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办学章程(营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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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学校全称)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栾川县营利性民办学
校设置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学校名称 :(全称)(简称为xxx )。
第三条本学校地址 :河南省栾川县xxx 镇 xxx 路 xxx 号。
第四条本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自愿举办、
从事教育事业的营利性民办企业单位。
第五条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本学校的业务审批机关是栾川县教育体育局。
第六条办学宗旨 :( 要求写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
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设立的目的等)。
发展定位: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学校的举办者(单位 )是 xxx、 xxx。
(一 )举办者 (单位 )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制定学校章程; 2 、推选首届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
策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的组成人员;3、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董事会,并依据本章
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4、依据前款规定参与
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取薪酬;5、了解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6、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
务会计报告。......
(二)举办者(单位 ) 承担下列义务:
1、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举办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
权的转让手续。举办者不按照第八条规定缴纳所认的出资,应当
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举办者承担违约责任。
2、学校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
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本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
的举办者补交其差额,学校设立时的其它举办者对其承担连带责
任。
3、按照本章程约定行使权力,不越权干预董事会和学校的正
常运作。
(三)举办者(单位 ) 变更
1、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 6 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
2、举办者变更时,应当按《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要求
签订变更协议。
3、举办者变更协议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的规
定,与其他材料一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条本学校注册资金: XX万元。
举办者出资方式资金性质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万元)
xxx 货币负债xx xx% xxxx 年xx月xx日前xxx 实物资产xx xx% xxxx 年xx月xx日前
xxx 土地使用权所有权xx xx% xxxx 年xx月xx日前总计xx 100%
第九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 )办学层次 :幼儿园(培训机构);( 二 )学制 :三年制(培训
机构自定); ( 三 )办学形式:全日制 ( 寄宿制 ) 或业余 ;( 四 ) 办学规
模:( 幼儿园 xx班 xx人或 xx培训班 xx人 ) (五〉招生区域 : XXXX。
第三章组织管理体制
第十条本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为xx人。举办者(或代表) 1 人,校长 1 人,党组织负责人 1 人,教职工代表x 人 (应由五人以上组
成,须为单数,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
董事会成员中的举办者(或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直接
产生,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均需经董事会确认。
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本学校首届董事会的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XX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
关备案。
第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经1/ 3 以上组成
人员提议提议时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 )变更举办者;(二)罢免、增补董事;(三 )聘任或解聘校
长; (四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 五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 )审核预算、决算 ;( 七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 八 ) 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九 ) 批准由校长提出的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十)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性质、地址;⋯⋯⋯⋯⋯⋯。
第十四条董事会设立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xx 人。董事长、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
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召开董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 日前将会议的时
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当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七条董事会议应由董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方可举行,董事会议实行 1 人 l 票制。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
意方可为有效:
(一 )聘任、解聘校长;(二 )修改本学校的章程;( 三 )制定本学校
的发展规划 ;( 四 )审核本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本学校的分立、
合并、终止 ;( 六 )变更举办者;⋯⋯⋯⋯。
第十八条董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
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
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当在职董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