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隐私权法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美国法律视角下的隐私权保护
美国法律视角下的隐私权保护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隐私权保护成为了一个世界范围内的热点话题。
作为一个法制完善的国家,美国一直以来都在致力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本文将从美国法律的视角来探讨隐私权保护的相关问题。
一、隐私权的定义与保护范围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和私人生活的自由控制权。
美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宪法和相关法律来规范。
根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政府非法搜查和扣押,保证了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此外,还有一些专门法律,如电子通信隐私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对隐私权保护提供了更具体的规定。
在美国法律框架下,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涉及个人的日常生活、通信、婚姻、家庭、医疗信息等方面。
例如,个人的住宅、物品和个人通信都受到法律的保护,警察需要获得搜查令才能进入他人住宅进行搜查。
此外,个人的电子通信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未经授权的窃听和监视都是非法的。
二、隐私权的限制与权衡虽然美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较大,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需要对隐私权进行限制与权衡。
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考量。
在反恐怖主义、执法活动以及维护国家安全时,政府机构可以对个人的隐私权进行一定限制。
但这些活动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并且经过严格的合法程序。
此外,由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变得更加容易。
大型科技公司和社交媒体平台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这也对隐私权造成了一定的挑战。
美国法律对这一问题的回应主要是制定了一系列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如《加州消费者隐私法》和《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等。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与义务根据美国法律,个人信息的保护责任主要落在信息收集者和处理者身上。
这些机构和组织必须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此外,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需要经过事先获得个人的同意,并在一定程度上进行限制。
例如,对于儿童的个人信息收集处理要遵守特定法律的要求,禁止未经家长同意收集使用儿童的个人信息。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
国外在企业收集、利用公众信息方面的政策、措施、规定、法规。
一、美国1.《隐私权法》1974 年12 月31 日, 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隐私权法》(Privacy Act)1, 1979 年, 美国第96届国会修订《联邦行政程序法》时将其编入《美国法典》。
该法又称《私生活秘密法》, 是美国行政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
就“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以此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
2该法中的“行政机关”, 包括联邦政府的行政各部、军事部门、政府公司、政府控制的公司, 以及行政部门的其他机构, 包括总统执行机构在内。
该法也适用于不受总统控制的独立行政机关, 但国会、隶属于国会的机关和法院、州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不适用该法。
该法中的“记录”, 是指包含在某一记录系统中的个人记录。
个人记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姓名或其他标识而记载的一项或一组信息”。
其中, “其他标识”包括别名、相片、指纹、音纹、社会保障号码、护照号码、汽车执照号码, 以及其他一切能够用于识别某一特定个人的标识。
个人记录涉及教育、经济活动、医疗史、工作履历以及其他一切关于个人情况的记载。
《隐私权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记录”的收集、登记、公开、保存等方面应遵守的准则。
2.《电子通讯隐私法》到目前为止,美国并没有一部综合性法典对个人信息的隐私权提供保护,主1/foia/privacy/index.html要依靠联邦和州政府制定的各种类型的隐私和安全条例。
其中最为重要的条例是1986 年颁布的《电子通讯隐私法》(The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Privacy Act,简称ECPA)3。
尽管《电子通讯隐私法》还存在不足,但它是目前有关保护网络上的个人信息最全面的一部数据保护立法。
《电子通讯隐私法》涵盖了声音通讯、文本和数字化形象的传输等所有形式的数字化通讯,它不仅禁止政府部门未经授权的窃听,而且禁止所有个人和企业对通讯内容的窃听,同时还禁止对存贮于电脑系统中的通讯信息未经授权的访问及对传输中的信息未经授权的拦截。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在国外,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本文将对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进行汇总和介绍。
一、欧洲数据保护通用条例(GDPR)欧洲数据保护通用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是欧盟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于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
该法规旨在保护欧盟公民的个人信息,并为其提供更多的控制权和保障。
GDPR要求处理个人信息的组织必须遵守一系列规定,包括明确告知个人信息用途、取得合法同意、尊重信息自主权等。
二、美国隐私权保护法(CCPA)美国隐私权保护法(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简称CCPA)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该法律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居民,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CCPA规定了组织必须向个人提供关于收集、使用和披露其个人信息的信息,以及提供选择权和删除权的措施。
三、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PIPEDA)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 Electronic Documents Act,简称PIPEDA)是加拿大联邦法律,于2000年生效。
该法律对组织收集、使用和披露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确保个人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PIPEDA要求组织必须取得个人的同意,并保护个人信息的机密性和精确性。
四、澳大利亚隐私法(Australian Privacy Law)澳大利亚隐私法包括澳大利亚隐私法案(Privacy Act 1988)和澳大利亚个人信息保护准则(Australian Privacy Principles,简称APPs)。
