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
推进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的情况汇报
推进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的情况汇报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是促进经济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
下面就我所了解到的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情况进行汇报,主要包括产业转移的背景、政策支持、建设进展以及所取得的成效。
一、产业转移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竞争的加剧,传统产业的发展面临多种挑战,如人工成本上升、资源环境约束加强以及市场需求变化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促进工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推进产业转移成为必然选择。
二、政策支持为了推进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支持措施。
首先是鼓励地方政府提供土地、资金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为产业园区的建设提供基础保障。
其次是鼓励建设产业集聚区,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协同发展。
同时,还加大技术创新支持力度,提供财政资金和科技信息支持,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升级改造。
三、建设进展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建设已经逐渐步入正轨。
首先,在选择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的位置时,注重资源禀赋,充分利用所在地的地理位置、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
其次,在规划设计上,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兼顾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确保产业园区建设与周边环境的协调。
同时,注重与周边城市的联动发展,形成城市群效应,推动区域经济协同发展。
四、成效展示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通过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建设,一部分传统产业成功实现了转型升级,提高了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其次,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的建设也带动了周边的园区建设和产业发展,形成了产业集聚效应。
同时,通过产业转移,也解决了劳动力富余和地区经济增长不平衡的问题,促进了区域协调发展。
五、存在问题和建议在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地方政府在建设产业园区时,重视规模而忽视质量,导致有些园区仅仅停留在“空壳工程”阶段,没有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其次,一些园区缺乏高端技术人才和创新能力,制约了企业的发展潜力。
同时,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建设还需要与周边城市的交通、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配套,提高园区的整体竞争力。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5•【字号】汕府办[2008]83号•【施行日期】2008.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8]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汕尾市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汕委[2008]13号)精神,加快我市产业转移园区建设,积极承接珠三角地区产业转移,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和市委五届三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新一轮思想大解放为动力,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方针,加快推进我市产业转移园区建设,大力承接珠三角地区产业转移,不断壮大我市经济规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早日实现追赶全省发展水平的奋斗目标。
二、基本原则(一)规划引导。
制定全市产业转移固总体规划和产业承接布局规划,引导产业有序转移和合理布局。
(二)因势利导。
通过搭建平台、落实优惠政策,发挥比较优势,打造营商洼地,引导珠三角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我市有序梯度转移。
(三)集中发展。
以产业转移园为主要载体,形成上下游相互配套、专业化分工合作的产业链,培育发展一批新的产业集群。
(四)环境优先。
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加强资源、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不以牺牲环境换取产业发展,将产业承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承接产业转移的实施意见-琼府[2011]2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承接产业转移的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4.12施行日期2011.04.12文号琼府[2011]23号主题类别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承接产业转移的实施意见(琼府〔2011〕2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承接产业转移是优化生产力布局、形成合理产业分工体系的有效途径,是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
当前,国际国内产业分工深刻调整,产业转移的步伐加快,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我省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和区位优势,抓住机遇,主动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有利于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资金和人才等要素,有利于优化我省生产力空间布局,加快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指导我省各地有序承接产业转移,优化发展环境,规范发展秩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家鼓励承接产业转移的发展机遇,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以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以实现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六大战略定位为目标,进一步构建更具活力的体制机制,着力改善投资环境,提升配套服务水平;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着力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着力引导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加快城镇化步伐;着力深化区域合作,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形成分工合理、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现代产业体系,不断增强我省产业自我发展能力。
