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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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签署齐全的施工图; (七)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施工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审查。
第十四条 政策性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是否将勘察设计任务委托给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 位;
(二)是否按工程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 (三)勘察设计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收费标准并按合同约定付讫; (四)委托设计时,勘察报告是否已经审查批准; (五)是否执行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盖章制度; (六)勘察设计文件是否加盖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辽宁省 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文件(图纸)专用章”; (七)是否违反国家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及质 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十条 施工图审查结果是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审查机构应 按《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评定标准》,将每个项目首次
送审的质量评定结果记入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记录手册,并定期上报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审查人员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 审查。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按照《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审查工作 业绩突出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予表彰和奖励。
决定。
第六条 市建委勘察设计主管部门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其 职责如下:
(一)受理建设单位报审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 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并对审查合格的项目核发《辽宁省建筑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二)对本地审查机构的有关活动(包括审查机构的运行、审查人员情况、 收费情况、审查服务协议、审查质量和服务质量等)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政策性审查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政策性审查通过后,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技术性审查通知书,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 查。特殊情况需委托外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应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第五章 技术性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时应由建设单位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服务协议,明确送 审项目的审查内容、双方责任和义务等。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 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审查费由建设单位向审查机构支付。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后,颁发审查资格证书。 审查机构的专职审查人员,有注册执业资格的,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
请转移注册执业关系。
第四章 政策性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第十二条 凡列入施工图审查范围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设计单位提供的全套施 工图后,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 报审手续。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经 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监理。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
进行验收备案。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所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弄虚作假而产生的后果。 勘察设计单位对所提交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并应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技术性审查完成后,建设单位凭审查机构出具的技术性审查报告,到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申领审查批准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凭《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 书》及审查批准的施工图办理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手续,否则不 予办理。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对涉及到主体结构安全及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内 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时,必须重新报 请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五)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十八条 除特殊情况外,审查机构应在合同签订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性审查工作, 特别复杂项目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对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技术性审查报告并 在主要设计图纸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二)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由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审查意见,由建 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送审。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审查质量,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定 期调审各审查机构的已审项目。甲、乙级审查机构每年被调审的项目不少于 2 项,丙级审查机构不少于 1 项。
第二十五条 凡属审查范围而未取得《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的项 目,擅自交付施工的,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56 条的规定给 予处罚。
第三条 施工图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施工图审查包括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政策性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委托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 的技术性审查机构承担。
第二章 审查管理部门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制定有关管理政策和 规定;
(二)负责全省审查机构的管理、审查许可证的申报、批准以及审查人员 的资格认定、业务培训工作;
(三)负责全省审查机构资格年检工作,组织专家对各审查机构已审项目 进行定期调审和质量评定;
(四)对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的复审申请,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仲裁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设立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每名审查人员工作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 (三)注册资金甲级不少于 20 万元,乙级不少于 10 万元,丙级不少于 5 万元; (四)各级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组成应达到以下要求(其中专职人员不少 于三分之二): 甲级:审查人员总数不少于 15 人,其中结构专业不少于 6 名,建筑、勘 察专业各不少于 2 名,其他专业不少于 5 名。 乙级:审查人员总数不少于 10 人,其中结构专业不少于 4 名,建筑、勘 察专业各不少于 1 名,其他专业不少于 4 名。
(三)协调与各专项审Leabharlann Baidu部门和基本建设程序各环节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 审查机构及人员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省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根据各地建设规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审查机构的设置实行
总量控制,合理分布。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甲级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后,报国家建设部审批;乙、丙级由当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 建设行政主管审批。
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辽建〔2002〕105 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查管理部门 第三章 审查机构及人员 第四章 政策性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第五章 技术性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 国务院第 279 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 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在《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 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 工程、建筑幕墙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工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技术性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 可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由省建设厅 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作出仲裁决定。
第二十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 1 月 30 日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年检。主要内容 包括:审查人员变动情况、审查人员参加培训情况、被调审项目质量情况和 审查工作服务情况等。凡年检不合格的,要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降低或吊销审查资格等处罚。
丙级:审查人员总数不少于 6 人,其中结构专业不少于 2 名,其他专业 不少于 4 名。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微机管理手段; (六)实施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审查收费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 行,并设有专门账户。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专以上学历和 10 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 (二)年龄在 35 到 65 岁之间; (三)熟练掌握国家和辽宁省现行标准、规范; (四)结构、建筑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一级注册资格,作为专业负责人或 主要设计人主持完成过 3 项二级以上工程项目的全过程设计;勘察专业及其 他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图报审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规划部门签发的工程用地红线图,初步 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审批意见书;
(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及年检证明; (三)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四)由外埠设计单位完成的项目,需提供单项入境注册证明; (五)已支付设计费的证明; (六)盖有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
第十七条 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是否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环保、卫生、地下空间(人防)、无障 碍设计等要求; (三)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
安全、可靠; (四)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十八条 施工图经审查机构做出合格结论后,如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影响主体结构安 全的质量问题,审查机构应承担审查失察责任;若其直接原因是由于勘察设 计单位按照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做出修改并经审查机构确认的,审查机构应 与设计单位共同承担设计质量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人员对与本单位及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完成的施工 图进行审查时,应实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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