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区别与联系
电大社区工作者答题(2+3+4)已答

《社区工作专题讲座》作业参考答案任务11 . (2分)积极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争取每个社区有10个以上的社区社会组织,发挥民间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2 . (2分)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每年至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1次,其他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每2年至少接受培训1次,每次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天。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3 . (2分)全面推行“135”:“1”是指强化社区党组织一个核心;“3” 是指建设社区工作者、党员、志愿者三支队伍;“5” 是指建立健全共同参与组织、民主管理监督、基本建设保障、长效服务群众、党建责任落实五项机制。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4 . (2分)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配备10~18人,辖区人口较多、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可适当增加社区工作站的专职工作人员。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5 . (2分)“五要” 工程是指社区的事居民要知道、要参与、要做主、要监督、要满意。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6 . (2分)每年重点推动1个试点设区市建设1个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培育5家以上管理科学、运作规范、经营良好的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和10家左右中小专业型家政服务企业。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7 . (2分)社区党建是指以街道党(工)委为核心,以社区党组织(党委、党总支部或党支部)为载体,社区全体党员为主体,社区内各类基层党组织共同参与的带有地域性特点的基层党建工作。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8 . (2分)党章规定“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9 . (2分)上海市为主提出的把原来的几个居民委员会并为一个社区,建立社区委员会。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10 . (2分)建设资金以地方投入为主,除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外,省级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推动社区便利店建设。
行政调解-专业文档

行政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摘要】纠纷无处不在,纠纷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我们要正视纠纷,那就需要去解决纠纷,其中调解是处理纠纷的一种方式。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纠纷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而调解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通过分析行政调解制度的概念、原则、与其他调解的区别及不足,进而提出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建议,使其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关键词】行政调解;调解协议;效力一、行政调解概念(一)行政调解的概念我国学界对行政调解的概念历来具有争议。
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观点:一种观点侧重调解的客体,认为行政调解是指对行政纠纷的调解。
另一种观点侧重调解的主持者,认为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所作的调解。
本文作者偏向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调解具体应当界定为:双方当事人在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国家行政机关通过说服、引导等方法,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民间纠纷。
这一界定既体现行政调解的特点,又与人民调解的概念规定相区分。
(二)行政调解特征1、行政调解在调解的主持者上具有特定性。
行政调解是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凭借其管理经验,以中立的第三人身份解决纠纷诉讼外活动。
既不同于法院主持下的司法调解,又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的人民调解相区别。
2、行政调解在调解的程序上具有灵活性。
行政主体可以根据不同种类的纠纷选择不同的程序,减少因法律规范滞后、程序刻板导致个案处理结果合法不合理的情形。
3、行政调解具有非强制性。
当事人的自愿是行政调解的前提,行政调解程序开始、运行直至结束,都必须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行政主体对于当事人只能劝解和引导,并不能强制干预。
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申请行政调解,对调解方案也享有完全的自主权。
二、我国现行行政调解的制度我国目前尚未有专门针对行政调解的高位阶的综合性立法,除了《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等少数几部专门性规定外,大多数规定零星出现在各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一)授予行政机关行政调解权的规定。
道法第三课 公民权利知识清单

八下道德与法治知识清单第三课公民权利【公民基本权利】一、政治权利和自由小结:我国公民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这是人民行使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形式。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三、社会经济权四、文化教育权2.文化权利五、其他权利1.平等权2.宗教信仰自由3.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的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特殊保障。
【学法指导】①知道五大类权利的名称,以及具体每一类当中包括哪些权利;②了解每一个权利当中的条件或意义或宪法规定或内容或含义等,遇到具体案例,学会判断属于哪一个权利即可。
③重点权利已表明【必背】,重点掌握。
【依法行使权利】1.【必背】公民应如何正确行使权利?(1)任何权利都是有有范围的。
公民行使权利不能超越与它本身的界限,不能滥用权利。
(2)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3)公民行使权利应依据法定程序,按照规定的活动方式、步骤和过程进行。
2.维护权利守程序有什么重要意义?遵守正当的程序,有利于公民实际享受权利,有效避免和化解纠纷。
3.维护权利守程序的要求是什么?每个公民都应该树立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的意识,通过正确的途径和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4.【必背】公民的合法权利如果受到损害,应怎样维护权利?公民权利受到损害,要依照法定程序维护权利。
维护权利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1)协商(当事人之间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含义: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据法律,直接对话,分清责任,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适用范围: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权益争议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如常见的消费、劳动争议和交通事故纠纷等)。
(2)调节(通过调节组织解决纠纷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含义:调解人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人民调解考试大纲

