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办学章程(营利性)
民办学校章程优秀4篇

民办学校章程优秀4篇民办学校章程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第四条学校的性质是自愿从事非营利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严格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目标,努力培养合格技能人才为方向,立足创建一流学校。
第六条学校业务主管机关是人力资源和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局。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他业务范围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
〔如多方联合出资,应附经公证机关公正的联合出资协议书。
确定出资比例最多者为举办者,等额出资的,由出资者协商确定举办者,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三)决定出资办学的数额、方式及办学费用支出的项目和资金数量;(四)决定独立办学或联合办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举办者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二)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所需资金,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三)按规定的程序推选首届董事会成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学校开办资金万元,出资者:。
〔开办资金不能少于30万元。
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出资人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学校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本款内容应列为:本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条学校的办学规模为年培训人;办学层次为(选填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资格培训);办学形式为(选填全日制短期培训或业余时间培训)第十一条学校的培训范围:(一)(二)(三)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学校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
民办农村小学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农村小学学校章程民办农村小学学校章程范本民办农村小学如何拟定学校章程?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民办农村小学学校章程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民办农村小学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扬州市民办中小学促进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主要应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学校所属行政区域名称、学校字号、学校业务范围以及组织形式。
例如:扬州市**中学)第三条:学校地址:(应注明学校的详细地址)第四条:学校性质:民办(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例如:本校为***、***自愿联合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第五条:办学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目的。
例如:本校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向社会提供初中三年制学历教育)第六条:办学规模:(必须载明:学校占地面积、土地取得方式、学校投资金额、教师人数、拟招生人数)第七条:学校出资者学校举办者(自然人应写明举办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身份证号码;法人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及出资数额、方式)第八条:本校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例如:本校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县(市、区)教育局,登记机关**县(市、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根据《扬州市民办中小学促进与管理办法》规定:举办民办初中、小学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县(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一、总则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教育质量,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而制定。
二、学校概况1. 学校名称:XX民办学校2. 学校性质:民办非营利性学校3. 学校办学层级: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4. 学校地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5. 学校办学宗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办学目标1. 培养学生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科学文化知识和实践能力。
2. 培养学生具备创新思维、团队合作和社会责任感。
3. 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学科水平,为他们的未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4. 培养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的情感。
四、招生与管理1.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招生。
2. 学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政策,不以任何形式进行特殊招生。
3.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包括学籍管理、考勤管理、纪律管理等。
4. 学校鼓励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家校合作机制。
五、课程设置与教学1. 学校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学生发展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
2. 学校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开设多样化的选修课程和兴趣活动。
3. 学校配备优秀的教师团队,提供高质量的教学服务。
4. 学校注重教学手段和方法的创新,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
六、师资队伍1. 学校建立健全的师资队伍管理制度,选拔、培养、激励和考核教师。
2. 学校鼓励教师参加专业培训和学术研讨活动,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3. 学校为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职业发展机会。
七、校园环境与设施1. 学校建立安全、卫生、文明的校园环境,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
2. 学校提供良好的教学设施和学习资源,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
3. 学校注重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
八、学校质量保障1. 学校建立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定期开展自我评估和质量监控。
2. 学校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与评估,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第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第四条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第二章学校设立第五条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经批准筹设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导向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中等以下层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第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第八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第九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一条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筹设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设立学校论证报告;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五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六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第十二条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正式设立申请报告;二筹设批准书;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提交材料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四学校章程;五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七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八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第十三条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提交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二条除第二项以外的材料;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批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第十五条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同时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营利性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第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董事会、行政机构、校长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设立和行使职权;第十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主要履行以下职权:一检查学校财务;二监督董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三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第二十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和行政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共青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作用;第四章教育教学第二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第二十二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深入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第二十三条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科学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第二十四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境外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中,本科高等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营利性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学校应当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学校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五章财务资产第二十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学校应当