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2964服装标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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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条文释义【条文】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释义】本条是简要提示该标准的主题内容,告诉使用者该标准规定了编制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使用说明包括的具体项目,标注使用说明的具体要求。

【条文】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

【释义】1、本条规定了标准适用范围,目的在于限定该标准的使用范围。

2、只要在国内市场销售的产品,无论是国内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合资、集体、乡镇、个体企业等)生产的且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还是国外企业生产的,进入我国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进口产品),其使用说明都应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3、出口产品应根据出口国的要求或合同进行标注,不受本标准的约束。

4、出口转内销产品属于国内销售的产品,应按本标准进行。

5、对双方有合同协议的、且不是最终销售的产品,可根据合同进行标注。

6、纺织品和纺织服装产品,是指所有以纺织纤维为原料,经纺织加工工艺或再加工而制成的产品,如各种纱线、布料、针织内衣、袜子、羊毛衫、绒线、缝纫线、服装、床上用品、家用纺织品、围巾、领带、针织帽、地毯等等。

7、由纺织品制作但明确为玩具的产品,如长毛绒狗熊,应按玩具标签的要求标注。

【条文】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释义】1.标准不仅本身要有科学性和先进性,同时还要注重标准间的协调性。

因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标准中需要有规范的服装号型,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纤维含量的标识,而这些内容已有现成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故采用引用标准的办法来代替具体内容。

2.引用标准的有关条文构成了GB5296.4的内容,即这些引用标准的有关条文也应作为本标准的内容对待。

3.从目前来看,这些标准还没有修订,引用的版本是现行有效的。

GB5296.4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介绍

GB5296.4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介绍

a)
b)
c)
棉 100%
纯棉
全棉
2) 2种及2种以上纤维组成的产品,按纤维含量递减顺序列出每一纤维的名
称,并在名称前面或后面列出该纤维含量的百分比。
a)
b)
65%棉 35%聚酯纤维
棉65% 聚酯纤维35%
纤维含量相同时,顺序可任意排列。 a)
50%粘纤 50%棉
b) 50%棉50%Fra bibliotek纤国家纯新羊毛标识
纤维成分含量及允差
洗涤方法
3.5 洗涤方法 (1)应按照GB/T8685规定的图形符号表述洗涤方法,可同 时加注与图形符号相对应的简单说明性文字。 (2)当图形符号满足不了需要时,可用简练文字予以说明, 但不得与图形符号含义的注解并列。 (3)干洗符号中可分别添加字母A、P、F以说明干洗剂的类 型。
3. 使用说明的内容
3.1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应标明纺织品和服装制造者依法登记和注册的名称和地 址。 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 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 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3.2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标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采
GB 5296.4主要内容
1
相关定义
2
基本原则
3
使用说明的内容
4
使用说明的形式
5
使用说明的安放位置
6
基本要求
1.1 纺织品 Textiles
1. 相关定义
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 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成品。
1.2 服装 Garments,Clothing,Apparel

服装材料学服装的标识与保养

服装材料学服装的标识与保养

乙烷进行去污。
•过程
洗涤→脱液→烘干→冷却
•应用
毛料西服、羽绒服及其它不可水洗的衣服。
•优缺点
– 优点:不损伤衣料、避免织物变形
– 缺点:价格高、传播疾病、残留干洗剂
2
0
2 1
二、服装的整烫
/
9
/
2 5
(一)硬挺整理
即上浆整理,利用具有一定粘度的浆液,在织物上
形成薄膜,使织物获得平滑、硬挺、厚实、丰满的效果。
32
0
2
1 /
三、纤维含量的表示
9
/
纤维含量以织物中某纤维的重量占织物总重量的百
2 5
分比(%)表示。
1.纯纺产品 以“100%”或“纯”××纤维表示。
2.混纺或交织产品 (1)按纤维含量递减顺序列出纤维名称和含量
如 55%粘纤 45%涤纶。 (2)含量不超5%的,集中标明为“其他纤维”
95% 羊毛 5% 其他纤维
(2)丝绸制品
洗净、熨烫、晾干,叠放或用布包好放于箱柜中,最好 单独存放于衣柜上层以免挤压。白色衣服不宜久放樟脑丸, 以免泛黄。
(3)呢绒制品
毛绒服装与其它服装隔开存放,以免掉绒、掉毛。衣柜 中放樟脑丸(芳香除虫剂),以防虫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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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化纤服装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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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不宜长期吊挂,衣柜中可放入少量樟脑丸,但不要直接
(二)柔软整理
使衣物柔软、防静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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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水整理
/
9
用防水整理剂在织物表面形成疏水膜以拒水。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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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熨烫
熨烫, 即用熨烫设备在一定的温度、压力、水汽条件 下将服装成品及半成品进行“热定形”。作用: •成型:塑造服装的立体效果 •熨平:熨平褶皱 •褶裥:塑造特殊外观 •粘合:粘合衬与面料的粘合

