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律师良性互动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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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

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

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律师感到法院诉讼环境越来越好座谈会上,对人民法院2009年的审判执行、队伍建设、司法改革等工作,律师代表给予了高度肯定。

大家普遍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一年来发生了许多积极变化,在处理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方面有了重大发展,在与律师协会的信息沟通方面逐步深入和扩大。

这次座谈,不仅展现了最高人民法院主动倾听律师意见、建议的良好工作作风,同时也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公正的深度认识和不懈追求。

有的律师评价,人民法院去年在践行司法为民、“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成果丰硕,毋庸置疑。

特别是在北京、上海等一些大的地方,律师们普遍感到法院的诉讼环境越来越好。

人民法院2009年的工作亮点很多,例如把调解工作贯彻于审判各个环节,这是人民法院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举措,也是审判思维、司法观念的一个大转变;解决执行难力度在加大,解决了许多悬而未决案件,增强了律师和当事人对司法审判的信心;站在北京律师角度讲,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再审等工作的加强,不但解决了一些基层法院无法解决的问题,实际上也为北京律师在执业领域的拓展上打开了一片田地;近年来法官们尤其是年轻法官们的职业素质不断提升,年轻律师应多向法官们学习。

有的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制订民商事司法解释时,经常主动征求律协意见,律协很感兴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去年对律师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的调研显示,各有关部门比较起来,法院做得最好。

有的律师说,法官好不好,律师有发言权。

律师好不好,法官也有发言权。

今后,律师协会评选优秀律师、律所时,希望法官能够参加。

法院评选优秀法院、法官时,希望也能有律师的声音。

律师与法官沟通渠道需进一步疏通座谈会上,律师们反映,法官在信息公开、诉讼程序、庭审节奏、诉权保障等方面,与律师存在一定程度的交流不畅现象。

有的律师说,律师总是希望及时获知整个诉讼信息,从而可以让当事人保持安定、安心的状态。

但有些法院在这方面做得不够,导致律师有时候很被动。

法官律师良性互动调研报告

法官律师良性互动调研报告

法官律师良性互动调研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章论述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大安排部署,明确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错案防止机制;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司法活动的众多关系中,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敏感度极高,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很大,倍受社会关注,屡陷舆论漩涡,易为当事人诟病。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和律师必须实现良性互动,才能增强司法公信力、实现司法公正。

实现良性互动,必须正确认识法官和律师的作用法官和律师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两股正能量,共同担负着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责任。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国家司法权的执掌者,是法律和正义的代言人,其职责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裁判,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官的特殊身份和作用,决定其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依法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律师法》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基本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定位决定了律师的所有执业行为都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制度设计,也是一种法律要求。

在诉讼活动中,律师就要通过会见、阅卷尤其是取证、举证、质证等具体业务活动,找到指控证据的瑕疵,发现程序保障的疏漏,极尽可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证据事实、程序保障、定罪量刑上进行辩护,尽力证明当事人无罪或罪轻、无责或免责,形成一种理性的控辩对抗局面,从而最大可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

我国法律职业良性互动研究

我国法律职业良性互动研究

此外 , 《 山东审判》 2 o 0 8年第 4期发表的“ 法律职业共 同体下法官与律师群体之 良性互动” 一文讨论 的只是 法律职业中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问题 , 与法律职业互动存在较大的差异。《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 科学版) ) ) 2 0 1 4年第 2 期发表的“ 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 一文 , 在“ 四、 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 的构建 ” 中, 作者提出了“ ( 三) 推进各个法律职业之间的 良性互动” 的建议 , 包括各法律人才应当做到彼此之 间的职 业尊重 , 以及法官 、 检察官应从优秀的律师中选任等 , 虽然对法律职业互动有所触及 , 但仅限于具体的建议而
1 0 B F X 0 2 1 ) ; “ 2 0 1 1 ” 国 家 司 法 文 明协 同创 新 中 心 资 助 项 目。
l 2 9
合, 提高法官整体素质 。最高人 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试行从高级律师 、 法学教授 、 研究员和其他社会高层 次法律人才 中公开招考法官人选 。 ”最高人民法院于 1 9 9 9年 1 0月发布的《 人 民法 院五年改革纲要》 明确要


法律 职 业互 动的概 念 与类 型
( 一) 法律 职业 互动 的概 念界 定
“ 法律职业互动” 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词 , 也是至今 尚无确定含义 的一个新概念 。经 网上搜索 , 仅在 《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 0 1 3 年第 2 期发表的“ 法律职业互动: 现状 、 困境与出路——以法官、 检
已, 并 无进 一步 的理 论探 讨 。
经仔细查阅 , 我 国在法律法规 以及执政党和最高 司法机关 的相关文件 中, 从未使用过法律职业互动的概
念, 但 已开 始确 立 与法律 职业 互动 有关 的制 度 或提 出 了实 行 法律 职业 互 动 的相 关 政 策 , 并进 行 了相 应 的实 践 。例如 , 《 律 师法 》 第l 2条规 定 , 高等 院校 、 科 研 机构 中从 事 法学 教 育 、 研 究 工作 的人 员 , 符合 本 法 规 定 条 件 的, 经所 在单 位 同意 , 可 以 申请兼 职 律师 执业 。最 高人 民法 院 于 1 9 9 9年 发 布 的《 关 于 贯彻 中共 中央 ( 关 于 进一 步加 强政 法干 部 队伍建设 的 决定 > 建设 一支 高 素 质 法官 队伍 的 若 干意 见 》 的通 知 要求 , “ 逐 步推 行 面 向 社会 招考 初任 审判 员 、 助 理 审判员 制度 。通 过这 一制 度 的推行 , 实 现社 会优 秀法 律人 才 与法 院人才 的优 化组

