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执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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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香港、澳门、台湾居
民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卫医发[2005]478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12.01
【实施日期】2005.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医发〔2005〕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年来,通过内地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逐年增加,其中部分人员已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执业注册申请。
现将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执业注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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