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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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基金从业资格《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真题及答案

2024年5月基金从业资格《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真题及答案

2024年5月基金从业资格《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真题及答案[单选题]1.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至少提前()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A(江南博哥).7B.30C.60D.90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单选题]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中披露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相关费用,以下费用无需披露()。

A.托管费B.客户维护费C.管理费D.广告费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中披露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金额。

[单选题]3.A基金持有的一只债券的发行人违约,基金管理人在该基金年度报告中披露其代表基金起诉并获得赔偿,但事实上法院尚未就该案做出判决。

基金管理人上述行为涉嫌()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A.承诺效应B.虚假记载C.重大遗漏D.误导性陈述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B项符合题意,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存在的事实在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误导性陈述是指使投资者对基金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重大遗漏是指披露中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至于影响投资者做出正确决策。

[单选题]4.交易双方达成一笔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在回购到期日,正回购方因资金不足无法支付到期款项,该风险属于()。

A.信用风险B.流动性风险C.市场风险D.利率风险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合理价格及时进行证券交易的风险,或投资组合无法应付客户赎回要求所引起的违约风险。

[单选题]5.关于中国证券基金投资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C2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类型B.C2风险类型投资者通常不愿意承担任何投资损失C.没有风险容忍度的投资者类型为C4D.C1风险类型投资者可以认购货币市场基金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应至少分为五个类型,分别为C1、C2、C3、C4、C5,其中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9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9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____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格式指引》)及《深圳市____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行为。

本制度所称“证券交易所”是指公司上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依法、诚信的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原则1.真实、准确、完整原则;2.及时、公平原则。

第五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发生拖延或差异披露情形;不能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依据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规定和本制度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原创版)目录1.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概述2.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3.信息披露的时间节点4.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措施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防汛救灾等社会责任方面的应用正文一、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概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是指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需要遵循的一系列信息披露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以便投资者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上市公司的各方面信息,从而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上市公司需要按照深交所的规定,披露与公司经营、财务、股权、管理层、重大事项等相关的信息。

具体要求包括:1.披露内容需要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披露文件需要按照深交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且应当使用简体中文。

3.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披露程序和保密措施等。

三、信息披露的时间节点上市公司需要在规定的时间节点披露相关信息,主要包括:1.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

2.业绩预告:深交所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 以上、实现扭亏为盈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3.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在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时,需要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四、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措施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措施包括:1.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确保文件符合规定要求。

2.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以发现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

3.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包括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监管谈话、出具监管函、责令改正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则摘要:1.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则的制定背景和目的2.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则的主要内容3.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则对上市公司的影响4.结论正文: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则的制定背景和目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成立于1990 年,是我国最早成立的证券交易所之一。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深交所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深交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则》。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则的主要内容《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信息。

2.信息披露的内容:上市公司应披露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经营状况、重大事项、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关联交易等方面的信息。

3.信息披露的方式:上市公司应通过深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可以及时、方便地获取信息。

4.信息披露的时效性:上市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能够充分了解公司的情况。

5.信息披露的监管:深交所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则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则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则》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通过规范信息披露内容和时效性,提高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有利于投资者更加准确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为投资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2.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揭示公司的风险和机会,有助于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促进了市场的公平竞争:通过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消除了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

22.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

22.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第一条为确保上市公司重大合同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的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重大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上市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四条上市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五条除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外,上市公司自行判断合同的履行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或本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的履行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六条上市公司披露的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事项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合同重大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提示合同的生效条件、履行期限、重大不确定性等;(二)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基本情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分析等;(三)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格、结算方式、签订时间、生效条件及时间、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当前会计年度及以后会计年度的影响、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等;(五)合同的审议程序(如有);(六)其他相关说明。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等。