扶持产业转移方案
扶持产业转移方案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之间的产业分工日益明细,其中产业转移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
在我国,产业转移早已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战略。
在实际实施中,我们需要制定和完善一整套扶持产业转移的方案,以期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经济持续发展的目标。
一、产业转移的必要性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或正在面临着产业升级、转移的问题。
而产业转移恰好又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可创造大量就业机会、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
因此,我们有必要制定扶持产业转移的方案,以促进产业发展和经济繁荣。
二、扶持产业转移的方案内容1. 产业转移的政策扶持政府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政策,从税收、人才引进等多个维度支持和鼓励产业转移。
例如,可以给予企业税收优惠,为其提供优质的人才服务等。
这将使得企业更倾向于选择合适的产业转移地点,并减少成本。
2. 产业转移的用地扶持由于产业转移涉及到厂房建设等实体的投资,因此这需要大量的用地资源。
政府可以在用地上进行扶持,如提供低价的工业用地、减免土地使用费等,以减轻企业的用地压力,同时吸引更多的企业投资。
3. 产业转移的技术服务扶持产业转移一般是跨地区或跨行业的,因此新工厂建设、新设备购置等需要熟悉相关技术和设备。
政府可以通过提供技术指导、技术转让、设备支持等多种形式,鼓励技术和资源集成,帮助企业实现成功的产业转移。
4. 对于产业转移的企业要制定相应的规划政府也应该在产业转移的过程中建立定期的检查制度,追踪每个转移企业的情况和效果。
对于产业转移的企业应该制定相应的管理和发展规划,以确保转移后的企业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扶持产业转移的实施措施政府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扶持产业转移的实施。
具体措施包括:1. 把大型产业转移纳入政治议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政府扶持产业转移的重要保障,因此政府应把大型产业转移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议程,并将其纳入政治议程。
2. 加强产业调查研究针对不同产业的特点和需求,政府应该定期开展产业调查研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合作共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合作共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1•【字号】粤府函[2011]198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合作共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函〔2011〕19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以下简称双转移)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合作共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核心任务,进一步加快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建设步伐,强化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合作双方的共建责任,优化产业分工、促进产业对接、创新合作方式,把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成为珠三角地区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平台和粤东西北地区新的经济增长极。
二、合作共建工作的基本原则--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加强政府推动和引导,建立科学、高效的组织架构和合作机制,推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建设、经营运作、利益分配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充分发挥粤东西北地区土地、劳动力、自然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和珠三角地区发展理念、资金、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建立利益共享机制,促进合作各方(包括市县镇各级政府、企业、中介组织等)良性互动、合作共赢。
--平等协商,权责一致。
合作各方按照深化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研究商定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利益分配等事项,充分调动合作各方积极性,实现权利、责任对等。
--先行先试,改革创新。
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快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建设、促进产业集聚集约发展的有效途径和运行机制,提高园区承接产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创新合作共建方式(一)合作共建模式。
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台山园区
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台山园区环境影响报告简本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二Ο一一年一月目录前言 (1)1转移园规划概况 (2)1.1 转移园规划概述 (2)1.2规划概概况 (2)2 污染源分析 (7)2.1水污染物 (7)2.2大气污染物 (7)2.3主要环境影响因素变化 (8)3 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10)3.1 水环境质量 (10)3.2 大气环境质量 (11)3.3声环境质量 (11)3.4生态环境 (11)4 污染控制要求与环境保护目标 (12)4.1 污染控制要求 (12)4.2 环境敏感目标 (12)5 项目施工期及营运期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评价 (14)5.1 施工期环境影响 (14)5.2 营运期环境影响 (14)6 园区规划方案综合论证 (19)6.1 选址合理合法性 (19)6.2入园产业分析 (19)7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19)8 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20)8.1 施工期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20)8.2 营运期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20)9 综合结论 (22)前言台山市位于珠江三角洲西部边缘地区,属江门市行政区范围,与珠江三角洲其他地区相比,发展速度明显较慢。
与珠三角其他城市相比,近年的GDP、人均GDP、工业总产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财政收入等指标的差距都在扩大。
其中,工业发展落后是江门与珠三角其他城市之间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承接珠三角乃至全国核心区的产业转移对江门市实现跨越发展非常需要。
2008 年 5 月,广东省委发布了《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 号)文件,促进产业和劳动力的“双转移”。
“双转移”战略提出力争到2012 年,珠三角地区生产力显著提高、产业结构明显优化,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在办好现有产业转移工业园基础上,再规划建设1-2 个大型产业转移园,形成一批布局合理,产业特色鲜明,集聚效应明显的产业转移集群。
