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举措
第六章宋代法律制度
第六章宋代法律制度宋代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个朝代,其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宋代法律制度在前代基础上做了一定的和完善,确保了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的实施。
一、刑法方面宋代刑法严厉,对犯罪分子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惩罚措施。
刑场一般位于城门外的郊区,有的地方还设立了独立的刑场。
宋代刑法主要包括五刑,即剑、鞭、赐一、动乱、斩。
其中剑指的是死刑,鞭是指鞭打,赐一是指拷打,动乱是指徒刑,斩是指以斩首处死。
此外,宋代还有一些特殊的刑罚,如极刑、征东、征西等,用来处罚一些特定的犯罪行为。
二、刑事诉讼宋代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现了一定的程序性和合法性。
刑事诉讼主要包括告状、起诉、查明、审判、判决等程序。
宋代设立了以州县为单位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一般由州县县令或知府主持审理,涉及重刑的案件由府县知府审理。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受害人和证人都可以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同时,宋代还规定了专业的刑事诉讼程序,如审判前要进行思过、准备材料、传讯被告等。
三、民事法律制度宋代的民事法律制度主要是指土地制度、家族制度、婚姻制度、继承制度等。
土地制度方面,宋代采用了均田制,通过平均分配土地来调节土地所有权关系。
家族制度方面,宋代重视家族的权威和稳定,通过族谱和家法来维系家族的纽带。
婚姻制度方面,宋代实行了一夫一妻制,大力倡导婚姻忠诚和家庭和睦。
继承制度方面,宋代实行了世袭制,通过家族的财产继承来确保家族的繁衍和稳定。
四、法官和司法制度宋代的法官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在执行司法活动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宋代的法官一般由州县官员兼任,他们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并且得到了一定的法律教育。
他们负责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根据法律和证据来做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法官还有一些特殊的职责,如查办重大案件、监狱管理等。
宋代还建立了一系列的司法机构,如京城的大理寺等,以便更好地执行司法活动。
总的来说,宋代的法律制度在保障社会秩序和法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宋代录囚制度
宋代录囚制度一、录囚时间在宋代,录囚制度的时间规定比较灵活,没有固定的日期。
一般是在每年的夏季和秋季进行,以确保监狱内囚犯的卫生状况和防止囚犯在冬季因寒冷而生病。
此外,每当有囚犯被判处死刑时,也会进行录囚以审查案情。
二、录囚主体在宋代,录囚的主体主要包括皇帝、主管司法事务的中央官员和地方长官。
皇帝录囚是宋代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活动之一,体现了皇帝对司法事务的重视。
主管司法事务的中央官员包括大理寺卿、刑部侍郎等,他们负责审查案情并监督司法执行。
地方长官则负责当地的录囚事务,保证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录囚程序宋代录囚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调查:在录囚前,需要对囚犯的案情进行详细的调查,以了解囚犯的犯罪事实、证据和涉案人员等情况。
提审:在录囚时,需要对囚犯进行提审,询问他们对案情的看法和申诉意见。
审查:在录囚过程中,需要对囚犯的案情进行审查,包括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估,以及对涉案人员的身份和口供等进行核实。
判决:在录囚后,需要根据调查和审查的结果作出判决,决定囚犯的罪刑轻重和执行方式。
执行:在判决后,需要将判决结果付诸实施,包括将囚犯押送至指定地点执行刑罚等。
四、录囚后续在宋代,录囚制度不仅是对囚犯的审判过程,还包括对囚犯的监督和管理。
在录囚后,需要对囚犯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他们的改造和再社会化。
同时,对于那些被判处死刑的囚犯,还需要进行临刑前的慰问和安排后事。
五、录囚制度的作用宋代录囚制度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保证司法公正:通过录囚制度,可以防止司法官员在审判中滥用职权和舞弊行为,从而保证司法公正。
维护社会秩序:通过录囚制度,可以加强对囚犯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囚犯在狱中发生暴动和逃跑等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秩序。
提高司法效率:通过录囚制度,可以对案情进行集中审理和决断,避免拖延审判和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况发生,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促进社会改造:通过录囚制度,可以对囚犯进行改造和教育,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避免再次犯罪。
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
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创新性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创新了审判程序。
宋代建立了完善的审判程序,主要是通过建立了“悬案起诉制”,即对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可以由官员悬案起诉,以确保司法公正与有效。
此外,宋代还建立了有严格程序规定的审判流程,包括起诉、审理、判决和执行等环节,从而保障了审判的公正性。
其次,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创新了审判组织形式。
宋代的审判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官府审判,即由官府设置的刑事审判机构进行审判;二是民间审判,即由民间机构、社团或村落组织进行审判。
官府审判采取集中统一的方式,确保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民间审判则注重社会的参与和民权的保护,更加体现了司法的民主性和公平性。
再次,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创新了司法人员选拔和考核机制。
宋代建立了依法任用的制度,即司法官员的选拔和晋升由皇帝依据其才能和政绩来决定。
同时,还设立了科举考试制度,通过考试选拔有才能的人才进入司法机关从事审判工作,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此外,宋代司法审判制度还创新了司法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宋代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对于一些重大案件,可以公开审判,让公众了解司法程序和判决结果,有效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同时,司法官员的言行举止也受到了监督和约束,减少了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的可能性。
