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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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大连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 18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大连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 3 号)和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 23号)和省政府对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要求,我市制定了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和省政府关于不断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和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战略部署,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
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1、把握政策、大胆实践的原则。试点工作既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金融工作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小额贷款公司有关规定,又要结合大连地区经济发展、金融环境和市场需求的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努力提高试点工作水平。
2、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要从严控制准入,加强持续监管,明确操作程序,参照金融企业管理制度规范运作,保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要确保试点企业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取向,切实为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服务。
3、各司其职、共防风险的原则。在市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涉农区市县政府和试点企业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4、有序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试点工作要坚持标准,先行试点,成熟一家批一家,不搞一刀切,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范围。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成立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金融办、大连银监局、人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农委。领导小组主要职能:一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针、政策,推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二是指导和督促各相关部门及涉农区市县政府做好试点工作,加
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
(二)明确主管部门。市政府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批工作;牵头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统计小额贷款公司数据、报表。会同区市县政府确定试点范围和试点对象。组织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大连银监局负责指导、协助、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人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市工商局根据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登记管理,依法加强日常监管和年度检验。
市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防范、处置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市财政、税务部门结合国家、省及兄弟城市有关政策和经验做法,研究制定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扶持政策。
其他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协助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和风险防范工作,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三)建立联合监管与风险防控机制。市政府金融办组织银监、人行、工商、公安等部门,组建联合监管机构,制定监管办法,加强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监控和风险预警,会同区市县政府严密防范和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四)明确区市县政府的权责。各涉农区市县政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明确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部门),配合市联合监管机构,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三、试点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国银监会、人民银行以及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有条件、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从优、从严选择试点对象,对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要有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在试点期间,原则上在每个涉农区市县可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
(二)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8年11月上旬):筹备召开全市开展小额贷款工作试点工作会议,进行试点工作部署。
第二阶段(2008年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筹建工作,确定试点地区,审查出资股东资格,受理申报材料。
第三阶段(2008年12月中旬至12月末):经审核、批准、依法注册登记后,首批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正式挂牌开业。
第四阶段(2009年1月至2009年末):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涉农区市县政府的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三)试点工作程序
1、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区市县政府按照本实施方案和《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确定试点范围和试点对象。对拟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初审,由主要发起人上报试点申报材料。
2、市政府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初审合格后,发函与试点公司所在区市县政府会商,征求意见,区市县政府正式出具同意函。
3、报经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市政府金融办出具正式文件批准筹建。
4、出资人按照本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市政府金融办的指导下,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完成公司组织机构搭建,注册资本到位、高管人员到位、信息系统到位、职场布置到位,具备营业条件,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开业申请。
5、市政府金融办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情况及注册资本落实、高管人员到位等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进行审核。合格后,正式发文批准开业。
6、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持批准开业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正式开业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5日内,应向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