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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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3•【字号】云政办发[2009]176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7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三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物价管理有关职责划给云南省物价局,包括价格监管、执法检查、价格监测、成本调查等。

(三)将能源管理有关职责划给云南省能源局。

(四)划入原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承担的经济合作发展规划职责。

(五)划入云南省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云南省战区善后恢复建设工作办公室)、云南省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云南省民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驻京联络处的职责。

(六)州(市)、县(市、区)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照规定需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外,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

(七)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八)增加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和项目申报、资金争取等职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7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8月20日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应当协助第一责任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情况。

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本地消防工作。

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0修订)

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0修订)

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0修订)【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20.02.13【实施日期】2020.0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6年5月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公布根据2020年2月1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人事任免、内部行政管理、外事活动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行政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决策机关,行使法定职权,对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以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二)全局性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益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非政府投资但需经政府审批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三)制定或者调整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科技教育、城市建设、安全生产、劳动就业、卫生健康、公共服务等重大政策措施;(四)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专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的价格;(五)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六)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17•【字号】云政办发〔2015〕52号•【施行日期】2015.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5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保障城乡规划依法有效实施,促进云南省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建设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督察,是指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其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合法性进行督察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由县级以上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派出执行城乡规划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城乡规划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是指由若干督察员组成的工作小组。

第三条全省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城乡规划为依据,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督察”的原则,分级对督察区域的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情况进行督察,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督察意见或建议。

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法定规划为准绳,不得妨碍、替代当地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正常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由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协调指导及省级督察工作的组织实施,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支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5•【字号】云政发[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7]64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七年四月十五日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第一条为推进政务公开,提高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遵循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服务社会公众的原则,及时通报政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为领导决策服务,为部门和基层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确保政令畅通和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

省政府秘书长是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的总负责人。

省直各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并明确一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ol第四条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内容主要包括:(一)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国家机关及省委作出的事关云南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中需要通报的事项。

(二)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工作决定,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涉及政府工作全局的重大决定、重大经济政策、重要工作部署。

(三)全省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和重大建设项目情况。

(四)《政府工作报告》和省人民政府重要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情况。

(五)省直各部门及有关行业作出的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涉及面广的重要决策、规定和重要工作情况。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云南省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4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云南省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4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云南省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云南省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4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名称改为云南省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作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一)组成人员常务副省长李江担任协调小组组长;副省长高峰、和段琪、刘慧晏,省政府秘书长李邑飞担任副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杨杰、罗昭斌、王以志、蒋兴明,省政府督查室主任唐文祥,省编办主任刘绍平,省法制办主任张宪伟为成员。

(二)主要职责在各地各部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基础上,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各地有关工作,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育改革组、科技改革组、文化体育改革组、卫生计生改革组9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专家组4个功能组。

综合组设在省政府办公厅,从省政府办公厅和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对外以“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云政办发[2009]228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2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财政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完善预算管理,全面实行综合预算,完善支出标准体系,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三)健全省和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和规范财政分配关系。

完善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进一步推进地区间财力均衡,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四)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强化国有资本收益监缴,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管理。

(五)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评价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财政收入体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

(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优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

(七)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研究政府债务风险防范措施,强化财政资金的资本化运作,参与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促进投资的良性循环。

(八)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资产和财务监管,完善地方金融企业改革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理顺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规范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5•【字号】云政办发[2009]232号•【施行日期】2009.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3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教育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中共云南省委高等院校工作委员会与云南省教育厅合署。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教育部下放的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的职责。

(三)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和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

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五)深化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和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改进并创新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方式,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深化直属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

(六)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一)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起草或拟订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6•【字号】云政办发[2009]181号•【施行日期】200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8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云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农业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加挂云南省畜牧兽医局、云南省乡镇企业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乡镇企业行业管理职责。

(三)增加农业部下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职责。

(四)增加农业部下放的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职责。

(五)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职责。

(六)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七)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起草或拟订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乡镇企业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

指导农业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6•【字号】云政办发[2009]216号•【施行日期】200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1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六日云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审计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省属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

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有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或拟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监督执行。

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县级以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县级以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县级以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3•【字号】云政办发[2013]124号•【施行日期】2013.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县级以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2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县级以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13日云南省县级以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建立高效公共管理体制机制,提高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效益,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加快推进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的意见》(云发〔2013〕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

第三条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遵循下列原则:(一)权责明确,确保质量。

(二)竞争择优,公开透明。

(三)强化预算,注重绩效。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财权与事权配比原则,将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中的有关服务内容列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计划。

(二)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采购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定期在政府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网站公开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名单,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2012年云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2012年云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2012年云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云政办发[2008]144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2012年云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44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2008年-2012年云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九月一日2008年-2012年云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划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中纪委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年-2012年工作规划》,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依法行政,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纪律保障和政治保证。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4•【字号】云政办发[2009]155号•【施行日期】2009.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云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商务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加挂云南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直接办理与企业有关的评比及品牌评定活动、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

(三)将贸易投资促进、有关会展活动等的具体组织工作交事业单位承办。

(四)划入原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出境就业管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的初审和上报等职责。