一、人民调解的概念、历史沿革《人民调解法》中的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制度源于我国自古以来的调解制度。
早在西周的铜器铭文中,就已经有调解的记载。
西周以降,历代都有民间调解制度。
明清时期,调处已臻于完善阶段,调解形式多样,包括民间自行调解、乡治调解、宗族调解以及官府调解。
民国时期,调解首次法律化、规范化。
人民调解制度继承并发扬了我国民间调解“排难解纷,止讼息争”的优良传统。
它萌芽于新民主主义革命初期,形成于抗日战争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发展成为一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制度。
195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的颁布实施,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人民调解制度。
1982年,人民调解制度第一次被载入国家根本大法——《宪法》。
同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也对人民调解作出了规定。
1989年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进一步推进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
2010年8月全国人大正式颁布、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有六章三十五条)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人民调解的法律,完整地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内容,确保人民调解活动有法可依、依法进行,提升了人民调解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也丰富和完善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司法部统一的人民调解的标识及其含义人民调解标识(如图)由握手、橄榄叶和汉字、拼音组成,图案主体部分由象征友好的握手、象征奉献的红心和代表和平与希望的绿色橄榄枝构成,意在体现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色彩选用上,采用红、绿和金黄色,红色代表热忱,象征着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态度;绿色代表和平和希望,体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和愿望;金黄色代表辉煌,象征着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与认同。
论三大调解制度衔接机制的建立

论三大调解制度衔接机制的建立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被称为三大调解制度,它们三者虽然存在一些不同,但是同样作为调解制度,它们也存在许多相同的地方。
本文在分析比较三大调解制度异同的基础上,提出将三大调解制度衔接的一些建议,使三大调解制度能够更好的协调配合,发挥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
标签: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被称为三大调解机制,这三大调解制度有它们相同或者相似的地方,同时也有各自的特点。
中央明确提出,要着力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
充分发挥它们在调解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重要的作用。
一、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异同行政调解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出面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诉讼外活动。
人民调解是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的调解活动。
而司法调解则是在民事和部分刑事诉讼中,由人民法院审判员主持,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就相同点来说,三大调解制度都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只有纠纷的当事人愿意通过调解的方式和对方化解矛盾,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审判人员才能够进行调解;都是在运作过程中通过第三方的调解来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矛盾双方的和解来化解矛盾;调解的过程和结果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调解。
就三大调解的不同点来说,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性质、主体、对象、效力的不同。
从调解性质来看,司法调解是在民事和部分刑事案件中适用的调解,属于诉讼中调解。
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不适用于诉讼过程中,属于诉讼外调解。
从调解的主体来看,行政调解的主体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的主体主要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调解的主体则是法院的审判人员。
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新时期党和政府为民服务、联系群众、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新纽带,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新机制,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管理创新、加快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建设的新举措。
按照会议安排,结合政府法制工作实际,我就深化行政调解作个发言,供同志们参考。
一、准确把握行政调解的特征和范围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以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通过对争议各方的说服和劝导,促进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
行政调解不是和稀泥,行政调解也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第一,行政调解的主体法定。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
哪些矛盾纠纷可以调解,由哪个机关调解,应循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行政调解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法治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根本手段。
借用新加坡资政李光耀的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之外没有自由;法律之上没有权威,法律之内才有自由。
”调解纠纷,应当法、理、情并用,但不得为求一事一时的解决而突破政策法律底线,防止引发盲目攀比和连锁反应。
第三,调解结案的基础是当事人自愿,前提是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是否调解,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行政机关不得对其施加任何强制。
对于不能调解结案的矛盾纠纷,必须充分保护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提起仲裁等权利。
第四,调解的目的是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促进和谐。
按照现行政策法律规定,适用行政调解解决的纠纷,主要有四类:一是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有关的行政争议。
此类纠纷,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行政调解中心调解。
二是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争议。
此类纠纷,由赔偿或补偿义务机关调解。
三是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主要涉及公安、医疗卫生、劳动人事、土地矿产林木等自然资源、合同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区司法行政会议精神,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综合调解优势,根据《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安排意见》文件精神,现就我街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坚持调解优化的原则。
建立健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为依托,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为中枢的大调解工作新机制,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行政执法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工作作用,努力实现“三个下降”、“三个提高”、“三个防止”(民转刑案件下降,民事诉讼案件下降,涉法涉诉和越级上访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诉讼调解率提高,行政诉讼案件调解率提高;防止恶性事件发生,防止重大民转刑案件发生,防止赴京、赴省、赴市上访案件发生)的工作目标,为我街的平安建设、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二、整合行政调解工作资源,以人民调解手段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实现以调促和。
充分发挥信访、司法、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劳动与社会保障、农业、卫生、城建、环保、工商、税务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两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每个成员单位需设立一名固定的工作联络员,县、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统一受理的案件,原则上根据受理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和区域管辖,可以《矛盾纠纷移交单》的形式分流指派有管辖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成员单位的联络员组织进行调解。
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对调解案件办理情况实行检查督办,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在履行期限结满后进行跟踪回访。
对成员单位调解的纠纷案件成功与否都要以《矛盾纠纷报告函》的形式提交到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对末调解成功的案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通过召开联系会议集体讨论解决,确需联合调解处理的矛盾纠纷,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处。
人民调解与民间调解之间的关系