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
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为目标,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聚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水平,增强工业园区招商竞争力,进一步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
现就我市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提出以下意见。
一、标准厂房建设目的和原则(一)建设目的。
标准厂房,是由政府批准,在某一区域内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合理,能满足从事一般工业生产和科学试验需要的标准型建筑物或建筑物群体,主要为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和外来工业投资项目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一是降低企业建设成本。
入驻企业不需要进行征地、拆迁、办理用地手续、自建厂房宿舍等程序,减少占用经营资金,缩短建设周期,加快项目投产进度;二是提升招商引资成效。
企业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可直接安装设备,尽快投产,产生效益,产生税收,同时,能够围绕园区的主导产业,进行招商引资,推动产业集聚发展;三是节约集约用地。
标准厂房是多层厂房,可灵活租赁,可重复利用,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建筑容积率,有利于提高土地投资强度、投入产出率、税收贡献率,有利于破解工业项目“用地难”、“落地难”问题。
(二)建设原则。
一是科学规划。
建设规划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聚集的要求和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围绕产业定位、行业发展合理确定标准厂房总体布局和规模。
二是选址合理。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集中连片原则,依托已有开发区、园区开展建设标准厂房,选址区域内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应满足入驻企业生产需要。
同时,区域内可根据需要建设供入驻企业共享的商务办公、产品检测技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
二、标准厂房适用范围和标准(一)适用范围。
我市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含集聚地):高新区、广州(XX)产业转移工业园(含集聚地)、广州花都(清新)产业转移工业园(含集聚地)、广东佛冈县产业转移工业园(含广佛(佛冈)产业园)、广德(英德)产业园、广州白云(英德)产业转移工业园(含集聚地)、英红园产业集聚地、广东连州市产业转移工业园。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31•【字号】潮府[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潮府〔2010〕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包括原深圳南山(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潮州临港产业转移工业园、潮州市径南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确保招商引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商引资对象重点是国内外500强企业、上市公司和国家鼓励类项目以及电子信息、石化产业、船舶工业、装备制造、临港能源工业和潮州陶瓷、婚纱晚礼服等传统支柱产业升级项目。
第三条入园项目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XXX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的规定。
(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单位面积投资强度250万元/亩以上(含250万元/亩),单位面积创税额度15万元/亩/年以上(含15万元/亩/年,不包括任何减免、退税等税收优惠数额)。
(三)落户项目必须在产业园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产业园所属税务部门缴纳税款。
(四)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节能要求。
第四条招商引资工作费用由市财政保障。
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招商引资工作费用,重点用于宣传、推介等工作费用。
第五条投资者需办理各种证照以及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应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口”受理、“一个窗”收费、“一条龙”服务。
广东省出台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政策(1)
广东省关于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节约集约利用产业转移工业园土地,进一步提升园区土地利用质量效益,推动园区土地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和土地复合利用(一)积极引导产业入园集聚发展。
粤东西北地区新建工业项目应优先在产业转移工业园内选址,园区内优先安排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趋势的产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
(二)鼓励工业项目改造升级。
鼓励企业在符合规划及安全标准、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促进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二次开发,从单一工业用途向特色园区和创新型产业功能混合开发转型,依法淘汰落后产能项目。
(三)鼓励建设高标准厂房。
产业转移园区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用地,经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认其容积率超过2.0并提出申请后,所使用的用地计划指标可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返还。
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进行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
(四)鼓励兼容用途使用土地。
经园区所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按工业用途管理。
二、严格产业项目用地供应前置条件(五)严格产业项目准入门槛。
在不低于国家和省制定的工业用地控制指标以及相应行业土地使用标准的基础上,各地应根据国家、省、市产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指导目录,制定本地区产业用地控制指标和土地使用标准,园区内项目应严格执行有关要求。
严禁向禁止类产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产业项目用地。
(六)规范实施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对国家、省、市未颁布建设用地标准或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和工艺技术等特殊要求突破已颁布控制标准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先扶持产业转移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发展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先扶持产业转移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6•【字号】粤府[2011]100号•【施行日期】201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先扶持产业转移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发展的意见(粤府〔2011〕10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重大战略部署,着力破解目前产业转移工作中遇到的瓶颈问题,进一步推动产业转移工作实现新突破,现就优先扶持产业转移重点区域、重点园区和重点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扶持重点和扶持原则(一)扶持重点。