最后,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在案件审理和判决中注重法理和实证相结合。
宋代建立了法官可查考法律条文进行裁判的制度,强调以法律为准绳进行案件审理和判决。
同样,也重视实证研究,鼓励收集、审理和使用证据,以确保判决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总体而言,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在古代中国历史中具有重要的创新性。
通过创新审判程序、组织形式、人员选拔和考核机制、公开性和透明性以及法理与实证相结合等方面,宋代司法审判制度保障了审判的公正、效率和权威,为后来的中国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
宋代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举措
宋代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举措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历史时期可以说是中国法制建设最为完善的时期之一、在宋代,司法公正成为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了确保司法公正的实施,宋代采取了一系列制度性举措。
首先,宋代在审判过程中重视律师的参与。
宋代设立了专门的官司,如诏院和崇政殿,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并聘请有才学之士充当官员,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和原告都有权利聘请律师进行辩护和诉讼,这样可以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宋代加强了司法制度的监督和约束。
宋代设置了司法监察机构,如司寇和推官,负责监督官员的司法行为。
这些监察机构对官员违法失职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惩罚,可以有效地遏制腐败和滥用职权的现象发生,维护司法公正的实施。
此外,宋代高度重视司法文书的规范化和公开化。
宋代制定了严格的诉讼程序和法律文书格式,确保司法工作的规范化和公正性。
同时,法院审理案件时会及时向社会公布判决结果,并公告于众,这样可以确保司法的透明度,让社会各方都能了解到司法的公正实施。
值得一提的是,宋代还加强了对官员的选拔和考核机制。
官员考试历来是中国古代重要的选拔制度之一,而宋代进一步完善了科举考试制度,并注重考试内容的法律和政治素养。
这样可以确保官员在司法工作中具备必要的知识和能力,避免一些无知或草率的判决,提高司法公正的质量。
最后,宋代注重司法的持续推进。
在当时,宋代修订和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范司法工作的落实。
同时,宋代还加强了司法领域的教育培训,培养了众多法学家和法律专家,不断提升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这些举措为司法公正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总之,宋代为保障司法公正采取了一系列制度性举措。
通过加强律师参与、建立监察机构、规范司法文书、选拔考核官员以及推进司法等措施,宋代确保了司法公正的实施,为社会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基础,对后世的法治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从《宋史刑法志》看宋代的司法制度
从《宋史刑法志》看宋代的司法制度《宋史刑法志》是《宋史》中的一部分,详细记载了宋代的司法制度。
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宋代的司法制度包括刑罚、司法程序、法官和监察等多个方面。
下面,我将从这些方面分析宋代的司法制度。
首先是刑罚。
宋代的刑罚分为五种类别:钦便、死刑、杖刑、禁闭和缙绅反贼,其中死刑又分为多种形式,如凌迟、斩首、碎尸等。
钦便是一种私刑,由地方官员和地方豪强进行,严重侵犯人权。
而杖刑则是一种主要针对寻衅滋事、盗窃和负担未当等轻微犯罪的体罚,是宋代刑罚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形式。
其次是司法程序。
宋代的司法程序主要分为两个环节:侦查和审判。
侦查包括报案、侦察、审讯等,以搜集案情和证据;而审判则由审判官根据案情和证据进行判决。
宋代的司法程序注重事实和证据的核实,依法进行审理。
同时,还有一些特殊的审判制度,如巡按御史审案制度,地方巡按御史会同当地官员一起审查案件,以确保司法公正。
第三是法官。
宋代的法官由两部门担任,刑官和刑部侍郎。
前者主要负责一般案件的审判,后者则负责重大案件的审判。
宋代的法官要求具有一定的学识和经验,以确保审判的准确性。
此外,宋代还设立了专门的监察官来监督和检查法官的行为,以防止法官滥用职权。
最后是监察制度。
宋代的监察制度主要包括御史监察和观察使监察两种形式。
御史监察是中央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地方官员的行为;而观察使监察则是地方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地方官员和民众的行为。
这些监察机构的设立和运作,起到了监督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作用,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廉庄性。
总的来说,宋代的司法制度在刑罚、司法程序、法官和监察等方面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制度。
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然而,宋代的司法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钦便和私刑的存在,以及地方豪强和地方官员的勾结等。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实施。
综上所述,从《宋史刑法志》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宋代的司法制度是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包括刑罚、司法程序、法官和监察等多个方面。
宋代法律制度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其法律制度在继承唐、五代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独特的体系。
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法典编纂、司法机构设置、刑罚制度等方面。
本文将以宋代法律制度典型案例——秦桧家族谋反案为例,探讨宋代法律制度的运作。
二、案情简介秦桧,字会之,南宋初期权臣,曾担任宰相。
秦桧家族谋反案发生在南宋建炎四年(1130年),是宋代法律制度史上的一起重大案件。
秦桧在南宋初年,因反对金朝侵略,被宋高宗赵构任命为宰相。
然而,秦桧在担任宰相期间,却与金朝达成和议,导致南宋国家利益受损。
此后,秦桧家族逐渐掌握朝政大权,企图谋反篡位。
秦桧的弟弟秦桧弟秦桧,秦桧的侄子秦桧侄秦桧等家族成员,纷纷参与谋反活动。
他们密谋联合各地叛军,推翻宋高宗赵构的统治,由秦桧侄秦桧自立为帝。
三、宋代法律制度在案件中的体现1. 法典编纂宋代法典编纂方面,以《宋刑统》为蓝本,编纂了《庆元条法事类》和《淳熙条法事类》等法律汇编。
这些法典对秦桧家族谋反案进行了详细规定。
2. 司法机构设置宋代司法机构设置较为完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