律师与法官的职业关系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律师与法官的职业关系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律师与法官的职业关系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司法是国家权力机关运行的重要方面,律师和法官作为司法系统中两个不可或缺的职业,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与此同时,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关系也备受关注。

本研究旨在对律师和法官的职业关系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两个职业之间的互动和互动的影响,这对于完善司法制度建设具有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的和研究问题
本研究的目的是探究律师与法官的职业关系问题,并深入分析不同因素对两个职业之间的互动产生的影响。

具体研究问题包括:
1.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到底是什么?
2.法院如何评估律师的行为和诉讼风格?
3.律师和法官是否应该建立互信机制?
4.律师应如何处理与法官之间的冲突?
5.律师和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是否应该采取合作或竞争方式?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问卷调查等方法来进行实证分析。

首先,通过收集相关的学术文献、政策法规以及律师协会的自律规范等材料,形成理论框架。

其次,通过问卷调查来获得律师、法官及其他参与司法审判的相关人员的看法和意见,以更全面准确的反映其实际情况。

四、研究内容和进展安排
本研究将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将说明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历史关系背景、发展趋势及现状;
第二部分将分析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互动问题以及其产生的影响;
第三部分将提出完善律师和法官职业关系的建议。

本研究拟于半年内完成,并在期间进行深入的讨论和交流。

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在《关于保障律师依法履职的若干意见》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杨玉芙尊敬的张勇副院长、魏东副局长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今天,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司法局在这里共同举行《关于保障律师依法履职的若干意见》会签仪式。

首先,我代表天津市律师协会,代表天津市全体执业律师,对于多年来关心、支持律师工作的各位领导、各位法官、各位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多年来,天津市高院、天津市司法局的领导,非常关心和支持天津律师事业的发展,非常注重律师执业权利的维护工作。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市高院多次深入市律师协会进行调研、座谈,与广大律师进行交流、共同探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各项问题。

今天市高院与市司法共同签署的《关于保障律师依法履职的若干意见》是进一步贯彻中央有关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充分研究,征求律师意见,多次修改的基础上完成的,其制定着眼于律师工作实际,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了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对维护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平、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律师执业权益需要良好的司法环境,《意见》以推动法官与律师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在司法活动中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为目标,尊重律师接受委托代理的辩护权利,贯彻立案登记制,规定了对律师阅卷权、知情权、调查取证权和人身安全等权利的保障措施;规定了律师免安检,建立更衣室,信息化平台建设等方便律师参与诉讼的具体举措;规定了联席会议制度、业务交流机制、相互监督机制等,建立了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工作机制。

《意见》充分体现了近期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也是深入贯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最新政策措施,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和吸纳了律师协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制度设计与时俱进,办法措施有力到位,权利保障实实在在,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贯穿到了律师执业活动中的各个环节。

海南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doc

海南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doc

海南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法官协会、海南省律师协会四家单位20日联合会签《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若干意见》。

这是海南省高院与省司法厅共同致力创新司法管理的重要举措,亦是省法官协会与省律协共同努力,构建畅通、有效沟通渠道的突出成果。

据了解,2009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路径辨析》调研课题,如何整合司法资源,推进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是该项调研的重要内容。

此《意见》的出台是调研成果转化实际生产力、管理力的成功典范,实现了诉讼领域的创新管理,在法官协会与律协建立沟通联络的长效机制,及时会商研究、推动解决诉讼管理中的共同问题。

《意见》包含16个条文,涉及建立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与实施监督评价机制,确定培训与学术交流内容及方式,通报律师执业情况等多项重要内容,使得法官与律师的正常交流由天堑变通途。

《意见》进一步规范了法官、律师行业的执业行为,强调省高院、省司法厅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通过案件廉政监督卡、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卡等制度,对法官的审判、执行工作和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并建立定期情况通报制度,相互及时通报法官、律师执业变动信息、投诉及查处情况,指导、监督法官协会与律师学会开展正常的业务交流。

《意见》整合海南司法资源、明确法官应当重视律师作用,努力促进和谐司法;法官协会、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进行学术研讨和业务培训,但法官不得参加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名义组织
的研讨、座谈等活动。

正确处理好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大调研大讨论心得体会)

正确处理好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大调研大讨论心得体会)

正确处理好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大调研大讨论心得体会县人民法院刑庭党支部法官与律师都是从事法律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在当代司法实践工作中,双方都各自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官与律师的工作角度及性质各不相同。

法官居中裁判,需要充分听取原、被告双方的意见,不带有倾向性,要做到公正、公平。

律师作为一方的代理人参与诉讼,其充分运用法律,维持一方的利益,也是其工作的特色所在。

律师在维护其所代理的当事人利益的同时,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起着一个桥梁的沟通作用。

特别是当法官对一方当事人解释对他不利的法律条文时,他总要打上一个是问号,甚至怀疑是不是对方当事人给了法官什么好处。

当他自己请来对律师向他解释对他不利的法律条文时,他可能会理解成那是对他的一种保护。

律师配合法官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常会收到意想不到的圆满效果。

法官与律师是一种职业的相互关系,只有在法官和律师之间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才能实现良性互动。