--重点区域:以韶关、河源、汕尾、江门、肇庆、清远市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点扶持区域,力促区域整体经济发展速度持续高于全省其他地区,培育发展1-2个区域产业合作新机制的示范典型。
--重点园区:以东莞(韶关)、佛山顺德(英德)、深圳(汕尾)、中山(肇庆大旺)、中山(河源)、广州(阳江)、广州(梅州)、广州(湛江)以及江门、汕头等10个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为重点扶持园区,力争园区经济总量2012年比2010年基本翻一番,2015年比2010年翻两番,打造一批产值规模超500亿元的园区。
--重点产业:以各重点园区的主导产业为重点扶持产业(详见附表),力争2012年重点产业占园区产值比重总体达到或超过50%,2015年发展成为园区所在地级市支柱产业,形成若干个产值规模超百亿元的产业集群。
(二)扶持原则。
--突出重点,扶优扶强。
集中资源要素优先扶持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加快发展,实现重点突破,以点带面促进产业转移工作再上新台阶。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遵循市场规律,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引导资源要素向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集聚。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开放积极承接产业转移的实施方案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开放积极承接产业转移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9•【字号】武政发[2012]74号•【施行日期】201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开放积极承接产业转移的实施方案(武政发〔2012〕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武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开放积极承接产业转移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2〕11号),抓住国内外产业加速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重大机遇,充分发挥我市在交通区位、自然资源、土地与劳动力供应、市场潜力、政策叠加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和产业转移力度,推进全市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新型工业化发展体系,促进工业转型跨越发展。
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城乡融合、工业强市、生态立市三大战略,抢抓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国家扶贫连片开发、国内外产业加快转移等机遇,以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能源、化工、装备制造、现代高载能、葡萄酒及现代服务业等为重点,主动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着力打造产业承接平台,改善投资环境,增强产业承载能力,建设中西部地区产业转移示范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强入武,打造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形成全方位、多层次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和大开放大开发的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坚持项目为先,促进工业结构调整。
立足比较优势,因地制宜承接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以项目为抓手,注重引进一批高利税、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大项目、好项目,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工业结构调整。
--坚持节能环保,促进可持续发展。
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环保等行业准入标准,严控高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的转入。
中山大涌(怀集)产业转移园
中山大涌(怀集)产业转移工业园一、园区建设情况中山大涌(怀集)产业转移工业园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和肇庆市怀集县人民政府联手创建的高起点、高标准珠三角产业转移基地。
工业园位于怀集县城南部,距高速公路出口不足2公里,省道s263线在园区东侧经过,便利的交通条件为入园企业提供了交通物流保障。
工业园用地原期规划11000亩,近期规划2781亩,现已征用800亩。
二、园区投资环境(一)政策优势。
政府重视,政策支持。
中山和肇庆两市政府以及怀集对本园区的建设高度重视,把它作为发展经济的新增长点来培育,制订了有关的管理办法和各项优惠政策,明确了开发建设工作发展方向;在园区内投资办企业,享受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区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二)区位优势。
怀集县位于广东省西北部,低处粤桂湘三省(区)的结合部,为“泛珠三角”的咽喉地带,是广东省西北部隅通桂达湘的重要交通枢纽。
近期国家规划建设的广贺(广州-贺州)、汕昆(汕头-昆明)、太澳(太原-澳门)高速公路将在怀集县内部大体形成东西横穿,南北纵贯之势,并在县城交汇。
其中,广贺高速公路已动工兴建,计划2008年底建成通车,将使怀集成为广州一小时经济圈的边缘,成为珠三角的后花园,有利于承接珠三角产业转移。
(三)资源优势。
园区位于肇庆市的劳务输出大县并处在粤桂湘三省的结合部,全县人口130万人,面积3573平方公里;人口、面积均占肇庆市的四分之一;劳动力资源充足,土地资源、林业资源、矿业资源、水力资源十分丰富。
(四)硬件优势。
目前园区有450亩建设用地已基本平整,符合入园区企业建设要求;直径400mm的自来水管网已铺设到园区入口;园区入口主干道水泥路700米已建成通车;园区企业用电的开关已建成完工,而配套的110千伏水口变电站已建成投入使用。
为招商引资项目的进园打了坚实的基础。
三、园区招商方向在产业布局上,园区将以市场为导向,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和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将以创新能力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好的大型投资项目为主攻目标,重点发展以板材家具、金属加工、服装鞋业、汽车配件、电子装配、农副产品加工等为主体的产业项目,并以我县丰富的资源为依托,及早谋划建设集产品加工、贸易一体化的主导产业,增强集聚效应和提高产业化水平。
深圳(潮州)签订产业转移工业园协议——园区占地3.69万亩
州有 着 良好 的合作 关系 ,为积 极 响应省 委 、省政府 加快推 进 “ 转移 ”的战略 部署 ,去年 两市 决定 在潮 州合作 建设深 圳 双 ( 州 )产 业 转 移 工 业 园 ,为 两 地 实现 优 势 互 补 、互 利 双 潮 赢 、协调 发展 开辟 了新 的机遇 ,搭 建 了新 的平台 ,是两 市推 进经 济合 作取 得 的又一 重大成 果 。深圳 市委 、市政 府对产 业 转移 工业 园高 度重视 ,将 加 强领 导,精 心组织 ,全 力 以赴做 好相 关协 调工 作 ,积 极 引导深 圳企 业进 驻产业 转移 工业 园 , 并 与 潮 州市 同心 协 力将 其 打 造 成 为 省 示 范性 产 业 转移 工 业 园 。他希 望深 圳企业 家 以此 为契机 ,立足 深圳 ,把 握机遇 , 采取 多种 形式 与潮 州开展 经济 合作 , 为谱写深 潮合 作新 篇章