投行法律法规规章大全

投行法律法规规章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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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补充提供本站没有收录的投行相关文件,并对错漏之处提出指正(请致电邮:shenchunhui@)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8年7月10日发行监管函[2008]142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6月30日)、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6月27日)、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6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6月28日上证上字〔2008〕59号)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9号)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8号)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7号)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4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基本情况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5月29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2008年5月22日财会[2008]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2008年5月20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5月20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5月20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中国证监会2008年5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5月16日国税发〔2008〕5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08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6号 2008年5月12日公布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关于证券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监管意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5月12日公告[2008]1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3月5日高检会[2008]2号 2008年5月12日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5月14日)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5月9日)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29日财企[2008]8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08年4月28日)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4月22日)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4月21日)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20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3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3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14日国科发火〔2008〕17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08年)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08年)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08年)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4月3日)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2008年3月17日)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2008年3月17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3月5日国税发[2008]2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中国证监会2007年11月25日证监法律字[2007]15号 2008年3月5日公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2月22日财税[2008]1号)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2月18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2月13日财税[2008]21号)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7月制定,2008年2月第二次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2月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2008年2月4日银监办发〔2008〕23号)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四号对年报准则有关条文的剖析(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30日)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修订)对年报准则有关条文的剖析(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30日)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修订)商业银行200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特别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1月30日)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8年1月28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财政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政部2008年1月21日财会函〔2008〕5号)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3期,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2008年1月21日)关于银行业上市公司发行债券时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如何计算有关问题的函(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8年1月18日发行监管函[2008]11号)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一号对年报准则有关条文的剖析(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15日)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中国证监会2008年1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号)关于近期报送及补正再融资申请文件相关要求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2008年1月11日发行监管函[2008]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8年1月11日会协2008[3]号)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2008年1月9日发行监管函[2008]6号)关于报送发行上市保荐总结报告、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自查表及保荐机构审阅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9日)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8年1月7日会协[2008]1号)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1月2日发改财金[2008]7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235号)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12月27日)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26日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务院2007年12月26日国发〔2007〕39号)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核算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18日证监会计字[2007]34号)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18日证监机构字[2007]32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17日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7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2007年11月28日中评协[2007]189号)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2号(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007年11月20日证监法律字[2007]1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政部2007年11月16日)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7年11月15日)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7年11月15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7年11月9日中评协[2007]169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施重大事项停牌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7年11月7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2007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7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中国银监会2007年10月12日银监发〔2007〕7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10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9月27日)关于加强上市公司长期停牌期间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18日)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17日)关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2007]9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2007]94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2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关于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2日证监会计字[2007]30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修订)(内部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5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7号):股改承诺履行应注意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5日)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对外投资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5日)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号:重大合同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购审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4号):股改形成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事宜(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8月29日修订稿)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139号)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8月24日)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21日证监机构字[2007]201号)已于2008年被废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大比例送股及转增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7年8月15日) 上市公司配股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8月1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5日证监发行字[2007]22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5日证监发行字[2007]224号)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9号)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4日证监发[2007]1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2007年8月13日环办〔2007〕105号)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说明(2007.07.30修改)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关于股改形成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事宜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7月11日)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7月7日财税[2007]80号)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7月4日发行监管函[2007]194号)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30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28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关于按要求报送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书的函(中国证监会2007年7月2日发行监管函[2007]18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29日证监公司字[2007]10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98号)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20日) 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号:澄清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20日)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四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20日)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五号: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20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7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12号)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7年5月29日工商个字[2007]108号)关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实行公开致歉并试行弹性保荐制度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5月17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5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07年5月8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4月30日)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4月30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7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4月26日)已于2008年2月被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4月9日财会〔2007〕6 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国证监会2007年4月5日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关于战略配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29日发行监管函[2007]9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26日证监公司字[2007]46号)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22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3月21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21号——解除限售(二)(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3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3月19日发改财金[2007]60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司法部2007年3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编担保物权)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8日证监公司字[2007]28号)关于不再实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审计要求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8日证监会计字[2007]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2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若干问题(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2007年2月1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2月15日)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2月7日财税[2007] 3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7年2月6日会协函[2007]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2月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2月2日证监会计字[2007]9号)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2007年2月1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 2006年1月30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5号):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的编制和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1月10日)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一号):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的编制和审阅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1月10日)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06年12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12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12月28日)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12月28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十三号)进入股权分置改革程序的有关事宜(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年12月18日修订)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4号):股改形成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事宜(2006年12月12日修订稿)(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年12月12日)(已于2007年8月29日被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6年12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151号)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6年12月5日国办发〔2006〕97号)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2006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11月30日)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6年11月27日)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政部2006年10月30日财会[2006]1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差错更正》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06年10月25日财建﹝2006﹞694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06年9月30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指引

