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消费提取之十“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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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消费提取之十“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提取”

2010-5-23

一、政策规定

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减除政府补贴后已支付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二、提取资料

(一)职工办理首次登记并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

2.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金额的,需提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3. 支付配租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及复印件一份:《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合同》、《天津市公有住宅房屋租金收据》。

4.支付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及复印件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领取通知单》。

(二)职工办理提取登记后,按月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

2.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金额的,需提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

3.《天津市公有住宅房屋租金收据》及复印件一份(支付配租经济租赁房房租的需提供)。

(三)职工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集中封存户职工只能委托同户籍亲属或配偶代为办理提取手续。代办提取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职工本人签署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一份。

3.为集中封存户职工代办提取的,还应提供同户籍户口簿或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程序

1. 持住房公积金龙卡的职工,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集中封存的,应凭住房公积金龙卡、身份证件及相关提取资料到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办理集中封存的,应凭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身份证件及相关提取资料直接到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未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且住房公积金账户未集中封存的,应凭住房公积金储蓄卡、身份证件及相关提取资料及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 管理部或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3.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应凭有关资料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或职工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其他储蓄账户。

四、注意事项

1. 职工同时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债务,职工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职工及配偶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有效期十个自然日,不得涂改、污损,单位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有效,提取职工、代办人应签字确认;

4.经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职工必须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5.提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的,应首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变更登记需提供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联和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集中封存户职工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由集中封存的分中心、管理部出具;

6.各类提取证明资料复印件用A4纸复印;

7.在管理部开户的非集中封存户职工可到全市各区县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及提取手续;集中封存户职工应到集中封存的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及提取手续;分中心职工应到本分中心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及提取手续;

8.提取人同时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提取额度与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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