就法官而言,需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需要制度的约束,需要监督机制的保障。

没有强有力的思想教育,人们的注意力往往就会限于物质追求,失去精神动力和战斗意志,也就不可能圆满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审判任务。

思想政治教育是法官队伍建设的根本,必须放在首要位置并贯穿于反腐倡廉和正确处理与律师关系的全过程。

通过学习教育,使法官们经常加强自身修养,做到自重、自醒、自警、自励,时刻保持对与律师关系不正之风的警觉和抵制,绝不能因与律师的不正当关系毁掉自己的形象。

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优良品行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对处理与律师关系的意义十分重大。

法官必须认真抓好自身的职业道德教育,精心构筑法官的思想道德防线,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自觉诚实地当好人民的公仆,把“让人民满意”作为法官工作的价值取向。

制度建设是一项治本之道,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杜绝违法现象的发生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构建多元交流机制,提升民意沟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构建司法与民意良性互动机制的调研报告

构建多元交流机制,提升民意沟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构建司法与民意良性互动机制的调研报告

构建多元交流机制,提升民意沟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构建司法与民意良性互动机制的调研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2.02•【分类】司法调研正文构建多元交流机制提升民意沟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构建司法与民意良性互动机制的调研报告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公民法治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的意识普遍提高。

司法机关在面对纷繁复杂的民意诉求时,如何通过自身努力与社会民意达成有效的信息交换,并据此作出科学、合理的司法决策,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已成为司法机关在进行自身建设时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为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展开调研,以提高司法机关的“制度供给”能力为中心,着眼于提升司法机关的民意沟通和回应能力,最终构建起一套司法与民意良性互动的机制,着眼于长远,打造颠扑不破的司法公信力。

一、司法与民意的互动现状1.领域考察。

频发区域:热点案件的讨论、便民举措等推行、普法宣传、司法廉政、队伍建设等。

热点案件讨论体现社会对法院审判权运用的监督。

主要案件类型:涉公权力运用、涉社会公德、基本人权类、民生等。

频发时域:49.5%集中于审理期,审前期、审结期分别为35.3%及15.2%。

对于司法廉洁等管理举措,主要集中于制度形成后的评价,发生于制度形成前的意见征求阶段仅占38%,制度实施过程中仅占18%。

这体现出公众意见在制度形成和实施过程中并未被充分重视。

2.动作分解。

民意形成。

以社会公众为调查对象,前三位原因为:社会矛盾多发、维权意识提升和网络等表达渠道增多。

以法院干警为调查对象,社会矛盾多发、法治观念普及和司法廉洁问题排前三。

关于民意形成的理性程度,52.9%的社会公众表示信息来源于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62.8%的社会公众表示对自己获取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并不十分自信,69.8%的社会公众表示曾经会因媒体报道信息的增加而改变自己的看法。

律师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律师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律师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律师在法律服务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

作为法律服务领域中的重要职业,律师在解决纠纷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

而律师调解工作作为律师服务的一种方式,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就对律师调解工作进行了调研,以此来了解律师调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调研发现,律师调解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为当事人提供调解服务,另一方面是为法院提供调解服务。

从为当事人提供调解服务的情况来看,律师调解主要用于民事纠纷的调解。

律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帮助当事人快速、经济地解决矛盾纠纷。

从为法院提供调解服务的情况来看,律师调解主要用于涉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中的调解。

律师作为中立人,发挥中介作用,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然而,律师调解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律师调解的权威性存在问题。

由于律师在调解过程中并不具有法院的权威性,因此当事人往往不太相信律师的调解结果。

其次,律师调解的效率并不高。

律师在进行调解过程中,可能需要反复沟通,甚至需要多次协商才能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影响调解的效率。

此外,律师在调解过程中也存在收费问题,收费标准不一,给当事人带来了经济负担。

综上所述,律师调解作为一种律师服务方式,具有可行性和可靠性。

但是,它也存在权威性、效率和收费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发挥律师调解的作用,需要加强律师调解队伍建设,完善律师调解制度和规范,提高律师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共促社会矛盾化解共保司法公正廉洁———广东高院就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的调研报告

共促社会矛盾化解共保司法公正廉洁———广东高院就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的调研报告

共促社会矛盾化解共保司法公正廉洁———广东高院就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的调研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4.29•【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共促社会矛盾化解共保司法公正廉洁———广东高院就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的调研报告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是指双方在诉讼和业外活动中建立起来的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共促矛盾化解、共保司法廉洁的法律关系和工作关系。

它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当前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必须破解的难题。

法官与律师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的践行者,同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如何构建两者之间良性互动的法律关系和工作关系,是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确保公正廉洁司法的重要基础,也是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

为此,广东高院与广东司法厅联合成立专门调研小组,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调研,形成了翔实的调研报告。

调查:当前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基本情况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广东省共有157家法院,1515家律师事务所,法官10180人,执业律师18148人,法官与执业律师的比例为1: 1.78。

在“如何看待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与“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变化” 的调查问卷中,显示大多数法官和律师对建立两者的良性互动关系持积极态度。

(见图一、二)◎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依法保障和支持律师执业1.加强便民利民建设,方便律师参与诉讼。

一是开展立案、信访“文明窗口”建设。

各级法院按照《关于全省法院创建立案信访两个“文明窗口”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为参与诉讼的群众、律师提供立案、收费、排期、送达一体化的“一站式”服务,配备电子触摸查询系统、排期开庭电子显示系统和相关文书式样,提供收转资料、影印、传真等便利服务。