该法律于1988年生效,适用于澳大利亚的组织和个人。
美国隐私权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美国隐私权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当前数字化时代变得越发重要。
为了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很多国家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美国作为一个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国家,其隐私权法也十分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
本文将探讨美国隐私权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并分析其具体的规定和实施情况。
一、《美国宪法》中的隐私权保护美国宪法给予了个人一定的隐私权保护。
尽管隐私权在宪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记载,但该权利在美国司法实践中通过解释性判决得以确认。
例如,联邦最高法院曾于1965年的《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中确认婚姻权与隐私权的关联。
然而,尽管个人在宪法中受到一定的隐私权保护,目前美国没有一部明确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联邦法律。
因此,隐私权主要通过各州立法进行保障。
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1. 《1974年隐私法案》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隐私法案》,该法案主要针对政府机构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披露进行规范。
该法案要求政府机构在收集个人信息之前必须通知被收集者,并且只能在特定目的下使用这些信息。
此外,该法案规定了个人对政府机构收集的信息进行访问和更正的权利。
2. 《司法程序保护法》《司法程序保护法》要求法律执法机构在获取个人信息时必须获得搜索令或逮捕令。
该法律对政府机构的行为进行了限制,以防止滥用个人隐私信息。
3. 《医疗信息技术及临床卫生法案》美国《医疗信息技术及临床卫生法案》(HIPAA)主要保护医疗数据的隐私。
该法案规定了医疗机构、医疗保健提供者以及与之合作的第三方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患者的个人健康信息。
三、个人信息保护实施情况尽管美国没有一部全面的联邦隐私权法,但个人信息保护在美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有些州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例如加州的《加州消费者隐私法》等。
此外,很多企业也制定了相关的隐私政策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
美国现行的个人信息保护主要是通过行业自律和合同来实施的。
然而,美国个人信息保护还存在一定的挑战。
美国网络法隐私保护与网络犯罪
美国网络法隐私保护与网络犯罪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越来越依赖于互联网来满足我们的日常需求,无论是工作、学习还是娱乐。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广泛使用,网络犯罪也在不断增长。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打击网络犯罪,美国实施了一系列的网络法和隐私保护措施。
一、网络法的基本概述为了有效应对网络犯罪,美国制定了多项法律和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是《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 CFAA)。
该法案于1986年通过,旨在禁止未经授权进入计算机系统和从中窃取信息、修改数据以及故意损坏计算机设备等行为。
此外,美国还制定了其他相关法律,如《网络犯罪法》(Cybercrime Law),以加强网络犯罪的打击。
二、网络隐私保护措施为了确保人们的网络隐私不受侵犯,美国也采取了许多措施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1. 数字权利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DRM)DRM是一种技术手段,可以保护数字内容的版权,并限制用户对其进行复制或传播。
这种技术在电子书、音乐、电影等数字媒体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以保护内容创作者的权益和用户的隐私。
2. 隐私权保护法美国各州都实施了不同程度的隐私保护法。
例如,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加利福尼亚消费者隐私法》(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 CCPA),要求企业提供更透明的隐私政策,并给予用户更多的控制权。
3. 数据加密技术数据加密技术可以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在美国,政府机构和私营企业广泛使用加密技术来加固网络安全,以防止敏感数据泄露。
三、打击网络犯罪的挑战尽管美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打击网络犯罪,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1. 互联网跨境性互联网的跨境性使得打击网络犯罪变得更加困难。
网络犯罪分子可以通过跨境网络活动来规避国家法律的追究,这需要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来解决。
2. 匿名性网络犯罪分子可以通过使用匿名网络工具来隐藏身份,从而避免被追踪和定罪。
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空间中的个人隐私日益受到侵犯。
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权益,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以防范和打击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一、美国的隐私权法律规定美国是世界上隐私权保护最完备的国家之一,其法律体系包括了针对不同方面的隐私权保护措施。
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了公民的隐私权,禁止不合法的搜查和拘捕。
此外,美国还有《电子通信隐私法》、《个人信息保护与电脑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用于规范网络空间中的信息收集、存储和使用。
二、欧洲的隐私权法律规定欧洲各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也具备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定。
其中,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规定了个人的隐私权,强调了个人数据的保护。
此外,在欧洲,各国还分别制定了适用于本国法律体系的个人数据保护法,比如英国的《数据保护法》、德国的《隐私权与信息自主权保护法》等。
三、中国的隐私权法律规定在中国,《刑法》第253条规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侵犯隐私罪,并规定了最高刑罚。
此外,中国还有《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用于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
四、其他国家的隐私权法律规定除了上述几个国家,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也都制定了相应的隐私权法律规定。
比如加拿大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澳大利亚的《隐私法》、新加坡的《个人数据保护法》,以及日本、韩国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针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各国家和地区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保护和打击,以维护公民的个人权益。