经 济 社 会 建 设 各 个 方 面 都 取 得 了 令 人 瞩 目 的成 就 。 深 圳 和 潮
进制 造业 、能源 重化 工业及 优势 传统产 业 ,并按 照 “ 统一 规 划 ,分期 开发 ,规模 建设 ”的发 展思 路和 “ 产业 发展 ,生 活 配套 ,服 务完备 ”的要求进 行规 划建 设 ,拟 将 工业 园建设 成 为基础 设施 完善 、投 资环境 优 良、产业 特色 明 显、生 态环 境 和谐 的全 省示 范性产 业转移 工业 园 。 目前 , 已编 制好 园 区总 体规 划和控 制性 详细 规划 ,完 成首期 开发 用地7 8 亩 ,入 园 84
工业 园 ,是 实 施 省 委 、 省政 府 关 于 “ 升 珠 三 角 带动 东 西 提 北 ”战略 的重 要体现 ,这 将 为潮州 发展 创造有 利条件 和 良好 发展 空 间。他表 示 ,潮州 将认 真学 习借鉴 深圳 改革创 新 的成 功经验 ,推 动潮 州体 制机 制创 新 ,为潮 州科学 发展注 入新 的
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土地集约利用研究
2 01 3年 2川
广 东 土 地 科 学
G UA NG Do NG LAN D SCI EN CE
V( ) I .1 2 No.1 e b. .2 01 3
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土地集约利用研究
陈哲 华 黄 伟 z 肖 玲1
( 1 . 华 南师 范大学 地理科 学学院, 广 东 广州 5 1 0 6 3 1 ; 2 .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不动产 学院, 广 东 珠海 5 1 9 0 8 7 )
摘要: 科 学评 价产 业转移 工业 园土 地集 约利 用水 平 , 对 于广 东省 区域 土地 可持续 利用 有着 重要 意 义 在分 析产 业 转移 工 业 园概 况 的基 础上 , 选取 1 8个 指标 , 按 照层 次 分析 方法 分为 4个 层 次 , 分别 确定 各层 次指 标 的权 重 测 算 广东 省 2 O 个 省级 产业 转移 工业 园的 土地集 约利 用水 平 。结果 表 明各产 业转移 工业 园土 地集 约利 用水平 差 异大 .可 分 为五 个等 级 。选 取金 属制 品 、 精 细化 工 、 陶 瓷建材 三个 行业 的企 业调 查数据 , 进 行典 型行 业用 地 分析和 评价 , 探 讨工 业结 构 对工 业 园土 地集 约利 用水 平差 异的 影响 关 键词 : 产业 转移 工业 园 : 土 地集 约利 用 : 层 次分 析法 : 广东省
2 . B e i j i n g N o r m a l U n i v e r s i t y Z h u h a i C a m p u s , t h e R e a l E s t a t e I n s t i t u t e , Z h u h a i 5 1 9 0 8 5 , C h i n a ) Ab s t r a c t : H a v i n g a s c i e n t i i f c e v a l u a t i o n o n I T I P S( I n d u s t r y T r a n s f e r I n d u s t r i a l P a r k ) l a n d i n t e n s i v e u s e d e g r e e i S s i g n i i f c a n t t o s u s t a i n a b l e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产业有序转移行动方案(试行)(2009-2012年)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产业有序转移行动方案(试行)(2009-201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6•【字号】深府办[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产业有序转移行动方案(试行)(2009-2012年)的通知(深府办〔2009〕9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促进产业有序转移行动方案(试行)(2009-2012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深圳市促进产业有序转移行动方案(试行)(2009-2012年)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深圳产业向我省东西两翼和北部山区有序转移,完善产业资源和劳动力资源在区域间的优化配置,实现产业承接地和转出地互利共赢,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特制定我市促进产业有序转移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落实广东省"双转移"总体部署,遵循市场经济和产业发展规律,合理利用政府引导调控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功能,引导和推动部分高新技术产业生产配套环节、资本密集型产业中的加工制造环节、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型产业,以及我市发展后劲不足或带动能力较弱而转入地具有比较成熟产业配套环境的行业(企业)向我省东西两翼和北部山区梯度有序转移,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我省东西两翼、北部山区工业化进程,促进全省产业合理布局和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产业转移要充分遵循市场规律,同时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不断健全产业转移体制机制和企业投资服务协调体系,把握时机、因势利导、平稳务实、有序可控地推进。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14•【字号】粤经信园区[2010]649号•【施行日期】201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园区〔2010〕64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年七月十四日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关于抓好产业转移园建设加快产业转移步伐的意见》(粤府〔2009〕54号)、《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粤府〔2005〕22号)和《广东省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总体规划》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称园区)管理,指导各地做好园区认定、变更、考核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园区指经省政府同意认定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珠江三角洲产业转出地区(以下简称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不含从化市)、深圳、珠海、东莞、佛山、中山市和江门市区、台山市、鹤山市,惠州市区、博罗县,肇庆市区、四会市;产业转移承接地区包括省内除上述珠三角地区以外的其他地级市、县(市、区)。
第二章园区变更第四条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可根据园区开发建设实际情况,申请园区更名、园区规划调整和园区扩园。
园区更名是指园区因变更合作共建主体或其他原因,改变园区名称及合作共建相关文件等的变更行为;园区具体规划及园区范围等保持不变。
国务院关于园区和产业的重要政策大汇总
