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学生手册》新增及修订内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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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学生手册》新增及修订内容部分
一、新增《福建工程学院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安全是学校安全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青年学生健康成长的前提和保障,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稳定教育和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校园的安定稳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广大教职工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学生安全稳定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各级学生工作干部要认清形势,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把学生安全稳定工作抓早、抓细、抓紧、抓实、抓好。
第三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学习、生活场所的安全秩序和规定。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要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安全纪律
第四条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和行为;不得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罢课、游行、静坐活动;不得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迷信活动;严禁张贴大小字报。学生在涉外活动中要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第五条学生要遵守学校有关宿舍管理的规章制度。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磁炉、电热棒等高功率电器和液化气灶,严禁违章操作各类电器设备,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严禁擅自拆卸公寓楼内的各类电器设备,遇到故障应及时向物业或后勤部门报修;不得在公寓内燃点明火,不得攀爬高楼窗台或隔离护栏;不得留宿外人及异性,未经物业值班人员同意,男生不得到女生宿舍楼,女生不得到男生宿舍楼;严禁在学生宿舍及宿舍生活区饲养宠物。
第六条学生须严格遵守校外住宿审批制度。我校学生原则上必须在校内住宿,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校外住宿的,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同意签字后,经所在系批准,并签订校外住宿协议书,报保卫处、学工部备案。凡签订校外住宿协议的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一切责任自负;学生不得擅自在外留宿或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规定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七条学生须严格遵守集体外出活动审批制度。学生如需集体外出活动,应由活动组织者向辅导员或活动主管部门申请,填写校外活动申请表,辅导员或活动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学生到校外的集体活动进行严格审核,初审后,经由系分管领导或活动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并及时报保卫处、学工部处备案;学生外出活动禁止进入安全难以保障的区域。
第八条学生严禁到江、河、湖、海、池塘水库等非正规游泳场所游泳,不得擅自组织、召集舍友、同乡等他人外出进行游泳活动。学生游泳必须在家长陪同或由学校统一组织下进行,游泳前须了解游泳安全注意事项,同时联系好救生员做好安全保护,以免发生意外。
第九条学生不得参与、组织或策划非法传销活动和非法证券业务活动。要主动提高识别能力,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抵制各种非法经营活动的诱惑。若发现周围同学参与非法传销等活动,及时向辅导员和所在系部领导报告。
第十条学生外出须遵守请销假制度。学生离校外出应向辅导员请假。返校后应及时向辅导员报告销假。国家法定节日放假,学生须根据学校要求,认真填写《福建工程学院假期学生去向登记表》并按时返
校,如有特殊原因未能按时返校,须向辅导员请假。
第十一条学生须严格遵守晚归登记和宿舍晚点名制度。学生晚归须自觉在公寓门口物业管理值班室进行登记;学生宿舍实行晚上查铺制度,舍长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辅导员报告未归的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实行学生出入生活区查验制度。学生出入生活区应佩戴校徽或持有其他有效证件,主动接受负责学风督导及物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携带电脑等贵重物品出生活区的需接受检查,经物业值班人员验明后方可放行。
第十三条寒、暑等节假日期间留校的学生须自觉遵守《假期留校学生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留宿他人;中途离、返校要及时向辅导员和公寓管理员报告,并办理相关的离校返校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外出办事、购物、游玩或探亲访友等须遵守社会公德,注重文明礼貌;乘坐车船或游览名胜风景点等要做到自觉购票,不与他人发生争吵与纠纷;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得乘坐无牌无证、资质不合格和超载的车船,以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学生不得到社会营业性娱乐场所(舞厅、茶座、酒吧、夜总会等)陪吃、陪跳、陪唱。严禁观看、下载、传播反动、淫秽书和音像图片,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手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进行各种违法违纪活动。
第十六条学生不得收藏使用管制刀具和危险物品,严禁携带、藏匿、制贩、传送、注射、吸食毒品,严禁盗窃、酗酒、打麻将、赌博,严禁打架斗殴、打砸抢、敲诈勒索、聚众闹事。
第三章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要充分发挥“两课”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引导和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各系、辅导员、班主任要加大精力投入,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学生的思想情况,围绕培养学生健康成长这一主题,制定周密详细的教育计划,切实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把学生的主要精力引导到学习方面,教育学生爱国爱校,自觉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第十八条认真做好特殊学生的思想工作。各系、辅导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困难、疾病、心理问题、情感受挫、违纪违规等学生群体要主动关心,深入开展谈心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引导他们及时走出思想误区,促进他们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组织和引导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纪律教育。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安全纪律教育的组织和引导,各系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学生宿舍了解、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和遵守纪律情况,要对学生开展经常性地安全教育。要建立和完善辅导员到学生宿舍楼值班接待制度,及时把握学生思想动态,畅通学生反映情况的渠道,妥善处理学生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条各系要制定预防和处置学生安全稳定事件的工作预案,建立“责任明确,信息畅通,防范严密,措施有力,处置迅速,师生共防”的学生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做到“领导、组织、人员、职责、措施”五到位。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安全稳定状况进行分析和研讨,掌握实际情况,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第二十一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要健全落实治安保卫制度,严格执行物业门卫查验、值班守护、巡查督导、财物保管等制度措施,要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为学生提供一个和谐、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二十二条严格学生集体活动审批。各系负责审批的领导要对学生活动方案进行详细了解,对活动可行性和必要性,交通、安全方面工作进行充分论证和检查。学生外出要指定安全负责人,并有责任心强的教师带队。条件不具备时不得审批。经系批准的集体外出活动须报保卫处、学工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各系、学生社团组织在举办晚会等各种集体活动时,必须事先向校办、保卫处、团委报备,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