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1号-第17号,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深证上200212号及其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1号-14号同时废止;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深证上〔2006〕71号的附件1-4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格式指引、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格式指引修订、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格式指引、上市公司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格式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深证上〔2006〕94号的附件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深证上〔2007〕60号的附件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深证上〔2007〕90号的附件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指引不再执行;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1号-第17号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格式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指引第10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指引第12号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指引第13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指引第14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指引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指引第16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指引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指引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或除董事×××、×××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因具体和明确的理由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____________________ ┃┃┃┗━━━━━━━━━━━━━━━━━━━━━━━━━━━━━━━━━━━━━━━━━━┛特别风险提示如适用本次交易存在重大交易风险,或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风险的,应当以“特别提示”的形式逐项披露交易风险和交易完成后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因素:1.交易风险通常包括标的资产估值风险、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波动风险、盈利预测的风险、审批风险、本次交易价格与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风险、标的资产权属风险等;2.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的风险通常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技术风险、汇率风险、政策风险、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风险等;一、交易概述1.简要介绍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基本情况,包括交易各方当事人名称、交易标的名称如是收购、出售股权的,必须说明公司持股比例、交易事项收购、出售资产、购买或出售资产价格、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协议签署日期等;2.简要说明董事会审议收购、出售资产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独立董事的意见;交易生效所必需的审批及其他程序如是否需经过股东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是否需征得债权人同意、是否需征得其他第三方同意等以及公司履行程序的情况;3.如交易实施所必须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尚未完成,或交易尚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如作为交易标的的资产产权权属不清等,应作出详细说明;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1.交易对方的姓名或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营业执照注册号、主营业务、主要股东,相关交易需获股东大会批准的还应披露其实际控制人;2.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3.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应当披露交易对方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果交易对方成立时间不足一年或是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的,则应当披露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方的主要财务数据;4.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1.标的资产概况;1逐项列明收购和出售资产的名称、类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权属包括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所在地;2该项资产的帐面价值包括帐面原值、已计提的折旧或准备、帐面净值和评估价值等;3该项交易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的,还应当披露出让方获得该项资产的时间、方式和价格,运营情况包括出让方经营该项资产的时间、该项资产投入使用的时间、最近一年运作状况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如收购出售的房屋结构、与收购出售使用权有关的地块周边土地的用途等;2.收购、出售标的如为公司股权,披露内容还应包括该公司主要股东及各自持股比例、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设立时间、注册地等基本情况,有优先受让权的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以及该公司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应收款项总额、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净资产、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财务数据注明是否经审计;如该标的公司净利润中包含较大比例的非经常性损益,应予以特别说明;3.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标的为矿业权或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公司的股权的,交易所对其披露要求另有规定的,还应遵循相关规定详细披露取得或出让矿业权资产的情况;4.上市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相关标的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交易所对其披露要求另有规定的,还应遵循相关规定对资产评估情况作出详细披露;交易标的应当经过审计的,上市公司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是否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如审计报告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应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内容及相关事项的具体影响;5.如上市公司出售、收购资产交易中涉及债权债务转移,应详细介绍该项债权债务发生时的决策程序及该项债权债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债务人名称、债权债务金额、期限、发生日期、发生原因等;对转移债务的,还应当说明已经取得债权人的书面认可等;6.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1.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等;交易协议生效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2.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其进展情况;3.交易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差异较大的,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4.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5.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存在过渡期安排的,还应当对过渡期相关标的资产产生的损益归属作出明确说明;五、涉及收购、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主要介绍收购、出售资产所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说明;是否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的说明以及解决措施,收购资产后是否做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及具体计划;出售资产所得款项的用途;收购资产是否与募集说明书所列示的项目有关;如本次收购、出售资产交易还伴随有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或者高层人事变动计划等其他安排的,应披露这些安排的具体内容;如上市公司因这些安排导致交易对方成为潜在关联人的,还应当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六、收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如属于出售资产情况,应披露出售资产的原因、该项交易本身预计获得的损益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如属收购资产情况,应披露收购的意图和该项交易对上市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交易涉及对方或他方向上市公司支付款项的,董事会应当结合付款方近主要财务数据和资信情况对付款方的支付能力及该等款项收回的或有风险作出判断和说明;七、中介机构意见结论如适用上市公司在收购、出售资产中聘任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的,应明确披露中介机构对本次资产交易的专业意见结论;八、其他如适用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九、备查文件1.董事会决议;2.独立董事意见;3.监事会决议如有;4.意向书、协议或合同;5.收购或出售的资产的财务报表;6.审计报告如有;7.评估报告如有;8.法律意见书如有;9.财务顾问报告如有;10.有权机构的批文如有;11.交易对方的实际持有人介绍并附出资人持股结构图如适用;12.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文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月××日特别说明:本指引适用于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重组标准的资产交易事项;达到标准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事项应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指引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或除董事×××、×××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因具体和明确的理由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别风险提示如适用本次交易存在重大交易风险,或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风险的,应当以“特别提示”的形式逐项披露交易风险和交易完成后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因素:1.