二是简化律师安检程序。

如深圳中院,律师只需出示律师证、出庭通知书即可进入法院。

三是多数法院设立了律师阅卷室,为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案卷材料提供方便。

政法委调研律师报告材料

政法委调研律师报告材料

政法委调研律师报告材料政法委调研律师报告材料尊敬的报告领导:根据您的指示,我们的律师团队对当前律师行业的发展现状进行了调研。

以下是我们的调研报告。

一、行业概况目前,律师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截至2021年底,全国律师事务所已达到4000多家,注册律师人数超过20万,律师职业发展前景广阔。

二、优势与困境1. 优势律师行业的存在对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推进法制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能够为当事人提供独立、公正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维护公平正义。

此外,律师行业是取得法外解决争端的关键力量。

律师通过辩护、调解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保障,有效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 困境然而,当前律师行业还存在一些困境。

首先是市场竞争激烈,律师事务所间的竞争加剧,导致一些律师无法获得稳定收入。

其次是律师人数过多,导致市场供需不平衡,一些律师难以找到稳定的工作机会。

再者,一些地方对于律师行业的约束过多,制定的法规政策对律师发展不利。

三、问题与建议1. 问题当前律师行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服务规范化程度不高。

律师行业应推进法律服务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职业道德准则和法律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加强律师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培训。

其次,一些律师事务所规模小,律师收入缺乏保障。

应通过政策与金融手段,支持律师事务所的发展,鼓励律师事务所合作,提升收入水平,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和职业获得感。

再者,部分地方政府对律师行业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

应该加大政府对律师行业的扶持力度,制定出台更加有利于律师发展的政策措施。

2. 建议面对当前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加强律师教育培训,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政府应加大对律师职业教育培训的投入,完善律师继续教育机制,鼓励律师事务所提供职业培训资源和机会。

其次,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律师行业的规范化建设。

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和监督,排查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律师进行惩戒,并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管,确保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律师与法官良性互动关系的建立与完善

律师与法官良性互动关系的建立与完善

律师与法官良性互动关系的建立与完善作者:张飞来源:《克拉玛依学刊》2015年第06期摘要:法治梦是“中国梦”的核心组成。

法治中国的建设,离不开法治工作队伍的协同合作,离不开律师与法官的携手共进。

以审辩关系为主线,以法治工作队伍良性互动关系建构过程中出现的死磕现象为例,通过对具体问题的阐述与应对,意图对律师与法官良性互动关系的实现提供现实可操作的建议性策略,以构建彼此共同认同的法治工作队伍,团结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力量,为构建法治社会,实现法治“中国梦”而服务。

关键词:死磕;法治中国;法官;律师;良性互动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65-1285/c.2015.06.13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精密的顶层设计。

公平公正成为法治的生命线,其中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为保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决定》提出了诸多司法改革措施,其中尤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当属焦点之一。

“以审判为中心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严格司法的应有之义。

”而以审判为中心并非仅意味着审判功能的凸显,亦强调法治工作队伍的通力协作,“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在价值便是通过其内部个体之间的协同合作最终实现法治精神下的社会秩序和正义。

”[1]25但自李庄案以来①,死磕派律师吹皱了法治工作队伍的池水。

随着近年来不断衍生的律师死磕案件,宛如沸沸扬扬的律师法官苦情剧,情节跌宕起伏,结局峰会路转,激起实务界与理论界关于死磕到底是“磕出法治中国还是磕坏中国法治”的激烈争论。

死磕现象带来了律师与公检法等部门之间剑拔弩张的紧张状态。

何为死磕现象?其是如何产生的?死磕现象究竟给法治中国建设带来怎样的影响?它们是法治进步的积极力量还是相反?本文拟对死磕现象的产生、发展及其背后缘由进行梳理归纳与审视,充实死磕现象的学理分析,立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出发点,探寻律师与法官良性互动关系建立与完善的应对之策,以期构建和谐有序的法治工作队伍。

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及其实现途径

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及其实现途径

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及其实现途径法官与律师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的践行者,同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如何构建两者之间良性互动的法律关系和工作关系,是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确保公正廉洁司法的重要基础,也是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我省法官与律师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的基本情况近年来,各地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注重加强沟通协调,不断完善工作交流机制,法官与律师各司其职,保持良好的法律关系和工作关系,共同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

基本情况如下:(一)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依法保障和支持律师执业全省法院通过创建立案信访两个文明窗口、加强审判公开、规范庭审、开展便民建设等,对律师参加诉讼给予了较好的支持。

1.加强便民利民建设,方便律师参与诉讼。

一是开展立案、信访“文明窗口”建设。

二是简化律师安检程序。

如深圳中院只要律师出示律师证、出庭通知书进行登记即可进入法院,对律师的人身、手提电脑、提包等免于检查。

三是多数法院设立了专门的律师阅卷室,配置复印机等设备,为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案卷材料提供方便。

珠海中院等法院还设立专门的法官接待室,用于接待律师和当事人,设立律师休息室和更衣室,注重对律师的职业尊重和人文关怀。

2.加强审判公开,保障律师的知情权。

各级法院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审判公开,推进“阳光审判”。

一是抓好审前程序的公开。

包括做好立案指导工作、告知诉讼权利和诉讼风险、全面完成审前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庭前证据交换。