服装标识标志52964正确使用方式

服装标识标志52964正确使用方式

什么是产品使用说明/标示标识?使用说明是指: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以及与之相关的产品功能、基本性能、特性的信息。

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铭牌等形式表达。

(服装类常见的为包装、吊牌、洗标等)产品使用说明/标示标识应遵循什么法律法规?应遵循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 GB 5296.4-2012《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标准里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该标准为强制标准,凡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必须遵守改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的基本要求1、使用说明上的文字应清晰、醒目。

图形、符号应直观、规范。

文字、图形符号的颜色与背景色或底色应使用对比色。

2、使用说明所用文字应为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

可同时使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但汉语拼音和外文的字体大小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

3、使用说明应由适当材料和方式制作,在产品使用寿命期内保持清晰易读。

4、缝制在产品上的标签,若缝边多于一边,所用材料应具有与基础物相近的缩率。

产品标识标志规范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2.产品名称3.产品号型和规格(必须出现在洗麦上)4.纤维成分和含量(必须出现在洗麦上)5.维护方法(必须出现在洗麦上)6.执行的产品标准7.安全类别【婴幼儿类产品标“A类婴幼儿用品”,直接接触皮肤类产品标“B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类产品标“C类”】图1:吊牌图2:耐久性标签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1.1 国内产品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注:省、市、(县)、区路名、门牌号、邮政编码等;1.2 进口产品应当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同时还要标明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的具体名称和详细地址。

2.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标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2.1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采用其规定的名称;2.2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俗名。

童装标识详细内容(简版资料汇编)

童装标识详细内容(简版资料汇编)

童装标识详细内容根据GB5296.4-2012(2014年5月1日执行)和GB18401-2010标准,在国内生产和销售的童装产品,服装使用说明(吊牌)标注有九项必须标明项(2014年5月1日执行七项必须标明项)和二项选择标明项。

(一)、产品名称: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规定的名称;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3、使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在同一部位标注正常名称。