交易风险通常包括标的资产估值风险、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波动风险、盈利预测的风险、审批风险、本次交易价格与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风险、标的资产权属风险等;2.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的风险通常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技术风险、汇率风险、政策风险、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风险等;一、关联交易概述1.在本概述中,上市公司应当扼要阐明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签署日期、地点,交易各方当事人名称,交易标的情况;2.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简要陈述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并明确表示:本次交易构成了该公司的关联交易;3.公司董事会还应当披露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对于需要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应当在公告中特别载明:“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4.明确说明本次关联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是否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二、关联方基本情况1.关联方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税务登记证号码、主营业务、主要股东或和实际控制人;2.历史沿革、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和最近一个会计期末的净资产等财务数据;3.构成何种具体关联关系的说明;4.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1.标的资产概况;1逐项列明收购和出售资产的名称、类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权属包括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所在地;2该项资产的帐面价值包括帐面原值、已计提的折旧或准备、帐面净值和评估价值等;3该项交易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的,还应当披露出让方获得该项资产的时间和方式、运营情况包括出让方经营该项资产的时间、该项资产投入使用的时间、最近一年运作状况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如收购出售的房屋结构、与收购出售使用权有关的地块周边土地的用途等;2.收购、出售标的如为公司股权,披露内容还应包括该公司主要股东及各自持股比例、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设立时间、注册地等基本情况,有优先受让权的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以及该公司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应收款项总额、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净资产、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财务数据注明是否经审计;如该标的公司净利润中包含较大比例的非经常性损益,应予以特别说明;3.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标的为矿业权或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公司的股权的,交易所对其披露要求另有规定的,还应遵循相关规定详细披露取得或出让矿业权资产的情况;4.上市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相关标的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披露要求另有规定的,还应遵循相关规定对资产评估情况作出详细披露;交易标的应当经过审计的,上市公司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是否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如审计报告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应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内容及相关事项的具体影响;5.如上市公司出售、收购资产交易中涉及债权债务转移,应详细介绍该项债权债务发生时的决策程序及该项债权债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债务人名称、债权债务金额、期限、发生日期、发生原因等;对转移债务的,还应当说明已经取得债权人的书面认可等;6.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董事会应当对此作出说明,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1.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等;交易协议生效存在附条件或期限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2.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存在过渡期安排的,还应当对过渡期相关标的资产产生的损益归属作出明确说明;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主要介绍收购、出售资产所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说明;是否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的说明以及解决措施,收购资产后是否做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及具体计划;出售资产所得款项的用途;收购资产的资金来源,收购资产是否与募集资金说明书所列示的项目有关;如本次收购、出售资产交易还伴随有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或者高层人事变动计划等其他安排的,应披露这些安排的具体内容;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主要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主要披露独立董事关于事前认可以及对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及公平性发表的意见;十、中介机构意见结论如适用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中聘任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的,应明确披露中介机构对本次资产交易的专业意见结论;十一、其他如适用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十二、备查文件1.董事会决议;2.独立董事意见;3.监事会决议如有;4.意向书、协议或合同;5.关联交易标的资产的财务报表;6.审计报告如有;7.评估报告如有;8.法律意见书如有;9.财务顾问报告如有;10.有权机构的批文如有;11.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文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月××日特别说明:本指引适用于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重组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达到标准的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事项应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指引××××××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或除董事×××、×××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因具体和明确的理由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____________________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是否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两个月以上实施的:是否若是,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并向股东致歉;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1.说明发放年度、发放范围;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2.说明含税及扣税情况;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三、分红派息日期明确说明:股权登记日、除权日除息日和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日红利发放日;四、分红派息对象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五、分配、转增股本方法1.说明本次送转的股份将直接计入股东证券帐户以及计入的具体日期;2.说明本次公众股及职工股股息将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商直接划入其资金帐户以及划入的具体日期;国有股、法人股及高层管理人员持股的股息由公司派发;3.若投资者在除权日办理了转托管,其红股和股息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六、股本变动结构表如无股本变动,免本项内容按变动前股本、本次送红股、本次转增股本、变动后股本、股份比例等项目列示;七、调整相关参数1.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数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收益或本年度中期每股收益如无股本变动,免本项内容;2.股东承诺最低减持价的,应注明最低减持价调整的情况;3.应当说明相关衍生品种、股权激励等价格调整的情况;八、有关咨询办法九、备查文件1.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审议通过分配方案、转增股本的决议;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3.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月××日第4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指引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或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具体和明确的理由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1.召集人;说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2.说明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说明会议召开是否还需相关部门批准或履行必要程序如有;如果是董事会、监事会召集的,应说明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如果是股东自行召集的,应说明其是否符合提议股东的条件以及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合规性;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列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涉及网络投票的,需列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和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且需列明催告公告日期;。