中央设有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等机构,地方设有路、州、县三级司法机构。
秦桧家族谋反案由大理寺负责审理。
3. 刑罚制度宋代刑罚制度较为严酷,分为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等。
秦桧家族谋反案涉及谋反大罪,按照《宋刑统》规定,应受到严惩。
四、案件审理过程1. 抓捕犯罪嫌疑人秦桧家族谋反案事发后,宋高宗赵构下令全国范围内追捕犯罪嫌疑人。
大理寺根据线索,迅速抓获了秦桧家族成员。
2. 审判过程大理寺对秦桧家族成员进行审判,依法审理谋反罪。
在审判过程中,大理寺严格遵循《宋刑统》规定,对秦桧家族成员进行了公正审判。
3. 判决结果根据《宋刑统》规定,秦桧家族成员犯谋反大罪,应受到严惩。
大理寺判处秦桧家族成员死刑,并没收其家产。
五、案件影响秦桧家族谋反案对宋代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此案体现了宋代法律制度的严密性和公正性;其次,此案加强了中央集权,维护了国家统一;最后,此案为后世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借鉴。
宋代的法律与刑罚制度司法体系的变迁与正义追求
宋代的法律与刑罚制度司法体系的变迁与正义追求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有着独特的变革和发展。
法律与刑罚制度的司法体系也在宋代经历了一系列的变迁与发展,同时也不断追求司法的正义。
一、官府与刑罚制度的演变自唐朝以来,官府在处理刑案时基本遵循严刑峻法的原则,而宋代则相对宽松,更强调文治和法治的结合。
宋代法律制度强调"一切法度不得逾越情理",对于罪犯一律公正判罚,严格规定了各项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在宋代, 刑罚种类繁多,主要分为死刑、杖刑、徒刑和罚金。
其中最严重的死刑分为斩、剐、宫、胰、腑等不同的方式,用以惩治重罪。
杖刑则根据不同的罪行,执行不同的杖数,既能够惩罚罪犯,也能兼顾人道主义。
除此之外,宋代还引入了徒刑制度,将部分罪犯发配到边境或农村劳动,为土地开垦或边防建设做出贡献。
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法官可以酌情罚款,以罚金代替刑罚。
二、司法体系的变迁宋代的司法体系经历了从地方审判向中央审判的转变。
在北宋时期,地方官府承担着大部分的司法审判工作,而中央政府的审判作用较小。
但是,由于地方权力过于庞大和腐败现象的存在,司法公正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北宋政府在治理司法体系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北宋设立了中书门下省,建立了负责审判的大理寺和刑部,作为中央政府对地方司法的监督与管理机构,使得中央政府的审判权得到了明确规定。
其次,北宋政府实施“定制词讼”制度,规定了司法程序,明确了司法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提高了司法的效率和公正。
此外,为了防止官员贪污和滥用职权,北宋政府还建立了御史台,作为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地方官员的行为。
而在南宋时期,司法体系进一步完善。
南宋政府进一步强化中央对地方司法的控制,废除了地方的行宪制度,实行集权统治;同时也对地方官员进行了更严格的选拔和考核,提高了司法公正的水平。
三、司法正义的追求在宋代的司法实践中,追求司法的正义是司法体系发展的主旨。
宋代祖宗之法名词解释
宋代祖宗之法名词解释
宋代祖宗之法是指宋朝时期的皇帝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制度。
这
些法规主要包括官制、刑法、农田制度、义务劳动、税收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官制是宋代祖宗之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官制对官员的任命、晋升、选拔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得官员的选拔更加科学化和
规范化。
官制的实施,增强了官员的责任意识,提高了政府的管理效能。
刑法则主要针对犯罪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宋代祖宗之法
中对刑法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修改,明确了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刑罚。
同时,为了保障司法公正,规定了一些审判程序的规范和标准。
农田制度是宋代祖宗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对土地的分配、保护和使用进行了规范,旨在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增加农民的收入。
该制度通过土地调查和分配,提高了土地利用的效率,并且为农民提
供了一定的资金支持。
义务劳动是宋代祖宗之法对人民劳动进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规
定了人们应该如何履行义务劳动,包括军役、民役、差役等,以保障
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税收制度是宋代祖宗之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规定了不同人群应
缴纳的税收和征收的方式。
税收主要用于维护政府的运转、军事开支
和公共事业建设,同时也为皇室提供财政收入。
总的来说,宋代祖宗之法是指宋朝时期皇帝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
制度,主要涉及官制、刑法、农田制度、义务劳动和税收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增加政府收入。
古代法律:宋代司法制度
古代法律:宋代司法制度以下是编辑为您整理的古代廉政知识,供您参考,宋代的司法制度和理念在整个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独具特色。
它在继承西周、汉、唐以来优秀司法成果的基础上,对古代的司法制度又有很大的创新,其中最具特色的当属司法审判中的鞫谳分司理念和制度。
鞫谳(jūyàn)分司简单地来说,就是案件的审理(鞫)和判决(谳)相分离。
鞫司只负责案件事实的审理,而谳司仅负责查找适用的法律条文,最后由长官在此基础上做出判决,在这个过程中,鞫司和谳司不得会见沟通,违者重罚。
这种审、判的相对独立和分离是一种审判理念的创新,它始自宋初对马步院的改造,到北宋中期以后,宋代朝廷上下形成了鞫谳分司的观念,并在宋代的司法制度和审判实践上得到了比较全面的落实。
鞫谳分司的理念这一理念是宋初统治者“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治国方针在司法审判领域中的体现。
太祖皇帝深知对臣下的权力进行约束的重要性。
其对国家政治权力的设置无不着眼于对臣下权力的约束和限制。
这一治国方针在宋初制定下来之后,被以后的历任皇帝所继承和遵循。
在政治实践中,有宋一代正是通过完善而严密的制度安排,对各级官员的权力进行分割和约束,“设官分职、分割事权”,使官员之间、部门之间互相监督、互相牵制,以听命于朝廷。
除了基于分权、限权的需要,宋代的统治者还认为“庶政之中,狱讼为切”,刑事案件的审判事关“人命”,关系重大。
五代十国时期地方长官独揽司法大权、滥杀无辜从而造成了政权的动荡乃至更迭。
基于这样的历史教训,保障刑事案件审理的公平和公正也就成为宋初统治者十分重视的问题。
鞫谳分司这种“分命它官”的理念,其主要目的就是“以尽至公”,防止专断司法、恣意滥权、草菅人命。
同时,这种理念也符合传统社会“慎刑恤狱”“明德慎罚”的要求,在最大限度上避免枉法裁判的发生。
可以说,鞫谳分司首先是一种司法理念。
这种理念表现在司法审判的实际中,就是司法权力的分割和制约。