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单独作为产品名称,属于不正确标识。

(二)、产品执行标准:应标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

注:(1)非针织类、针织类产品必须执行各自的产品标准。

(2)标准代号、年代号标注错误也属于不正确标注。

(三)、号型与规格:根据GB/T1335.3标准的要求标明儿童服装号型,标准中规定了婴幼儿和儿童服装的号型定义、号型标志、号型应用和号型系列。

号:指人体的身高,以厘米为单位表示,是设计和选购服装长短的依据。

型:指人体的上体胸围和下体腰围,以厘米为单位,是设计和选购服装肥瘦的依据。

号与型之间用斜线分开,吊牌上和水洗唛上要求一致。

如:上装 150/68。

其中:150代表号,68代表型。

下装150/60。

其中,150代表号,60代表型。

以下是婴幼儿和儿童服装服装号型:1、身高52cm—80cm婴幼儿上装号型(7/4)系列:52/40 59/40 59/44 66/40 66/44 66/48 73/44 73/48 80/48 2、身高52cm—80cm婴幼儿下装号型(7/3)系列:52/41 59/41 59/44 66/41 66/44 66/47 73/44 73/47 80/47 3、身高80cm—100cm婴幼儿上装号型(10/4)系列:80/48 90/48 90/52 90/56 100/48 100/52 100/564、身高80cm—100cm婴幼儿下装号型(10/3)系列:80/47 90/47 90/50 90/53 100/47 100/50 100/535、身高110cm—130cm儿童上装号型(10/4)系列:110/52 110/56 120/52 120/56 120/60 130/56 130/60 130/64 6、身高110cm—130cm儿童下装号型(10/3)系列:110/50 110/53 120/50 120/53 120/56 130/53 130/56 130/597、身高135cm—160cm男童上装号型(5/4)系列:135/60 135/64 135/68 140/60 140/64 140/68 145/64 145/68 145/72 150/64 150/68 150/72 155/68 155/72 155/76 160/72 160/76 160/808、身高135cm—160cm男童下装号型(5/3)系列:135/54 135/57 135/60 140/54 140/57 140/60 145/57 145/60 145/63 150/57 150/60 150/63 155/60 155/63 155/66 160/63 160/66 160/699、身高135cm—155cm女童上装号型(5/4)系列:135/56 135/60 135/64 140/60 140/64 145/64 145/68 150/64 150/68 150/72 155/68 155/72 155/7610、身高135cm—155cm女童下装号型(5/3)系列:135/49 135/52 135/55 140/52 140/55 145/55 145/58 150/55 150/58 150/61 155/58 155/61 155/64注:(1)标注(M、L、XL)、(8、10、12)和(100、110、120)等老式号型标注方法均是不正确的标注,必须更改。

服装吊牌知识

服装吊牌知识

A服装吊牌内容国家强制性标准?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与服装使用说明〞〔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规定,服装吊牌〔包括洗水唛、包装等〕应具备以下8项内容:1、制造者的名称与地址要求必须标明厂名厂址,且厂名厂址必须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的。

进口服装可只标明产地,但是还须同时标明代理商在国内注册的名称与地址。

2、产品名称要求优先选用国家标准名称,如“男西服〞等;如标准无规定的,应选用不会引起误解的名称或俗名,如“休闲裤〞等;允许使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但应在同一部位上标注正常名称。

3、号型要求按新号型标准标注服装的规格,不允许单独使用现行的“S、M、L、XL〞等老号型规格,号型的标注应按人体的号〔身高〕与型〔胸围、腰围〕标注;考虑到一些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目前仍允许同时标注新旧号型,但新号型宜在前。

例如,男西服上衣,可按以下方式标注:170/88A〔M〕。

4、纤维成分与含量要求使用标准的纤维名称,不得使用俗名、学名、外来语等;如同件服装的不同局部的纤维成分不同,那么应分别标注,例如:棉褛的面料、填充料、里料依次为纯羊毛、100%涤纶、100粘纤,那么正确的标注为面料:纯羊毛,填充料:100%涤纶,里料:100%粘纤。

