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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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信息表
机电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主)所承担的建设工程的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变更管理工作,促进无锡地铁工程建设的规范、有效开展,依据无锡市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建设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系指施工图经公司核准提交承包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或改变原合同性质、增加或减少合同内容的活动。对于招标图与施工图之间的工程量差异,以及图纸会审引起的施工图工程量变化,可直接进行计量,不按本工程变更处理。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公司相关办法进行。
第三条工程变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四条工程变更原则上应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方针政策。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要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以验收和计量。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现场情况与设计不符时,承包商应及时主动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第五条工程变更必须深入调查、充分论证,一次变更到位,避免“反复变更”(即同一工点或地段或部位因一个初始诱因发生2次或2次以上且可预见属于同一变更内容的变更,因变更引起的其他专业的变更需要单独申请的不属此列)。
第六条本办法中的工程变更特指风水电、车站附属设备、供电、
弱电、车辆段工艺设备及装饰装修等工程的变更。因轨道工程类似于土建工程,因此轨道工程按土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工程变更分类
第七条根据地铁工程实际,工程变更分为I类、II类、III类、IV类。
第八条工程变更一次增减投资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为I类工程变更。此类变更由项目主管部门科室负责人组织与主持(必要时由部门分管负责人主持),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依据需要参加施工现场洽商会,形成洽商纪要。对于工程变更一次增减投资在5千元(不含)以下的,该洽商纪要(洽商单)即可作为工程变更的依据,项目主管部门依据洽商纪要(洽商单)组织实施并进行计量。对于工程变更一次增减投资在5万元(不含)以下、5千元(含)以上的,该洽商纪要(洽商单)作为方案变更的依据,进入变更审批流程,此类变更需经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室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工程变更一次增减投资在50万元(不含)以下、5万(含)以上的变更为II类工程变更。此类变更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分管负责人)组织与主持,合同主管部门、设计主管部门、工程主管部门、设备物资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参加,各相关单位依据需要参加,形成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作为方案变更的依据,变更申请单位填写方案变更审批表后,进入变更审批流程,此类变更需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分管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III类工程变更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III类工程变更:
1、出现与其它2-3个专业的功能性连带变更。
2、工程变更一次增减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上到100万元(不含)
以下的。
第十一条此类变更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人组织与主持(必要时由分管领导主持),合同主管部门、设计主管部门、工程主管部门、设备物资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参加,各相关单位、设计、监理、咨询依据需要参加,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将作为方案变更的依据,变更申请单位填写方案变更审批表后,进入变更审批流程,此类变更需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IV类工程变更: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IV类工程变更:
1、I类工程变更条件出现超过与其它3个专业以上的功能性连带变更。
2、工程变更一次增减投资在100万元(含)以上的。
(二)此类变更由设计主管部门组织与主持(必要时由公司技术委员会主持),合同主管部门、工程主管部门、设备物资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参加,各相关单位、设计、监理、咨询依据需要参加,形成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作为方案变更的依据,变更申请单位填写方案变更审批表后,进入变更审批流程,此类变更需经主管领导(或其委托的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
第十三条业主职责
(一)项目主管部门
1、作为工程变更的主办部门,负责工程变更资料的传递、督办、跟踪、审核及归口管理;
3、负责跟踪设计单位进行的工程变更施工图修改设计工作;
4、负责审核工程变更项目内的具体细目、工程数量及计价原则,并对工程造价提出建议;
5、负责组织与主持Ⅰ类工程变更洽商会,督促申请单位提供完整齐备的上会资料;
6、负责组织与主持Ⅱ类工程变更审查会,督促申请单位提供完整齐备的上会资料;
7、协助分管领导组织与主持Ⅲ类工程变更审查会,督促申请单位提供完整齐备的上会资料;
8、参与Ⅳ类工程变更初步审查会、论证会和审批会,督促申请单位提供完整齐备的上会资料;
9、配合公司其它部门办理其它工程变更相关事宜;
10、建立工程变更台帐。
(二)设计主管部门
1、负责组织与主持Ⅳ类工程变更审查与论证会,参加Ⅰ类、Ⅱ类、Ⅲ类工程变更的审查与论证会;
2、对运营、工程质量、安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Ⅰ类、Ⅱ类、Ⅲ类工程变更提出意见;
3、负责组织对工程变更涉及重大技术问题的专题论证;
4、负责管理、协调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工作,组织设计单位及时做好工程变更的设计图纸及其它辅助工作;
5、配合工程变更的其它相关事务处理。
(三)合同主管部门
1、负责工程变更的合同类别审核与控制,归口处理有关工程变更事务的合同管理工作;
2、根据公司审批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负责各类工程变更的合同
内容与类别审核
;
3、根据需要参加工程变更的相关审查与论证会;
4、对工程变更的内容准确性、相关性与统一性提出意见;
5、负责审核变更项目合同原则的符合性、工程量清单单价的合理性及准确性;
6、配合工程变更的其它相关事务处理。
第十四条承包商职责
(一)提出变更申请;
(二)参加业主组织的工程变更审查与论证会;
(三)提供工程变更的有关依据及支持性材料;
(四)处理工程变更,提出承包方意见;
(五)按《工程变更通知单》、《工程变更洽商单》工程变更设计文件、设计图纸的要求,负责工程变更的施工;
(六)建立工程变更台帐。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职责
(一)接收工程变更申请;
(二)审核工程变更的内容与必要性;
(三)参加业主组织的工程变更审查与论证会,审核变更造价的准确性;
(四)建立工程变更台帐;
(五)为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性及施工连续性,对于现场突发的急需的工程变更,难以及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时,监理工程师可在业主授权的前提下,书面指示承包商先实施工程变更,然后补办相关工程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