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废排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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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废排放管理规定

一、总则

1.1目的

为有效控制公司“三废”产生及排放,实现“三废”达标排放和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三废”排放、治理以及技术指标的管理工作。

1.3编制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3.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3.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3.6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3.7 GB13271-201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3.8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3.9 GB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1.3.10 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3.11 GB18596-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1.3.12 GB18599-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1.3.13 GB18484-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1.3.14 GB 18598-2001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1.3.15环保总局第5号令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3.16环保部第1号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3.17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1.3.18 GB 16889-2008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1.3.19 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3.20 GB 13223-2011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4术语和定义

1.4.1工业“三废”

工业“三废”是指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渣。

1.4.2工业废水

工业废水是指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废水,其中包括生产工艺排水、机械设备直接冷却水、设备和场地清洗水以及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等。

1.4.3工艺废水

工艺废水是指生产工艺过程中用水(蒸汽)后产生的污水以及物料带水等。如含油污水、含硫污水、含盐污水、含酸碱污水以及反应生成的废水等。

1.4.4检维修污水

4检维修污水是指生产装置在停工检修、日常维修时冲洗设备、管道所产生的污水。

1.4.5污染雨水

污染雨水是指受物料污染且未满足排放标准的雨水。

1.4.6水污染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1.4.7工艺废气

工艺废气是指生产或工艺处理过程中排放的含有污染物质的有毒有害气体。

1.4.8燃烧废气

燃烧废气是指燃煤、油、气锅炉(包括余热锅炉)及其他工业炉窑在燃烧过程中所排放的废气。

1.4.9无组织排放气体

无组织排放气体是指不经过排气筒而排放出含有污染物的气体。

1.4.10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足够的时间,并因此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或环境的现象。

1.4.11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

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1.4.12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液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1.4.13工业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1.4.1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不具有危险特征的工业固体废物。

1.4.15贮存

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1.4.16处置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

1.4.17利用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1.5工作职责

1.5.1公司主管领导

1.5.1.1对公司“三废”排放全面管理。

1.5.1.2负责工业“三废”排放技术指标的审批。

1.5.2 HSSE部

1.5.

2.1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对三废处理和排放的管理工作。

1.5.

2.2负责制定各装置污染源、预处理设施分级控制指标,并监督执行。

1.5.3生产运行部

1.5.3.1生产运行部负责监控公司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和“三废”治理装置运行的日常监督管理。

1.5.3.2负责将各单位上报的“三废”污染防治项目列入技措技改计划,安排整改。

1.5.4供应销售部

负责危险废物对外委托处置。

1.5.5生产厂(中心)

1.5.5.1负责本单位三废处理和排放的管理工作。

1.5.5.2负责本单位各装置分级控制指标的控制管理,并确保达标。

1.5.6分析化验中心

负责公司环境监测分析、数据统计和上报。

二、工作规定

2.1污水排放控制

2.1.1清污分流实施要求

2.1.1.1生产区产生的污水按不同类型合理划分、建立排水系统,以处理设施为依据进行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和污污分治。

2.1.1.2各生产区、罐区、装卸栈台围堰内地面雨水和罐顶雨水,原则上全部引进清净废水系统,并设置控制阀或雨污自动分流设施,一旦受到污染,应进入生产污水系统。初期雨水应进入生产污水系统。

2.1.1.3清污分流设施应列入装置或罐区巡回检查内容,对装置区或罐区的清污分流状况进行严格监控。

2.1.2污水控制管理要求

2.1.2.1公司对各生产装置和污水预处理设施制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

2.1.2.2各生产装置和污水预处理设施控制具体指标以设计值为依据制定,随着管理、技术水平的改进,公司将不断提高控制指标水平。

2.1.2.3污水控制分析项目一般包括PH值、COD、BOD、NH3-N及与生产工艺有关的特征污染物,分析频率应能满足环保管理的需要,对主要监控点每24h应不少于一次;主要排污装置应安装流量计量设施。

2.1.2.4分析化验中心应规范取样口标志。

2.1.2.5各污水控制点分析结果,由分析化验中心及时报HSSE部和生产运行部。各有关单位接到超标通知后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

2.1.2.6向下游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水污染物,应达到分级控制指标,达不到的要通过严格管理或实施技术改造来实现达标。

2.1.2.7生产装置排放的成份特殊或浓度较高的水污染物,应进行预处理,并达到公司下达的控制指标后送污水处理装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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