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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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规范贷款操作行为,使贷款管理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现信贷资金良性循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贷款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贷款坚持为农户、农业、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为入股社员服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下的限额管理,发放贷款不得突破规定的存贷比例和限额。
第五条本办法适应于全县农村信用社自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除外)申请贷款时应当具备
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社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在农村信用社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定期、如实向信用社报送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
(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以及还贷保证的书面承诺;
(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七)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八)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资产总额的50%;
(九)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自有流动资金不低于30%,并具有补充流动资金的能力;
(十)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
第八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九条农户联保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需要生产资金;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联保协议;
(四)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
(五)在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额5%的活期存款。
第三章贷款种类
第十条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一条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原则上从严控制信用贷款。
(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全县农村信用社只能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2、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
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抵押比例一般应控制在66%以内。
3、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止付手续,信用社会计、出纳应建立登记、移交手续。
质押存单面值不得低于贷款额的1.2倍。
新开发的信贷业务品种须按规定报省联社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贷款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农村信用社贷款根据不同的贷款用途和贷款方式,确定不同的贷款审批权限。
信用社要成立由主任、会计、信贷员3-5人组成的贷款审批小组,大额贷款的发放须经贷款审批小组讨论同意按权限审批或上报。
县联社成立主任贷审委员会,在县联社理事长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对贷款的审查和决策,以及上报理事长审定。
贷款审批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组长由联社主任担任;成员由联社副主任、信贷科、财会科等科室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贷款审批权限:
一、信用贷款
信用社主任的信用贷款的权限为3万元(含)。
二、保证贷款
信用社发放的保证贷款余额在3万元(不含)以上的由信用社集体讨论同意后上报县联社审批。
三、抵押贷款
完善抵押手续后,经集体讨论通过,信用社的抵押贷款的权限为3万元(不含)---10万元(含)。
四、贷款转借(展期)
对符合条件的完善手续后,三万元(含)以下的由信用社主任办理,三万元以上的由信用社审贷小组审批。
其条件主要是指:一是转借时转借金额不能高于原贷款金额;二是转借时转借手续不能少于原贷款手续。
五、归并贷款
对归并贷款,信用社一律上报县联社审批。
六、信用社员工贷款只能在营业部办理,一般信用社员工的信用额度为10万元。
员工的担保贷款参照其它担保贷款办理。
七、县城信用社网点每一笔贷款发放前都必须到联社计划信贷科进行查询,否则将视同违规贷款处理。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
第十五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操作流程为:建立信贷关系、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议审批与报备、贷款发放、贷款后管理。
第十六条信用社贷款业务实行客户经理责任制。
信用社主任即客户经理A岗,一般为贷款调查的主责任人;信用社信贷员即客户经理B 岗,为贷款调查责任人;客户经理C岗一般为专门负责贷款合同签订与发放的客户经理,也可由内勤会计兼职。
第十七条建立信贷关系。
建立信贷关系是贷款风险防范的第一关口,信用社应严把客户准入关,发展优良客户。
受理客户建立信贷关系申请时,涉及到关系人的,必须回避。
客户经理B岗负责客户建立信贷关系。
第十八条贷款受理。
对客户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供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防止客户提供虚假资料。
贷款受理过程中,涉及到关系人的,必须回避。
客户经理B岗负责贷款的受理。
一、小额农户贷款。
农户根据信用社摸底调查确定的贷款数额,持《农户贷款证》、本人身份证和私章到信用社直接办理贷款。
如属联保贷款还应提供联保协议,以及在信用社开设的存款帐户和一定比例的存款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
申请贷款时必须填写《贷款申请书》,并附送下列资料:1、借款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基本情况资料;2、保证人的基本情况和出具的《保证担保承诺书》、《抵押担保承诺书》、《质押担保承诺书》及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3、其他有关资料。
三、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
申请贷款时必须填写《贷款申请书》,并附送下列资料:1、借款人的营业执照、开户证件、贷款证、企业章程、法人任命文件等基本情况资料;2、保证人的基本情况和出具的《保证担保承诺书》、《抵押担保承诺书》或《质押担保承诺书》及抵押或质押清单;3、在信用社开户的证明资料及在其他行(社)开户的基本情况;4、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贷款调查。
贷款调查是防范贷款风险的最重要的环节,信用社应深入、仔细、认真地开展贷款调查。
调查责任人承担调查不实,导致贷款失误,并形成资金损失的主要责任;贷款调查由两人以上进行,涉及到关系人的,必须回避。
信用社对超过其权限的贷款,可与县联社客户部进行联合调查,以提高办事效率。
负责贷款调查的一般为客户经理A岗(调查主责任人)和客户经理B岗(调查责任人)。
认真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申请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的限
制性的条款;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贷款风险评价;贷款的综合效益分析以及对客户的综合评价;调查结论。
第二十条贷款审查。
贷款审查是对贷款调查的监督,是贷款决策的依据。
审查的重点是对基本要素、主体资格、信贷政策以及信贷风险的审查;审查责任人承担审查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而造成贷款损失的责任;贷款审查由两人以上进行,涉及到关系人的,必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贷款审议审批与报备。
贷款的审议审批与报备是贷款风险防范的最关键的一个环节,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应建立相应的议事规则,认真把关,涉及到关系人的必须回避;审批决策人承担贷款决策失误而造成贷款损失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贷款发放。
由客户经理C岗与客户签订合同,客户经理A、B岗与客户办理担保的相关手续,审查客户填制的借款凭证,会计进行帐务处理,贷款资金应转入借款人活期结算帐户内(万元以下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外),抵(质)押物由会计登记,出纳保管。
第二十三条贷后管理。
客户经理C岗按要求收集、整理并保管信贷档案,岗位变动时进行移交;客户经理A、B岗进行贷后检查,壹万元(含)以下的每年检查一次、壹万元(不含)以上至伍万元(含)以下的每半年检查一次、伍万元(不含)以上的每季度检查一次,每次检查必须要有检查记录,并及时归入信贷档案备查。
贷后检查时应注意保全诉讼时效。
一、贷款收回。
信贷员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对短期贷款到期10天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30天之前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及时筹备资金,按期还本付息。
对逾期贷款要及时上门核对债务,落实还款计划,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确保贷款诉讼时效。
二、贷款展期。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客户应在贷款到期日前向经营社提出书面贷款展期申请。
担保贷款展期,还应出具贷款担保人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
贷款展期不得低于原贷款条件。
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客户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
贷款展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未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仍执行合同利率。
第六章信贷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建立审贷分离制度。
信用社贷款调查人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联社客户部调查人负责贷款的调查核实,承担调查核实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章违纪贷款实行贷款终身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信用社信贷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予以处罚:
一、发放国家控制和禁止的贷款;
二、发放跨辖区、人情贷款;
三、超权限放款;
四、违反程序发放贷款;
五、以信用社名誉担保贷款;
六、自批自借、冒名借款或向借款人借款;
七、以任何形式参与单位(个人)经商办企业;
八、截留或挪用已收回的贷款本息;
九、以贷谋私;
十、化整为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县联社将每年组织1-2次交叉检查,信用社也要建立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制度,发现问题按《xxxx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县联社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