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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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有释:“专有技术意指具有秘密性质的技术知识和技术经验或其积累,所有这些都是在实用中实现或施用某些技术以单独或联合达到工业生产目的所必要的”。
《资产评估186****1877》教科书有解:“非专利技术又称专有技术、技术秘密,是指未经公开、未申请专利的知识和技巧,主要包括设计资料、技术规范、工艺流程、材料配方、经营诀窍和图纸、数据等技术资料。”
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的区别
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都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知识型资源。两者虽然都以设计资料、技术规范、图纸、数据等技术资料形态存在,但从法律角度讲却是不相同的,其主要区别表现如下:
(1)专有技术具有保密性,而专利技术则是在专利法规定范围内公开的。
(2)专有技术的内容范围广,而专利技术通常只包括3种,即发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其他知识产权还有版权及相关权利、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局设计等。
(3)专利技术有明确的法律保护期限,专有技术没有法律保护期限。
(4)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保护通常按《专利法》、《著作权法》及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文进行,专有技术保护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所以,在签订技术贸易合同时必须有对专有技术保密的条款。
(1)价值功能。专有技术的价值功能主要体现在2个方面:
一是专有技术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可以在技术市场上交易,使专有技术拥有者的劳动得到补偿和实现;
二是专有技术作为一种生产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相互作用,从而提升产品的市场价值,使专有技术拥有者获得超额利润。
(2)服务功能。专有技术作为一种知识资源,可以存在于图纸、资料、磁盘、磁带等载体之中,也可以存在于人的大脑等载体之中,存在于图纸、资料、磁盘、磁带及其他产品载体之中的专有技术可以通过技术市场、商品市场实现价值;存在于人的大脑之中的专有技术,则需要咨询服务使其服务功能得以转换。
(3)共享功能。专有技术作为一种知识资源不仅可以复制,也可以共享。即使一个没有参与过专有技术开发的人,只要掌握了专有技术的使用方法,也照样可以使用,没有必要再去重复专有技术的开发过程。所以,专有技术在商品交易和服务转换中,所有者出售的只是复制品,而不丧失所有权。
(4)再造性。新的知识的产生总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识基础之上的,如果能够在他人已有的知识基础之上进行学习和创新,会省去大量重复性学习和探索的时间和劳动。而人们会在知识共享中,不同的主体拥有知识还会产生碰撞,产生新的知识的火花,带来新知识的产生。所以,专有技术也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而且一个可以再造的开放系统。
尽管企业也能认识到某一项或几项技术十分重要,但却不一定都能分清哪些技术成果和知识积累属于专有技术,自己拥有多少专有技术。因此,要想开发、利用和保护专有技术,首先必须弄清哪些技术成果和知识积累属于专有技术,自己拥有多少专有技术。
影响专有技术价值评估的因素主要有:
(1)专有技术的使用期限。专有技术作为一种知识、技能、技巧虽然自身不会失效,但却会因为技术进步、市场变化等原因使其丧失或减少使用价值。因此,专有技术的使用期限应根据同类技术发展情况、市场需求情况及自身保密情况进行估算。
(2)专有技术的预期获利能力。专有技术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使用价值是专有技术本身应具有的,而专有技术的价值则在于专有技术的使用所能产生的超额获利的能力。因此,专有技术的预期获利能力可以根据专有技术的直接和间接获利能力来推测。
(3)专有技术的市场供求状况。专有技术或专有技术服务的价格也取决于市场供求状况。市场需求越大,其价格越高,反之越低。
(4)专有技术的领先程度和成熟程度。从专有技术自身来说,一项专有技术处于同类技术数一数二的位置,就可以形成垄断价格;一项专有技术成熟程度和可靠程度越高,其成本愈低,获利空间越大。
(5)专有技术的开发成本。任何技术开发和积累都要会出成本,并取得相应的补偿。一般来说,企业对于不作为商品和资产出售的专有技术无须作过细的价值评估,本文之所以列出影响专有技术价值评估的诸因素,目的是为了加强读者
对专有技术价值的认识。
专有技术的保护
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加入WTO和体制改革,造成了资产和人才在更大范围的流动,专有技术作为知识性资源流失的可能性比任何时候都大,专有技术自我保护比任何时候都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理应将其列入议事日程,防止专有技术流失、泄密。
(1)法律性保护,即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制度保护专有技术。对于未申报专利权又具有申请专利的单项技术尽快申请专利;对于受到各种知识产权保护的专有技术,尽快熟悉法律条文,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非专利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依照《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的相关条文;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工程咨询的“技术法规”,形成“技术壁垒”。
(2)体制性保护,就是通过企业体制影响企业组织行为而形成的专有技术保护机制。企业组织从小到大,每一次变迁前后都会形成一个波动阶段,若在此阶段企业组织不能恰如其时的形成引导、授权、协调、合作等机制,就会导致专有技术流失。
(3)过程性保护。专有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动态地存在于企业作业流程的各个环节之中,那一个环节管理不到位都有可能泄密。因此,国际工程公司大都有一个核心竞争力管理经理或专有技术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制度,实行全过程监控,以防止泄密。
(4)契约性保护。人的大脑是专有技术的重要载体,随着人才流动必然会产生
专有技术的流动,如果不制定相应的制度,就很难保护技术秘密、特殊技能流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规定技术保密条款,加强专有技术的自我保护。
(5)升级性保护。在当前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专有技术保护的最积极的方法就是专有技术的升级,使其仿冒者还未制造出产品,该项专有技术已经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专有技术评估的作用:
1)合资时可作价入股。2006年执行的新公司法第27条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可确指知识产权型无形资产:商标权;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
2)吸引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公司不会让自己的钱去打水漂,他们对项目的筛选极其慎重,对技术项目的科技含量、新颖性、成长性、成熟性、风险性等都很关注,然而他们更关注的是技术项目的市场获利能力。一个处于初试、中试时期的项目如果没有风险投资的注入,往往会前功尽弃。但如果拿着权威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对其技术无形资产出具的评估报告去找投资机构,一定会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质押贷款。《担保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可以出资质押贷款。产权人及银行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认同是否统一,这就需要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评估客观的公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