人民调解与民间调解之间的关系[摘要]调解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形式,从淡出人们的视野到被人们重拾,不是法治的倒退,也不是人们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而是法制发展的一定程度,人们在法律思想的指导下,通过有限的社会公共资源寻求的一种更经济、更简捷、更高效、更适合自己的一种民间纠纷解决,文章以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的概念和特点为基础来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希望能在大调解格局下使二者之间相互吸收与借鉴,为民间纠纷的解决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民间调解;关系上世纪八十年代,当ADR①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最终成为西方法制先进国家的一种现代性司法潮流时,中国正自上而下推行法制化。
在将一切社会关系纳入法治轨道的理论支持下,诉讼被认为是先进的和树立法律权威的首要手段,社会成员原有的纠纷解决方式被认为是落后的、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但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诉讼不是万能的,诉讼对于民间纠纷的解决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
调解,这种典型的中国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再次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于是当2010年8月30日《人民调解法》出台后,全国各地掀起宣传《人民调解法》、学习《人民调解法》的热潮。
调解,确实在诉讼之外为民间纠纷的解决另辟了一条蹊径,但是《人民调解法》所规定的人民调解毕竟是官方或半官方的调解,它与真正意义上的纯民间调解还是有许多不同之处,而恰恰是这种纯民间调解对于解决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因此,研究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的概念、特征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使其在解决民间纠纷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就有了一定的重要意义。
一、人民调解与民间调解概述(一)人民调解的概念以及特点《人民调解法》第2条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对于人民调解的特点,尽管专家学者们说法不一,但总的来说人民调解有如下的特点:1.人民调解的主体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区别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区别
1.主持调解的主体不同。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是在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而司法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
2、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行政机关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司法调解协议与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调解内容不同。
人民调解主要调解民间纠纷,具有便捷、高效、不收费、不伤和气等特点。
司法调解主要调解诉讼过程中民事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及执行和解案件等。
行政调解主要调解具有行政管理隶属关系人的纠纷。
4、性质不同。
人民调解的性质是非诉讼活动,司法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行政调解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
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区别有哪些

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区别有哪些(1)调解机构性质不同。
行使人民调解职能的机关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它是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民主自治组织。
(2)调解的性质不同。
人民调解是不具有诉讼性质的诉讼外民间调解,是一种群众性自治行为。
(3)调解权的来源和性质不同。
(4)调解的范围不同。
(5)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
现在是一个法治社会,国家提倡社会要和谐发展,但有时候很多事情通过调节这个手段来处理可能会更好,处理的效率可能会更高,而现在调节的手段一般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这三种,下面小编就来说说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区别是什么。
▲一、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区别是什么(1)调解的性质不同。
司法调解是一种法定的诉讼程序,是诉讼内的调解;而人民调解并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是非诉讼的调解活动。
(2)调解的范围不同。
司法调解的范围是法院所受理的所有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
人民调解的范围主要限于民间纠纷。
(3)调解达成协议的效力不同。
司法调解一经达成协议,即发生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调解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人民调解形式:1.单独调解单独调解是指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的调委会单独进行的调解。
这是调解委员会最常用的调解方式之一。
单独调解适用于调委会独任管辖的纠纷。
这类纠纷不涉及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关系人。
调解组织对纠纷双方当事人都比较熟悉,便于深入调查研究,摸清纠纷发生、发展情况,针对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开展调解工作;便于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便于解决当事人合理的实际困难。
人民调解法讲稿