它贯穿于整个宋朝,也贯穿于整个司法系统的职权分工和审判实践之中。
宋朝的司法制度是怎样的
宋朝的司法制度是怎样的刑事制度:1.审讯制度:在宋朝,审讯是刑事制度的核心。
宋朝实行了审讯区分原则,即根据案情的大小和严重程度,将审讯区分为中级和地方审讯。
中级审讯由中央政府的相关法官负责。
地方审讯则由地方政府的官员负责。
2.审讯程序:宋朝实行了严格的审讯程序。
在开始审讯之前,必须先进行预审,以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审讯过程中,被告人拥有自由辩解的权利。
同时,审讯过程中也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例如禁止拷打和虐待等。
此外,审讯的结果必须经过上级法院的核准,方可生效。
3.刑罚的适用:宋朝对不同犯罪行为采取了不同的刑罚措施。
刑罚包括极刑(死刑)、徒刑(流放)、笞刑(鞭打)、杖刑(体刑)、缓刑(暂缓执行刑罚)等多种形式。
挑剔的论断逐渐形成,在宋代的早期只有大案会定义,慢慢以适应其他小比大庭验证。
随着审判程序的发展,监察制度也有所改进,从而保护了冤狱诉讼的权益。
法律制度:1.《大宋律疏》:此书是宋朝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典,是基于唐代的《大唐律疏》修订而成。
《大宋律疏》规定了宋朝的各种罪行和相关刑罚,为宋朝的司法制度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2.司法机构:宋朝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构,例如刑部和刑狱两司,负责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
刑部的官员由中央政府任命,地方刑狱官员则由地方政府任命。
3.审判团队: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宋朝在审判过程中设立了多人审判制度。
对于重大案件,通常由多位律师和专业官员组成的审判团队共同参与审判。
这种制度有助于减少个人的主观偏见,保证了司法结果的客观公正。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宋朝的司法制度在它的历史时期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并对后来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虽然审讯程序进行了一些改进,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合法的审判和不公正的判决。
此外,受到政治、财富和势力的影响,穷人和底层人民在司法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总的来说,宋朝的司法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是一次重要的创新,对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宋代的诉讼审判制度
宋代的诉讼审判制度
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时期,也是我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关键时期之一。
宋代的诉讼审判制度是当时社会的法律保障体系,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司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宋代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官府主导,司法权力集中在官府手中,由各级官员进行审判。
根据官职等级不同,审判的案件也分级处理。
同时,宋代诉讼审判制度还采取了“官判民听”的方式,即官府出具判决文书后,必须公示并告知当事人,确保诉讼当事人对法官的裁决有充分的知情权。
宋代还实行了讼案公开审理制度,即在特定场所(如衙门)举行公开审理。
这种制度在当时的中国司法史上是一个重要的创新,为当事人提供了亲身参与诉讼、了解审判过程的机会,也增加了审判公正性的可信度。
另外,宋代的诉讼审判制度还注重了诉讼程序的规范化和程序保障。
例如,诉讼当事人必须遵守一定的证据规则,并且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利进行辩论和申辩。
此外,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也可以通过上诉等方式寻求更高一级的审判机关进行重新审理。
总之,宋代的诉讼审判制度在当时是相对完善和规范的,这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且对今天的法律制度也仍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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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隋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
中国隋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中国隋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隋唐宋是中国历史上极其重要的时期。
在这三个朝代中,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显著的。
在这篇文章中,本文将会探讨中国隋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在2023年的发展。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里程碑。
首先是唐宪宗时期颁布的《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书法体系,也是司法实践的法律巨著,为后世法律奠定了基础。
这部律法注重深入探究个案,考虑到了具体案件的方方面面,因此刑法相对较为完善。
唐代司法具有系统性、严密性和权威性,高度发扬了法制精神。
宋代的法律制度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法律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宋代颁布了重要法律,如《大宋令》、《大宋律例》。
其中,《大宋令》规定了官员的职责和主管范围,保障了民众的生命、财产和安全;《大宋律例》则系统阐述了宋代刑法,揭示出了当时社会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
与这些法律一起,宋代在民间也发展了许多令人瞩目的法律制度,如“华严脚”、“老大人”、“围墙倒”等民间法规成为了明文司法制度的一部分。
随着法律的完善,宋代司法进一步改善了社会治安,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023年的法律制度时至2023年,全球化和数字化的影响不断加深,中国也不例外。
司法领域正面临着全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适应新时代的法律需求,中国政府将采取一系列措施进一步优化法律制度:先进技术助力司法: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现在已经能够较好地模拟法官的判断过程,利用大数据准确预测案件的结果,人工智能可以更好地助力司法的公平和效率。
完善法院制度:加强人员和设施投入,使法院的审理更加快捷和安全。
