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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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立法也是社会保障立法的最主要内容,旨在保障劳 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和劳动机会后的基本生活。 1.综合类 主要包括:《劳动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 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 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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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社会保障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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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社会保障法概述
4.医疗保险方面 主要包括:《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
决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 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 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暂行管理办法》、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 5.工伤保险方面 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职工工伤与 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动部、财政部、中 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受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 通知》等。
2.养老保险方面 主要包括:《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
决定》、《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 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工人退休、退 职的暂行办法》、《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 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等。 3.失业保险方面 主要包括:《失业保险条例》、《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 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等。
须和经济发展的效果结合起来。否则,将阻碍经济的发展, 不利于社会问题的解决。
三、我国社会保障法的立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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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社会保障法概述
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包括社会保险法律规定、社会救助法律规 定、社会福利法律规定、社会优抚法律规定等方面。我国现 行的立法规定如下:
(一)有关社会保险制度的立法 社会保险涉及面广,覆盖对象多,是社会保障的最主要内容,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社会保障关系社会保障法概述
(一)社会保障关系 社会保障关系是指社会保障主体因参与社会保障活动而形成
的社会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的内容和范围十分广泛,以不同 的标准可有不同的分类。一般认为,社会保障关系包括社会 保险关系、社会救助关系、社会福利关系和社会优抚关系。 (二)与社会保障密切相关的其他关系 与社会保障密切相关的其他关系,是指社会保障关系运行过 程中及其前后为实现社会保障关系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并 不是社会保障关系,但与社会保障关系密切相关。具体包括 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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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社会保障法概述
①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关系。即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 管理过程中与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形成的社会关系。
②社会保障经办关系。即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在经办社会保障 事务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和社会成员之间所形成的关系。
③社会保障监督关系。即各种享有社会保障监督权的有关国 家机关在对社会保障运行的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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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社会保障法概述
6.生育保险方面 主要包括:《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 (二)有关社会救助制度的立法 社会救助是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旨在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
最低生活标准。主要包括:《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全国救济扶贫经济实体管理暂行办法》等。 (三)有关社会福利制度的立法 社会福利是最高层次的社会保障,旨在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在
第二十一章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一节社会保障法概述 第二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三节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第四节社会福利法律制度 第五节社会优抚法律制度
第一节社会保障法概述
一、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 地说,是指调整国家、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在保障社 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的过程中,所产 生的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社会保障法的概念是 社会保障法的最基础性范畴,是社会保障法理论的逻辑起点 和理论基石,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深入地理解和把握 社会保障法的概念,需对其调整对象具体分析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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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社会保障法概述
普遍性,是指社会保障的实施范围应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使 之在生活发生困难时享有社会保障的共同权利;差别性,是 指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成员制定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和标准。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既不能忽视普遍性,也不能忽视差别性, 而应当把两者结合起来。
(四)社会公平与提高经济效率相结合原则 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一种政府机制,但是这种公平必
的各项措施的总和,因此,社会保障是基于公民生存权的理 念的政府措施,社会保障立法理应以生存权保障为基本立法 原则。 (二)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社会保障水平受到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在制定有关社 会保障的项目及标准时,必须从国家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 发,考虑国家、社会及社会成员可能负担的财力和物力。 (三)普遍性与差别性相结合原则
④处理社会保障争议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如社会保障经办机 构与社会成员之间产生的争议,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与用人单 位之间发生的争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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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社会保障法概述
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是对社会保障法内涵的界定, 科学完整地把握社会保障法还需对其外延有清晰的认识,当 然,其外延是对内涵的展开和延伸,内涵决定着外延的广度。 按照社会保障关系分为社会保险关系、社会救助关系、社会 福利关系和社会优抚关系。相应的,社会保障法包括社会保 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社会优抚法。
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于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始终, 集中体现社会保障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对社会保障法的立 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具有指导价值的根本准则。社会保 障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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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社会保障法概述
(一)生存权保障原则 社会保障是国家实施的旨在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经济生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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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社会保障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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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社会保障法概述
4.医疗保险方面 主要包括:《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
决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 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 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暂行管理办法》、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 5.工伤保险方面 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职工工伤与 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动部、财政部、中 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受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 通知》等。
2.养老保险方面 主要包括:《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
决定》、《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 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工人退休、退 职的暂行办法》、《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 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等。 3.失业保险方面 主要包括:《失业保险条例》、《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 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等。
须和经济发展的效果结合起来。否则,将阻碍经济的发展, 不利于社会问题的解决。
三、我国社会保障法的立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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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社会保障法概述
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包括社会保险法律规定、社会救助法律规 定、社会福利法律规定、社会优抚法律规定等方面。我国现 行的立法规定如下:
(一)有关社会保险制度的立法 社会保险涉及面广,覆盖对象多,是社会保障的最主要内容,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社会保障关系社会保障法概述
(一)社会保障关系 社会保障关系是指社会保障主体因参与社会保障活动而形成
的社会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的内容和范围十分广泛,以不同 的标准可有不同的分类。一般认为,社会保障关系包括社会 保险关系、社会救助关系、社会福利关系和社会优抚关系。 (二)与社会保障密切相关的其他关系 与社会保障密切相关的其他关系,是指社会保障关系运行过 程中及其前后为实现社会保障关系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并 不是社会保障关系,但与社会保障关系密切相关。具体包括 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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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关系。即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 管理过程中与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形成的社会关系。
②社会保障经办关系。即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在经办社会保障 事务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和社会成员之间所形成的关系。
③社会保障监督关系。即各种享有社会保障监督权的有关国 家机关在对社会保障运行的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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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生育保险方面 主要包括:《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 (二)有关社会救助制度的立法 社会救助是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旨在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
最低生活标准。主要包括:《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全国救济扶贫经济实体管理暂行办法》等。 (三)有关社会福利制度的立法 社会福利是最高层次的社会保障,旨在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在
第二十一章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一节社会保障法概述 第二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三节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第四节社会福利法律制度 第五节社会优抚法律制度
第一节社会保障法概述
一、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 地说,是指调整国家、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在保障社 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的过程中,所产 生的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社会保障法的概念是 社会保障法的最基础性范畴,是社会保障法理论的逻辑起点 和理论基石,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深入地理解和把握 社会保障法的概念,需对其调整对象具体分析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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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性,是指社会保障的实施范围应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使 之在生活发生困难时享有社会保障的共同权利;差别性,是 指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成员制定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和标准。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既不能忽视普遍性,也不能忽视差别性, 而应当把两者结合起来。
(四)社会公平与提高经济效率相结合原则 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一种政府机制,但是这种公平必
的各项措施的总和,因此,社会保障是基于公民生存权的理 念的政府措施,社会保障立法理应以生存权保障为基本立法 原则。 (二)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社会保障水平受到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在制定有关社 会保障的项目及标准时,必须从国家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 发,考虑国家、社会及社会成员可能负担的财力和物力。 (三)普遍性与差别性相结合原则
④处理社会保障争议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如社会保障经办机 构与社会成员之间产生的争议,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与用人单 位之间发生的争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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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社会保障法概述
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是对社会保障法内涵的界定, 科学完整地把握社会保障法还需对其外延有清晰的认识,当 然,其外延是对内涵的展开和延伸,内涵决定着外延的广度。 按照社会保障关系分为社会保险关系、社会救助关系、社会 福利关系和社会优抚关系。相应的,社会保障法包括社会保 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社会优抚法。
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于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始终, 集中体现社会保障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对社会保障法的立 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具有指导价值的根本准则。社会保 障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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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社会保障法概述
(一)生存权保障原则 社会保障是国家实施的旨在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经济生活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