精心整理人民调解法讲稿一、人民调解法的涵义: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它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的解决方当时郑板桥回信一封,写下了流传千古的名句:千里捎书为一墙,让他几分又何妨。
万里长城今犹在,为何不见秦始皇。
说你千里捎书只为一堵墙,让他几分又会怎么样呢,万里长城今天还在呢,但是下令修建长城的秦始皇早已不在了。
邻居间的友情比一堵墙要深厚得多。
郑板桥充分掌握了人民调解的技巧,既运用了说理的方法又运用了举例的方法,结果他的侄子与邻居主动和解了。
现代人民调解制度是在继承我国民间调解优良传统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而成的一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制度,它萌芽于上世纪20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早在1931年,中国共产党建立中华苏维埃政权之初,即在区、乡两级政府中设立“裁判委员会”,负责解决群众的民事纠纷问题。
抗日战争时期,人民调解制度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年,定》,对人民调解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
今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全面确定了国家调解制度。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人民调解的重要性。
三、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时代催生人民调解立法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我们归结出两点,其一是人民调解的贡献大。
??近五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直接调解、协助基层人民政府调解各类民间纠纷2904万余件,成功2795万余件,成功率为96%;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10万余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成刑事案件25万余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90万余次,专项治理各类矛盾纠纷108万件,制止群众性械斗18万余起,防止群体性上访16.6万余起,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员选任,调解的程序、效力等问题作出规定。
(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区别与联系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分为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两大类。
矛盾纠纷调解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是调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方法在新的历史时期,能否妥善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对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最直接的检验,也是平安建设工作的关键和核心所在。
着眼于最大限度地消除和减少各种不和谐不稳定因素,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必须坚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综合运用经济、教育、行政、法律、政策等多种手段,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依法调解经济社会关系,才能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消除和减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
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概念及相互关系人民调解是指基层行政村、居委会及机关单位内部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的调解。
不管是司法机关的法院,还是行政机关的司法局、公安局等机关,单位内部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单位内部人员矛盾纠纷的调解,都是人民调解。
因为大量的矛盾纠纷发生在基层,所以基层人民调解是调解矛盾纠纷的基础。
人民调解员具有人熟、地熟、情况熟和德高望重的优势,有调解矛盾纠纷的实践经验,绝大多数矛盾纠纷都可以在这里化解,“枫桥经验”提出的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的经验可以得到验证。
我们周口人多事稠,今年上半年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排查调处矛盾纠纷16000多起,调成率达到80%左右,为防止矛盾缴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事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的调解。
司法局(所)不是司法机关,而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所)的调解不是司法调解,而是行政调解。
各级行政机关根据工作职能进行的调解都是行政调解。
过去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介绍到乡镇办司法所进行行政调解,由于矛盾纠纷涉及土地、婚姻、打架斗殴等问题,还要到其它机关去调解。
比如说土地纠纷需要到土地所确权后调解,婚姻问题到民政所调解。
殴打他人、交通肇事到公安机关(派出所、治安队、交警队)去处理和调解。
《人民调解法》知识复习题

《人民调解法》知识复习题竞赛试题一、问答题1、什么是人民调解?2、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有哪些?3、人民调委员会不受理的纠纷有哪些?4、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部门有哪些?5、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什么?6、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7、哪些组织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8、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如何产生?9、人民调解活动有几种方式?10、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哪些原则?11、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必须遵守哪些纪律?12、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出现违纪行为应如何处理?13、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14、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15、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16、人民调解化解纠纷的好处有哪些?17、哪些事项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受案范围?18、什么是非税收入,如何缴库?19、预防医疗事故的主要措施有那些?2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21、人民调解法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有哪些规定?22、制定人民调解法有哪些意义?23、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怎样处理?24、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有哪些?25、《人民调解法》在什么时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第几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6、调解民间纠纷应当怎样防止矛盾激化?27、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什么措施?28、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调解工作档案的具体要求有哪些?29、口头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从什么时间开始?30、人民调解法立法的目的和根据是什么?31、人民调解法从哪些方面理顺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关系的?32、人民调解法对于司法确认制度是怎么规定的?33、调解协议书达成之后,在什么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4、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法律约束力吗?为什么?35、什么是司法调解?36、什么是行政调解?37、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什么区别?38、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有什么区别?39、人民调解法对于人民调解员的保障有哪些规定?40、主持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的调委会是?41 、主持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的调委会的职责是?42、调解民间纠纷时人民调解员具有哪些情形必须自行回避?43、人民调解协议具备哪些条件才有效?44、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45、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46、具有哪些情形之竞赛试题一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不予审理?47、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二、选择题1、人民调解组织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有()。
附答案人民调解题库