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披露指引

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披露指引

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披露指引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披露指引近年来,监管部门加大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的监管力度,披露质量和透明度成为上市公司关注的焦点。

作为上市公司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重大合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市场表现和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对上市公司重大合同的及时、准确披露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披露指引展开讨论。

一、何为重大合同?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重大合同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增加或者减少规模一定比例财务指标、产生重大资产或负债、增减经营条款、板权力的合同。

重大合同具有以下特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整体运营有重大影响;交易价值规模巨大,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通常为30%);涉及的主体众多或者合同条款繁复等。

二、重大合同公告披露核心内容1.合同内容上市公司披露重大合同公告时,首先应当披露该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合同名称、签约方、合同金额、履行期限、重要交易条款等内容。

2.合同影响重大合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应当如实披露,包括对公司利润、资产、负债、现金流量的影响等。

3.合同履行情况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合同是否已经生效,是否存在履行中的风险和障碍等情况。

如果重大合同涉及到需要公司采取特殊措施来履行的情况,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的履行措施和进展情况。

5.其他相关事项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重大合同相关的其他事项,如合同的签订背景、交易对手的背景、相关的财务安排等。

三、披露方式上市公司应当通过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重大合同公告,同时应当在公司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披露。

上市公司还应当制定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信息披露的追踪和监控机制,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和准确。

四、披露时机上市公司应当在签署重大合同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如果因为某种特殊情况导致披露延迟,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原因和延迟的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是指导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人进行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

以下是一些相关参考内容:一、标题和基本信息1.标题:报告标题应明确标注为“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

2.基本信息:报告应包括发行人、发行计划、本期发行计划及证券基本信息,例如发行人名称、发行规模、发行起止日期等。

二、发行计划和证券基本信息1. 发行计划:包括发行计划的目标、计划规模、计划募集资金等内容。

2. 证券基本信息:包括证券名称、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发行时间、募集资金用途等。

三、资产池信息披露1. 资产池概况:披露资产池的总体概况,包括资产类型、数量、适用法律法规、质量评级等。

2. 债务人情况:披露资产池中债务人的数量、债务人类型、债务人行业分布等。

3. 担保情况:披露资产池中资产受到的担保情况,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4. 资产集中度:披露最大的单一债务人、最大的贸易公司及其他集中度指标。

5. 资产风险:披露资产池中存在的风险,如债务违约、法律风险等。

6. 资金用途: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计划使用的规划和项目。

四、收益和偿还情况1. 收益情况: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情况,包括各期应收本金、应收利息、未偿还本金、已偿还本金等。

2. 偿还情况: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偿还情况,包括各期应付本金、应付利息、未偿还本金、已偿还本金等。

