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山丽信息安全有限公司因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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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上海山丽信息安全有限公司因软件

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2005)沪一中民五(知)终第字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山丽信息安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延安东路700号港泰广场1702-1703室。

法定代表人周军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涛,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玉帛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498号浦东软件园11305座。

法定代表人王玉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皆平,男。

上诉人上海山丽信息安全有限公司因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5)浦民三(知)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5年9月26日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山丽信息安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涛,被上诉人上海玉帛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玉学及委托代理人顾皆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4年1月14日,山丽公司与案外人木隆木业(上海)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沃达王木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达王公司”)]签订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沃达王公司委托山丽公司开发用于销存软件系统的计算机信息化系统软件。该系统分为五个子系统,包括销售子系统、仓储配送子系统、施工队伍管理子系统、远程操作子系统、报表分析子系统,软件交付时间为2004年7月29日。软件开发分为三个里程碑,每个里程碑阶段的项目完成后均应该依据合同附件所列的检测标准进行检测和交付。合同各方指派代表组成本信息系统开发管理小组。山丽公司在取得沃达王公司提供的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后,将依据合同约定的软件的功能、目标与需求分析书在2004年2月28日前完成详细设计说明书,沃达王公司应在3月5日前完成详细设计说明书的审核。山丽公司应按照合同及附件所约定的内容进行交付,所交付的文档与文件应是电子版式和可供人阅读的。沃达王公司在领受上述交付件后,应立即对该交付件进

行测评和评估,以确认其是否符合开发软件的功能和规格。自软件交付通过之日起,沃达王公司拥有30天的试运行权利。软件试运行完成后沃达王公司应及时按规定对该软件进行系统验收。山丽公司同意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照附件的规定向沃达王公司提供软件维护和支持服务,免费服务期间为2004年8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对于软件的知识产权,双方约定共同拥有。双方在合同中对于违约与赔偿责任亦作了约定。

2004年2月18日,山丽公司与玉帛公司签订《上海市计算机软件外包开发合同》,约定山丽公司委托玉帛公司开发用于山丽公司客户企业经营管理等业务计算机信息化系统软件,即销存软件系统(ERP)。玉帛公司为山丽公司开发的软件系统分为:销售子系统、仓储配送子系统、施工队伍管理子系统、远程操作子系统、报表分析子系统。软件交付的时间为2004年7月29日,开发总价款为人民币168,000元。软件开发分为三个里程碑,每个里程碑阶段的项目完成后均应该依据合同附件所列的检测标准进行检测和交付。山丽公司将按照合同附件的规定进行付款。合同各方指派代表组成本信息系统开发管理小组,在山丽公司的人员组成中,可有山丽公司的客户人员参加。山丽公司应向玉帛公司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特别是有关山丽公司客户对开发软件的功能和目标需求方面的信息和资料。玉帛公司在取得山丽公司提供的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后,将依据合同约定的软件的功能、目标与需求分析书在2004年2月28日前完成详细设计说明书,山丽公司应在3月5日前完成详细设计说明书的审核。玉帛公司应按照合同及附件所约定的内容进行交付,所交付的文档与

文件应是电子版式和可供人阅读的。山丽公司在领受上述交付件后,应立即对该交付件进行测评和评估,以确认其是否符合开发软件的功能和规格。自软件交付通过之日起,山丽公司拥有30天的试运行权利。软件试运行完成后山丽公司应及时按规定对该软件进行系统验收。玉帛公司同意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照附件的规定向山丽公司的客户提供软件维护和支持服务,免费服务期间为2004年8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对于软件的知识产权双方约定属于山丽公司。对于《玉帛协同工作流平台》,约定本项目基于《玉帛协同工作流平台》开发,《玉帛协同工作流平台》的知识产权属于玉帛公司所有,山丽公司拥有玉帛公司交付的《玉帛协同工作流平台》在本项目中的开发权和使用权。玉帛公司同意山丽公司将《玉帛协同工作流平台》的开发权和使用权转让给本项目的客户住建(上海)有限公司。玉帛公司同意山丽公司在其公司内部使用《玉帛协同工作流平台》进行开发和使用,但不进行商业用途的开发和使用。未经玉帛公司同意山丽公司不得将《玉帛协同工作流平台》应用到其他项目开发,也不得转让使用权给其他用户。对于违约与赔偿责任,双方约定玉帛公司应在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和交付本合同规定的项目,如开发工作延时,山丽公司同意给予玉帛公司30 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追究玉帛公司的违约责任。如玉帛公司在宽限期内仍未依据合同约定完成和交付本合同所规定的项目,除依约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外,山丽公司有权要求玉帛公司作出补偿和采取补救措施,并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违约金的具体确定方式为,每延期10天,玉帛公司应向山丽公司支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如延期时间超过100天,山丽公司有权终止合同,除前款所约定的违约金外,并要求玉帛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20%

作为对山丽公司的赔偿。

同日,山丽公司与玉帛公司又签订了《有关住建(上海)有限公司销存软件系统(ERP)外包进度报告文件》及《外包付款方式》。在外包进度报告中约定软件开发分为三个阶段,即系统设计阶段(2004年2月2日-2月18日)、基本功能设计阶段(2004年2月19日-4月29日)、完善及扩充功能设计阶段(2004年4月30日-7月29日)。在外包付款方式中双方约定第一次付款于合同签订之时付人民币50,000元,付款日期为2004年2月1日;第二次付款于交付详细设计文档时付人民币30,000元,付款日期为2004年3月15日;第三次付款于交付、安装时付人民币20,000元,付款日期为2004年7月29日;第四次付款于试运行一个月,接收时付人民币48,000元,付款日期为2004年8月29日;第五次付款于满一年维护期、合同结束时付人民币20,000元,共计应付款人民币168,000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玉帛公司即根据山丽公司的客户沃达王公司的需求开始开发ERP系统软件。2004年4月5日沃达王公司签署了ERP系统安装签收单,该公司的余忠祺及山丽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郭文革在安装签收单上签名。2004年6月22日,沃达王公司在ERP系统项目实施验收报告上签名盖章,确认:到2004年6月18日为止,ERP系统的模块功能设计已完成,可以交付使用,进入系统应用阶段,主要针对实际操作应用,进行完善和调整;2004年6月18日到6月30日之间,将安排ERP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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