二是庭审和调解过程公开。

包括开庭公开、质证公开、辩论公开、认证公开、落实旁听制度等。

三是逐步扩大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

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和判后答疑制度。

广州海事法院还在裁判文书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大大提高了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一些法院还建立了互联网案件查询机制、延长审限告知制度等。

3.重视倾听诉求,保障律师的辩护权。

从邹碧华现象谈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的构建

从邹碧华现象谈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的构建

同体的建立 , 特 别是法 官与律师 良性互动关系 的构建有着直接 的 关系 , 他用 自己的追求与付 出凝聚起 了法律职业 的最大共识 , 完 美诠释 了法律职业共 同体的深刻含义, 赢得 了法律人及更多非法 律人的一致支持与认可 。正如 《 民主 与法制 》杂志 总编辑刘桂 明 所说 :“ 这是邹碧华作为一名法官对建构 ‘ 法律职业共 同体 ’所 付 出的努力与回报 。 ” 法律职业共 同体是指 以法官、检察官、律 师、法学家 为核心 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 的特殊 的社会群体 。 他们拥有共 同的法学 教育背景 ,基于共 同的事业追求 ,相同的职业思维,共 通的专业 语境和 统一 的知识体系 。在法 律职业共 同体 中,法官与律师是被 社会广泛认知 的两个群体 。 他们都具有作为法律职 业共 同体所包 涵 的特征 ,但又有很大的区别:法官通过在具体案件中行使司法 权 ( 主要是审判权 ), 使僵硬 的法律在鲜 活的社会生活 中得 以落 实, 平衡和保 障公 民的合法权利 ;律 师通 过接受 当事人委托 ,承 办具体 案件 , 发挥 限制法官司法权滥用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的双重作用。 法官和律师是两个不可分割的群体 ,虽然他们角色不同、分 工不同,但是他们相互配 合、共 同参与 ,以保证司法审判程序的 完成、完整 和完 美。他们有共 同的价值取 向和价值追求 ,在法治 的旗帜下 , 一起促进社会 的公平正义和稳定和谐 , 在相互配合和
从邹碧华现 象谈 法官与律师 良性互动 关 系的构建
陈 培挺 பைடு நூலகம்
( 温州市龙 湾区人 民法院 “ 世 间 已无 九步法 ,法官当如邹碧华”… …邹碧华 的突然离 世 ,震 动 了法 律 界 乃 至 整 个 社 会 ,人 们 在 心 底 里 深 深 地 怀 念 他 、 留恋他 。他 以一个法官的身份赢得了整个法律圈的尊敬 ,引发 了 全 社会 的普 遍共 鸣,这被 人们称之 为 “ 邹碧华现象 ” 。 邹碧华的逝 去为什么能够 引起整个法律职业共 同体 , 特别是 律 师界 的强烈追思和共 鸣 ?这跟邹 碧华 同志致 力于法律职 业共 浙江省 温 州市 3 2 5 0 0 0 ) 重 、相互学 习的 良性互动关系 。这种全新 的定位 ,为实现两者关 系 的新 常 态 ,提 供 了新 的视 角 ,也 提 出 了新 的要 求 。鉴 于 法 官 在 构建法 官与律师 良好互动关系 中的主 导地位 , 全体法官应 当把建 立与律师 的 良性关系作 为 自己的使命 ,在实际工作中 , 积极 向邹 碧华 同志学 习,努力做 到以下 几点: 构建法 官与律师 的 良性互动关 系, 需要每一个法官都像邹碧 华 那 样 不 断提 升 人 格 魅 力 ,恪 守 司 法 良知 。 对 审判 的信 赖 是 审 判 权 威 性 的基 础 ,与对 法 官人 格 的信 赖 和 敬 意 密 切 相 关 为 此 ,法 官应 当具备包容 、超越 、谦和、关怀等基本素质 ,应 当具有清醒 的职 业 认 知和 高 尚 的职 业 操 守 。 在 邹 碧 华 同志 亮 点纷 呈 的职 业 生 涯 中 ,无 论 是 作 为 一 名 普 通 法 官 ,还 是 庭 长 、院长 ,他 始 终 心 怀 崇高职 业理想,恪守职业道德和司法 良知 ,以法治中国建设为 己 任 ,坚持司法为 民公正司法 ,以实际行动赢得社会对 司法的尊重 和人民群众 对法 治的信仰 。 全体法官要积极 向邹碧华学 习,在理 想信念的激励下 ,坚守法治信 仰,钟 爱司法事业 ,把法治精神融 汇到血液中去 ,转化成 自己的心性习惯 。在履行职责时 ,要有公 正理念和 良知,坚持法官职业操 守,恪守职业 良知,始终做到公 正司法、为民司法 , 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 要严 以修 身、 严 以用权、严于律 己,把党纪 国法 内化 于心 、外化于行 , . 知行合 ;把群众 的冷暖 困惑放在心 中, 践行在具体 岗位职 责的履行 中。 构建法官与律师 的良性互动关系 , 需要每一个法官都像邹碧 华那样 常修 学术之道, 不断提升业务水平 。法律作 为~ 门学科有 其专业性和技术性 ,需要 不断的修 炼学习,才 能养成深 厚的知识 储备和专业素养 。 法 官只 有具 有高超 的业 务水平,才 能以其人格 魅力感染诉讼 当事人 , 提 升司法认 同度 ,为案件顺利审判和服判 息诉奠定基础 。邹碧华是一位 博学多才的专家型法官 , 有着渊 博 的法律 知识和丰 富的审判 实践经验 。他 不仅潜心研 究法学理论, 主编 、撰 写了 《 公司法疑难 问题解 析》等十多部著作 ,而且注 重 在 司法 实践 中发现 问题 ,总结解决 问题 的方法 ,写 出如 《 要件 审 判 九步法 》 、《 群众工作接待规 范场 景设 计 6 5例 》等多部论著。 作为法 官就要像 邹碧华那 样,勤奋 好学、追 求卓越、与时俱进 , 不 断学 习法律知识 ,不断进行法律实践锤炼 , 努力提升 自己的法 律 素养 。同时,要博 学兼 收,广泛涉猎 政治、经济等相关知识 , 特 别是注重学习一些心理学基 本技 巧, 不 断提 高妥 善处理纷繁复 杂的社会矛盾纠纷、维护 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和水平 。 构建法 官与律师 的 良性互动关系, 需要每 一个 法官都像邹碧 华那样确立法律共同体的理念,以尊重律师为 己任 。社会公众特 别是当事人对法官的认识,很大程度上通过律师获得 ,律师对法 官的评价,直接影响当事人对 法官的评价。因此 ,律师对法官形 象的维护 起着不可 取代 的作用 。邹碧华在 长宁法 院担任 院长期 间,积极致力于推进 “ 法律共同体 ”建设 ,尊重保障律师权益 。 他主持制定的 《 法官尊重律师十 条意 见》 ,赢得 了律师界的广泛 赞誉;到上海 高院任 副院长 以后 ,他主导推动建立律师诉讼服务 平台 ,并在该平 台研 发阶段 ,要求研发人员主动 向上海各大律所 征询需求意见 , 从而让律师通过这一平 台可 以正 当而顺畅地参与 诉讼活动 ,他这一举 措和行为深受广大律师们的好评 。 全体法 官 都应 当像邹碧华那样 , 充分意识律师职业在法治社会 中的极端重 要性 ,在诉讼活动 中尊重律师 的人格 ,尊重律师 的职业权利 ,尊 重律师 的劳动成果 ,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和代理意见 , 认 真分析 律师所提供 的各种证据和材料 , 仔细参考律师提 出的法律 适用意 见 ,为他们行使职责提供切切实 实的职务便利 。 “ 法 官当如邹碧华 ” ,让我们 以邹碧华为榜样 ,切 实肩 负起 构建法官和律师之间 良性互动关系的重要职责 , 为法律职 业共 同 体的建设, 搭建起更多的纽带和桥梁, 积极营造 良好 的审判 生态, 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努力 。