五、风险提示1. 基础资产风险:针对资产支持证券底层资产的风险因素进行提示,包括不可预测的经济衰退、政策变化等。

2. 市场风险:披露市场风险因素,如流动性风险、市场价格波动等。

3. 信用风险:提示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如债务人违约等。

六、其他信息披露1. 发行人信息:包括发行人的主要经营范围、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等。

2. 备注事项:对需要补充说明或对原有信息进行澄清的内容进行补充。

以上是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2006年7月11日)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不含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关于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披露工作。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是指公司年度报告、中期(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一)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二)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经财务核算或初步审计确认,公司该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三)其他本所认为应披露的情形。

业绩预告的具体披露格式见附件一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在对其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进行业绩预告及修正时,应同时披露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以及第三季度本季度的业绩情况。

第五条出现本指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比较基数较小的上市公司,经本所同意后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告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信息披露对于上市公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搭建了更为高效和便捷的桥梁。

本文将对这一业务指引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其内涵和意义。

一、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背景与目标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其主要目标是提高信息披露的效率和质量,增强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一业务模式,上市公司可以直接将拟披露的信息提交至深交所的信息披露系统,无需经过交易所的事前审核,大大缩短了信息披露的时间,使得投资者能够更快地获取到关键信息,做出更为明智的投资决策。

二、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适用范围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都适用于直通车业务。

一般来说,常规性的公告,如定期报告、业绩预告、重大合同签署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直通车方式披露。

然而,对于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较为复杂和敏感的事项,仍需要交易所的事前审核。

同时,深交所会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对适用范围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市场的稳定运行。

三、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流程1、信息编制与提交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定,认真编制拟披露的信息,并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系统进行提交。

在提交前,上市公司需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把关。

2、公告披露深交所的信息披露系统在接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信息后,会按照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披露。

投资者可以通过深交所的官方网站、交易终端等渠道及时获取到相关公告。

3、事后监管虽然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减少了事前审核环节,但深交所会加强事后监管。

一旦发现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问题,如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深交所将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要求公司补充或更正公告、给予纪律处分等。

2024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历年经典题含答案

2024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历年经典题含答案

2024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历年经典题含答案单选题(共200题)1、股东甲拟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Ⅰ.Ⅲ.ⅣB.Ⅱ.Ⅲ.ⅣC.Ⅰ.Ⅱ.ⅣD.Ⅰ.Ⅱ.Ⅲ.Ⅳ【答案】 A2、下列关于配售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ⅢB.Ⅱ、ⅢC.Ⅰ、Ⅱ、ⅤD.Ⅰ、Ⅱ、Ⅳ、ⅤE.Ⅱ、Ⅲ、Ⅳ【答案】 A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应当编制并刊登发行情况报告书。

发行情况报告书至少应当包括( )。

A.Ⅱ,Ⅲ,ⅣB.Ⅰ,Ⅳ,ⅤC.Ⅰ,Ⅱ,Ⅲ,ⅤD.Ⅰ,Ⅱ,Ⅲ,Ⅳ【答案】 C4、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中,可在发生当期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是()。

A.Ⅰ、ⅡB.Ⅱ、Ⅲ、ⅣC.Ⅲ、ⅣD.ⅣE.Ⅱ、Ⅲ【答案】 D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Ⅱ、ⅢB.Ⅰ、ⅣC.Ⅰ、Ⅳ、ⅤD.Ⅱ、Ⅲ、ⅤE.Ⅲ、Ⅳ、Ⅴ【答案】 B6、某发行人2016年年初发行公司债券,发行时主体评级为AA+,债项评级为AAA,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在上交所上市流通;存续期内,主体债项评级被下调至AA,评级展望为负面,正确的有()。

A.ⅠB.Ⅱ、ⅣC.Ⅱ、Ⅲ、ⅤD.Ⅰ、Ⅳ、ⅤE.Ⅱ、Ⅲ、Ⅳ【答案】 A7、关于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的立项审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每次参加立项审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5人B.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1/2C.同意立项的决议应当至少经2/3以上的参会立项委员表决通过D.立项决议应当制作书面或电子文件,并由参与表决委员确认E.未经立项审议通过的投资银行类项目,证券公司不得与客户签订正式业务合同【答案】 B8、假设其他因素不变,下列变动中有利于减少企业外部融资额的有()A.Ⅰ、ⅡB.Ⅰ、Ⅱ、ⅢC.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 A9、甲上市公司监事李某,2016年5月买了甲公司300万股票,2016年9月将300万股全部卖出,获得收益20万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5.20•【文号】深证上〔2022〕489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深证上〔2022〕48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拓宽科技创新企业和项目直接融资渠道,推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5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产业转型升级,以科技创新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是指由科技创新领域相关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公司债券。