在网络时代,我们应当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意识,并妥善处理个人信息,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加强对隐私权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最大化。
2000字。
参考资料:1.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The Right to Privacy.2.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 Privacy Laws and Regulations.3. European Parliament. 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4.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s Office, UK. Data Protection Act 2018.5. Government of Canada.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 Electronic Documents Act.6. Government of Singapore.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
美国隐私权法.doc
隐私权法(美国)1974年12月31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隐私权法》,1979年,美国第96届国会修订《联邦行政程序法》时将其编入《美国法典》第五编“政府组织与雇员”,形成第552a节。
该法又称《私生活秘密法》,是美国行政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
就政府机构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以此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
(一)立法原则《隐私权法》立法的基本原则是:(1)行政机关不应该保有秘密的个人信息记录;(2)个人有权知道自己被行政机关记录的个人信息及其使用情况;(3)为某一目的而采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未经本人许可,不得用于其他目的;(4)个人有权查询和请求修改关于自己的个人信息记录;(5)任何采集、保有、使用或传播个人信息的机构,必须保证该信息可靠地用于既定目的,合理地预防该信息的滥用。
(二)适用范围《隐私权法》对该法出现的“机关”、“人”和“记录”等概念的适用范围做出限定。
1.机关(agency)该法中的“机关”,包括联邦政府的行政各部、军事部门、政府公司、政府控制的公司,以及行政部门的其他机构,包括总统执行机构在内。
该法也适用于不受总统控制的独立行政机关,但国会、隶属于国会的机关和法院、州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不适用该法。
2.人(individual)该法中的“人”,是指“美国公民或在美国依法享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
3.记录(record)该法中的“记录”,是指包含在某一记录系统中的个人记录。
记录系统是指“在行政机关控制之下的任何记录的集合体,其中信息的检索是以个人的姓名或某些可识别的数字、符号或其他个人标识为依据”。
个人记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姓名或其他标识而记载的一项或一组信息”。
其中,“其他标识”包括别名、相片、指纹、音纹、社会保障号码、护照号码、汽车执照号码,以及其他一切能够用于识别某一特定个人的标识。
美国媒体法言论自由版权与隐私保护
美国媒体法言论自由版权与隐私保护美国媒体法:言论自由、版权与隐私保护美国作为一个言论自由的国家,其媒体法在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版权和隐私保护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媒体法是指对媒体行为和内容进行监管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本文将就美国的媒体法,特别是针对言论自由、版权和隐私保护的相关法规进行探讨。
一、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美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价值观之一。
美国以其对言论自由的坚定保护而闻名于世。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通过法律限制言论自由,也不得剥夺人民对新闻出版自由的权利。
”这一规定确保了公民表达自己观点的自由,保障了新闻媒体对政府的监督作用。
然而,尽管言论自由受到广泛的保护,但也有一些限制。
美国法律对于一些特定的言论活动实行严格监管,如恶意中伤、诽谤、诬告、侵犯国家安全等。
此外,关于版权和隐私的法规也对言论自由有一定的限制,但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平衡各方权益。
二、版权保护版权保护是指对作品原创性的保护,确保作者享有合法权益。
在美国,版权保护是基于宪法授权的。
宪法第一条款赋予国会权力:“为科学等文艺所作之新发明创究,按有权人所得,以为一定期间所有权利之保管。
”美国版权法对版权作品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作品的形式、权利的定义、权利的行使方式等。
根据美国版权法,只有原创性的作品才能享有版权保护。
版权包括了文学、音乐、戏剧、艺术和摄影等各个领域的作品。
在数字化时代,版权保护面临了新的挑战,如互联网上的盗版问题。
美国立法机构通过一系列法律,如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索尼-百事达案等,加强了对版权的保护,维护了创作者的权益。
三、隐私保护隐私保护是美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安全。
它在媒体法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
美国虽然没有明确的宪法条款规定隐私权,但最高法院对隐私权的保护进行了定量。
例如,最高法院在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中首次确认了个人的隐私权。
美国隐私保护法的内容与实施
美国隐私保护法的内容与实施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隐私保护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美国一直在不断制定和修订隐私保护法,以确保公民的个人信息不被滥用和侵犯。
本文将探讨美国隐私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
一、美国隐私保护法的主要内容1. 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规定美国的隐私保护法主要通过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方式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根据这些法律,个人信息的收集需要明确告知公民,并取得其同意。
此外,公民有权知晓个人信息的具体用途以及是否会被转移给第三方。
2. 数据安全规定为了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美国的隐私保护法对数据处理者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和标准。
其中包括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来保护个人信息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和泄露,并规定在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必须及时通知受影响的个人和相关监管机构。
3. 维权机制美国隐私保护法为公民提供了维权的机制。
个人发现自己的隐私权被侵犯时,可以向相关机构投诉,并获得补偿。
此外,一些州还设立了独立的隐私权办公室,负责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事务。
