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使用的一般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机械使用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机械设备作为生产力的要素之一, 是企业生产的重要手段, 是企业完成铁路建设和各项施工生产任务的重要物质基础。各企业必须加强法制观念, 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 劳动保护方面的政策、法令及上级有关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
第二条各级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机械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 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和安全知识的教育, 要把安全生产列入各级领导的目标管理中去。经常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现场, 督促检查机械设备安全工作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消除隐患,使机械设备达到安全、优质、高效、低耗地运行。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无知蛮干等不安全行为。对长期坚持安全生产, 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避免事故发生的人员要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条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要督促各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认真学习规程。凡违反规程的,机械设备管理部门有权制止, 待改进后, 方可继续操作。新机型到达后没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 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必须根据说明书的要求, 先制订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熟悉本机械的构造、原理、性能及安全技术要求, 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合格证;一切轮式机械操
作人员必须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驾驶执照后, 方可单独作业。
第五条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械设备的有关保养规定, 认真及时地做好各级保养。正确操作, 合理使用, 严禁违章作业。经常保守机械处于完好状态。
第六条操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注意观察或巡视机械工况, 精力要集中,不得吸烟、吃食物,或与他人谈笑打闹、看书报以及做其它无关的工作, 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第七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做好例保、“十字作业”。交接清楚后, 接班的人应检查移交的运转、维修、油耗等记录及设备情况, 并开空车试运转, 确认妥善无误后方能进行工作。
第八条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 凡酒后,患病和精神受到严重刺激不能正常工作的机上人员, 不允许驾驶和操作机械, 非机械操作人员不得操作机械。驾驶人员只能驾驶本人驾驶证上准驾范围的机动车辆。
第九条学员必须了解、掌握操作方法和保养规程, 并经技术部门同意、领导批准后, 在师傅的指导下驾驶或操作机械设备。
第十条高空作业人员每年必须检查一次身体。经医生证明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人员, 不得安排进行高空作业。
第十一条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人员必须穿戴合乎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不得穿拖鞋及高跟鞋、女工应戴工作帽, 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
第十二条机械设备不得带病运转, 运转中严禁进行维修、保养、润滑、紧固等作业,运转中发现不正常时, 应先停机后检查。
第十三条机械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载作业或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机械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承载, 按规定的使用条件使用。
第十四条认真作好机械设备的防火、防盗、防冻、防滑为中心内容的四防工作。存放机械设备的地点应有灭火装置。汽车、轨道车、内燃机组及移动式动力设备应配备灭火器。车间、场地、操作室及设备四周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应明确分类, 妥善存放, 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易发生危险场所, 如发、变电站、配电室、锅炉房、空压机站等, 应在危险区域界限外,设置围栅警告标志, 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挖掘机、打桩机、铺轨机、架桥机等施工场所, 应设立警告标志及建立场所安全制度。
第十七条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等不准随意拆除或移作它用。
第十八条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凡产生有害人体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噪音等场所、生产线或设备, 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备和三废处理装置, 在隧道、沉井基础施工中,必须采取措施, 使有害物限止在规定的限度内。
第十九条机械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使用和管理, 停用一个月以上或长期封存的机械设备, 在封存或停用前要认真做好保养工作。封存机械要防止雨淋、水泡、锈蚀。封存机械每月必须全面检查一次, 并按期进行防腐、润滑保养, 有动力的机械,每月应运转一次, 每次运转约30min。无动力的机械应设法摇转。
第二十条新购入、调入、大修竣工出厂经过拆装、转移的机械设备, 在投入使用前, 必须按照机械设备技术试验规程和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鉴定和试运转, 以防机械设备早期磨损。
第二十一条自制的机械和电气设备, 使用前必须进行技术鉴定, 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所有电器设备都应按《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 做好良好的接地或接零, 或加装漏电保安器。
第二十三条机械设备凡设有安全保护装置(如安全阀、力矩限制器、熔断器、限位器、警报器)及安全指示装置(如锅炉水位表、压力表、电流表、水温表、油温表等〉的都必须定期按有关规定, 检查、调整,如发现有动作不准等异常情况, 严禁继续使用。应停机修理。
第二十四条精密机械设备应装防尘、防潮、防震、保温等防护设施。
第二十五条机械集中停放场所, 要有防火设施(如灭火机等消防工具)及防盗措施,并要有专人看守。
第二十六条暴露于机体外部的运动机构部件或高温、高压带电等有可能伤人的部分, 应装设防护罩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七条机械设备使用的润滑油、脂, 应符合说明书中所规定
的种类和牌号
第二十八条夜间作业时,应保证照明完好, 且有现场指挥人员。第二十九条发动机起动后应进行预热运转, 待机油压力、水温、机油温度、液压系统压力、制动系统压力正常后方能带负荷运转。
机械运输和安装
第一条机械设备在运输前, 负责指挥的人员要了解被搬运机械的重量, 机械的易损部位等, 必要时拆除电路和附属设备,锁紧各运动部件,拆去地脚螺丝,准备好适当的工具,并修整铺平道路。
第二条运输时要根据设备的构造,保证捆绑牢固、不超限、不超重, 重心稳妥, 制动可靠确保行驶安全。撬、顶、拖挝、推等作业要选择适当的部位进行, 以防损坏机械。
第三条使用滚杠滚动机械时, 应指定专人替换滚杠, 推拉人员和替换滚杠的人员要有联系信号, 使动作协调一致。
第四条使用拖拉机或其他机械牵引时要有专人注意观察被拖拉机械四周有无障碍物, 一旦发现及时停车。牵引钢丝绳应挂在适当部位, 必要时应在钢丝绳下衬垫木板或其他物品, 以防损坏机械。牵引时所有人员应与钢丝绳保持适当距离以免绳断伤人。
第五条被运输的机械在停放时要注意停放平稳, 在斜坡上一般禁止停放。较高的设备如立式钻床、插床、压力机等, 均不得放倒移动、运输和停放。必须放倒时, 须设置托架等措施。
第六条机械设备运输前应涂油料、安装底座, 有条件时应制作包装箱。汽车、火车运输时, 应放在车厢中间, 使车厢受力均匀, 盖好蓬布, 捆绑牢固, 防止移动。
第七条机械卸车时要稳妥轻放, 禁止从车上往下丢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