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合同信息披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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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经济合同(合作协议)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1.1 目的:为加强中冶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根据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公司与公司之外的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之间发生的重大经济合同(合作协议)。
2 定义
以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重大经济合同(合作协议),是指合同金额在人民币两亿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及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合同(合作协议)。
3 信息披露部门
行政事务部全面负责重大经济合同(合作协议)信息披露工作。
4 信息披露流程
4.1 公司及各分公司、业务部门在以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重大经济合同(合作协议)时,需在签订合同十日前填制《签订重大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申报表》,并报送行政事务部。
4.2 行政事务部收到《签订重大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申报表》后24小时内报送公司主管领导。
4.3 公司主管领导签署同意签约意见后,行政事务部将于24小时内将《签订重大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申报表》报送股份公司产业管理部。
4.4 自行政事务部将《签订重大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申报表》报送股份公司产业管理部5日后,相关部门方可与对方单位正式签约,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4.5 公司主管领导签署不同意签约意见后,行政事务部将于24小时内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并不得签约。
4.6 上述合同在履行期间,如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合同金额大幅更改、合同内容及范围变更、由于材料市场价格变化致使项目严重亏损等情况),相关业务部门须以报告的
形式及时提交行政事务部;行政事务部收到后24小时内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公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行政事务部将于24小时内报送股份公司产业管理部。
5 以公司自身名义签订的重大经济合同(合作协议)信息披露执行股份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信息披露管理实施细则》。
6 其他
6.1 本规定是公司的内部规章,仅适用于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管理。如果其他管理文件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6.2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司的书面同意而援引本规定作为诉讼或仲裁证据的行为是无效的,公司均不予认可。
附件:签订重大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申报表
附加说明:
本规定由行政事务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本规定于年月日发布,自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
签订重大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