5、洗涤方法要求必须标注服装洗涤熨烫的方法,规定应依次标注水洗、氯漂、熨烫、干洗、水洗后的枯燥等五大工程的操作方法,为消费者提供正确的洗涤指引。

洗涤方法应采用标准图形符号表示,可同时加注及图形符号相对应的文字说明。

洗涤五大工程应分别按以下规定标注:水洗:应说明能否水洗;如能水洗,应标明采用何种水洗方式〔小心手洗或洗衣机洗〕。

氯漂:应标明可否使用含氯漂白剂漂白。

熨烫:应标明能否熨烫;如能熨烫,应标明熨烫的方式〔直接熨烫、垫布熨烫、蒸汽熨烫等〕与熨烫温度。

干洗:应标明能否干洗;如能干洗,应标明采用干洗剂的类型。

水洗后的枯燥:应标明水洗后的枯燥方式〔悬挂晾干、阴干等〕。

服装吊牌设计要求

服装吊牌设计要求

服装吊牌设计有哪些要求?吊牌不再仅仅是为了区别,更多的是考虑到将本企业的文化内涵向人们传播出去。

所以很大程度上,吊牌成了一种无形资产的表达方式,这就是一个服装品牌的文化精髓。

现在不管是商场的服装,各大网络服装对服装吊牌也有了规定,淘宝,天猫,京东等这些平台出售的服装都会有吊牌。

服装吊牌的设计有哪些要求呢?GB5296.4-1998 国家标准对纺织品和服装要求对吊牌有十项内容:1、厂名厂址;2、产品名称;3、规格型号;4、纤维成分和含量;5、洗涤方法;6、贮藏和使用条件注意事项(可以不标;7、使用期限(可以不标);8、采用执行标准;9、产品等级;10、检验合格证明(自检)对于天猫,对于合证证更是给出了明确规定:吊牌(合格证)需包含的内容(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2)产品名称(3)产品号型和规格(4)使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5)执行标准(6)产品等级【如标注“合格品”】(7)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如标注“检验员:A01”】(8)洗涤、护理标签【5个图标】(9)安全类别【婴幼儿类产品标“A类婴幼儿用品”,直接接触皮肤类产品标“B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类产品标“C类”】When you are old and grey and full of sleep,And nodding by the fire, take down this book,And slowly read, and dream of the soft lookYour eyes had once, and of their shadows deep;How many loved your moments of glad grace,And loved your beauty with love false or true,But one man loved the pilgrim soul in you,And loved the sorrows of your changing face;And bending down beside the glowing bars,Murmur, a little sadly, how love fledAnd paced upon the mountains overheadAnd hid his face amid a crowd of stars.The furthest distance in the worldIs not between life and deathBut when I stand in front of youYet you don't know thatI love you.The furthest distance in the worldIs not when I stand in front of youYet you can't see my loveBut when undoubtedly knowing the love from both Yet cannot be together.The furthest distance in the worldIs not being apart while being in loveBut when I plainly cannot resist the yearningYet pretending you have never been in my heart. The furthest distance in the worldIs not struggling against the tidesBut using one's indifferent heartTo dig an uncrossable riverFor the one who loves you.。

服装企业执行GB 5296.4—2012标准时应关注的事项

服装企业执行GB 5296.4—2012标准时应关注的事项
止 旧版标 准 GB 5 2 9 6 . 4 —1 9 9 8 《 消 费 品使用 说 明 纺
新 版标 准名称 由原 来 的“ 消费 品使 用 说 明 纺织 品和服 装使用 说 明” 改 为“ 消 费 品 使 用 说 明 第 4部
分: 纺织 品和服装 ” 。
1 . 2 适 用 范 围
新 版 标 准 适 用 于 在 国 内 销 售 的 纺 织 品 和 服
装[ 1 ] 。“ 在 国内销售 ” 是指 国内市 场 ( 不包 括港 澳 台地 区) 直接销售 给 消费 者 的纺 织 品和 服装 , 包括 国产 纺 织 品和服装 、 出 口转 内销 纺织 品和 服装 、 进 口纺 织 品
并与 旧版标准 G B 5 2 9 6 . 4 —1 9 9 8 《 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 用说 明》 内容作 了比较 , 总结 新 旧版标 准 的 差异 , 同时指出 了纺织服装企业在执行标准 时需 注意的问题 , 并 给出了相 关建议 。 关键词 : G B 5 2 9 6 . 4 ; 使用说 明; 纺织品 ; 服装 ; 国家标准 ; 建议
LI J i a n h u a
( Gu a n g d o n g Do n g g u a n Qu a l i t y S u p e r v i s i o n Te s t C e n t e r ,D o n g g u a n 5 2 3 8 0 8 ,C h i n a )
Ke y wo ds r : GB5 2 9 6 . 4;i n s t r u c t i o n s ;t e x t i l e s ;a p p a r e l ;n a t i o n a l s t a n d a r d;a d v i c e

《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4-1998

《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4-1998

《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4-1998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335.1~1335.3—1997服装号型GB 5296.1—1997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GB/T 8685—1988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GB/T 15557—1995服装术语FZ/T 01053—1998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纺织品textiles经过纺织、印染或复制等加工,可供直接使用,或需进一步加工的纺织工业产品的总称。

如纱、线、绳、织物、毛巾、被单、毯、袜子、台布等。

3.2 服装garments;clothing;apparel穿于人体起保护和服饰作用的制品。

(GB/T 15557—1995中2.2)3.3 使用说明instructions for use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的信息工具。

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标志等形式表达。

3.4 耐久性标签permanent label一直附着在产品本身上,并能承受该产品使用说明中规定的使用过程,保持字迹清楚易读的标签。

4基本原则4.1 使用说明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见GB 5296.1—1997中4.1)4.2 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4.3 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

4.4 使用说明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虚假的内容。

5使用说明的内容5.1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明纺织品和服装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服装吊牌的规定