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发行人包括科技创新、科创升级、科创投资和科创孵化四类企业。

第三条发行人相关业务、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国家科技创新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文件要求,本所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分领域,以及引领产业转型升级领域的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第四条发行人申请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或者挂牌转让,除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外,还应当遵守本指引的特别规定。

第五条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可以在债券全称和简称中使用对应类别的特定标识。

募集资金用于科技研发投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等特定专项用途的,可以在债券名称中增加专项标识。

股份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事业部、各分(子)公司,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是指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者商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等并以明确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法律文件,包括协议、合约、契约、订单、确认书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合同”是指:(一)合同金额达到2000万元(含本数),且其签订和履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以上(含本数)的合同;(三)合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含本数)的合同。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

第五条公司签署的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公告:(一)合同金额达到2000万元(含本数),且其签订和履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以上(含本数)的合同;(三)合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含本数)的合同。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

第六条公司在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临时公告中,需充分披露以下事项:(一)合同签署时间;(二)交易对方情况,包括交易对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成立时间、最近一年又一期公司与交易对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交易对方为境外法律主体的,还应当以中外文对照披露交易对方的名称和注册地址等信息;(三)合同主要条款;(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履行风险提示等内容;(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装修装饰业务

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装修装饰业务

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装修装饰业务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从事装修装饰业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装修装饰业务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30%以上的,或者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30%以上的,或者该业务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从事装修装饰业务未达到前款标准的,本所鼓励公司参照执行本指引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事装修装饰业务,视同上市公司从事装修装饰业务,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第四条上市公司披露行业信息、经营信息时,应当合理、审慎、客观;涉及引用数据,应当确保引用内容客观、权威,并注明来源;涉及专业术语,应当对其含义做出详细解释。

第五条上市公司除遵守本指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六条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格式准则要求,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上市公司应当说明与装修装饰行业相关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政策环境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公司主营业务的行业发展及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及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二)上市公司在披露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时,应当详细披露实施工程项目的主要业务模式、模式的特有风险和模式变化情况;(三)上市公司所处细分行业的市场竞争格局、公司的市场地位;上市公司在品牌、专业技术、项目管理及项目融资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及劣势;(四)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取得的行业资质类型及有效期,报告期内相关资质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说明影响及应对措施,下一报告期内相关资质有效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披露续期条件的达成情况;(五)上市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实施工程项目的工程分包及自行施工情况,工程分包及自行施工涉及业务范围、业务占比等;(六)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工程分包模式、自行施工模式等披露公司的质量控制体系、执行标准、控制措施及整体评价。

深交所披露规则

深交所披露规则

深交所披露规则摘要:一、深交所披露规则概述二、深交所披露规则的主要内容1.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2.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要求3.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和责任4.披露违规的处理措施三、深交所披露规则的意义和作用四、如何遵守深交所披露规则1.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流程2.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的建议正文:深交所披露规则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对深交所披露规则进行概述,分析其主要内容、意义和作用,并探讨如何遵守这些规则。

一、深交所披露规则概述深交所披露规则主要包括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要求、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和责任、披露违规的处理措施等方面。

这些规则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准确、全面、及时的信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深交所披露规则的主要内容1.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上市公司应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披露对公司及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财务状况、重大事项、关联交易、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等方面的信息。

2.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要求上市公司应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定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并在报告期内及时披露重大事项、重大合同、业绩预告等临时报告。

3.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和责任披露义务人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

他们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4.披露违规的处理措施对于违反披露规则的行为,深交所将采取监管措施,包括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停牌、终止上市等。

同时,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深交所披露规则的意义和作用深交所披露规则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对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进行规范,有助于揭示潜在风险,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准确、全面的投资决策依据。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通关题库(附答案)单选题(共40题)1、甲公司2013年净资产为40亿元,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6500万元。