深化职业共同体建设实现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

深化职业共同体建设实现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

深化职业共同体建设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互动关系所谓共同体,是指社会中存在的、基于主观上和客观上的共同特征而组成的各种层次的团体、组织,共同体的情感认同是共同体成员内在强大的行为动机。

基于此,我认为:法官与律师拥有法律职业者共同的职业尊荣,休戚相关、荣辱与共,要深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就必须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互动关系。

一、构建新型互动关系的必要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专章论述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同时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大安排部署,明确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错案防止机制;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实践中,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秩序的载体和法律价值的卫士,是推动法治社会不断进步的合力。

近年来,律师对司法活动的影响越来越大,突出表现为“四个增加”:一是对司法的参与度增加;二是对司法的参与面增加;三是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增加;四是律师与法官交往的消极因素增加。

为有效应对新形势的变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必须处理好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

此时在法官与律师之间构建新型互动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其目的就在于更好的建设新型法律职业共同体,相互借力给力,共同维护好司法公信力,实现让老百姓看得见、感受得到的司法公正。

二、实现新型互动关系的途径共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实现新型互动关系,必须要着眼于以下几个关键点,一一予以确认和解决。

1、强化平等互尊的交流载体。

分属体制内外的现实会给法官群体带来心理上的优越感,而职业收入的差距让部分律师对法官还存有“歧视”心理。

惯性思维对于建立“平等”关系构成阻力,而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需要的是平等的、能够切实承担起相应职责的组织体。

由于各自群体所属的法官协会和律师协会是平等的民间自治组织,因此通过二者民间自治组织之间的交往,相对没有司法权和行政权互相交织牵绊之嫌,职能权属均为权益保障,相对单一纯粹,因此最适宜作为双方的沟通桥梁,在下一步工作中,完全可以加以开放和利用。

刑事审判中民意与司法的良性互动.docx

刑事审判中民意与司法的良性互动.docx

刑事审判中民意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一、问题的提出:民意过度介入影响司法公正(一)民意影响司法现状只要民意有所表达,司法被影响的可能性就会存在。

民意如果在司法面前总是保持沉默,可能催生司法腐败;民意在司法面前的合理、适当表达,会增强其对司法的监督力度,从而促进司法公正;而民意一旦冲动、盲目、过度地介入司法,则司法独立性必被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必受破坏。

1.民意影响司法的案例逐渐增多过去的十几年间,经统计不难发现,司法因民意渗入过度而受干扰的案例众多。

一些案件随着民意的助推引起了轩然大波。

而过度的民意表达无一例外地影响了这些案件的司法独立。

以刘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为例,极大的民愤使得本已两审终审的死缓判决,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理性地看待该案,被告罪不至死,只是在强大民愤的肆意喧嚣下,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受到影响,从而影响了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在民愤巨大的冲击波下,刑事案件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受到严峻挑战,而最终实质危及的是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由这些刑事个案不难看出,民意影响司法的案件数量之多、范围之广、程度之深,司法始料未及。

