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问题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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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问题研究(一)
摘要:行政执法监督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我国行政执法监督虽然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依法行政,但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执法监督还存在不少问题,文章在分析了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从而可以更好地发挥其有效的作用。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
权力不受监督和控制,就会被滥用。
在我国,行政执法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重要形式,如果缺少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就可能偏离法治轨道,这样的后果只能是导致专横、滋生腐败等一系列不良后果的产生,从而行政管理的目标也难于实现,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就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因此,各国均建立起强大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地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但是执法机制是否健全完善,直接影响和制约着行政法制的进程。
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我国的监督体系与发达国家相比。
还存在诸多的问题。
因此,强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观念,促使行政执法真正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提高执法水平,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1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理论
1.1行政执法的含义
就行政执法一词的概念而言,在我国各个学者有着不同的阐述。
例如,许崇德教授认为,“行政执法是就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总体而言的。
因此,它包括了全部的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行为,既包括中央政府的总体活动,也包括地方政府的所有活动,其中有行政决策行为、行政立法行为及执行法律和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行为。
”而罗豪才、应松年教授对行政执法则有较广义的观点:“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行为,是主管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从以上对行政执法的含义中我们可以发现,行政执法具体的分为两类:一类为制定规范行为;一类为直接实施法律和行政规范的行为。
1.2行政执法监督的含义
行政执法监督具有广义、狭义两种不同的解释。
广义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享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作为监督主体。
对作为监督对象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察和督促的活动。
而狭义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享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对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具有法律效力的监察和督促,依法追究违法执法的机关、组织与行政公务人员法律责任的活动。
但从实际的运用中,我们更倾向于广义行政执法监督的概念,认为广义上的概念能更好地反映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1.3行政执法监督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行政执法监督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的分类:
(1)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这是根据监督主体享有监督权的属性不同进行的分类。
国家监督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
社会监督又称非国家机关的监督,通常是指政党、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新闻舆论媒体、人民群众等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
其最主要的特点是,监督权不具有“国家权力”的属性,只是一种具有法律影响力的活动。
(2)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这是根据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是否属于同一组织系统进行的分类。
内部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部进行的监督,是行政系统的自我约束机制,是各种监督中最经常、最直接的监督。
它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等。
而外部监督是指由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作为监督主体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
它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
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是紧密联系的。
内部监督是建立在自律的基础上的,其作用的有效发挥以一定的外部监督为前提,
离不开外部制约的社会环境;外部监督也离不开自我约束的作用。
只有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机的结合起来,让二者各自发挥其各自的优势,才能最终达到监督的目的。
(3)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
这是根据监督的阶段性不同进行的分类。
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为防患于未然,在行政执法行为开始之前依法实施的监督,是一种预防性或防范性的监督。
事中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行政执法行为在实施之中进行的监督,以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是一种追踪性的监督。
事后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完结后进行的监督,是一种补救性或惩戒性的监督。
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是监督的3个不可分割的环节,不可偏废任何一方。
将事前监督的防范性与事后监督的补救性结合起来,构筑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密切配合的监督防线,保证行政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以收到良好的监督效果。
2我国目前行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框架式是完善的,基本理念也体现了民主和法制的原则。
但是,由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制度与地方政府订立行政法规权力并行,从而执法依据时常出现偏倚,使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威性没有真正的确立起来,而且又由于缺乏配套的法律以及传统体制的约束,宪法规定的法制原则在实践中并未完全落实。
在具体问题上表现为有法不依、违法不严、执法不纠、越权处罚、无权处罚等现象时有发生。
但归纳而言,主要促存在以下问题。
2.1行政立法不到位
“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现象存在。
由于立法工作缺乏一些必要的可行性研究,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以后,在现实生活中难以适用;有些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缺乏衔接,对有些问题之间的矛盾缺乏协调,造成执法人员无所适从;有的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制定的实施细则出台滞后,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对违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者规定得不十分明确,或者没有规定,造成执法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