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第二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者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数;第二十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第二十九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学生资助、教职工待遇以及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学校应当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第三十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拥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学校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抽逃注册资本,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第三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学校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六章信息公开第三十二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第三十三条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内容应当执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其他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四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信息;第三十五条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应当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和设施公开,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阅览室、资料索取点方便调取和查阅;除学校已经公开的信息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其他信息;第七章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学校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其中,营利性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由教育部审批,其他事项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第三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并按隶属关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权益不受影响;第三十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三十九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处理,切实保障学校师生和相关方面的权益;第四十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及时办理建制撤销、注销登记手续,将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印章交回原审批机关,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原登记管理机关;第四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变更,学校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对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第八章监督与处罚第四十二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检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第四十三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加大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招生简章的监管力度,对于使用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四十四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督导和检查,组织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定期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第四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情况的监督,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予以处理;第四十六条地方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实施审计、建立监管平台等措施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资产状况进行监督;第四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办学方向、教学内容、办学行为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二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三提供虚假资质或者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等行为;四筹设期间违规招生,办学期间违规收费;五因学校责任造成教育教学及安全事故;六抽逃办学资金、非法集资;七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第四十八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一法人财产权未完全落实;二民办学校属营利性的,其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三办学条件不达标;四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九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五十条本细则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民办院校章程模板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院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校、教师、学生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______学院(学校)第三条学校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第四条学校宗旨: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学校住所:______省(市、自治区)______市(县、区)______街道(乡镇)______路______号第二章学校管理第六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董事会负责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包括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资产处置、重要人事任免等。
第八条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学校教育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学校设立以下组织机构:(一)教务处: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二)学生处: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管理、学生资助等工作;(三)科研处:负责学校科研工作;(四)财务处: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五)人事处:负责学校人事管理工作;(六)后勤处: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学术事务。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十一条学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开设的专业应与市场需求相结合,不断优化专业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完成规定学分后,可获得相应学历证书。
第十四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学校办学水平。
第四章学生第十五条学校实行学生自治,设立学生会、社团等组织,发挥学生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学校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学校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生利益。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民办学校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校的所有教职员工、学生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校是一所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其宗旨是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培养他们全面发展的能力和品质。
第四条本校的名称为________(校名),简称________(简称)。
第五条本校的校训为________(校训)。
第六条本校的办学理念为________(办学理念)。
第七条本校的办学目标为________(办学目标)。
第八条本校的教育教学任务为________(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本校设立校董事会,负责对校务进行监督和决策。
第十条校董事会由校董事组成,校董事由学校的创办者、教职员工代表、家长代表及社会公众代表等组成。
第十一条校董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审议和批准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2. 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运行情况;3. 选聘和考核学校的领导班子成员;4. 确定学校的收费标准和使用财务的权限;5. 解决学校的重大事项和纠纷等。
第十二条本校设立校长,由校董事会聘任,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校长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 组织和管理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3. 负责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职员工的培训;4. 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5. 履行校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本校设立教务处、行政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的教学、行政和财务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的各级组织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明确、权责分明的原则进行设置。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十六条本校实施全日制教育,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开展各类学科教育。
第十七条本校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是指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详细规定的行政法规。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内容提纲:1.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定义和分类- 定义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概念和特点- 分类根据学校的办学层次、规模和性质等因素2.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准入和备案管理- 设立和变更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程序和条件- 登记备案和审批机关的职责和要求- 涉及的材料和证明文件的准备和提交要求3.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经营管理要求- 经营管理机构的合法性和资质要求- 学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要求- 学校教职员工的招聘、管理和考核制度- 学校办学行为和举办性质的规范要求4.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监督和评估- 教育教学质量监督的机构和流程- 学校办学质量检查、评估和考核要求- 学校办学质量公示和信息公开的要求5.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和资金监督管理- 学校收费标准和费用构成的规定- 收费项目和费用的公示和明细要求- 资金使用和收支管理的规定和要求6.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 学生和家长投诉渠道和解决流程的规范- 纠纷解决的途径和程序的要求- 相关责任机关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7. 其他相关事项- 执法和处罚规定- 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 提供监督管理支持和资源的指导措施这只是一个可能的提纲,具体的细则内容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二)是指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以下是可能包括在实施细则中的内容:1. 备案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向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供相关资料,比如学校设立依据、办学计划、经营状况等。
