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政策效应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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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政策效应分析报告安徽省地税局收入规划核算处所得税处课题组

高新技术企业是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是国家重点扶持领域。近年来,国家针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其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分析与评估,很有意义,也很有必要。本文选取近三年安徽省相关减免税数据为样本,并结合合肥、蚌埠、滁州等地的实地调查情况,研究分析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政策的实施情况及其效应,梳理查找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据此探寻改进和完善税收政策的对策建议。

一、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特征分析

(一)减免税力度不断加大。2011年至2013年,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享受各项税收优惠亿元、亿元和亿元,占减免税总额的比重分别为%、%和%,年均增长%。三年间,享受企业所得税政策减免户数由2011年的984户增加到2013年的1659户,累计达3804户。

(二)企业所得税是主要减免税种。2011年至2013年,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亿元、亿元和亿元,占减免税总额的比重分别为%、%和%。增值税减免税额占比居于第二,占减免税总额的比重分别为%、%和%。

(三)税收减免主要集中在制造业。2011年至2013年,安徽省高新技术制造业企业分别享受减免税额亿元、亿元和亿元,占减免税总额的比重分别为%、%和%。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减免税额占比增长较快,由2011年的%增加到2013年的%。

(四)股份公司是税收减免主力军。2011年至2013年,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中的股份公司分别享受减免税额亿元、亿元和亿元,占减免税总额的比重分别为%、%和%。私营企业减免税占比呈下降趋势,由2011年的%下滑到2013年的%。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占比均呈上升趋势,分别由2011年的%、%增加到2013年的%、%。

(五)征前减免是主要减免方式。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从减免方式看,2011年至2013年,征前减免(指不须征收入库而直接减免的税款,这里包括欠税抵顶)占比分别为%、%和%,退库减免(指已征收入库但通过审批办理的退库减免,包括由税务部门办理的即征即退减免和其他退库减免)占比分别为%、%和%,征前减免是减免主要方式。其原因主要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方面主要是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二、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政策效应分析

近年来,随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徽的落地实施,减免税政策在促进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鼓励技术创新等方面的积极效应不断显现。

(一)促进了产业发展。2011年至2013年,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户数由1335家增加到2018家,其中营业总收入在亿元以上的由551家增加到731家。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实现产值由2011年的8330亿元增加到2013年的12053亿元;实现增加值由2143亿元增加到3013亿元,占GDP的比重由%增加到%。

(二)促进了技术进步。2011年至2013年,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累计申请专利56817项,授权专利37371项,分别占全省专利申请总数和专利授权总数的%和%。与之相关的是,科技活动经费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占企业当年收入的比重由2011年的%上升到4%。

(三)促进了税收增长。从产业领域分布情况看,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主要集中在汽车及装备制造业,2012年该领域企业户数占高新技术企业总户数的比重为61%。2011年至2013年,汽车及装备制造业税收由188亿元增加到225亿元,年均增长%,增幅高于全部制造业税收个百分点。

(四)促进了劳动就业。根据2010年至2012年参与调查的高新技术企业调查数据(调查面分别为%、%、%),安徽高新技术企业从业人员分别达到49万人、51万人和万人。

三、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政策执行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从安徽省的情况来看,税收减免无疑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通过调研发现,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在制定及实践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较窄。2008年,在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中,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核算范围进行了设定。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范围作了具体规定。目前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虽然较当初规定有所扩大,但仍只允许对直接研发人员的工资等8个项目进行加计扣除,而研发人员的“三险一金”、研发成果的检测、鉴定费,知识产权申请费等都不允许加计扣除,《工作指引》扣除范围显得过窄。

(二)研究开发费项目内容不明确、管理困难。《工作指引》中主要列举了研发费的主要几个项目,但实践中,企业研发与生产是同时进行,部分机器设备及人员也是共用的,技术研究开发费支出与企业日常费用支出、生产成本等票据、项目相同,项目费用与非项目费用混淆,税务机关在事后审核过程中难以准确把握,加大了税收执法风险。同时,部分企业因技术开发费归集过于复杂或无法准确归集而未享受加计扣除。以安徽地税为例,2012年征管的高新技术企业有572户,当年汇算清缴实际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只有313户;2013年征管的高新技术企业有678户,当年年汇算清缴实际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只有314户,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优惠政策并未充分发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发展高科技产业的作用。

(三)亏损企业及创业期企业等不能享受相应优惠。就零利润或亏损类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由于没有经营盈余,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企业投资会造成一定影响,如滁州市地税部门管辖的高新技术企业中有21家因常年亏损不能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占比达%。就创业型企业来说,当企业处于创业阶段时,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研发,在研发成果转化前很难产生销售收入,也就不会有盈利,因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就稳定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研发费用与销售收入之比未必会连续三年都能达到规定标准,若因此不能再享受税收优惠不符合国家产业扶持的初衷。

(四)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应用不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14号文件规定:“试点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按此政策,蚌埠市地税部门管辖的38家高新技术企业在2013年可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支出4083万元,然而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517万元,仅占工薪薪金总额的%,其中有19家未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对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创新动力。

(五)优惠税率有下调的空间。近年来,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在优惠税率20%基础上实行减半征收,大大促进了小型微利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特殊地位,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更低优惠税率是必要的。另外,在原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也是15%,其优惠幅度超过了50%。因此,可以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或10%的优惠税率,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六)基于企业而不是基于项目的税收优惠容易导致滥用。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对已取得科研成果、并产生经济效益的企业,而不是针对具体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及其项目。这样的税收政策,一方面缺乏针对性,只是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已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行优惠,对在取得收入以前进行的大量科技投资、对创新的过程并不给予优惠,对技术创新的巨大风险未能给予有效补偿。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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