二、美国隐私保护法的实施情况虽然美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隐私保护法,但实施情况并不完美。
以下是一些存在的问题和挑战:1. 法规碎片化美国的隐私保护法在不同的领域和行业有多个相关法规,导致法规碎片化的问题。
这些法规涉及的范围和标准不统一,使得企业和个人很难全面理解和遵守。
2. 各州法律不一致由于美国的隐私保护法主要由各州制定和实施,不同州之间的法律标准存在差异。
一些州采取了更加严格的隐私保护措施,而另一些州则相对宽松。
这种不一致性给企业的经营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带来了困扰。
3. 技术发展速度过快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具有更强的可行性,也给隐私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许多现有的隐私保护法律往往无法跟上技术的迅猛发展,需要加强对新兴技术的监管和规范。
三、美国隐私保护法的未来发展趋势针对上述问题和挑战,美国政府和相关利益方正在努力改革和完善隐私保护法。
浅谈国外个人信息民法保护
浅谈国外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浅谈国外个人信息民法保护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频发生,严重威胁到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
因此,本文从民法的角度对国外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进行介绍,并通过比较从中得到启示,希望对我国个人信息的保护有所助益。
一、国外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介绍(一)美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相关规定。
美国把隐私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基础和核心制度。
其目的是信息流通和隐私保护的平衡。
美国实施的是在公领域分散立法和在私领域行业自律的保护模式。
美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并没有专门的立法,其相关法律规定都是散见于诸多法案中。
如《信息自由法》规定了美国联邦政府各机构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律、《公平信用报告法》规范私人机关收集、储存和处理个人信息、《隐私权法》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美国学者将本人对其本人表现的直接的属性所享有的隐私权称为个人属性隐私。
它包括个人信息决定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
其主体是个人信息本人,个人信息本人对其个人信息依法享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
美国《隐私权法》规定,个人信息本人仅限于自然人。
客体是限于电脑自动化程序。
美国法院在1953年通过“海兰案”的判决,承认个人信息的财产利益,对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有效地保护。
任何机关因为没有应要求更改、复查特定主体的信息记录,持有的个人信息不准确、及时因而导致对该个人不利时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民事赔偿。
美国1946年《联邦侵权赔偿法》中确定过错归责原则。
在《隐私权法》规定了限制个人信息权的事由,包括:机关内部使用、根据信息自由法而公开、常规使用、人口普查、统计研究、国家档案、执法目的、紧急情况和向消费者报道公开。
(二)德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相关规定。
德国以一般人格权作为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基础。
1990年第3条第1项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的主体限定于自然人范围,排除了法人和其他组织。
保护的客体原先也只限于电脑自动化程序,1990年《德国资料法》立法修正案中将公务机关部分非电脑自动处理文卷中的个人信息也列入个人信息保护的客体中,对个人信息进行全面保护。
隐私权法
到了1974年,美国国会对于个人信息做了更广泛性的立法规范。
在《1974年隐私权法》中,对于行政机关所收集或保存的各类个人信息在程序上和内容上都有较详细的规范。
在主体上,其规范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包括一般行政部门、军事机关、政府设立的法人、政府控制的法人和具有管制权的独立机构。
保护的客体是个人在“记录系统”中的“记录”,其定义为“某一行政机关所保存有关个人的任何单项性、累积性或集合性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财务、医疗、犯罪或职业经历等,以及其姓名、识别号码、象征或其特定表征如手指指印、声音或照片等资料”。
权利的主体则为“美国公民或经合法许可而永久居住的外国人”。
在行政机关管理档案记录时,需遵守若干义务,包括其收集和保存行为必须符合国会制定法律或总统的命令。
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必须告知个人即信息主动(1)授权收集的有权机关,(2)使用该信息的目的,(3)可能的例行性用途,(4)不提供该信息的后果。
另外,在建立记录系统时,应在联邦公报上刊登正式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记录系统的名称、地点、个人类别、用途、主管机关、个人申请取得记录的程序及资料来源等。
在使用个人记录做决定依据时,必须维持记录的正确、相关、及时和完整。
除非有该法所列的例外情形,否则其公开或移转需经记录关系人的书面申请或同意。
另外,行政机关需设置适当的行政、技术和物理上的安全措施以确保记录的安全和机密。
记录的关系人的权利包括,请求阅览和提供复本,对于不正确、不相关、过时或不完整的记录更正的权利等。
该法最后还规定有关于记录不正确或泄露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这项立法可以说是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大法,在该法案中,不但限制了联邦政府搜集和使用个人资料的权限、范围,并规定政府机关不得在未经当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任何有关当事人的资料。
这就是说,当事人对其资料享有某种程度的控制权。
但这个法律仍有不足之处,即仅限于政府行政部门的记录系统,未包含私人、企业系统,而且保护范围仅限于美国公民和具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不包括临时居留或非法居留的外国人。
外国立法保护个人信息情况
外国立法保护个人信息情况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了全球范围内的重要议题。
许多国家纷纷通过立法手段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应对日益增长的信息安全威胁和个人隐私泄露风险。
美国作为全球信息技术的领先者,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
美国没有一部统一的综合性个人信息保护法,而是采取了分散立法的模式。
在联邦层面,有(HIPAA)、(FCRA)等法律,分别对特定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行规范。
例如,HIPAA 主要针对医疗健康领域的个人信息,规定了医疗机构、保险机构等在处理个人健康信息时的义务和责任。
FCRA 则侧重于规范信用报告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和披露。
此外,美国各州也制定了各自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如加利福尼亚州的(CCPA),赋予了消费者更多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和知情权。
欧盟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一直走在前列,其出台的(GDPR)被视为全球最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之一。
GDPR 适用于在欧盟境内处理个人数据的活动,以及向欧盟境内的个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监控欧盟境内个人行为的非欧盟组织。