服装吊牌的规定

服装吊牌的规定国家强制性标准《GB5296 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规定,服装吊牌印刷(包括洗水唛、包装等)应具备以下8项内容: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要求设计服装吊牌时,必须标明厂名厂址,且厂名厂址必须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的。

进口服装可只标明产地,但是还须同时标明代理商在国内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2、产品名称要求优先选用国家标准名称,如男西服”等;如标准无规定的,应选用不会引起误解的名称或俗名,如休闲裤”等;允许使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但应在同一部位上标注正常名称,也就说印刷后的服装吊牌上面必须有以上内容。

3、号型要求按新号型标准标注服装的规格,不允许单独使用现行的“S M、L、XL”等老号型规格,号型的标注应按人体的号(身高)和型(胸围、腰围)标注;考虑到一些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目前仍允许同时标注新旧号型,但新号型宜在前。

例如,男西服上衣,可按以下方式标注:170/ 88A (M )。

4、纤维成分和含量要求使用标准的纤维名称,服装吊牌上不得使用俗名、学名、外来语等;如同件服装的不同部分的纤维成分不同,则应分别标注,例如:棉褛的面料、填充料、里料依次为纯羊毛、100%涤纶、100粘纤,则正确的标注为面料:纯羊毛,填充料:100%涤纶,里料:100%粘纤。

5、洗涤方法要求吊牌上必须标注服装洗涤熨烫的方法,规定应依次标注水洗、氯漂、熨烫、干洗、水洗后的干燥等五大项目的操作方法,为消费者提供正确的洗涤指引。

洗涤方法应采用标准图形符号表示,可同时加注与图形符号相对应的文字说明。

洗涤五大项目应分别按以下规定标注:水洗:应表明能否水洗;如能水洗,应标明采用何种水洗方式(小心手洗或洗衣机洗)。

氯漂:应标明可否使用含氯漂白剂漂白。

熨烫:应标明能否熨烫;如能熨烫,应标明熨烫的方式(直接熨烫、垫布熨烫、蒸汽熨烫等)和熨烫温度。

干洗:应标明能否干洗;如能干洗,应标明采用干洗剂的类型。

GB5296.4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介绍.pptx

GB5296.4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介绍.pptx
号 Height:人体的身高,以厘米为单位表示,是设计和选购服装长短 的依据。
型 Girth:人体的上体胸围或下体腰围,以厘米为单位表示,是设计 和选购服装肥瘦的依据。
体型 Body type:以人体的胸围和腰围的差数为依据来划分的人体类型 。体型划分为四类,分类代号分别为Y.A.B.C。
上下装应分别标明号型
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 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例:GB 18401-2010
GB/T 22849-2009 针织T恤衫
我国标准分类
2.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代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 定。行业备注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 成。
轻工业(QB)、纺织(FZ)、烟草(YC)、化工(HG) 3.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省
性标准。 例:GB/T 1335-2009 服装号型 2.产品标准 保证产品的适用性,对产品必须达到的某些或全部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例:GB/T 22849-2009 针织T恤衫 3.方法标准 以实验、检查、分析、抽样、统计、计算、测定、作业等公正方法对象
制定的标准。 例:GB/T 3920-2008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
2. 基本原则
➢ 使用说明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 ➢ 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 ➢ 使用说明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虚假的内容
3.使用说明的内容
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2.产品名称 3.产品号型和规格 4.纤维成分和含量 5.维护方法 6.执行的产品标准 7.安全类别
例:上装170/88A,其中,170代表号,88代表型, A代表体型分类。 下装170/74A,其中,170代表号,74代表型, A代表体型分类。

《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4-1998

《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4-1998

《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4-1998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335.1~1335.3—1997 服装号型GB 5296.1—1997 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GB/T 8685—1988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GB/T 15557—1995 服装术语FZ/T 01053—1998 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纺织品textiles经过纺织、印染或复制等加工,可供直接使用,或需进一步加工的纺织工业产品的总称。

如纱、线、绳、织物、毛巾、被单、毯、袜子、台布等。

3.2 服装garments;clothing;apparel穿于人体起保护和服饰作用的制品。

(GB/T 15557—1995中2.2)3.3 使用说明instructions for use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的信息工具。