与园区开发建设密切相关的是工业地产;即工业类土地使用性质的所有毛地、熟地;以及该类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属物;有别于住宅、商业和综合类用地以外的第四种性质用地..工业类土地上的可建建筑物用途有较大的范围;其中包括工业制造厂房、物流仓库及工业研发楼宇等..在我国;二、国家出台的产业发展政策国家产业政策是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而对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进行干预的各种政策的总和;是国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制止部分行业盲目扩张;有效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素质;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产业组织政策、产业结构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以及其他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策和法规等..从我国实际采取的产业政策来看;主要可分为行业准入政策、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和产业培育政策等三大类..1、行业准入类政策行业准入管理是我国近年来产业政策工作的一项重要创新..“十一五”以来;针对一些行业在快速发展中出现的低水平重复建设、产能过剩等问题;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行业准入条件;对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2、淘汰落后产能类政策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尤其是“十一五”期间;国家针对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先后出台一系列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并取得了显着成效..长期以来;中国落后产能大量存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资源价格不能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企业实际成本低于社会成本..对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落后产能问题;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的作用;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促使落后产能自行退出市场;落实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激励和保障落后产能退出市场..此外;在关闭低效小企业方面;国家的政策取向是关闭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隐患突出以及布局不合理的小企业;全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下一步;还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延伸关闭小企业的内涵;扩大补3、产业培育类政策当前;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已在世界范围内展开..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和全球气候变化双重压力下;我国准确把握当前所处的创新和产业转移孕育期的特点;努力使战略性新兴产业尽快成为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初期;面临着技术和市场双重不成熟的困境..从技术成果开发到实现产业化之间存在巨大的“鸿沟”;而市场培育则是跨越“鸿沟”的重要桥梁..在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国家的政策走向包括:一是加快实施产业创新发展工程..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以来;在部分核心技术领域实现。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支持工业厂房销售推动高端产业集聚发展的通知(试行)-津住建发[2020]3号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支持工业厂房销售推动高端产业集聚发展的通知(试行)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支持工业厂房销售推动高端产业集聚发展的通知(试行)津住建发〔2020〕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我市新动能引育五年行动计划,推动高端产业集聚发展,进一步支持各区招商引资,助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支持我市工业厂房销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及我市京津冀产业转移重点承接平台(以下统称工业园区)范围内,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并按照规划资源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施建设,且主体结构已封顶的新建工业厂房(不包括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项目)的销售及再次转让行为。
二、工业厂房进行销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及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对相关工业园区产业定位等指标要求。
三、工业厂房可以按幢、层或套进行销售。
本通知印发前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业厂房,最小销售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本通知印发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业厂房,最小销售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
四、工业厂房销售对象及再次转让的工业厂房买受人,应当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并符合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对进驻企业的产业类别等要求。
区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对购买本园区内工业厂房的企业严格把关,将购买企业的名称、机构代码证号等基本信息录入本市房屋交易管理系统,已录入管理系统的企业方可网签买卖合同或存量房屋买卖协议。
五、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落实工业厂房建设、企业准入及使用等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各审批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出现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买受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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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节约集约利用产业转移工业园土地,进一步提升园区土地利用质量效益,推动园区土地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和土地复合利用
(一)积极引导产业入园集聚发展。
粤东西北地区新建工业项目应优先在产业转移工业园内选址,园区内优先安排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趋势的产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
(二)鼓励工业项目改造升级。
鼓励企业在符合规划及安全标准、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促进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二次开发,从单一工业用途向特色园区和创新型产业功能混合开发转型,依法淘汰落后产能项目。
(三)鼓励建设高标准厂房。
产业转移园区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用地,经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认其容积率超过2.0并提出申请后,所使用的用地计划指标可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返还。
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进行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
(四)鼓励兼容用途使用土地。
经园区所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按工业用途管理。