2. 办学条件: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满足一定的办学条件,包括教学设施、师资力量、教育资源等方面的要求。
3. 经营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遵守相关经营管理要求,比如财务管理、招生政策、收费标准等。
4. 师资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配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合格教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了规范“上海 XXXXXX(单位全称) [以下简称 XXX]”的日常活动,促进XX 健康发展,实现自我约束,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XX 全称为××XXXX 住所在××第三条 XXX 的办 xxx 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 xxx 为宗旨。
第四条 XXX 的业务范围(按《办学许可证》“办学内容”填写)第五条 XXX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XXX 举办者为,开办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出资 xxxx(出资单位或者出资人) :,金额。
xxxxx〔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七条 XXX 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
第八条 XXX 接受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九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 XXX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事)和监事成员;(三)有权查阅董(理)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会议记录和 XXX 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XXX 实行董事会[还可填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写董事会的地方同]制度。
董事会是 XXX 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董事会的组成(一)首届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要与决策机构的名称相对应,如理事长、主任等,以下写董事长的地方相同]由举办者推选产生;每四年为一届,以后每届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荐,经职工(或者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5篇)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____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____教育法》《____民办教育促进法》和____年____月____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____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会____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社会____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____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____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____建设者和接班人。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二章学校设立第五条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经批准筹设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之日起____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____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
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导向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
中等以下层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第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第八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____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范本(2篇)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教育质量,提高教育公平性,促进教育改革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各级别学校。
第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取得办学许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条件,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是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机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督管理的目标是确保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教育公平,落实教育政策,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督管理工作要依法公正、严格执行,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第二章办学许可第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的条件,应当符合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办学许可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提交办学计划、教育教学方案、经费投入情况等相关材料,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合格。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不合格的内容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学,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和指导。
第三章日常监督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检查,包括校园环境、师资力量、教学质量等方面。
第十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配备符合资质要求的教师,不得使用无教师资格证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和运营,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
第三条本章程的宗旨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学校的性质和任务第四条本校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独立办学。
学校的任务是为广大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理念是以学生为本,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
第六条学校的管理原则是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依法管理、公开透明管理。
第三章学校的组织结构第七条学校设立校董事会、校长办公室、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和职能部门。
第八条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
第九条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日常的管理和运营工作,校长为校董事会的执行负责人。
第十条各级教学管理部门负责教学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包括教务处、教研室、实验室等。
第十一条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的后勤保障工作,包括行政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
第四章学校的经费和资产管理第十二条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学费收入、社会捐赠、政府补助等。
学校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保护学校的财产安全,合理利用学校的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章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第十四条学校应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合理安排课程设置,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学校应招聘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教师,提供教师培训和发展机会,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学生评价体系,对学生进行全面评价,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
第六章学校的学生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应制定学生管理规定,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学生的行为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范文(3篇)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教育质量,提高教育公平性,促进教育改革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各级别学校。
第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取得办学许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条件,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是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机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督管理的目标是确保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教育公平,落实教育政策,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督管理工作要依法公正、严格执行,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第二章办学许可第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的条件,应当符合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办学许可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提交办学计划、教育教学方案、经费投入情况等相关材料,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合格。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不合格的内容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学,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和指导。
