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乡镇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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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乡镇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完善我镇财务收支管理和监督,规范和明确经费报销程序,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促进我镇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政法规及XX县财政局财政财务精细化管理考核要求,结合本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原则

1、遵守法规、严格管理,合理开支、厉行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2、坚持依法统一管理为原则,凡纳入财政管理的单位必须按照统一账户、统一标准、统一审批、统一审核、统一票据的要求进行规范。做到“分级预算、核算统一、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

3、全面实施预算化管理

成立由书记任顾问,镇长任主任、人大主席、常务副镇长、分管财政领导、财政所长、总会计为成员的预算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制定预算方案、监督预算的执行、审定预算外资金的追补。

财政所根据预算方案执行管理,预算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向党政人大通报执行情况。

非生产性支出超出预算的单位,一律停止办理报销。其他突发性事件或中心工作需要超出预算支出时报预算管理委员会追补。

4、机关及各站所人员工资及补贴由镇财政统一打卡发放,纳入各站所年初预算。镇党政、人大、纪检监察开支由镇财政负责;财政所、经济发展办、水管站、综治办、规划站、安监站、环保站、文化站、农推中心、林业站、实行“收入上交、支出下拨”,差额自筹、适当补助的管理办法;民政所、计育办实行

独立核算、差额自筹的管理办法;工会、残联、敬老院实行独立核算,以收定支的管理办法。

民政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封闭式管理,专款、专户、专账、专用、单独核算。根据民政专项资金要求另行制定专项管理办法。村级资金由会计服务中心实行独立核算,财政监管的办法按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5、根据党政正职“三个不直接分管”原则,按年度财务预决算实施财务管理,由常务副镇长或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实行审批额度管理,其中2000元以下由审批人审批,2000元-5000元以下,报镇长会签;5000元—10000元(含5000元),报告镇长、党委书记会签;10000元以上的报请镇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同时实现一票一签手续,不得利用原始凭证汇总单实行汇总审批。财务审批人不得同时分管工程建设项目。财务审批人按季度向预算委员会通报预算执行及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二、资金、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1、银行账户设置:设镇政府收支基本账户1个(政府机关及各站所收支核算)、下设村级资金专户(村级资金收支核算)、汇缴结算专户(总预算会计核算)、民政和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民政专项目资金核算)。其他专项资金或需单独核算的资金或重点项目工程经批准后设立一般账户或临时户。

2、由区级各职能部门拨入的专项工作经费,按照职责范围由相关部门负责衔接及催收。财政所及各职能站所收到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禁止坐支现金。

3、财政所对镇政府各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财务制度严格把关,财务人员不得擅自借支、挪用公款,确保资金的安全。

4、出纳现金实行限额制度,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备用金限额在10000元以内,月末结算时现金余额不得超出限额。超出限额的现金应及时交存开户银行,

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5、出纳人员要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登记收付业务,要求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月末结算时应进行现金盘点,与会计对账,同时与银行进行对账。并及时向财政所会计人员报送凭单及银行存款对账单。

6、职工个人原则上不得借用公款,经批准允许使用的经费先自行垫付,再按程序予以报销。如确因公需借款,应先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金额、用途及经办人姓名,由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经镇长批准后方可取得借款。借款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如超出借款期限,将采取从个人工资中扣回。

7、机关干部调出应当在调出前与财政所把往来结算清楚并由财政所出具结算证明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否则由承办人负责追缴或代为缴清欠款。

8、集体资金一律不准外借,在经济往来中发生的应收款,应及时收回。对于以前发生的应收款,由财政所督促收款,需作坏账处理的款项应写明原因报请镇领导审批核销。

9、不得向外单位或个人举债,不得以单位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

10、财政所对各项资金定期结算、分析,及时、准确、全面向领导提供财务信息及财务报表。

三、票据管理制度

1、使用财政局统一购领的非税收据及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严禁使用自行购买或自制的收款收据。

2、所有票据由镇财政所票据管理员统一购领、保管、缴销,办理领用手续,并登记购进、领出、收回、缴销台账。领取的收据必须妥善保管,开完后,及时缴回。如有遗失、损毁,按《票据管理办法》追究领取人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经济处罚。

3、票据的填写:票据应按号码顺序填写票据,不得跳号使用,写错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管,不得撕毁。票据内容一律用黑色笔、签字笔复写,不得采用铅笔、红笔,字迹要端正清晰、规范要素齐全。凡缴款人姓名、缴款项目、标准、金额、日期填错的,应另行填开,不得在票据上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填开票据必须有收款人签名,并加盖收款单位公章。

四、资产管理制度

1、凡购买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设备设施一般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对于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成批家具设备和应该列入管理的图书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2、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在充分利用原有设备的基础上,从紧掌握。各单位如因工作确需购置,由单位写出书面购置报告及清单,报分管领导审核,镇长批准后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入采购程序。

3、单位购置及上级拨款购置,外部调拨、奖励、赠送的交通、通讯、家具等耐用消费品都属政府财产,应统一由财政所登记入帐,并确定使用人和保管人员,对于损毁、报废、转移、调动的固定资产都必须办理移交或核销手续,任何人不能私自处理,人员调动、退休时必须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其他手续。报废的固定资产要及时上报或上缴到财政所进行消帐处理,对于遗失的固定资产将由保管人或使用人按原价进行赔偿。

4、修建及装修房屋、小型水利设施及其他基础设的建设项目,凡日超过5000元以上,达不到招投标标准的中小型维修项目必须经镇班子成员集体通过,并附有合同书、预决算书,正式发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付款。

5、单项5000元以上或批量2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拿出工程的概况、工期、工程预算及工程质量要求等指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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