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标志等形式表达。

3.4 耐久性标签permanent label一直附着在产品本身上,并能承受该产品使用说明中规定的使用过程,保持字迹清楚易读的标签。

4 基本原则4.1 使用说明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见GB 5296.1—1997中4.1)4.2 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4.3 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

4.4 使用说明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虚假的内容。

5 使用说明的内容5.1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明纺织品和服装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纺织品和服装吊牌挂牌规范要求

纺织品和服装吊牌挂牌规范要求

依据GB 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新版)的要求,相关说明如下:一、名词解释1、纺织品: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成品。

2、服装: 穿于人体起保护和装饰作用的制品。

二、吊牌(挂牌)制作基本要求1、吊牌是交付产品的必备部分2、吊牌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3、吊牌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

4、吊牌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虚假的内容。

5、所用文字应为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

可同时使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但汉语拼音和外文的字体大小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

三、吊牌(挂牌)的内容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纺织品和服装应标明承担法律责任的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名称),以及代理商、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产的产品应标明产品的原产地,以及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或销售商的名称和地址。

2、产品名称产品应标注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名称。

3、产品号型和规格【可做成耐久性标签】第一、纱线应至少标明产品的一种主要规格,例如,线密度、长度等。

第二、织物应至少标明产品的一种主要规格,例如,平方米克重、密度或幅宽等。

第三、床上用品、围巾、地毯、窗帘等制品应标明产品的主要尺寸,例如,长×宽等。

第四、服装类产品应按GB/T 1335的要求标明服装号型,或按5.3.5或5.3.6标明服装的号型。

第五、针织类服装,可标明适穿的身高和产品的围度等。

第六、紧身式服装,可标明其产品所适穿身高和围度的范围。

第七、领带应标注全长×大头宽。

第八、袜子应标注袜号,连裤袜应标注所适穿的身高和围度的范围。

三信相关知识GB5296

三信相关知识GB5296

四、产品号型或规格 常见错误
1、服装号型以字母S、M、L、XL或大、中、小等 标注,特别是一些内衣、睡衣、运动衣等。 2、以服装的规格。例如,胸围、衣长、裤长、腰 围等标注。 3、以英制尺寸表示服装的大小。例如,裤子标29、 30、31、32等,上衣标40、42、44、46等。 4、虽以人体高和人体胸围表示,但没有体型分类 代号。 5、规格尺寸不全面,衣服只标成衣胸围或裤长, 面料只标幅宽。 6、成套产品没有逐一标出规格。 7、其他纺织品,如领带等没有标注规格。
三、产品名称 常见错误
1、没有标注产品名称,这是目前大多数产品
存在的问题。 2、将商标误以为是产品名称。 3、产品名称不具体,“XX服饰”、“XX服 装”中的服饰和服装范围大,应写明是衬衣、 毛衣等具体产品名称。 4、产品名称没有标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如羊 绒含量极少的产品(仅为3%)标为羊绒大衣。
GB18401-2003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实施后,在2005 年1 月1 日前生产并符合相应标准 要求的产品允许在市场上销售,过渡期为一年,直 到2006 年1 月1 日止;其它相关标准等技术文件中 对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凡不符合此强制标 准规定的,亦应以此标准为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纺织产 品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 本技术规范。不符合本技术规范的产品,禁止生产、 销售和进口。另外,对违反本技术规范的行为,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gb529641998消费者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10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其中6和7项根据产品的特点可以选择性的进行标注其余8项内容和根据gb18401中的规定的基本安全技术类别为必须标注的内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3年11月27日对gb184012001纺织品甲醛含量的限定作出修订新修订的标准名为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并于2005日起实施

服装吊牌知识

服装吊牌知识

A服装吊牌内容国家强制性标准《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规定,服装吊牌(包括洗水唛、包装等)应具备以下8项内容: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要求必须标明厂名厂址,且厂名厂址必须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的。

进口服装可只标明产地,但是还须同时标明代理商在国内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2、产品名称要求优先选用国家标准名称,如“男西服”等;如标准无规定的,应选用不会引起误解的名称或俗名,如“休闲裤”等;允许使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但应在同一部位上标注正常名称。