二、严格产业项目用地供应前置条件
(五)严格产业项目准入门槛。
在不低于国家和省制定的工业用地控制指标以及相应行业土地使用标准的基础上,各地应根据国家、省、市产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指导目录,制定本地区产业用地控制指标和土地使用标准,园区内项目应严格执行有关要求。
严禁向禁止类产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产业项目用地。
(六)规范实施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对国家、省、市未颁布建设用地标准或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和工艺技术等特殊要求突破已颁布控制标准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
(七)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内拟出让的土地须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八)强化产业项目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
各地要结合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根据已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管理。
园区内被确认为污染地块的土地,进行储备、出让、转让、租赁、收回、续期前,须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编制治理修复方案并
完成修复。
三、加强园区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
(九)加强园区储备土地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应严格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完善土地储备工作制度,规范土地储备程序。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实施储备土地的必要前期开发,但不得从事政府融资、土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二级开发业务。
(十)鼓励多种出让方式供地。
鼓励各园区按照省的有关文件要求,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租赁等供应方式,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承租方可凭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有关规划、报建等手续。
在租赁期内,经出租方同意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
四、盘活利用园区低效建设用地
(十一)加快处置批而未供土地。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工作部署,及时清理无效用地批准文件。
对于自动失效或申请撤回的无效用地批准文件,相应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相关税费等仍然有效。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优先调剂由所在地园区使用。
(十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开展园区内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闲置工业用地,除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应收回的情形外,鼓励通过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
其中,用于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可
依照原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和相关产业用地政策,适用过渡期政策;依据规划改变用途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十三)规范实施闲置土地置换。
对园区内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土地置换时确实无法满足价值相当条件的,允许以货币补齐差额。
(十四)探索园区低效工业用地回收。
各地可探索制定产业园区用地标准,未达到用地标准的工业项目可认定为低效工业项目。
鼓励各地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低效工业项目或项目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等约定项目产值、税收、固定资产投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的,其用地经由批准出让的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土地剩余年期的土地评估价格收回。
五、加强园区土地利用监管
(十五)规范实施年度土地集约利用评价。
参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的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每年度开展产业转移工业园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
各产业转移工业园扩区、调区和升级必须以最新一轮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结果作为依据,对未按要求参与最新一轮评价的产业转移工业园,对其扩区、调区和升级要求不予支持。
(十六)明确土地出让(租赁)合同监管责任。
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供应时,经征求当地相关监管部门同意,应将项目建设用地的规划
条件、建设标准、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和节能、环保等指标和要求列入土地出让(租赁)合同中。
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在土地出让成交后,由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要求土地竞得人提交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应对产业发展承诺书进行监督。
项目用地达不到约定的,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
六、鼓励园区集体土地创新利用
(十七)探索实施集体建设用地托管整备。
鼓励通过托管方式,由园区管理机构(或委托产业运营机构)为实施主体,将园区内产业落后、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整合、土地清理及前期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和产业招商,实现集体土地的规模化统筹开发利用,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双方签订的托管协议一次性或分期方式获得相关收益。
(十八)鼓励利用集体土地为园区提供配套服务。
在符合园区规划和有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利用留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为园区提供配套的商业、服务业开发建设。
七、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十九)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在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时,不得低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进行补偿。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同时,积极采取安排留用地、安置就业、土地补偿费入股或土地入股等途径和方式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确保其有长期稳定的生活来源及保障。
本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