该条例规定了个人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公正性、透明度、目的限制、数据最小化、准确性、存储限制和完整性、保密性等。
同时,GDPR 赋予了个人一系列权利,如知情权、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被遗忘权)、限制处理权、数据可携带权等。
对于违反 GDPR 的行为,将面临高额的罚款。
日本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方面也不断加强。
其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如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向信息主体明确告知目的等。
同时,该法也规定了个人的权利,如请求停止利用、删除个人信息等。
此外,日本还设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负责监督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和处理相关投诉。
澳大利亚的是其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 13 项澳大利亚隐私原则,涵盖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存储、质量、安全等方面。
美国的信息公开制度
美国的信息公开制度引言信息公开制度是一个国家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也是一个开放透明的政府治理的基础。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民主国家之一,美国一直以其较为优越的信息公开制度而闻名。
本文将介绍美国的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历程、法律框架以及其对政府透明度和言论自由的作用。
一、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历程美国的信息公开制度起源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国家宪法的诞生。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通过任何法规限制言论、新闻和人民与政府讨论事务的权利。
”这一修正案极大地鼓励了信息的自由流动和公众对政府活动的监督。
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政府逐渐意识到信息公开制度对实现民主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于是,美国政府开始制定相关法律和规定,以确保信息公开制度得到实施。
1946年,美国政府通过了著名的《公众信息自由法案》(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FOIA),这是美国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里程碑。
二、美国信息公开法律框架美国的信息公开制度主要由《公众信息自由法案》(FOIA)和《联邦有关文件法案》(Privacy Act)两部法律构成。
《公众信息自由法案》(FOIA)是美国信息公开制度的中坚力量。
该法案赋予公众在透明度方面的一定权力,允许任何人对政府机关的文件和记录进行访问和请求。
政府机关有责任对这些请求作出回应,并提供所需的信息。
另一方面,《联邦有关文件法案》(Privacy Act)则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信息的保密性。
该法案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披露必须符合一系列的规定和标准,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除了上述两部主要法律外,美国还有各个政府机构制定的信息公开政策和规定。
这些政策和规定多数符合FOIA和Privacy Act的要求,并进一步细化了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标准。
三、信息公开制度对政府透明度和言论自由的影响美国的信息公开制度对政府透明度和言论自由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信息公开制度有助于增强政府的透明度。
公众有权知道政府的决策过程、政策制定依据以及行政执行情况。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汇总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汇总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越来越受到广大公众的关注。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国内外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汇总介绍。
一、国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1.《联合国人权公约》该公约规定了个人的隐私权和家庭权的保护。
根据该公约,各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和保护。
2.《欧洲人权公约》该公约强调了个人数据的保护重要性,并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限制。
3.《欧洲数据保护指令》该指令对欧盟成员国在个人数据保护方面进行了统一规定,要求个人信息的处理应遵循合法性、公正性、透明性等原则。
4.《欧洲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18年5月25日起正式生效,适用于欧盟成员国。
它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存储等方面做出了更为具体和严格的规定。
5.《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该法律规定了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明确了个人信息使用和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6.《美国隐私权保护法案》该法案对美国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利进行了明确保护,并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的限制和责任。
二、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39条规定了公民的个人信息隐私权利,明确规定了国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该法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责任,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该草案于2021年10月下旬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重点规定了个人信息授权、知情同意、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出境等方面的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该法规定了电信运营者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责任,并规定了个人信息泄露的惩罚措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对商家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了限制和规范,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简介:在全球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的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保护成为各国法律法规中的重点关注领域。