人民调解判断题1、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中共党员,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错)2、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接受群众监督。
(对)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可以收取调解文书制作工本费。
( 错)4、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调解委员会可以受理调解。
( 错)5、被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内容部分或全部无效,当事人不能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
(错)6、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不自觉履行而起诉到法院,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时,调委会可以强制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错)7、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不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
(错)8、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
(对)9、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任期二年,不能连选连任。
(错)10、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人民调解员,未选择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
(对)11、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错)12、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对)13.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不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错)14、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对)15、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错)16、发生民间纠纷,纠纷当事人只能向住所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否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受理调解。
(错)17、人民调解委员会只能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调解,而不能主动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错)18、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企业党组织指派(错)19.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行政机关。
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异同

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异同调解,是纠纷当事人经第三方参与并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劝说、调解,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调解三个特征;1是第三方(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主持调解,而不是纠纷当事人自己协商和解。
2是第三方只是调解、劝说,而不是进行裁决。
3是在第三方的劝说下,纠纷当事人共同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而不是行使行政、司法权进行强制性解决。
调解具有自愿参加、自愿达成协议、自愿履行的特点。
就我国目前而言,调解的形式主要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以及社会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调解。
司法调解,何为司法调解?司法机关组织纠纷当事人就纠纷进行调解,这种调解也必须遵循自愿参加、自愿达成协议、自愿履行的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司法机关泛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调解一般只发生在民事案件方面,因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不许调解,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是则重调解还是则重审判,也在摸索中,不过近几年强调的是调解。
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一旦成立,如果纠纷当事人不履行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申请的基础上给予强制执行。
行政调解,何为行政调解?行政机关组织纠纷当事人就纠纷进行调解,这种调解也必须遵循自愿参加、自愿达成协议、自愿履行的原则。
我国的行政机关范围较广,有政府机关,有政府部门代表政府的调解,有事业单位行使行政机关的职能进行的调解。
这种调解的履行只能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但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过行政机关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有的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的调解是诉前必经之路,如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调解终结书是法院立案的前提依据。
如林业部门代表人民政府做出的行政决定是法院立案的前提依据。
《浙江省民政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政策解读

《浙江省民政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政策解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民政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有关政策解读:一、问:我省出台“三项制度”的主要背景及意义?答: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2019年4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对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三项制度”的出台有利于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实现执法信息公示及时准确全面、执法过程留痕可溯有效、法制审核依法规范明确,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问:我省出台“三项制度”的主要任务是什么?答:对全面推行执法公示制度,要求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示等。
对于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首先要求完善文字记录,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格式文本,研究制定或完善本系统全省统一的执法文书格式参考文本、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及执法规范用语。
其次要求规范音像记录,根据国家规定的记录范围,明确各项指标。
再次要严格记录归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最后,结合以上三点,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作用。
对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首先要求明确审核机构,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机关执法人员总数的5%并于2019年9月底前报送省司法厅备案。
其次要求明确审核范围,厅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实际工作,积极推进法治审核,做到“一案一卷一审”。
调解委员会与人民法院的调解有什么区别

调解委员会与⼈民法院的调解有什么区别我们知道调解是指双⽅或多⽅当事⼈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民法院、⼈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愿进⾏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那么⼈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与⼈民法院的调解有什么不同?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调解委员会与⼈民法院的调解有什么区别⽅⾯的知识,欢迎⼤家阅读!调解委员会与⼈民法院的调解有什么区别(⼀)两种调解⽅式的概念1.⼈民调解。
⼈民调解是指在⼈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进⾏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互谅互让,平等协商,⾃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种群众性司法活动。
⼈民调解是群众⾃我管理、⾃我教育、⾃我服务的⾃治⾏为。
2.司法调解。
司法调解⼜称法院调解、诉讼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由法院主持,当事⼈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解决纠纷所进⾏的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种重要⽅式,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发挥着重要作⽤;在刑事诉讼和⾏政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有条件适⽤的,但适⽤范围有望逐步扩⼤。
(⼆)两种调解⽅式各⾃的优势与不⾜1.⼈民调解的优势与不⾜(1)⼈民调解的优势①具有主动性,有利于⽭盾纠纷及时解决,防⽌⽭盾纠纷的激化和升级。
②具有简捷、及时和经济的特点,它着重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近、及时地化解民间纠纷,以最短的时间完成对⽭盾纠纷的处理,能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民群众和国家财政的负担。
③具有⼴泛性,有利于⽅便⼴⼤⼈民群众。
就我国⼈民调解组织的设置情况来看,调解机构星罗棋布,只要是有城镇社区的地⽅就有调解组织。
④⼈民调解能实现情与法的融合。
合法不合情,合情不合法,是⾏政和司法中经常遇到的情况,也给⾏政官员和司法⼈员⼯作带来很⼤的困惑。
⼈民调解的性质可以使调解避免这⽅⾯的困惑,可以将法与情融合在调解过程中实现法与情的统⼀,使法的实施更易于被⼴⼤⼈民群众所接受。
简论行政调解制度

