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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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规范贷款操作行为,使贷款管理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现信贷资金良性循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贷款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贷款坚持为农户、农业、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为入股社员服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下的限额管理,发放贷款不得突破规定的存贷比例和限额。
第五条本办法适应于全县农村信用社自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除外)申请贷款时应当具备
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社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在农村信用社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定期、如实向信用社报送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
(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以及还贷保证的书面承诺;
(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七)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八)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资产总额的50%;
(九)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自有流动资金不低于30%,并具有补充流动资金的能力;
(十)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
第八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九条农户联保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需要生产资金;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联保协议;
(四)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
(五)在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额5%的活期存款。
第三章贷款种类
第十条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一条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原则上从严控制信用贷款。
(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全县农村信用社只能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2、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抵押比例一般应控制在66%以内。
3、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止付手续,信用社会计、出纳应建立登记、移交手续。质押存单面值不得低于贷款额的1.2倍。
新开发的信贷业务品种须按规定报省联社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贷款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农村信用社贷款根据不同的贷款用途和贷款方式,确定不同的贷款审批权限。信用社要成立由主任、会计、信贷员3-5人组成的贷款审批小组,大额贷款的发放须经贷款审批小组讨论同意按权限审批或上报。县联社成立主任贷审委员会,在县联社理事长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对贷款的审查和决策,以及上报理事长审定。贷款审批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组长由联社主任担任;成员由联社副主任、信贷科、财会科等科室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贷款审批权限:
一、信用贷款
信用社主任的信用贷款的权限为3万元(含)。
二、保证贷款
信用社发放的保证贷款余额在3万元(不含)以上的由信用社集体讨论同意后上报县联社审批。
三、抵押贷款
完善抵押手续后,经集体讨论通过,信用社的抵押贷款的权限为3万元(不含)---10万元(含)。
四、贷款转借(展期)
对符合条件的完善手续后,三万元(含)以下的由信用社主任办理,三万元以上的由信用社审贷小组审批。其条件主要是指:一是转借时转借金额不能高于原贷款金额;二是转借时转借手续不能少于原贷款手续。
五、归并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