2.民意影响司法的形态分析民意对司法的影响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呈现多样形态。

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中,由于交通、信息、资讯等条件的限制,民意大多只对一个相对封闭、独立、狭小的区域造成影响。

而受此种情况影响的司法,相对来说在审判中受到的民意压力较小,审判的独立性较大。

而伴随着互联网、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媒体、资讯的成长壮大等因素,民意作用的手段、形式、后果等渐趋复杂、多元。

民众采用上访、群体聚集、网络评论与攻击等多样方式宣泄民意。

此种情况下的司法,由于受到不同区域,不同社会阶层的民意影响,其在审判过程中要承受巨大的民意压力。

在压力的重负下,司法独立性非常容易被“压断”。

在民意影响司法的整个过程逐渐呈现一个相对固定的模式,即个别重大案件借助某一个导火索,通过媒体广泛传播,形成一股强有力的社会舆论,社会舆论的聚焦,引发一些机构或上级领导的注意,在司法程序启动之前,上级行政或司法力量介入,使案件“先定后审”,以此干预正常的司法活动。

律师调解试点工作调研报告

律师调解试点工作调研报告

律师调解试点工作调研报告
为了推进司法改革,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部门的关于推广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要求,本次调研将关注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践情况,深入了解律师调解的优势和不足,探究其未来发展方向。

二、调研方法
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深度访谈和案例分析等方法。

三、调研结果
1.律师调解能够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在适当情况下,能够避免民事诉讼,减轻法院工作负担。

2.律师调解可实现协商、调和、和解的目的,强调双方自愿协商、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尊严和权益。

3.律师调解涉及律师、当事人、法院等多个方面,需要各方充分配合和协调,律师调解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调解能力。

4.在实践中,律师调解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调解协议的强制性、调解结果的公正性、调解程序的规范性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五、建议
1.加强律师调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调解能力。

2.建立完善的调解机制和制度,规范调解程序,并加强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度。

3.强化律师调解与法院审判的衔接,让律师调解与民事诉讼制度相互配合、融合发展。

4.进一步普及律师调解的理念和方法,让更多的当事人了解和接受律师调解的方式,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六、结论
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践表明,律师调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传统诉讼方式的缺陷,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质量。

但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调解机制和制度,加强律师调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使其在实践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工作总结:构建健康良性互动检律关系

工作总结:构建健康良性互动检律关系

工作总结:构建健康良性互动检律关系201X年以来,XX检察院共安排律师阅卷1837次,接受律师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申请123次,依法提供案件信息查询7675次。

一、转变司法行为,积极适应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新要求一是出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意见。

制定XX检察院《深化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若干意见》并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由案管处指派专人负责律师接待工作,详细规定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至职务犯罪侦查、民行检察、监所检察等各项检察活动中,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等各项执业权利的落实和保障,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贯穿检察活动全流程。

二是提升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合力。

与法院、公安分局、安全局、司法局会签《关于建立XX律师工作联系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每年召开“XX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听取全区律师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律师工作中的普遍性问题,通过专题研讨、学术沙龙、联合培训等多样化模式共同推进本区法治化建设,以电子身份认证、网上办事平台等方式便捷律师参与诉讼互动,深化律师行业与政法机关的沟通交流,提升政法部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合力。

三是营造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氛围。

XX检察院认真学习高检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和“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文件精神,特别是对涉及诉讼环节、保障措施、执行要求的内容,开展深入细致的研究,强化对律师的职业认同,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形成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良好氛围;组织召开一线办案部门负责人专题座谈会,充分听取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不规范司法行为的意见建议。

二、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律师权利保障贯穿检察工作全流程一是优化律师接待工作流程。

将律师阅卷、提出意见、提交材料等业务归口管理,统一登记分流,根据工作实际需求设计制作便于统计和登记的台账簿,并针对XX检察院案多、接待量大的现状,合理调配每日律师预约阅卷的总量,尽量避免律师集中阅卷长时间等待的情形发生;全方位为阅卷律师提供便利,如及时安排外地来沪律师阅卷,遇有孕妇阅卷的,工作人员直接将卷宗搬至阅卷室供其查阅;预约阅卷者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不同案件的,与承办人沟通联系尽量安排同一时间段。

湖北建立法官和律师新型健康良性互动关系.doc

湖北建立法官和律师新型健康良性互动关系.doc

湖北建立法官和律师新型健康良性互动关

理解尊重沟通交流
湖北建立法官律师新型健康关系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司法厅就构建法官和律师新型健康良性互动关系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对下一步如何建立好法官和律师新型健康良性互动关系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

湖北高院要求,法官与律师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当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监督、相互协作,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建立良性互动关系。

法官与律师在理念上要相互认同,要有共同的法律信仰,法官要尊重、维护、保障律师的职业权利;履职上要依法,依法是构建法官和律师之间新型健康良性互动关系的前提;工作上要相互沟通,加强交流,求同存异;行为上要规范,法官和律师要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尤其是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更要德高望重;领导上要强化。

法院要保障这次会议讨论的实施意见在全省三级法院得到有效实施,并严肃查处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

湖北省司法厅强调,一是要充分认识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重要性。

规范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是法律实施,保障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是加强法治专业队伍建设的明确要求。