(五)划入原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承担的招商引资职责。

(六)增加由商务部下放的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的职责。

(七)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八)加强多双边和区域经济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良好服务。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口岸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对策建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云政发[2003]3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云政发[2003]3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云政发[2003]3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根据第十届省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作修改完善,并经2003年2月21日省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三月十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省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使省政府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省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政府组成人员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接受省委的领导,省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省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团结干事;深入实际,贴近群众,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各项决策。

第二章省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第四条省政府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各厅厅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云南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2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云南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2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云南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云南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配合,统筹推进全省应急广播体系综合利用等各项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云南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召集人:李玛琳副省长副召集人:彭耀民省政府副秘书长盛高举省广电局局长成员:赵德荣省教育厅副厅长肖峰省公安厅政治部主任柴万宏省司法厅政治部主任杨昆省财政厅一级巡视员吴乔峰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阿泽新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蔡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张穆省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高嵩省水利厅副厅长和向群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冯荣省应急厅政治部主任马翔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蔺斯鹰省广电局副局长王卫斌省林草局副局长王思泽省乡村振兴局副局长卫锋云南广电台副台长周光全省地震局副局长胡劲松省气象局副局长李瑞锋云南电网公司副总经理赵联涛中国广电云南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梁波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省广电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蔺斯鹰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为联络员。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不刻印章,不正式行文,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工作完成后联席会议自行撤销。

二、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协调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推动和督促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动应急广播系统与行业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互联互通,与公共广播、公共显示屏等区域广播设施对接;整合应急广播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应急信息播发工作机制,深化拓展应急广播宣传、服务等功能,推动实现应急广播体系综合利用;定期开展应急广播运用情况会商研判、信息需求分析汇集和宣传效果评估等工作,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协调指导各地做好应急广播体系建、管、用、融各项工作,研究制定加强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和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3•【字号】云政办发[2009]162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6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三日云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公务员局,为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云南省人事厅承担的公务员事务管理职责。

(三)划入原云南省人事厅承担的政府奖励具体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公务员分类、录用、任免、登记、考核、奖励、惩戒、培训、辞职辞退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职位交流、考核和奖惩制度,拟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负责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审核、审批工作。

(四)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

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五)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行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函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函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8•【字号】云安办函〔2017〕64号•【施行日期】2017.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函云安办函〔2017〕64号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部署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7〕36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意识,强化思想认识。

各地、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把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作为当前重大政治责任和首要政治任务,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安委会的工作部署上来,统一到云南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

要着眼这一时期安全生产任务的艰巨性和当前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和“严格、严肃、认真”的要求,迅速在所有行业领域、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二、统一工作部署,狠抓责任落实。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定期过问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严密组织开展好本地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指导、督促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加强工作统筹、情况调度和督查检查,按要求汇总上报有关工作情况。

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格“三个必须”要求,主动落实责任,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业全面开展自检自查自改;要突出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对象,从上到下确定比例进行抽查检查。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主动受领任务,亲自组织本企业开展自检自查自改。

国有企业、省属重点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自检自查自改,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17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17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171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以下简称指引)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引领政府网站创新发展,提升政府网上服务能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结合我省政府网站工作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指引的重要意义指引从顶层设计对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和发展提出了规范要求,涵盖了职责分工、开设整合、网站功能、集约共享、创新发展、安全防护、机制保障和网页设计规范等方面的内容,立足于解决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中存在的内容功能不规范、服务实用性差、安全防护能力弱、管理体制机制不顺等方面问题,围绕建设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提出了政府网站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基本原则和有关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将指引中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坚持“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的原则,严格开办流程,推进资源集约,打通信息壁垒,加强监管考核,实现政府网站有序健康发展。

二、严格落实指引工作要求(一)明确职责分工1.明确管理责任。

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负责对全省政府网站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做好开办整合、安全管理、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6•【字号】云政办发[2009]217号•【施行日期】200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1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六日云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民政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三)加强救灾职责,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体系。

(四)加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职责,健全民间组织服务社会功能。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指导和监督州(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负责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全省优抚工作,承担云南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政策和计划,指导军供站、军队离退休人员服务的工作。

(五)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评估并统一发布灾情,申报、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云南省减灾委员会有关具体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1•【字号】云政发[2013]124号•【施行日期】2013.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云政发〔2013〕12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7月24日召开的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3年8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第十二届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工作部署,在中共云南省委的领导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由省长、副省长、省政府资政、省长助理、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和外事办公室主任组成。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服从命令,认真履行职责,务实高效,严守纪律,勤勉廉洁,用心、用情、用力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并主持省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副省长、省政府资政、省长助理、秘书长协助省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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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落实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办函[2014]135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09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落实办法(试
行)的通知
(云政办函〔2014〕13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落实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9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落实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使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决策部署及时得到贯彻执行,促进会议议定事项督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政令畅通,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承办单位(人)办理落实会议议定事项,省政府督查室督查会议议定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议议定事项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重要会议、文件以及领导讲话、指示精神的工作部署及落实措施;
(二)讨论通过的需要向国务院或省委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或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向省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的需要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其他议案;
(四)审议通过的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政策、财政预算、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
(六)讨论决定的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请示省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会议明确由副省长或州市、省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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