本文将汇总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方面的法规,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各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情况,以及了解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要求。
一、欧洲/欧盟地区1.《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发布时间:2016年- 适用范围:欧洲经济区成员国- 主要内容:规定了对个人信息进行合法处理的要求,包括数据主体同意、信息收集目的明确、安全性保障等。
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巨额罚款。
2.《电子隐私指令》(ePrivacy Directive)- 发布时间:2002年- 适用范围:欧洲经济区成员国- 主要内容:规定了对个人通讯信息的保护要求,包括禁止未经用户同意的电子邮件或短信广告发送等行为。
二、北美地区1.《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PIPEDA)- 发布时间:2000年- 适用范围:加拿大- 主要内容:规定了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披露的要求,要求企业获取用户同意并保护其个人信息安全。
2.《美国隐私保护法》(Privacy Act)- 发布时间:1974年- 适用范围:美国联邦机构- 主要内容:规定了个人信息在联邦机构内的保护要求,包括信息获取目的、信息使用限制和信息安全保障等。
三、亚洲地区1.《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PIPA)- 发布时间:2011年- 适用范围:韩国- 主要内容: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处理要求,包括信息收集目的、安全保护和用户权利等。
2.《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法》(PDPA)- 发布时间:2012年- 适用范围:新加坡- 主要内容:规定了对个人数据进行合法处理的要求,包括信息获取同意、信息处理安全和用户权利保护等。
四、其他地区1.《澳大利亚个人信息保护法》(Privacy Act)- 发布时间:1988年- 适用范围:澳大利亚- 主要内容: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包括信息收集目的、安全保护和用户权利等。
美国隐私权法个人信息的保护
美国隐私权法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在当今数字时代变得尤其重要,隐私权的保护也成为各个国家法律中的重要议题。
美国作为一个发达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有一系列的法律措施。
本文将介绍美国隐私权法个人信息的保护的相关法律和制度。
一、美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案的基本框架美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案主要由联邦法律和州法律构成。
联邦法律主要包括《电子通信隐私法》(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简称ECPA)、《个人隐私保护法》(Privacy Act)、《网络隐私保护法》(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等。
1. 《电子通信隐私法》(ECPA)《电子通信隐私法》是美国个人信息保护的一项重要法律,它保护了电子通信中的个人隐私。
该法案规定了在电子通信中,必须获得用户同意才能搜集、监测或拦截通信内容。
同时,该法案还保护了用户使用的电子邮件、社交媒体和其他数字平台中的个人隐私。
2. 《个人隐私保护法》(Privacy Act)《个人隐私保护法》是美国一项重要的联邦法律,规定了联邦机构在处理个人信息时的权限和义务。
根据该法案,联邦机构必须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同时限制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围。
此外,个人还有权利访问和更正他们的个人信息。
3. 《网络隐私保护法》(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网络隐私保护法》是美国联邦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保护个人在网络空间中的隐私和安全。
该法案规定了在网络犯罪行为中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措施,如未经授权的访问、利用他人计算机系统等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二、法律实施机构和监管美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案的实施和监管主要由以下机构负责:1. 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FTC)FTC是美国负责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管商业行为的独立机构。
该机构主管个人信息保护领域,负责监督和调查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行为。
美国数据保密管理制度
美国数据保密管理制度在当今信息化社会,数据安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们对数据的需求和重要性越来越高,同时数据泄露和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严重。
在这种情况下,各个国家都在积极加强对数据的保护和管理,其中美国作为全球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数据保密管理制度自然也备受瞩目。
美国的数据保密管理制度主要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方面。
从国家安全的角度来看,美国政府严格规定了所有属于国家机密的数据必须严格保密,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和使用这些数据。
而对于商业机密,美国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专利、商标、版权等制度来保护商业机密,确保企业的创新成果得到合法保护。
此外,美国还设立了专门的数据保护机构,如数据保护局(Data Protection Agency)、国家信息安全局(National Security Agency)等,负责监督和管理国家的数据安全工作。
同时,美国也对个人隐私保护非常重视。
根据《隐私法案》(Privacy Act),任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机构必须遵守一系列规定,包括仅在必要情况下收集个人信息、不得盗用他人信息、不得滥用信息等。
此外,美国还设立了专门的个人隐私保护机构,如美国隐私委员会(Privacy Commission),负责监督和管理个人隐私保护工作。
除了政府机构和法律制度的保护,美国还非常重视企业自身的数据保密管理工作。
各大企业通过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MS)、采用先进的数据加密技术、加强员工培训等措施,保护企业和客户数据的安全。
此外,为了进一步加强数据保密管理,美国企业还经常聘请专业的信息安全顾问和审计师,定期对企业的数据安全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估。
总的来说,美国的数据保密管理制度相对完善,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内的各方面都非常重视数据安全工作。
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数据泄露事件的不断发生,数据保密管理仍然存在许多挑战和问题。
因此,美国需要不断优化和完善数据保密管理制度,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应对数据安全问题,确保数据的安全和稳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在当今数字化时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个人信息的流动和存储已经变得更加方便和普遍。
然而,这同时也带来了个人信息遭到滥用和泄露的风险。
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几个重要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并探讨其对个人隐私和数据保护的影响。
