下情况营销人员可以作为例外情况受理并收表,但必须如实
记录受理情况:
1.申请表未见申请人本人现场签名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再次当面在申请表签名栏签名。
如客户不同意签名,营销人员应在申请表银行专用栏内注明“未亲见签名”。
2.申请表非申请人本人递交的,营销人员应要求代交人出示身份证件原件,并在该代交人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他人代交”。
若他人代交,未出示身份证原件的,营销人员应在申请表的银行专用栏内注明“他人代交”。
本行员工代他人交表的,应同时提供本行员工身份证、工作证或胸卡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员工代交”。
3.对于本人交表时未出示身份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应在该复印件上标注“未亲见原件”。
4.主动营销经信用卡审批牵头人事先核准的优先发展单位,或与本行有业务往来关系且符合信用卡发卡条件的团体客户的,经与一级分行优质客户团体发卡名单中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比对一致的,可免于要求“三亲见”,但应当在申请表上或团体办理说明中标明受理渠道、方式等情况,重点防止搭车办卡风险。
第六条资料交接登记
(一)受理登记
受理申请后,营销人员应在申请表上做好登记工作,具体包括:在申请表上登记营销单位名称、营销单位代码、营销员姓名、营销员代码,其中营销员代码必须准确填写,不得缺漏;勾选营销方式、与申请人关系项;按照客户类型、来源渠道正确标注来源代码;在“营销人员注记”栏注明受理方式、受理日期。
(二)登记台账
营销人员和各级机构均应建立信用卡受理台账,登记相关受理信息。
(三)资料交接
营销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客户填写的申请资料移交上级机构或征信审核部门进件岗位。
资料传递过程中应做好交接登记,避免出现申请资料传递延误、遗失等情况。
对于不符合发卡条件的申请资料,直销人员不得擅自退件、销毁或长时间保管,要及时上报。
(四)补交资料
对于收到申请资料后发现需要客户补充资料的,营销人员须通知客户在一周内及时补齐。
如果客户未及时补充证明材料的,营销人员亦需要在一周后及时将申请资料上报,不得压件,同时在银行专用栏内注明“未收到补件”。
(五)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移交前,营销人员须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如有遗失应立即向业务主管报告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第七条营销人员着装要求
营销人员在上门营销、驻点营销时,必须按照员工规范着装,注意个人仪表,衣着、外表保持整洁大方,符合职业身份及工作要求,保持良好精神风貌。
对外营销时必须配带工作牌或配备名片。
第八条语言规范
营销人员应注意文明规范用语,在接听外线电话时应首先说“您好,银行”,并认真倾听电话,对答文明,态度和蔼,杜绝服务禁语。
上门营销、驻点营销时要首先表明自己身份;向客户介绍业务应口齿清晰,通俗易懂,坚持使用“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
十字礼貌用语。
第九条禁止性规定
(一)严禁营销人员或相关人员代替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名。
(二)严禁违背客户办卡意愿,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代客户填表,代客激活卡片。
(三)严禁掩盖申请表真实来源,私自变更申请渠道,将零星柜台或其他渠道受理的申请表混同为主动营销申请表提交。
(四)严禁使用挑衅性、侮辱性语言指责、顶撞或讽剌客户。
(五)严禁接受信用卡中介机构代交申请表。
(六)严禁将客户信息资料交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七)严禁在未经本行批准的风险区域、行业、职业进行营销。
(八)严禁伪造或引导客户用虚假资料申办信用卡,不得诱导唆使申请人按有利于核批通过的方法应对征信电话照会。
(九)严禁以承诺代办卡片或提高信用额度为名向客户索取或收受贿赂,不得对客户做出保证成功办卡或保证给予高信用额度的承诺。
(十)严禁私自拷贝、私抄、外带、出卖客户资料等泄露客户信息资料行为。
第十条离职管理
营销人员离职应办理手续,经人事部门签字同意后方可离职。
离职前必须交回本人工作电脑、名片、工作证、胸卡、出入证、申请资料和空白申请表、客户台账等资料,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好工作移交。
第十一条处理措施
信用卡营销人员未落实本细则规定的工作要求,违反禁止性规定,形成银行信贷资产风险隐患或造成资金损失的,或造成客户严重投
诉影响我行声誉的,应按照《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银行关于违规行为积分管理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