第三章日常监督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检查,包括校园环境、师资力量、教学质量等方面。
第十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配备符合资质要求的教师,不得使用无教师资格证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总述一、背景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营利性民办学校在中国教育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经营性质和利益诉求,其管理与监督亟待加强。
为了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经营行为,维护教育质量,保障学生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目的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是加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其经营行为合法合规,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公平发展。
第二节定义一、营利性民办学校:指以盈利为目的,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经有关部门批准注册成立的民办学校。
二、监督:指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经营行为进行指导、检查、评估、评议和监测,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行。
三、管理:指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各项事务进行考核、协调、指导和监督,确保学校达到教育部门的要求。
第二章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指导思想和原则第一节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注重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全面发展。
第二节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
监督管理工作必须依法从严,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监督管理的效果与合法性。
二、分类管理。
根据不同类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制定分类管理政策,保障学校的差异化需求。
三、激励和约束并重。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良好行为进行激励,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实现激励和约束的有机结合。
四、公平公正。
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限第一节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一、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注册与批准1.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注册和批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
2. 教育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资格审查、设施检查、教学条件评估和师资人员审核,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和批准。
二、教育质量监督与评估1. 教育主管部门定期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教育质量监督与评估工作。
2. 教育主管部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
2024年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篇)

2024年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____年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____年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校准入管理第二条申请办学的民办学校,应具备法人资格,并依法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备案。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包括学校基本信息、教职员工情况、校园环境等。
第四条民办学校在装修校舍、配置设施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教师队伍管理第五条民办学校应拥有合格的教师队伍,教师资格应符合国家规定和教育部门的要求。
第六条民办学校应对教师进行考核,确保教师教学水平符合要求。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为教师提供相应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机会,提高教师教学能力。
第四章教学内容与质量管理第八条民办学校应按照国家课程标准进行教学,教育内容应符合国家要求。
第九条民办学校应重视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和课程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
第五章学生管理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章程招生,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六章学校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应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开具合法的发票。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财务透明。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保障监管力度。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可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接受家长代表的监督。
第十八条对违法办学行为的民办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条对于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事项,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教育部门负责解释。
【总结】以上是关于____年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学校准入管理、教师队伍管理、教学内容与质量管理、学生管理、学校财务管理、监督与处罚等方面的规定,旨在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保障学生权益,提高教育质量。
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章程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为XXX。
第二条学校性质为个人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学校办学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美术、音乐、书法等艺术人才。
第四条办学规模、层次、形式为根据办学条件确定招生数量,办学层次为初等教育,办学形式为业余。
第五条学校办学地址为邮编。
第六条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___和登记管理机关___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为XXX。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___)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学校开办资金为XXX元;出资者为XXX,金额为XXX。
第十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为等。
本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码为XXX。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由人组成。
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董事长通过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的产生方式应在章程中载明。
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必须有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二)聘任、解聘校长;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七)罢免、增补董事;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在章程中应载明哪些事项应当经过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福州市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甲乙丙共同投资联合举办的学校。
第四条办学宗旨:倡导理念。
第五条学校地址:福州市。
第六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
第七条出资人要求从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提取适当比例做为合理回报,其余结余主要用于教育的再投入和改善教职工工资福利。
(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所有结余用于学校再投入)第八条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每年按要求报审批机关备案后发布。
第九条学校的审批机关是福州市教育局,登记机关是福州市民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
接受审批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和登记机关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办学范围第十条学校业务范围:(一)办学类别:(二)办学层次:(三) 办学形式:招生对象。
实施普通全日制教育或非学历的短期培训。
(四)办学形式:(五)学制:(六)拟建办学规模:教学班个,办学规模人。
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十一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董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力机构,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第十二条第二届后的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与民主选举相结合方式产生。
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董事会对举办者(或出资人或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 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八)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会除了按民促法对董事人员组成要求外,应当注重在教职工中选拔推推荐有丰富教育教学经验的老师参加董事会,实现科学与民主决策。
2024年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3篇)

2024年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旨在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管理和监督要求,确保其依法办学,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本细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均有权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不得使用财政性经费或捐赠资产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秉承立德树人的理念,强化对受教育者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应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将培养高素质人才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置于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参照国家规定的同类学校标准,分为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筹设期间,学校不得招生。
筹设期届满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按照高水平、有特色的原则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严格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和条件核定办学规模。