此外,政府还将鼓励非法院机构参与到法律裁判中,如一些互联网平台可以通过提供预审、调解等服务,进一步加强司法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加强对公民信息的保护: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公民的个人信息诈骗和泄露越来越严重,对于重要的个人信息,政府将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和技术手段进行保护,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中国法制史自考试题及答案
中国法制史自考试题及答案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演变和发展的学科,包括了从古代到现代的法律体系、法律文化、法律思想等方面的内容。
作为一门重要的历史学科,中国法制史在自考中也是一个热门考点。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中国法制史自考试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1. 古代中国的第一部法典是()。
A. 周礼B. 儒家经典C. 法家经典D. 秦律答案:D2. 我国古代法律发展的主要特点是()。
A. 法律确权B. 法律保护C. 法律专制D. 法律灵活答案:C3. 唐代中国的法治思想主要体现在()。
A. 家族法B. 法律权威C. 君主专制D. 德治思想答案:D4. 以下不属于清代法律体制改革的是()。
A. 商法的制定B. 实行县级考试C. 启用西方法律术语D. 废止兵籍制度答案:D5. 辛亥革命后,中国决定采用的法律体系是()。
A. 民法典B. 英法混合法C. 英美法D. 德法答案:B二、简答题1. 请简述周礼对古代中国法制史的影响。
答案:周礼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一部重要著作,对后世的法制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影响。
周礼为古代中国的官制、土地制度、仪礼制度等提供了详细的规定,奠定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法律制度。
它将政府组织形式规范化,制定了官员的任免、考核制度;规定了土地的使用与分配方式;规定了人民之间的礼节规范等。
周礼的实施不仅规范了古代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也为后来法制的发展提供了基础。
2. 请简述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答案:宋代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其法律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宋代加强了对下层法官和地方官员的监督和约束,推行了审官法,从制度上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
其次,宋代开始建立起以官办法院为主体的审判机构,这在中国古代司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此外,宋代还普及了刑讯逼供的禁止,并提倡以证据定案的原则,保护了公民的人身权益。
总的来说,宋代的法律制度在古代中国法治进程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论述题请从以下两个方面论述中国法制史的现实意义。
宋时期地方管理制度
宋时期地方管理制度一、设立地方机构宋代地方管理制度的核心是设立地方机构,以便更好地管理地方事务。
宋代将全国划分为路、州、县等不同的行政单位,设立相应的地方机构进行管理。
路是最高的行政单位,由路宣抚制官负责管理,下设州、县,由知州、知县等官员负责管理。
这些地方机构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使得地方事务有序开展。
二、官员选拔制度宋代地方管理制度还包括了官员选拔制度,以确保官员能够胜任自己的职责。
宋代注重官员的才能和品德,采取科举制度选拔官员,使得能够选拔到具备优秀才能和品德的官员来管理地方事务。
同时,宋代还推行官员考核制度,对官员的表现进行评估,以便及时调整官员的职责和地位。
三、财政管理体制在地方管理制度中,财政管理体制也占据重要的地位。
宋代实行均田制和簿籍制度,对土地和财产进行统一管理,确保税收和赋役的公平征收。
宋代还设立了户籍制度,对人口和财产进行登记管理,以便进行征税和征兵。
这些制度的建立使得地方财政管理更加有序和规范。
四、土地制度宋代还建立了完善的土地制度,分别对官田、公田、私田等进行管理,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防止土地兼并和买卖等行为。
宋代还设立了均田制,对土地进行平均分配,使得农民都能有土地耕种,保障粮食供应,维护社会稳定。
五、教育制度宋代地方管理制度还包括了教育制度,对地方教育进行规范管理。
宋代建立了孝悌文庙、书院等教育机构,培养人才,传承中华文化。
宋代还鼓励民间开办私学、私塾,提高广大民众的文化水平,促进社会的发展。
六、法律制度在地方管理制度中,法律制度也占有重要地位。
宋代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民事、刑事等案件进行处理,维护社会秩序。
宋代还设立审刑、监察等机构,对司法进行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同时,宋代还规定了各种法律条文,对行为进行规范,使得社会更加有序。
总之,宋代地方管理制度是对各个方面进行规范管理的体系,包括了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
这一制度的建立对宋代国家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后世地方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2021宋代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举措范文1
道。”⑤刑法试又称“试刑法官”“试法官”“试断案”“试刑名”,由中央司法机 构主持,以京朝官和州县幕职官为对象,以律令大义和断案为内容。王安石变法时又 创立明法新科,不仅取消对经、疏的考察,改试《刑统》大义和断案,地位也超过进 士科:“新科明法中者,吏部即注司法,叙名在及第进士之上。”⑥在统治者的倡导 下,赵宋士大夫学律习令的风气高涨,既工于吏事又通晓法律,“以经术润饰吏 事”⑦成为士大夫的自觉追求,司法官员的人文素质与法律修养也大为提高,堪称 “文学法理,咸精其能”。⑧其次,建立严格的司法责任制度,严惩司法官员枉法裁 判。晚唐五代时期,州县狱讼多由武人轻率决断,司法恣意性极大,宋代为改变这一 状况,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建立起了完善而严格的司法责任制度。宋代法官司法责 任制度的内容包括违法管辖案件,违法受理词讼,审理案件违限,违反回避规定,违 法实施刑讯,违法状外求罪,违反证据规则,缘坐不当,断罪不当,出入人罪,检法 不当,决罚失法等。 相关规定细致而严密,涉及到司法过程中的方方面面,司法活动的每个进程皆有 法可依,如若违法则严惩不贷。例如,法官违法刑讯,《宋刑统》规定:“今后如或 有故者,以故杀论。无故者,或景迹显然,支证不谬,坚恃奸恶,不招本情,以此致 死,请减故杀罪三等。其或妄被攀引,终是平人,以此致死,请减故杀罪一等。”⑨ 按晚唐敕文规定,拷囚致死者,“有故以故杀论,无故者减一等”,《宋刑统》则对 “无故”情形进一步细分,目的就是“不陷无辜,得惩奸弊”。这充分体现了宋代法 官责任制度的严密性。宋代法律还规定,州县重大疑难案件都必须据实申报,应报而 不报,或报而不实,都要负法律责任,史称:“诸州所上疑狱,有司详覆,而无可疑 之状,官吏并同违旨之罪。”在司法责任承担方式上也不限于刑事处罚,还可能伴随 一些职务上的处分,如罚俸或者降职,还可能会取消恩荫特权,或者剥夺任职资格。 再次,随着州县司法官职业素养的提升,胥吏舞文弄法的行径得到控制。晚唐五 代州县刑狱多由佐官狱吏代审,这就为奸吏上下其手大开方便之门。 宋朝统治者决心革除五代弊政,尤其强调州县长官亲决狱讼。宋太宗至道元年诏 曰:“诸州长吏,凡决徒罪并须亲临。”①徽宗宣和二年诏曰:“州县不亲听囚而使 吏鞫讯者,徒二年。”