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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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项目劳资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一、项目情况:

二、基本原则

在处理劳资危机之前,所有参与或可能参与劳资危机处理的人员,都应该明确并牢记如下原则:

(一)避免激化矛盾原则

劳资危机爆发时公众的情绪正处于上升期,此时稍有不慎,就会导致公众情绪更加恶化甚至失控,因此在处理劳资危机的时候,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避免激化矛盾,使公众的情绪逐渐稳定并恢复理智。

(二)政府部门有限干预原则

在开发区所发生的劳资危机事件中,绝大部分情况下政府的作用只是疏导和指引。政府有必要认清自己的立场,即要为人民群众做主,又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职责分工

在处理劳资危机的过程中,由于需要调动多个部门的资源,所以应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以保证处理劳资危机的决策和方案得到落实。劳动关系领域的劳资危机处理的职责划分到人:项目经理为现场指挥长,协调员:各部门经理、劳资管理员.

三、处置措施

(一)确定领导者、牵头人、对外发言人。领导者的作用是做出决策,牵头人的作用是牵头实施各项具体工作,发言人的作用是在需要的时候对外发布消息,各部门梳理好劳务人员相关工作。

(二)了解劳资危机真相。劳资管理员核对闹事人员是否是在我项目部劳务人员及,需要通过深入一线,劳务人员接触,与劳资管理部门等组织密切配合,了解冲突双方的真实意见,实际情况。

(三)向双方提供法律、政策的咨询意见。为妥善解决劳资危机,政府可以向当事人双方提供法律、政策的咨询意见,以引导双方遵循合法途径解决。

(四)引导双方进行谈判协商。通常协商谈判都是解决劳资危机的合适办法,因此政府应尽可能引导双方进行协商。

(五)对恶意闹薪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在劳资危机中反映出来的违法行为应该及时得到处理,以为解决劳资危机创造条件。

(六)慎用警力。在劳资危机发展到失控的程度或矛盾已经确认无法调和,再不果断处理将严重威胁区域稳定时,应该考虑动用保卫、警力。是否应该动用警力、动用警力的时间、地点、警力规模、实施程度等具体方案应由劳资危机处理小组提出方案,报公司、管委会批准。

(七)恢复秩序。劳资危机结束后由牵头部门组织总结经验教训,并协调、劳动局、管委会有关部门清理后续遗留问题。

四、常见情况的应对

(一)职工提出的共性的问题的应对

劳资危机发生以后,职工提出的共性问题应该首先被统一解答,即要先稳定绝大部分人的情绪,往往在最大多数人的问题解决了以后,剩下的问题就更加容易解决。

(二)职工提出的个别问题的应对

职工的个别问题由于不具有共性,所以应该单独列出加以研究解决。但不能因为它是个别性的就忽视,因为这些职工也是公众的一部分,他们的情绪将迅速影响到其他的职工。可以采取的办法是将他们的问题设置一个合理的答复或解决期限,以将他们从公众中分离出来。为此目的,上述答复和期限可以是有条件的,比如条件之一可以是请这些有个别问题的人员脱离劳资危机事件。

(三)职工的要求不属于政府解决范围时的应对

有时候职工的要求可能并不属于政府所能解决的范围,那么此时政府能做的是指出解决该问题的途径,并可以考虑提供或承诺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但是,对于不合理的要求,要当场讲明道理并且立即明确拒绝。要避免因态度暧昧而使对方心存侥幸或对政府的威信产生怀疑。

(四)劳务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的应对

如果劳资危机所表明的矛盾或纠纷是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那么政府应当向职工讲明。劳务人员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政府应当了解原因,并针对该原因提供办法消除障碍。劳务人员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多是由于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劳务人员的要求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那么此时应该做耐心的说服劝解工作,促使劳务人员降低要求或收回不合理的要价;第二,职工担心司法机关效率低下,自己搭不起时间和精力。那么应当向职工讲明司法程序的规定,并说明司法程序的必要性和唯一性。第三,职工的要求只能与当事人另一方协商解决。此时只能督促双方进行协商。

(五)当事人一方有过激行为时的应对

在劳资危机处理的过程中,如果一方有过激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必要时应由公安机关出面采取相应行动。在公安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参与处理劳资危机事件的其他人员,发现有过激行为或过激行为的苗头时,应立即向自己的直接上级报告,并可以同时报告公安机关,危急情况下,应以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出面制止,并在公安人员到场时向其说明经过。如果处理过程中有人员受伤,则应无条件地立即组织送医院治疗。

(六)劳务人员滞留工作地、公共场所、政府所在地时的应对

劳务人员滞留工作地点时,其矛头所指是企业一方。大批的劳务人员长时间滞留工作地点会导致很多危险隐患。因此,首先要与企业协调,保证劳务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说服企业提供必要的饮食供给,以避免事态恶化。如果企业拒绝,则政府应考虑提供必要的饮食,同时政府应派员常驻现场,实行连续不断的监控,随时了解现场情况。其次由劳资管理部门出面到职工中了解职工的要求和意见,政府出面了解企业的意见,督促双方进行有效的协商。政府可以提供另外的场地以及必要的条件,以供双方协商的进行。第三,如果企业内部存在危险源,如水、电、气、热的供应装置、有毒有害物质等,应立即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与此同时,应该协助企业稳定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保安部门等工作人员,避免企业全面瘫痪。

劳务人员滞留于公共场所或政府办公地时,劳务人员的矛盾所指应加以区分,如果劳务是针对企业的,那么必须由企业负责人约谈劳务负责人,并为双方提供另外的场所进行沟通和协商,使劳务人员离开公共场所;如果是针对政府的,那么需要有政府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或者有相应决策权力

的领导人出面与职工进行对话,了解劳务人员的要求,如果当场不能答复,则向职工说明不能答复的原因,并约定答复的期限和方式,使劳务人员离开公共场所。

(七)劳务人员出现突发疾病时的应对

劳务人员出现突发的疾病或其他类似紧急情况时,不论原因如何,均应立即联系医院给予治疗。此时政府应该保证医院能够随时提供这种医疗服务。

(八)企业方面拒绝出面时的应对

在劳动关系领域的劳资危机事件中,无论起因为何,企业方面都是解决劳资危机所不可缺少的。如果企业拒绝出面,则政府有义务采取行动督促其出面。如果仍不能奏效,则应当建议职工走法律途径,利用法律的强制力量来迫使企业出面解决纠纷问题。

(九)企业的应对策略

对于国有企业,由于它有上级主管部门,因此政府有义务在更大程度上采取主动,尽最大可能维护劳务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禁止的行为

(一)禁止私自接受媒体采访

(二)禁止擅自向外(公众)发布信息

(三)禁止擅自对外(公众)发表意见或评论

(四)禁止私自向外泄露处理方案或决定

六、资源准备与保障

(一)专家队伍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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