第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注册资本应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第八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货币资金应能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求。
第九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法人资格,信用良好,法定代表人应具有合法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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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格式--可编辑-- ---- 附件二: (学校全称)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依法自主办学,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栾川县营利性民办学 校设置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校名称 :(全称)(简称为 xxx )。 第三条 本学校地址 :河南省栾川县 xxx 镇 xxx 路 xxx 号。 第四条 本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自愿举办、 从事教育事业的营利性民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 学校的业务审批机关是栾川县教育体育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 :( 要求写明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 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 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设立的目的等 )。 ---WORD格式--可编辑-- ---- 发展定位: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校的举办者 (单位 )是 xxx、 xxx。 (一 )举办者 (单位 )享有下列权利 : 1、依法制定学校章程; 2 、推选首届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 策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的组成人员; 3、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董事会,并依据本章 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 管理权; 4、依据前款规定参与 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的, 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取薪酬; 5、了解 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6、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 务会计报告。 ...... (二)举办者 (单位 ) 承担下列义务 : 1、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举 办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 权的转让手续。举办者不按照第八条规定缴纳所认的出资,应当 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举办者承担违约责任。 2、学校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 ---WORD格式--可编辑-- ---- 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本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 的举办者补交其差额,学校设立时的其它举办者对其承担连带责 任。 3、按照本章程约定行使权力, 不越权干预董事会和学校的正 常运作。 (三)举办者 (单位 ) 变更 1、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 2、举办者变更时,应当按《公司法》 《合同法》等相关要求 签订变更协议。 3、举办者变更协议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的规 定,与其他材料一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条 本学校注册资金 : XX万元。
举办者 出资方式 资金性质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万元) xxx 货 币 负 债 xx xx% xxxx 年xx月xx日前
xxx 实 物 资 产 xx xx% xxxx 年xx月xx日前 ---WORD格式--可编辑--
---- xxx 土地使用权 所有权 xx xx% xxxx 年xx月xx日前 总 计 xx 100% 第九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 :
(一 )办学层次 :幼儿园(培训机构) ;( 二 )学制 :三年制(培训 机构自定) ; ( 三 )办学形式 :全日制 ( 寄宿制 ) 或业余 ;( 四 ) 办学规 模 :( 幼儿园 xx班 xx人或 xx培训班 xx人 ) (五〉招生区域 : XXXX。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十条 本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董事会是本 学校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为 xx人。举办者(或代表) 1 人, 校长 1 人,党组织负责人 1 人,教职工代表 x 人 (应由五人以上组 成,须为单数,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 5 年以上教 育教学经验 ), 董事会成员中的举办者 (或代表)、校长、 党组织负责人直接 产生,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均需经董事会确认。 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 本学校首届董事会的董事由举办者推选。 每届任期 XX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 ---WORD格式--可编辑-- ---- 关备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经 1/ 3 以上组成 人员提议提议时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权利 : (一 )变更举办者; (二)罢免、增补董事; (三 )聘任或解聘校
长; (四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 五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 )审核预算、决算 ;( 七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 八 ) 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 九 ) 批准由校长提出的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十)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性质、地址;⋯⋯⋯⋯⋯⋯。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立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xx 人。董事长、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 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 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当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 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WORD格式--可编辑--
----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议应由董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方可举行,董事会议实行 1 人 l 票制。 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 意方可为有效 : (一 )聘任、解聘校长; (二 )修改本学校的章程 ;( 三 )制定本学校 的发展规划 ;( 四 )审核本学校预算、 决算;(五〉决定本学校的分立、 合并、终止 ;( 六 )变更举办者;⋯⋯⋯⋯。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 应当当 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 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当在职董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 本届董 ---WORD格式--可编辑-- ---- 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 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学校校长由董事会提出, 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 任。 (一)校长独立负责本学校的教育教学和 行政管理工作,行 使下列职权 : 1、执行本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2、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 度工作计划、 财务预算和本学校规章制度 ;3 、聘任和解聘本学校工作 人员,实施奖惩 ;4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 量; 5、负责本学校的日常工作; 6、拟定本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 案; 7、董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二)校长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 (三)培训机构校长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5 年以上相关 ---WORD格式--可编辑-- ---- 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幼儿园园长、中小学校长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xx 人。
监事会成员为党的基层组织代表 X 人,教职工代表 X 人(不少 于 1/ 3)。(监事原则不少于 3 人,且推荐 1 人为召集人。教职工人 数少于 20 人的民办学校可以只设 1 至 2 名监事)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中党的基层组织代表由党组织选举产生,教 职工代表由学校从全体教职工中选举产生。 本学校董事会成员、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列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 (二)检查本学校财务 ;(三)对本学校 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当本学校 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向 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监事会会议实行 l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WORD格式--可编辑--
---- 第二十五条 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 不得在本学校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 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校的内设机构及职责为: 本学校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分工: 第二十七条 本学校党组织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办教育促进法》和《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相关 要求开展党组织建设,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 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具体条款按照实际情况补充)。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 XXX(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 行政机构负责人 )。 首任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推选,到工商部门登记;法定代表人 变更由举办者提出,经董事会审议决定,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报 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