②随着士大夫成为州县司法的主体和法律考试制度的推行,司 法官员职业素养得到提升,不仅不再事事依赖胥吏,反而频频引用法条制止胥吏舞文 弄法。如《名公书判清明集》载叶提刑判词曰:“在法:非州县而辄置狱,若县令容 纵捕盗官置者,各杖一百,县尉且罚俸两月。催承吏束牒诸州,今后管照条比较,若 出违省限,只令委官一员驱催,不取 辄 委 巡、尉 用 兵 卒 下 乡,原 禁 狱 罗 织。”③胡石壁在判词中也批评并惩治了下乡扰民的巡尉:“巡、尉下乡,一行吏卒 动是三、五十人,逐日食用何所从来,不过取之于百姓而已。所过之处,鸡犬之外者 乎?当此农务不急之时,尤非巡、尉下乡之日。……今两尉乍得一官,全不识事体, 若不稍稍示惩,终不能使之革心易虑。”④总之,宋代州县治理人群经历了从武将到 儒生的结构性转变,由此选拔出的士大夫司法官员基于儒家民本思想和专业法律素 养,能够做到亲决狱讼,明法致公,防范胥吏干扰司法活动。 三、司法制衡机制的强化 司法机构内部能否实现相互制衡,能否对司法活动实行有效的外部监督,也是司 法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为了防止司法专擅,宋朝设置了一系列司法机关以分散 司法事权,进而实现司法机关之间的内部制衡与外部监督。 第一,改革司法机构设置,建立司法机构分权制衡体系。宋朝在继承唐制的基础 上,设立了并列制衡的司法机构体系。⑤首先,扩大开封府的司法职权,使之成为与 御史台、大理寺并列的中央审判机关。开封府本是北宋首都的地方行政机关,但“中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宋朝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时期,其间发生了许多法律制度的变化与创新。
本文试论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将从法律体系的演变、刑法的变革、司法制度的改革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体系的演变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之一是法律体系的演变。
在宋代之前,中国法律体系主要以官府统一发布的法令为基础,但宋代开始逐渐形成了以刑法、律法和典章为核心的法典体系。
宋代制定了《大宋九法》、《献仪乐成局仪制式》等一系列法典,逐渐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后来的法律发展打下了基础。
二、刑法的变革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之二是刑法的变革。
宋代刑法相比之前的时期更为人文和温和,注重人伦关系和罪刑相称原则。
宋代刑法与前代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改变:首先是减刑与惩治并重。
宋代提倡“兼惩勉励”的刑法思想,注重对犯罪者进行教育改造,同时也保留了一定的惩罚力度。
其次是强调刑讯的合法性。
宋代在司法实践中加大了对审讯过程的监督力度,禁止非法拷打等酷刑的使用,致力于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再者是注重教诫和慎密思考。
宋代刑法特别重视罪犯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悔过态度的改变,缓刑和赎罪等制度的出现,强调了刑罚的人性化和社会教化作用。
三、司法制度的改革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之三是司法制度的改革。
在宋代,为了使司法更加公正高效,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首先是重新设立了审刑部门——“刑部”,明确刑事审判的职责和权限。
刑部负责具体审理刑案,提高了审判的专业性和效率。
其次是实行了严格的职责分工制度。
宋代设立了许多专门处理诉讼案件的机构,包括州县的刑名和各级法院。
这些机构的设立和职责的划分,使得司法工作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
再者是加强了对司法人员的选拔和培训。
宋代设立了乡试、会试、殿试等一系列考试,选拔优秀的人才从事司法工作,并对司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了司法工作的素质和水平。
总结起来,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表现在法律体系的演变、刑法的变革和司法制度的改革等方面。
宋朝的措施
宋朝的措施一、政治制度的改革措施1. 官员选拔制度的改革•引入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拔官员,提高了官员的素质和能力。
•实行秀才、举人、进士三个层级的考试,并在不同级别的考试中设置了不同的科目,从而全面评估官员的知识面和能力。
2. 行政体制的改革•设立中书省和门下省,分别负责处理政务和机要事务。
•引入三司制度,分别掌管财政、司法和军事事务,实现了权力的分立和专业化管理。
3. 地方政权的改革•设立地方行政区划,由官府派遣官员管理地方事务,加强对地方的管理和控制。
•实行京畿制,将京城周边的地区划归直接统辖,加强对京城周边地区的控制。
二、农业发展的措施1. 水利工程的兴修•修建大规模的水利工程,如汴河、京杭大运河等,提供良好的灌溉和水运条件,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和粮食的流通。
2. 种植和农田管理的改革•推广新的耕种方式,如轮作制和田块制,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农产品的产量。
•实行田租制度,改革传统的户役制,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引进和推广新的农业技术,如水稻的深耕、牛耕等,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和产量。
•积极开展农业科学研究,推动农业技术的不断创新和提高。
三、经济发展的措施1. 商业和贸易的发展•开放沿海港口,加强与外国的贸易往来,促进了商品的流通和商业的发展。
•发展市场经济,建立了宋代最早的集市和商业街,为商品交易提供了场所和便利。
2. 工商业的兴盛•发展手工业,特别是织造业、陶瓷业和铁器制造业,提高了产品的质量和产量。
•鼓励手工工艺品生产和销售,如丝织品、瓷器等成为宋代的重要出口商品。
3. 货币和金融制度的改革•发行纸币,方便货币的流通和交易,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设立钱庄和银号,提供贷款和兑换服务,促进了金融行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四、文化教育的措施1. 重视教育和科学研究•开设官办学校,培养人才,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和科学水平。
•发展科学研究机构,引进和翻译外国科学著作,推动科学知识的传播和应用。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独特设计
宋代司法的程序正义作者为宋史研究者吴钩来源:南方周末今天许多朋友说起传统中国的司法,习惯轻蔑地以“人治”、“缺乏程序正义”、“有包青天情结”相概括。
然而,如果宋朝人听到这样的评价,首先就会不同意,因为宋人立制,最讲究“事为之防,曲为之制”。
防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出现独大的权力,防止独大的权力制造冤案错案。
鞫谳分司,就是“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原理有点像英美普通法体制下,陪审团负责确认犯罪是否属实,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
录问,用意在防范冤案、错案,因为在庭审中,推勘官完全可能会锻炼成狱,被告人屈打成招。
宋朝实行连署判决制度,连署的法官类似于是一个“判决委员会”,如果你觉得判决不合理,也可以拒绝签字;倘若有法官拒绝签署,那么判决便不能生效。
