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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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解读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

第一章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概述

一、并购重组的概念

并购重组不是准确的法律概念,只是市场的通常说法,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收购(通常指30%以上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购买、出售资产)、股份回购、合并、分立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结构、利润及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二、并购重组的发展历程

并购重组市场基本数据

2006年以来,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重组案例194宗,交易规模9109亿元;上市公司收购案例259宗,涉及金额1263亿元;近3年重组总交易金额占到了2002年以来总金额的90%以上,收购金额占到了总金额的80%以上。(以上数据截止到2009年底)。除了数量的增长,在重组方式上,产业整合、产业升级等也逐渐成为主流,其中又以国资整合为主。

1992-1996,萌芽状态,从二级市场竞购到法人股协议转让,外资萌动; 1997-2002,快速发展,以协议转让为主,多种方式并存,面临退市的公司大量重组; 2002-2005,规范发展,《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以下简称“105号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实施,出现要约收购,吸收合并,回购流通股,定向发行购买资产,各种创新层出不穷;国有、外资、管理层等成为并购重组市场的主要力量,民营企业“大跃进”、“收缩”;

2005年全流通时代来临后,规范与发展并举的市场化阶段。

三、现阶段并购重组市场新特征

1、创新案例不断涌现,投资价值受到市场高度认可,各市场主体对资本市场的作用高度重

视,对要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进一步形成共识,对通过并购重组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认

识更加深刻。

1) 实施效果的不断显现

2) 脱胎换骨真正重获新生的个案不断涌现

2、资产定价和股价异动成为各方高度关注热点

1) 并购重组的公允定价问题

2) 二级市场股价异动问题

四、并购重组市场面临的新环境

(一) 宏观经济环境——国民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二) 竞争格局——加入WTO以及中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国内竞争已在某些领域演化为

国际竞争。

(三) 证券市场制度性变化——股权分支改革后的全流通新局面。

(四) 法律环境发生新变化——两法修订、《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

的通知》发布、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制定颁布《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新会计准则施行、

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即将出台等。

第二章《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

一、修订理念

(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修订)

, 体现鼓励上市公司收购的立法精神

, 在维护证券市场公平的基础上,提高市场效率,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主的市场化监

, 解决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收购人无实力、不诚信、收购动机不纯;原

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后金蝉脱壳等

, 转变监管方式,简化审核程序,监管部门由过去的事前审批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

与事后监管相结合

, 强化财务顾问对收购人事前把关、事后持续督导的作用

, 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全流通的证券市场新局面:收购方式多样化,换股收购(股份/

股份)、资产收购(资产/股份)

二、修订的重点和亮点

(一) 充分体现《证券法》的立法精神

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调整为由收购人选择的要约收购方式,赋予收购人更多的自主空间,降低了收购成本,强化上市公司外部治理,充分体现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精神。

(二) 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1、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明确界定一致行动人的范围,增强控制权变化的透明度;

2、程序公正:维护市场公平;

3、公平对待股东:持有同种股份的股东得到同等对待;

4、加大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未清欠解保,限制转让股权的要求;

5、强调董事诚信义务:限制不适当的反收购

(三) 转变监管方式;

转变监管方式:证监会从“守门员”到“裁判员”——确立以信息披露为主的市场化监管理念,由事前审批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强化的事后监管相结合

1. 监管部门基于重要性原则对控制权变化进行监管,以5%、20%、30%为限,按照持股

比例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

对30,以前的收购简化审核程序,采取事后监管:

, 5%—20,之间第一大股东变化的,持股人只须编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持股比例在20,,30,之间,持股人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持股变动在30%以上的,采取事前监管,同时要求财务顾问把关。

2. 发现其不符合收购人要求的,证监会可责令其停止收购,限制其表决权的行使,专门委

员会提供咨询意见

3. 收紧豁免条件,减少监管部门审批豁免权力,允许收购人限期限量增持

4. 加大持续监管力度:财务顾问持续督导和派出机构持续监管

(四)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市场化导向;

建立财务顾问“明责、尽责、问责”制度,强化财务顾问对收购人事前把关、事后持续督

导作用,强化财务顾问为投资者服务、为增加并购透明度服务的积极作用,形成市场机

制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有效约束

(五) 丰富收购手段和工具,鼓励市场创新,允许换股收购;

1. 明确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方式获得公司控制权,并可免于履行

要约收购义务,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发行,改善资产质量,优化股权结构

2. 允许收购人以证券作为支付手段收购上市公司(即换股收购),有效解决了上市公司并

购手段不足的问题

(六) 对收购人主体资格予以规范,对特殊收购主体予以规范; 1. 解决收购人无实力、不诚信的问题

2. 对特殊收购主体予以规范:

, 对管理层收购严格监管,强化公司治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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