1. 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是欧洲联盟于2018年5月25日生效的一项重要法律。
该法规旨在加强公民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和保护隐私的能力。
GDPR要求企业在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时获得明确的同意,并提供透明和易于理解的隐私声明。
此外,GDPR还规定了个人信息安全的要求,包括数据保护措施和安全事件通知方面的规定。
2. 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此法规适用于那些符合一定条件的加州居民和企业。
CCPA赋予了消费者更多控制其个人信息的权利,包括了解其个人信息被收集和共享的情况,并有权要求企业停止出售其个人信息。
此外,CCPA还规定了企业应采取的数据安全措施,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3.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中国国家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6月作出的立法决定,并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旨在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处理行为。
该法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以及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对于个人信息的泄露或滥用行为的处罚措施。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的出台对个人隐私和数据保护产生了重大影响。
首先,它们增强了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保护他们的隐私权。
其次,法规要求企业建立和实施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措施,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减少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风险。
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还规范了个人信息的跨境流动,在全球范围内加强了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
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与实际操作
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与实际操作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个人数据已成为数字经济的基础资源之一。
但是,个人数据泄露的事件时有发生,个人数据隐私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公民的个人数据隐私权益,各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
一、法律法规1.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2018年5月25日,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正式生效,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数据隐私权益。
该条例要求企业必须在取得用户数据时获取用户明确的同意,并在数据处理过程中严格遵守数据保护规定。
违反规定将面临高额罚款。
2.美国加州隐私权法(CCPA)2018年,美国加州通过了隐私权法(CCPA),该法规规定企业必须揭示收集的个人数据,并允许用户选择数据是否被分享或销售。
此外,用户有权要求企业删除其个人数据,并制定了惩罚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处以高额罚款。
3.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国目前正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旨在保护公民的个人数据隐私权益,强调数据主体的知情权、选择权和控制权。
根据该法,企业应当获得用户的明确同意,并保障用户的个人数据不泄露、不篡改、不损毁。
同时,该法也对个人数据泄露和滥用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处罚。
二、实际操作1.明确数据使用目的企业在收集个人数据时应明确数据使用目的,并告知用户数据将如何使用。
如果超出了事先明示的使用范围,应再次取得用户的明确同意。
2.加强数据存储安全企业应采取技术措施加强对个人数据的存储安全。
例如,采用加密技术、安全认证机制、访问控制机制等保障个人数据的安全性。
3.明确数据使用时限企业在使用个人数据时应明确使用时限,不得超出明示的使用范围。
在个人数据不再需要使用时,应立即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4.响应用户请求如果用户请求查看、修改或删除其个人数据,企业应积极响应,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请求。
如果企业未能按照要求响应用户请求,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进行数据风险评估在收集个人数据时,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数据风险评估,评估是否存在安全风险、隐私泄露风险等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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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隐私权法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摘要介绍了美国《隐私权法》的立法原则、适用范围、个人记录公开的限制和登记、公民查询与修改个人记录的权利、对行政机关的限制与要求、免除适用的规定、该法与美国《信息自由法》的关系;论述了我国研究和借鉴国外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强化政府信息法制建设力度,在确保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必要性。
关键词隐私权法个人信息信息公开信息安全政府1974年12月31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隐私权法》ThePrivacyAct[1],1979 年,美国第96届国会修订《联邦行政程序法》时将其编入《美国法典》第五编"政府组织与雇员",形成第552a节。
该法又称《私生活秘密法》,是美国行政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
就政府机构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以此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
1立法原则《隐私权法》立法的基本原则是:①行政机关不应该保有秘密的个人信息记录;②个人有权知道自己被行政机关记录的个人信息及其使用情况;③为某一目的而采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未经本人许可,不得用于其他目的;④个人有权查询和请求修改关于自己的个人信息记录;⑤任何采集、保有、使用或传播个人信息的机构,必须保证该信息可靠地用于既定目的,合理地预防该信息的滥用。
2适用范围《隐私权法》对该法出现的"机关"、"人"和"记录"等概念的适用范围做出限定。
2.1机关(agency)该法中的"机关",包括联邦政府的行政各部、军事部门、政府公司、政府控制的公司,以及行政部门的其他机构,包括总统执行机构在内。
该法也适用于不受总统控制的独立行政机关,但国会、隶属于国会的机关和法院、州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不适用该法。
2.2人(individual)该法中的"人",是指"美国公民或在美国依法享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