中华文明在很早时候就发育出“疑罪从无”的司法思想,《尚书》说,“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宋朝人与现代文明国家,都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宁纵不枉”。
一件刑事案进入了庭审程序,主审法官的责任是审查事实,根据证人证言、证物、法医检验、嫌犯供词,将犯罪事实审讯清楚,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至于犯人触犯的是什么法,依法该判什么刑,他是不用管的。
被告人画押之后,便没有审讯法官什么事了。
但如果审讯出错,则由他负责任。
第一道程序走完,进入第二道程序。
由另一位不需要避嫌的法官,向被告人复核案情,询问被告人供词是否属实,有没有冤情。
如果被告人喊冤,前面的庭审程序推倒重来,更换法庭重新审讯。
如果被告人未喊冤,那进入下一道程序。
案子的卷宗移交给另外一位法官,这名法官将核查卷宗是否有疑点,如发现疑点,退回重审;如没有疑点,则由他根据卷宗记录的犯罪事实,检出嫌犯触犯的法律条文。
然后,将案子移交给一个判决委员会。
判决委员会负责起草判决书,交委员会全体法官讨论。
若对判决没有异议,则集体签署,将来若发现错案,所有署名的法官均追究责任。
对判决持异议的法官,可以拒不签字,或者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见,呈请上司另审。
判决书获得全体法官签署之后,才可以进入下一道程序:送法院的首席法官做正式定判。
中国法律史唐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唐宋时期是中国法律史上的重要阶段,其法律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通过对唐宋时期两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当时法律制度的演变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一、引言唐宋时期,我国封建社会进入鼎盛时期,法律制度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唐代以《唐律疏议》为代表,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宋代则在继承唐制的基础上,对法律进行了创新和改革。
本文选取了唐宋时期的两个典型案例,分析当时法律制度的演变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二、唐宋法律制度概述1. 唐代法律制度唐代法律制度以《唐律疏议》为代表,分为律、令、格、式四部分。
其中,《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最完备的法典之一,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2. 宋代法律制度宋代在继承唐制的基础上,对法律进行了创新和改革。
主要表现为:《宋刑统》的制定、《宋律》的修订以及诉讼制度的改革等。
三、案例分析1. 唐代案例:安史之乱后的刑罚改革安史之乱后,唐朝政府为恢复社会秩序,对刑罚进行了改革。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减轻刑罚: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如宫刑、斩刑等。
(2)宽大处理:对一些犯罪分子采取宽大处理,如赦免、减免刑罚等。
(3)重视教化:提倡道德教化,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
这一案例反映了唐代法律制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为后世法律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借鉴。
2. 宋代案例:包拯断案包拯是北宋时期的一位著名清官,他断案公正无私,深受百姓爱戴。
以下是一则关于包拯断案的典型案例:案发背景:一位官员的家属被诬陷杀人,官员无法证明其清白,无奈之下向包拯求助。
审理过程:包拯在审理过程中,认真调查取证,最终查清了真相,为受害者伸张了正义。
案例分析:包拯断案体现了宋代法律制度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在宋代,法律制度注重证据和事实,强调审判程序的公正,这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四、唐宋法律制度对后世的影响1. 唐宋法律制度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影响唐宋法律制度为后世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例如,明清时期的《大明律》、《大清律》等法典,都受到了唐宋法律制度的影响。
都堂审察的意思
都堂审察的意思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都堂审察,又称为都堂公审,是中国古代一种审判制度。
它起源于唐代,是由皇帝直接主持的一种审判方式,用于处理重大案件和争议。
都堂审察在唐代达到了巅峰,成为了官员们展示自己才华和胆识的场所,也成为了政治斗争的舞台。
都堂审察的意思,在于通过公开审理案件,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
在都堂审察中,皇帝亲自主持审判,官员们担任助手,律师、被告和证人都可以到场作证。
这种公开审理的方式,不仅可以让人民看到司法的公正和透明,也可以让官员们互相监督,避免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
都堂审察的过程十分庄重和严肃。
通常在皇帝的御座上举行,皇帝穿着龙袍,身边围绕着大臣们。
案件的当事人和律师要先行对案情汇报,然后由大臣们和皇帝讨论案情,最后皇帝亲自下判。
有时候,皇帝还会就案情进行深入探讨,倾听各方意见,做出公正的裁决。
在历史上,都堂审察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它让人民看到了皇帝对司法的关注,也让官员们明白了自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唐代,都堂审察曾有许多成功的案例,让人民对司法制度充满信心。
随着宋代的到来,都堂审察逐渐式微,取而代之的是更为复杂和隐秘的审判方式。
都堂审察是中国古代一种具有代表性的审判制度,它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
虽然它在现代已经不再使用,但我们可以从中看到一种审判制度的演变和完善。
我们可以借鉴都堂审察的精神,强调司法的公正和透明,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平稳。
【都堂审察的意思】不仅仅是一个历史名词,更是一种价值观念,让我们继续传承和延续下去。
第二篇示例:都堂审察是古代中国的一种审判制度,是宋代时期实行的一种司法体制。
都堂审判是指由地方官员组成的都堂会议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在宋代,都堂审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当时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都堂审察的主要意义是保证司法公正。
在古代中国,司法制度十分腐败和黑暗,官员常常以贪污受贿的方式处理案件,导致判决不公正。
而都堂审判制度的实行,能够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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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举措在中国老百姓的心目中,“包青天”是一尊堪与希腊女神忒弥斯相提并论的“正义之神”“司法之神”。
然而,“青天窗外无青天”,①酷吏传外有酷吏,青天不常有而酷吏常有。
更为真实的情况是青天酷吏不常有而贪官污吏常有,贪官污吏不常有而庸官俗吏常有。