简论行政调解制度一、引言我国的司法制度经过改革之后虽然长足发展,但是仍然很不完善。
法院审判来解决社会纠纷是现代法治理论的要求,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所有纠纷都能通过审判来解决。
法院追求的更多是程序正义,况且,法院自身还有许多尚待完善的部分,让法院去解决社会上的所有问题显然是“力不从心”的。
上访频繁、民家私立救济组织的出现以及“立案难”便是这种“力不从心”的表现。
因此,中国若想走法治之路,就需要综合考虑中国的法律文化,结合中国的实际来进行。
受“和为贵”古代文化思想的影响,中华民族擅长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因此,保障社会的稳定,促使社会健康和谐发展亟需完善源远流长的调解制度,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二、行政调解的内涵及其应然价值(一)行政调解的内涵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是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常见形式。
长期以来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对行政调解的概念进行解释。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调解是由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法律、政策为准则,用说服教育的方法,使双方平等协商、相互了解,达成协议,从而解除民事纠纷的调解活动。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调解是指双方按照自愿的原则,由国家行政组织主持,遵循国家法律,通过说服教育,最终纠纷双方互相理解,达成协议,解决争端的活动。
然而,随着当代行政的发展,公共权力已经走向了公共服务,随着行政职能的转变,行政活动的范围不断增大,这使得过去的单一化国家行政不适应发展的需要,行政主体越来越多元化成为了必然趋势。
在中国,被法律与法规授权后,新兴的社会组织渐渐趋向行政主体,这些社会组织利用这种授权去调解各种行政主体。
因此,行政调解主体已经扩展到行政主体,而不再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
行政调解依据的国家法律、政策是侵入到人的意志的逻辑系统。
但是,国家的法律、政策不可能包含所有纷繁复杂的社会纠纷,不能够涵盖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
在生活中,公序良俗在生活中调整着法律所不能触及到的人与人的关系。
所以,除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之外,行政调解还应依据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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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区别与联系
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有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两大类。
诉讼内调解特指司法调解,也即法院调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人民法院主持,依法说服教育使诉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
诉讼外调解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活动。
行政调解是现代社会行政主体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不可缺少的行政手段,是行政主体作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事实行为。
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都是解决纠纷当事人的纷争的一种重要方式。
采用的方法都是通过说服教育、宣传法律政策,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和解协议,消除纷争。
适用的原则基本上都是“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原则”。
但是,三种调解制度之间也有所区别:
(1)调解机构性质不同。
行使人民调解职能的机关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它是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民主自治组织。
司法调解是由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来行使。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对其管辖范围内或所属单位的成员之间,或者所属成员与其他单位成员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调解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2)调解的性质不同。
人民调解是不具有诉讼性质的诉讼外民间调解,是一种群众性自治行为。
行政调解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3)调解权的来源和性质不同。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是基层群众直接授予的民主自治权利,调解人员代表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它与被调解人员之间是群众与群众自治组织之间的民主平等关系。
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调解人员是代表人民法院,依法与被调解人员发生诉讼法律关系。
而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国家赋予的职能。
(4)调解的范围不同。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民间纠纷。
人民法院调解所有符合法院受案条件的民事纠纷以及刑事自诉案件。
行政调解既可以调解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也可以调解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民事、经济等纠纷。
(5)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
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是一种群众自治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结果的记录和一般文书,不是法律文书,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和制作的调解书,是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文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与法院制作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
行政调解协议具有行政上的强制力,某些行政调解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如逾期不履行协议,行政调解机关可以采取行政手段强制履行,权利人可以把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作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的一种方法。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
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司法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
司法调解以当事人之间私权冲突为基础,以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以司法审判权的介入和审查为特征,以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益为内容,实际上是公权力主导下对私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