2.3记录(record)该法中的"记录",是指包含在某一记录系统中的个人记录。
记录系统是指"在行政机关控制之下的任何记录的集合体,其中信息的检索是以个人的姓名或某些可识别的数字、符号或其他个人标识为依据"。
个人记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姓名或其他标识而记载的一项或一组信息"。
其中,"其他标识"包括别名、相片、指纹、音纹、社会保障号码、护照号码、汽车执照号码,以及其他一切能够用于识别某一特定个人的标识。
个人记录涉及教育、经济活动、医疗史、工作履历以及其他一切关于个人情况的记载。
3记录公开的限制和登记3.1禁止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在尚未取得公民的书面许可以前,不得公开关于此人的记录。
3.2例外《隐私权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公开个人记录,无需本人同意的12种例外情况。
⑴为执行公务在机关内部使用个人记录;⑵根据《信息自由法》theFreedomofInformationAct公开个人记录;⑶记录的使用目的与其制作目的相容、没有冲突,即所谓"常规使用";⑷向人口普查局提供个人记录;⑸以不能识别出特定个人的形式,向其他机关提供作为统计研究之用的个人记录;⑹向国家档案局提供具有历史价值或其他特别意义值得长期保存的个人记录;⑺为了执法目的向其他机关提供个人记录;⑻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某人的健康或安全而使用个人记录;⑼向国会及其委员会提供个人记录;⑽向总审计长及其代表提供执行公务所需的个人记录;⑾根据法院的命令提供个人记录;⑿向消费者资信能力报道机构提供作为其他行政机关收取债务参考之用的个人记录。
3.3记录公开的登记行政机关根据上述例外公开个人记录时,除机关内部使用和依《信息自由法》公开的情况外,其他各项公开必须将公开的时间、性质、目的、获取记录者的姓名和地址登记在案,并至少保存5年。
除非是向执法机关公开,被记录者有权取得行政机关制作的关于本人记录公开情况的登记。
4公民查询与修改记录的权利《隐私权法》规定,个人有权知道行政机关是否保本人记录以及记录的内容,并要求得到复制品。
除非此项记录符合该法规定的免除适用情况,或者系行政机关为起诉某人而编制,行政机关不得拒绝个人的请求。
个人认为关于自己的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已过时,可以请求行政机关修改或删除。
个人请求修改的信息限于记录中的事实,不包括意见在内。
5对行政机关的限制和要求5.1采集信息的限制⑴行政机关必须用正当合法的手段和程序制作、保有、使用和公开个人记录。
⑵行政机关搜集个人信息,如果可能导致对被记录者作出不利的决定时,必须尽可能地由其本人提供。
⑶行政机关要求提供个人信息时,必须对提供信息者说明下列事项:①行政机构要求提供信息的法律依据,以及个人是否必须公开这项信息;②该项信息主要用于什么目的;③该项信息的常规使用;④个人全部或部分地拒绝提供行政机关所需信息的法律后果。
5.2保有和使用记录的限制和要求⑴行政机关建立或修改个人记录系统时,必须在《联邦登记》上公布下列事项:①系统的名称与地点;②系统中包括哪一类人的记录;③该系统收集了哪一类信息;④这些记录的常规使用是什么,包括使用目的和使用者类型;⑤行政机关对这些记录的保存、获取和控制政策以及保存的方式;⑥该记录系统的负责人;⑦个人查询记录系统中是否包括自己的记录时,行政机关答复的程序;⑧个人查询如何获取自己的记录,如何质疑该记录时,行政机关答复的程序;⑨系统中记录来源的类别。
⑵行政机关只能在执行职务相关和必要的范围内,保有个人记录。
⑶保有个人记录的行政机关必须保证记录的准确性、适时性和完整性。
⑷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公民享有宗教自由、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等基本权利。
个人的宗教信仰、政治信仰和行政机关执行公务无关,禁止行政机关保有这些方面的个人记录。
⑸行政机关所保有的个人记录,在诉讼程序中,由于法院的命令而对其他人强制公开时,行政机关有义务通知被记录人。
⑹行政机关必须建立行政的、技术的和物质的安全保障措施,以保障个人记录的安全、完整和不被泄漏,并防止其它可能对被记录者产生损害的危险。
⑺为了确保《隐私权法》的执行,行政机关必须规定个人行使权利的程序。
6免除适用的规定个人隐私权只在符合公共利益的范围以内受到保护。
为了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除了前面提到的12种"例外"情况,《隐私权法》还作出了"免除"的规定。
所谓免除,是指行政机关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不适用《隐私权法》的某些要求和限制。
即在一定的条件下,保有个人记录的行政机关,对被记录的个人可以免除公开的义务,可以不提供他所查询的记录,不进行他所要求的修改,或者免除法律为行政机关规定的某些义务和要求。
法律在免除行政机关适用某些保护个人权利的条款的同时,给予行政机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不限制行政机关适用这些条款。
免除分为两种,即普遍免除generalexemptions和特定免除specificexemptions。
6.1普遍免除"普遍免除"是指《隐私权法》中的全部规定,除了法律所排除的几项基本规定以外,其余各项规定,行政机关均可免受限制。
6.1.1免除范围能够适用普遍免除的行政机关对其保有的个人记录系统,除下列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和要求外,可以免除《隐私权法》对行政机关规定的绝大部分限制和要求:①被记录人的同意权;②登记公开的数目和保存登记的义务;③在《联邦登记》上公布的义务;④保持记录正确性的要求;⑤对保有涉及宪法修正案第1条公民基本权利的个人记录的限制;⑥建立保护个人记录安全的行政与技术措施的要求;⑦改变常规使用时进行公告的义务;⑧违反法律的刑事责任。
普遍免除只适用于中央情报局和以执行刑法为主要职能的机关所保有的个人记录。
6.2特定免除"特定免除"是指行政机关只能免除法律特别规定的几项限制。
6.2.1免除范围特定免除只能免除适用《隐私权法》中的少数条款。
行政机关对本机关中可以适用特定免除的个人记录系统,免除适用《隐私权法》中规定的下列限制或要求:①个人查询和获取本人记录的权利;②个人查询和获取本人记录公开情况记载的权利;③行政机关只能保有与执行公务相关和必需的信息;④行政机关在《联邦登记》上公布个人查询该机关记录系统中是否含有、如何取得关于本人信息的办法,以及该系统中的各类信息来源;④行政机关规定个人取得、要求修改本人记录的办法。
上述5项免除的共同特点是免除行政机关对被记录的个人公开关于他的记录。
6.2.2适用记录特定免除不限制适用的机关,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记录系统中以下7种关于个人的记录。
①涉及到根据总统的行政命令明确划定为国防或外交秘密的个人记录;②以执法为目的而编制的个人记录;③以保卫总统、副总统、其他重要官员、外国来访元首为主要任务的安全机关所保有的个人记录;④人口普查记录和其他纯粹以统计为目的而编制和使用的个人记录;⑤以决定个人是否宜于任用、签订合同、接触保密资料为目的而编制的调查材料;⑥文职官员在使用和晋升过程中的考核材料;⑦可能暴露信息来源的军官晋升考核时所用的资料。
7与《信息自由法》的关系《隐私权法》规范行政机关处理个人记录的行为,规定个人记录必须对本人公开和对第三者限制公开的原则,与《信息自由法》同属于行政公开法的范畴。
和《信息自由法》的不同之处在于:《隐私权法》只适用于个人记录,而《信息自由法》适用于全部政府记录;《隐私权法》着重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而《信息自由法》着重保护公众的了解权;《隐私权法》企图限制某些政府文件的公开,而《信息自由法》则寻求政府文件最大限度的公开。
这两个法律互为补充,关系密切,但在适用上互相独立。
行政机关对个人记录系统的公开,同时受这两个法律的支配。
一个法律中免除公开的规定,不适用于另一个法律。
行政机关不能依据《信息自由法》中免除公开的规定,拒绝向个人提供他在《隐私权法》中可以得到的文件。
《信息自由法》规定不能对公众提供的文件,不一定是《隐私权法》规定不能对个人提供的文件;行政机关也不得根据《隐私权法》的规定,拒绝提供《信息自由法》中公众可以得到的文件。
《信息自由法》兼容除《隐私权法》外的其他法律对某一文件不得公开的规定。
公众根据《信息自由法》或《隐私权法》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文件,而行政机关要拒绝提供时,只能依据该法本身免除公开的条款。
8思考与启示政府信息的公开是民主社会的特征之一。
一方面,公众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从政府那里获取信息;另一方面,政府有义务提供各种条件,保证公众平等利用政府机构控制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