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执业注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卫生部关于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香港、澳门、台湾居
民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卫医发[2005]478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12.01
【实施日期】2005.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医发〔2005〕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年来,通过内地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逐年增加,其中部分人员已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执业注册申请。

现将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执业注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