公司拟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投资于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为20亿元,假设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5%,则发行规模最高为()A.12亿元B.13亿元C.14亿元D.16亿元【答案】 B2、在全国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公司,下列关于该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B.Ⅱ、ⅢC.Ⅲ、ⅣD.Ⅱ、ⅤE.Ⅳ、Ⅴ【答案】 D3、发行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下列关于招股说明书的预先披露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B.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但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C.发行人将招股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前,可以在其企业网站进行预披露D.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将股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答案】 C4、承租人甲公司2×19年1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0年的机器租赁合同。

租金于每年年末支付,并按以下方式确定:第1年,租金是可变的,根据该机器在第1年下半年的实际产能确定;第2年至第10年,每年的租金根据该机器在第1年下半年的实际产能确定,即租金将在第1年年末转变为固定付款额。

在租赁期开始日,甲公司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其增量借款年利率为5%。

假设在第1年年末,根据该机器在第1年下半年的实际产能所确定的租赁付款额为每年4万元。

在第1年年末,租金的潜在可变性消除,成为实质固定付款额。

已知(P/A,5%,9)=7.1078。

不考虑其他因素。

甲公司下列会计处理中不正确的是()。

A.2×19年1月1日租赁负债的入账价值为0B.2×19年支付的款项冲减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C.2×19年12月31日租赁付款额为36万元D.2×19年12月31日租赁负债为28.43万元【答案】 B5、以下是发行保荐书的必备内容的有()。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通知深证上〔2022〕1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证上〔2020〕45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并在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严格实施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a股重大合同公布标准

a股重大合同公布标准

a股重大合同公布标准A 股重大合同公布标准在 A 股市场中,重大合同的公布对于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合同才能被认定为重大合同,以及上市公司需要遵循怎样的标准来公布这些合同呢?首先,我们要明确重大合同的定义。

一般来说,重大合同是指对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这种影响可以是正面的,如大幅增加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也可以是负面的,如可能导致公司面临较大的债务风险或经营困境。

从合同金额来看,通常情况下,如果合同金额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就会被认定为重大合同。

这个比例在不同的板块和交易所可能会有所差异。

以深交所为例,主板上市公司签署的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等重大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创业板上市公司签署的重大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然而,合同金额并不是判断重大合同的唯一标准。

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同样重要。

例如,涉及到新的业务领域、重大技术创新、重要战略合作等方面的合同,即使金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也可能被视为重大合同。

因为这些合同可能会改变公司的业务结构和发展战略,对公司的未来产生深远影响。

在公布重大合同时,上市公司需要遵循一系列的规范和要求。

首先,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公司应当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等进行详细披露。

同时,要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提示,如市场变化、政策调整、合同履行中的不确定性等。

公布的时间也有严格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在签订重大合同后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般不得晚于两个交易日。

如果合同的签订存在内幕信息,公司还需要做好内幕信息的管理和保密工作,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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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
第一条为确保上市公司重大合同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的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重大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上市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四条上市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五条除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外,上市公司自行判断合同的履行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或本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的履行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六条上市公司披露的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事项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合同重大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提示合同的生效条件、履行期限、重大不确定性等;
(二)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基本情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分析等;
(三)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格、结算方式、签订时间、生效条件及时间、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当前会计年度及以后会计年度的影响、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等;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如有);
(六)其他相关说明。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等。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持续披露。

第九条重大合同构成关联交易的,需要同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十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指引(试行)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或除董事XXX、XXX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XXX、XXX因(具体和明确的理由)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1.合同的生效条件。

2.合同的履行期限。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4.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的说明(如适用)。

5.其他。

对合同涉及的当事人的情况介绍,内容至少应包括:
1.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注册地、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说明具体的金额,占各年购销的比重。

3.履约能力分析:结合当事人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就对方当事人向上市公司支付款项或提供货物的能力进行合理判断。

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单独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格、结算方式、协议签署时间、协议生效条件、协议生效时间、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对公司本年度以及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2.合同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公司主要业务是否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及依赖程度、相关解决措施等。

1.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的承诺。

2.中介机构的意见(如有)。

3.备查文件目录。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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