3、号型要求按新号型标准标注服装的规格,不允许单独使用现行的“S、M、L、XL”等老号型规格,号型的标注应按人体的号(身高)和型(胸围、腰围)标注;考虑到一些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目前仍允许同时标注新旧号型,但新号型宜在前。

例如,男西服上衣,可按以下方式标注:170/88A(M)。

4、纤维成分和含量要求使用标准的纤维名称,不得使用俗名、学名、外来语等;如同件服装的不同部分的纤维成分不同,则应分别标注,例如:棉褛的面料、填充料、里料依次为纯羊毛、100%涤纶、100粘纤,则正确的标注为面料:纯羊毛,填充料:100%涤纶,里料:100%粘纤。

5、洗涤方法要求必须标注服装洗涤熨烫的方法,规定应依次标注水洗、氯漂、熨烫、干洗、水洗后的干燥等五大项目的操作方法,为消费者提供正确的洗涤指引。

洗涤方法应采用标准图形符号表示,可同时加注与图形符号相对应的文字说明。

洗涤五大项目应分别按以下规定标注:水洗:应表明能否水洗;如能水洗,应标明采用何种水洗方式(小心手洗或洗衣机洗)。

氯漂:应标明可否使用含氯漂白剂漂白。

熨烫:应标明能否熨烫;如能熨烫,应标明熨烫的方式(直接熨烫、垫布熨烫、蒸汽熨烫等)和熨烫温度。

干洗:应标明能否干洗;如能干洗,应标明采用干洗剂的类型。

水洗后的干燥:应标明水洗后的干燥方式(悬挂晾干、阴干等)。

吊牌内容与设计

吊牌内容与设计

吊牌内容与设计国家强制性标准《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规定,服装吊牌(包括洗水唛、包装等)应具备以下8项内容: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要求必须标明厂名厂址,且厂名厂址必须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的。

进口服装可只标明产地,但是还须同时标明代理商在国内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2、产品名称要求优先选用国家标准名称,如“男西服”等;如标准无规定的,应选用不会引起误解的名称或俗名,如“休闲裤”等;允许使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但应在同一部位上标注正常名称。

3、号型要求按新号型标准标注服装的规格,不允许单独使用现行的“S、M、L、XL”等老号型规格,号型的标注应按人体的号(身高)和型(胸围、腰围)标注;考虑到一些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目前仍允许同时标注新旧号型,但新号型宜在前。

例如,男西服上衣,可按以下方式标注:170/88A(M)。

4、纤维成分和含量要求使用标准的纤维名称,不得使用俗名、学名、外来语等;如同件服装的不同部分的纤维成分不同,则应分别标注,例如:棉褛的面料、填充料、里料依次为纯羊毛、100%涤纶、100粘纤,则正确的标注为面料:纯羊毛,填充料:100%涤纶,里料:100%粘纤。

