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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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中心广告管理规范
为规范新媒体中心广告经营行为,确保广告经营规范有序开展,提升中心广告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广告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总则
第一条新媒体中心广告管理分广告洽谈、合同签定、广告登记、拍摄制作、签单发布以及统计等环节。
第二条广告管理每个环节需严格执行签字确认制度,相关责任人需在相关表格签字确认并经领导审批后方可发布广告。相关表格须在电子档填写完整并打印后履行签字及审批程序,手写表格原则上不予审批发布。
第三条广告管理发布应严格按照本规范规定的流程执行,无前置程序签字,后续程序责任部门不予接收。特殊情况需经中心领导同意,事后须补齐相关手续。
广告洽谈
第四条广告洽谈由各业务员具体负责。洽谈成功后,填写台统一的《广告发布合同》及《经营类合同、文案审批表》,《经营类合同、文案审批表》经中心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后到台经营管理办公室盖章。
审批表需详细填写合同主要条款且与合同正本一致。
第五条广告业务员要积极学习《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负责
对广告客户相关手续进行查验,确保广告的合法性。
第六条广告业务员要严格按照台及中心规定的价格体系进行业务洽谈,非特殊情况,不得突破价格体系。
广告制作
第七条视频广告拍摄制作由视频节目部负责,各类平面广告由美工部门负责制作。
第八条视频及平面广告制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研究广告传播规律,在满足客户要求的同时,结合广告发布媒体提高广告辨识度,提升广告传播效果。
广告发布流程
第九条新媒体中心广告发布媒体包括移动电视、户外大屏、公交站台、交通指示牌、智慧盐城APP及盐城网。所有媒体广告发布均须严格按照如下流程执行:
业务员凭合同到综合管理部登记并上交合同原件(业务员留存复印件)。
综合管理部填写《广告制作申请表》,综合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后交广告制作部门。
广告制作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派单拍摄制作。
拍摄制作完成,广告制作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综合管理部审查,审查不合格返回修改直至合格。
审查合格,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在签字确认。《广告制作申请表》由广告制作部门保存备查并作为工作业绩考核依据。
综合管理部填写《广告发布申请表》,经业务员签字确认交综合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及中心主要领导审批后发布。
移动电视广告履行审批手续后交编排中心编排发布;户外大屏广告履行审批手续后由中心大屏管理人员发布,同时按台规定报经营管理办公室备案;公交站台、交通指示牌广告履行审批手续后由中心户外广告维护人员发布;智慧盐城APP、盐城网广告履行审批手续后由中心编辑部门负责发布(必要时需技术部门配合)。
第十条广告修改需填写《广告修改申请单》并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后发布,相关费用由申请修改的责任人承担(按照合同约定修改除外)。
广告统计及费用管理
第十一条广告统计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综合管理部负责人需按照合同对广告进行逐条登记,并做好分类及统计工作,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广告业务员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收缴广告款。如广告发布时广告款未到账,业务员需填写《广告欠款申请单》并经中心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发布广告。
第十三条广告业务员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限收缴广告款,则从合同约定收款时间的次月起扣除其绩效工资,扣至补齐广告款为止。广告款到账后,所扣绩效工资予以全额返还。
第十四条客户广告费到帐后,广告及时通知综合管理部到台财务管理办公室核查、结账,因业务员未及时对接造成的后果由业务员自行负责。
罚则及其他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范的责任人,除承担违规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外,视情节每次扣罚绩效工资100-500元。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盐城广播电视台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范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新媒体中心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