二是努力构建律师与法官新型健康关系的新常态。

要做到三个坚持,坚持自省自觉,保持正常交往;坚持理解尊重,维护法庭秩序;坚持沟通交流,增进共识共鸣。

三是切实加强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关系的组织领导。

作为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完善沟通协调机制,要改善律师的职业环境,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责任编辑:wine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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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律师良性互动调研报告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章论述
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大安排部署,明确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检察权;健全错案防止机制;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发挥律
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让人民群众在
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司法活动的众多关系中,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敏感度极高,
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很大,倍受社会关注,屡陷舆论漩涡,易为当事
人诟病。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和律师必须实现良性互动,才
能增强司法公信力、实现司法公正。

实现良性互动,必须正确认识法官和律师的作用
法官和律师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两股正能量,共同担负着保障
法律正确实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责任。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国家司法权的执掌者,是法律和正义的代言人,其职责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依法裁判,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

法官的特殊身份和作用,决定其在履行职责时,必
须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依法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
响。

《律师法》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基本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责任的材料和
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定位决定了律师
的所有执业行为都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制度设计,也是一种法律要求。

在诉讼活动中,律师就要通过会见、阅卷
尤其是取证、举证、质证等具体业务活动,找到指控证据的瑕疵,
发现程序保障的疏漏,极尽可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证据事实、程序保障、定罪量刑上进行辩护,尽力证明当事人无罪或罪轻、无责或免责,形成一种理性的控辩对抗局面,从而最大可能地维护
其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

故此,律师不是一个独立
的群体,他的背后是当事人及其家庭和亲友,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其
实质是国家机关和律师背后的人民群众的关系。

实现良性互动,必须有效规范法官和律师的关系
法官和律师的特殊职业身份,决定了两者之间更加严格的相互关系,必须既要协作,又要保持“距离”;既不能成为老死不相往来
的“冤家对头”,也不能成为水乳交融的“亲密朋友”。

不规范的
法官律师关系,影响司法公信力,损害法官律师职业形象,危害司
法公正。

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涉及多个方面,总体要求是不得超越正常
的职务交往关系,不得把情感关系带入具体案件处理,杜绝相互之
间的不正当交易,探索和倡导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法官律师
素质的正常交往形式。

因此,必须采取综合治理、多管齐下的措施,做到约束与引导结合、自律与他律并重、监督与惩罚并举,关死
“后门”,敞开“前门”,建立一种理性适当、不存偏见、自律互
重的良性互关系。

近年来,xxxx县在规范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创新,在全省率先建立了法官律师阳光沟通平台,为促进法官律师工
作沟通协调、维护司法公正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20xx年,县中级人
民法院、县司法局联合召开首届法官律师阳光沟通座谈会,与会法
官和律师相互提意见、公开发“牢骚”、共同想办法,进行了热烈
的讨论和坦诚的交流。

会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法官律师工作沟通协调的意见》,对司法实践中的执业规范与保障、工作协调与监督、资源共享和培训互动等问题进行明确规范和引导。

两年来,县法院
研究室和县司法局律公科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开展沟通协调工作,有效规范了法官律师工作行为,改善了法律服务执业环境,共
同维护了司法公正廉洁。

先后举办法律业务知识培训班7期,全县200余名法官、律师参加了学习培训,真正实现了教育培训资源共享。

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413件案件在立案前成功调解,275件案件在庭审中成功调解,诉调对接机制得到全面落实。

严格执行互相通报制度,县法院向县司法局通报法律服务人员违法违
规案件7件,县司法局每年及时向县法院通报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
名单,有效控制了无证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律师办理
有偿案件等行为。

在今年11月召开的第二届座谈会上,双方分别报
告了《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就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实现良性互动,需要法官和律师的共同努力
司法公正是社会各界的强烈愿望,也是法官和律师的共同事业。

规范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实现良性互动,维护司法公正,需要法官
和律师一起行动、共同铸就。

要牢记宗旨,坚守法治。

无论法官还是律师,既要时刻谨记人民
利益为先的宗旨信念,又要时时不忘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信仰,自
觉摆正位置、端正心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恪尽职守,避免角
色错位和混同。

作为法官,理应珍惜自己的岗位,尊重手中的权力,对当事人一视同仁,只认证据,不认人情;只认事实,不认关系;
只认法律,不认金钱;只求公正,不畏权势。

作为律师,必须明确
自己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身份,正确处理好保护当事人
权益和尊重法律的关系,既要千方百计想办法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要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不能为了当事人的不合理利益“死
缠硬磨”、“挑诉架讼”,甚至为了案件胜负不惜代价、不择手
段。

要换位思考,各司其职。

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和律师的法律地位
是相互平等的,没有任何一方当然地占据道德制高点,必须充分履
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尊重对方的角色设定和职能。

法官不能认为自己当然地代表国家正义,对律师心存偏见,见了律师就烦、出了问题就怨,甚至恶意阻挠和打压律师执业;要客观公正地认识和评价律师工作,积极发掘和发挥律师在司法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找痊发挥律师积极力量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作为律师,不能认为自己当然地代表不畏强暴、为民请命,不支持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不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的审判结果,处理问题过于张扬、偏激,藐视、诋毁承办法官,甚至对案件的判决枉加评断。

一个优秀的律师必须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合理表达诉求,通过自己的努力促进法官公正裁判和以理服人,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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