青天甚至部分酷吏也许能够抗拒权势的催逼,抵制金钱的诱惑,忍受亲情的煎熬,但是,在庸官俗吏乃至贪官污吏占绝大多数的现实司法场域中,要真正实现司法公正,还必须有科学合理的制度举措作为保障条件。
这固然是现代司法文明的基本要求,却也能够从中国传统司法文明中发现类似智慧。
因为人类司法文明的共同价值取向之一,就是通过司法活动为社会运送正义,这一点古今中外没有本质差别,只不过具体的方式与效果不同而已。
②在中国司法文明史上,宋代司法因其别具特色而峭然屹立为一座高峰。
③ 在如何为社会运送正义的问题上,宋代司法也留下了可圈可点的成就,为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积极的条件,对此读史习律诸君子不可不察也。
事实上,宋代司法传统中的相关制度举措,笔者和其他学者已多有论述,④但大多较为零散而具象,或未从整体上进行总结提炼,或未明确揭示其所蕴含的为社会运送正义之旨趣与近世化转型之特征。
要言之,宋代司法之所以在中国司法文明史上别具一格,不在于这一时期出现了某一项两项特别的司法制度,亦不在于这些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地发生效果,而在于这些对司法公正有莫大助益的制度集中性地出现在宋代司法传统中,而且相互之间构成了联系较为协调和紧密的有机整体。
也就是说,宋代司法文化在制度设计方面的成就是一种整体性突破与结构性优化,而非单纯的个别的制度创新。
本文即试图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保障为切入点,总结宋代司法传统中具有鲜明特色的制度举措,进而探究其所以发生的原因和其所昭示的司法近世化转型趋向之意涵、表征与限度。
我们意在强调,这些制度在宋代作为一个整体,不仅于保障司法公正大有裨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折射了宋代司法传统的近世化转型趋向。
一、仁爱司法理念的践行作为司法活动最重要的主体,赵宋皇帝和士大夫在深刻反省晚唐五代给人民带来的深重苦难的司法弊政之后,回归了儒家仁政慎刑的思想脉络,确立并践行了仁爱司法的理念,强调“临下以简,必务哀矜”,①以仁爱之心断狱听讼。
首先,皇帝躬亲折狱录囚,以示哀矜。
录囚制度始于汉代,是指皇帝或受其指派的司法官员梳理滞狱,平反冤屈的活动,既较好地体现了皇帝对刑狱的仁恕之心,又使皇帝通过复审案件加强对司法的控制。
宋代司法以仁爱为本,皇帝录囚恤狱之风犹盛于前朝后代。
史载,宋太祖“每亲录囚徒,专事钦恤”。
② 太宗经常亲自审断案件,“在京狱有疑者,多临决之,每能烛见隐微”,并于太平兴国六年下诏曰:“诸州大狱,长吏不亲决,胥吏旁缘为奸,逮捕证佐,滋蔓逾年而狱未具。
自今长吏每五日一虑囚,情得者即决之”,③遂使录囚成为司法定制。
至于“真宗性宽慈,尤甚刑辟”,④“仁宗听断,尤以忠厚为主”。
⑤南宋“高宗性仁柔”,“每临轩虑囚,未尝有送下者,曰:吾恐有司观望,锻炼以为重轻也”。
⑥ 孝宗特别关心民间狱讼,“每岁临轩虑囚,率先数日令有司进款案批阅,然后遣决”,并于乾道二年下诏曰:“比年以来,治狱之吏,巧持多端,随意轻重之,朕甚患焉。
其自今革玩习之弊,明审克之公,使奸不容情,罪必当罚,用迪于刑之中,勉之哉,毋忽!”⑦还有“理宗起自民间,具知刑狱之弊。
初即位,即诏天下恤刑,又亲制《审刑铭》,以警有位。
每岁大暑,必临轩虑囚”。
⑧ 这些都是赵宋皇帝本于仁爱司法的理念,以身作则,为实现司法公正做出的亲身表率。
其次,儒臣掌理州县狱讼,以恤下民。
晚唐五代到北宋初年,州县狱讼多由武人听断,施刑严酷、用法恣意的现象十分严重,民众苦不堪言,司法秩序一片混乱。
宋太祖、太宗、真宗三朝都力图纠正这一司法弊政,注重改革司法官吏的人员与知识结构,史谓:“五季衰乱,禁网繁密。
宋兴,削除苛峻,累朝有所更定。
法吏寝用儒臣,务存仁恕。
”⑨宋曾巩曰:“太祖始用士人治州郡之狱。
”《宋史》亦载:开宝六年,以士人为司寇参军,改诸州马步院为司寇院。
选用官员以律疏试判。
太平兴国四年,改司寇参军为司理参军,改司寇院为司理院,以“历任清白,能折狱辨讼”的儒士充任。
真宗时改革力度继续加大,审刑院的详议官、大理寺的详断官、刑部的详复官和三司的法直官,都由通过法律考试的士大夫担任。
瑏琐此举遂成定制并不断丰富和发展,经此制度选拔出儒家士大夫司法官员,能够将兼顾情理法的德性原则贯彻于州县治理和司法实践之中。
他们在处理司法案件时,既能依据法理辨明是非,定分止争,又能做到不伤物情,不害事体;他们还会亲临现场勘验调查,然后据案情实际做出判决;他们的判词既寓教化于审美趣味之中,又要注意保护卑幼的财产权利;他们还怀着强烈的忧患意识,批判司法弊政,关心民间疾苦,这不能不说是宋代司法传统中特有的现象。
再次,创设检校制度,保护孤幼权益。
《宋刑统》规定:“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无亲戚者,官为检校。
”“所谓检校者,盖身亡男孤幼,官为检校财物,度所须,给之孤幼,责付亲戚可托者抚养,候及格,官尽给还,此法也。
”由此可见,检校是对父母双亡的孤幼子女实行官府代管财产的制度。
检校制度在隋唐时即有零星实践,宋仁宗时开封府设检校库,神宗至徽宗时检校库已开始经营放贷业务,南宋时检校制度更为发达,检校库也普遍经营放贷业务。
①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四篇判词篇名涉及检校,分别为“不当检校而求检校”“检校嫠幼财产”“侵用已检校财产论如擅支朝廷封椿物法”“检校闻通判财产为其侄谋夺”。
② 以此为基础参酌其他史料记载可知:第一,官府检校财产的对象须为孤幼且父母双亡;第二,孤幼成丁后,官府必须如数返还被检校之财物;第三,孤幼财产一经检校,即便尊长亦不得侵用;第四,不应检校而检校,官府须负法律责任。
检校制度在宋代的广泛出现不是偶然现象,而是商品经济发展和私有制深化在宋代法制中的必然反映。
这一制度的价值基础是儒家“矜老怜幼”的伦理观,并以“敦风俗,美教化”为宗旨,不仅有助于维护社会伦常秩序,在司法实践中也能够保障孤幼子女的财产权益不致被侵夺。
二、法官职业素养的提升正确的司法理念确立后,法官的职业素养是决定司法公正能否实现的关键。
赵宋王朝通过建立和施行广泛而全面的律学考试制度,还建立了严格的法官责任制度。
随着法官职业素养的提升,胥吏舞文弄法的行径也受到了严格控制。
首先,实行广泛的法律考试,重视司法官员队伍和素质建设。
宋太宗雍熙三年诏云:“夫刑法者,理国之准绳,御世之衔勒。
……应朝臣、京官及幕职州县官等,今后并须习读法令。
”③为了培养和选拔合格的法律人才,宋代制定和完善了以法律考试为中心的一系列措施。
不仅选拔司法官员要考试法律,就连进士、武学、算学等科目也要考察试律断案。
宋代法律考试有明法科、刑法试、明法新科等类别。
明法科在唐代已随着科举制的建立而初具规模。
宋太祖建隆三年下诏,规定各道选拔司法参军“皆以律书试判”,明法科遂成定制。
④ 考试分为七场:“第一、二场试律,第三场试令,第四、五场试小经,第六场试令,第七场试律。
仍于试律日杂问疏义五道。
”⑤刑法试又称“试刑法官”“试法官”“试断案”“试刑名”,由中央司法机构主持,以京朝官和州县幕职官为对象,以律令大义和断案为内容。
王安石变法时又创立明法新科,不仅取消对经、疏的考察,改试《刑统》大义和断案,地位也超过进士科:“新科明法中者,吏部即注司法,叙名在及第进士之上。
”⑥在统治者的倡导下,赵宋士大夫学律习令的风气高涨,既工于吏事又通晓法律,“以经术润饰吏事”⑦成为士大夫的自觉追求,司法官员的人文素质与法律修养也大为提高,堪称“文学法理,咸精其能”。
⑧其次,建立严格的司法责任制度,严惩司法官员枉法裁判。
晚唐五代时期,州县狱讼多由武人轻率决断,司法恣意性极大,宋代为改变这一状况,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建立起了完善而严格的司法责任制度。
宋代法官司法责任制度的内容包括违法管辖案件,违法受理词讼,审理案件违限,违反回避规定,违法实施刑讯,违法状外求罪,违反证据规则,缘坐不当,断罪不当,出入人罪,检法不当,决罚失法等。
相关规定细致而严密,涉及到司法过程中的方方面面,司法活动的每个进程皆有法可依,如若违法则严惩不贷。
例如,法官违法刑讯,《宋刑统》规定:“今后如或有故者,以故杀论。
无故者,或景迹显然,支证不谬,坚恃奸恶,不招本情,以此致死,请减故杀罪三等。
其或妄被攀引,终是平人,以此致死,请减故杀罪一等。
”⑨按晚唐敕文规定,拷囚致死者,“有故以故杀论,无故者减一等”,《宋刑统》则对“无故”情形进一步细分,目的就是“不陷无辜,得惩奸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