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天化:云南大为制氨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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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为制氨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

众环审字(2020)160214号

目录

一、审计报告 ·········································································1-3

二、已审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1-2

2、合并利润表 (3)

3、合并现金流量表 (4)

4、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5-6

5、资产负债表 ········································································7-8

6、利润表 (9)

7、现金流量表 (10)

8、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1-12

9、财务报表附注 ····································································13-87

审计报告

众环审字(2020)160214号云南大为制氨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云南大为制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为制氨”)财务报表,包括2020年5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5月、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大为制氨2020年5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1-5月、2019年度合并及母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大为制氨,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大为制氨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大为制氨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大为制氨、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治理层负责监督大为制氨的财务报告过程。

四、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一)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二)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三)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四)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大为制氨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大为制氨不能持续经营。

(五)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

云南大为制氨有限公司

2020年1-5月财务报表附注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云南大为制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为制氨”或本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注册资本为163,785.19万元整,由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11,567.60万元,持股68.12%,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出资45,050.77万元,持股27.5%,曲靖大为焦化制供气有限公司出资7,166.83万元,持股4.38%。法定代表人:宋向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77266574XM。22020年5月,根据云南大为制氨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议决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议决议,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不参加本次增资,并将股权让渡给其余股东,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持有对本公司债权金额中15亿元进行债转股, 曲靖大为焦化制供气有限公司以价值9,764.89万元锅炉对大为制氨进行增资,增资后股权比变更为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93.89%;曲靖大为焦化制供气有限公司6.11%。本次增资注册资本保持不变,增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

1 本公司注册地、组织形式

本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注册地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花山街道办事处

2 本公司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公司经营范围:液体无水氨、工业硫磺、工业氮、硫酸铵、氨水、车用尿素、食品添加剂碳酸钠、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氮磷钾化学肥料(含农用尿素)、工业碳酸钠、氯化铵、掺混肥料及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水溶肥、有机复混肥、无机复混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的生产和销售;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及贸易;农化服务及技术咨询服务;贸易代理、仓储物流服务;资产租赁业务;进出口业务(含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及零部件)。

3 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本公司的母公司为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集团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财政部令第76号修订)、于200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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