5、洗涤方法要求必须标注服装洗涤熨烫的方法,规定应依次标注水洗、氯漂、熨烫、干洗、水洗后的干燥等五大项目的操作方法,为消费者提供正确的洗涤指引。

洗涤方法应采用标准图形符号表示,可同时加注与图形符号相对应的文字说明。

洗涤五大项目应分别按以下规定标注:水洗:应表明能否水洗;如能水洗,应标明采用何种水洗方式(小心手洗或洗衣机洗)。

氯漂:应标明可否使用含氯漂白剂漂白。

熨烫:应标明能否熨烫;如能熨烫,应标明熨烫的方式(直接熨烫、垫布熨烫、蒸汽熨烫等)和熨烫温度。

干洗:应标明能否干洗;如能干洗,应标明采用干洗剂的类型。

水洗后的干燥:应标明水洗后的干燥方式(悬挂晾干、阴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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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的共性标准。 例:GB/T 1335-2009 服装号型 2.产品标准 保证产品的适用性,对产品必须达到的某些或全部要求所制定的
标准。 例:GB/T 22849-2009 针织T恤衫 3.方法标准 以实验、检查、分析、抽样、统计、计算、测定、作业等公正方
法对象制定的标准。 例:GB/T 3920-2008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
1.3 使用说明 Instructions for use 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的信息工具。通常以使用说明书、 标签、标志等形式表达。
1.4 耐久性标签 Permanent label 一直附着于产品本身上,并能承受该产品使用说明中规定的使用过程,保 持字迹清楚易读的标签。
2. 基本原则
胸围和腰围的差数(cm)
男子
女子
儿童
17~22
19~24
12~16
14~18
7~11
9~13
2~6
4~8
上下装应分别标明号型
例:上装170/88A,其中,170代表号,88代表型,A代表体型分 类。
下装170/74A,其中,170代表号,74代表型,A代表体型 分类。
主要号型标准:
GB/T 1335.1-2009 服装号型 男子 GB/T 1335.2-2009 服装号型 女子 GB/T 1335.3-2009 服装号型 儿童 GB/T 2667-2008 衬衫规格 GB/T 2668-2008 单服、套装规格 GB/T 6411-2008 针织内衣规格尺寸系列 FZ/T 70012-2010 一次成型束身无缝内衣号型
使用说明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 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多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 使用说明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虚假的内容
3.使用说明的内容
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2.产品名称 3.产品号型和规格 4.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 5.洗涤方法 6.使用和贮藏条件的注意事项 7.产品使用期限 8.产品标准编号 9.产品质量等级 10.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11.安全类别
3. 使用说明的内容
3.1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应标明纺织品和服装制造者依法登记和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 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3.2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标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采用国家标准、

种子纤维:棉、木棉、牛角瓜纤维等
纤 维
植物纤维
韧皮纤维:亚麻、黄麻、大麻、苎麻、罗布麻等 叶纤维:剑麻、芦荟麻、蕉麻等
果实纤维:椰壳纤维

矿物纤维 石棉

再生纤维素纤维:粘纤(人造棉、人造丝、人造毛)、醋纤

再生纤维 (醋丝)富纤、铜氨纤、莱赛尔纤维、莫代尔纤维等

素纤维

再生蛋白质纤维:大豆蛋白/聚乙烯醇复合纤维
GB 5296.4 纺织品和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标准发布的年号
例: GB 18401-2010
标准分类: 一.层级分类法 按照标准的作用和有效使用范围,可划分为四类: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1.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标准代号由大写汉语拼
GB 5296.4主要内容
1
相关定义
2
基本原则
3
使用说明的内容
4
使用说明的形式
5
使用说明的安放位置
6
基本要求
1. 相关定义
1.1 纺织品 Textiles 经过纺织、印染或复制等加工,可供直接使用,或续进一步加工的纺织工 业产品的总称。如纱、线、绳、织物、毛巾、被单、毯、袜子、台布等。
1.2 服装 Garments,Clothing,Apparel 穿于人体起保护和装饰作用的制品。
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2)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
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3) 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在同一部位明显标
注(1)和(2)规定的一个名称。 可参考:GBT 23560-2009 服装分类代码
3.3 产品的号型和规格 产品的号型和规格的标注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号 Height:人体的身高,以厘米为单位表示,是设计和选购服装长短 的依据。
型 Girth:人体的上体胸围或下体腰围,以厘米为单位表示,是设计 和选购服装肥瘦的依据。
体型 Body type:以人体的胸围和腰围的差数为依据来划分的人体类 型。体型划分为四类,分类代号分别为Y.A.B.C。
体型
Y A B C
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的代号再 加“T”。 示例:山东省DB37/,北京市DB11/,山西省DB14/ 4.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代号为字母“Q”加斜线构成。 示例:Q/***(企业代号)****(标准顺序号)-****(年号)
我国标准分类
二、对象分类法 1.基础标准 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并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意
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 号为“GB/T”。 例:GB 18401-2010
GB/T 22849-2009 针织T恤衫
我国标准分类
2.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代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行业备 注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成。
轻工业(QB)、纺织(FZ)、烟草(YC)、化工(HG) 3.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省、自治区、
3.4 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 应标明产品采用原料的成分名称及含量,纺织纤维含量的标注应
符合FZ/T01053 的规定。皮革服装应标明皮革的种类名称,种类名称 应标明产品的真实属性,有标准规定的应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或企业 标准。
纺织纤维分类
丝纤维:桑蚕丝、柞蚕丝、蓖麻蚕丝、木薯蚕丝、海丝等
动物纤维 毛发纤维:羊毛、山羊绒、安哥拉兔毛、水貂毛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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