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隐性采访的几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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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隐性采访的几点原则
近年来,随着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的增强,隐性采访这
特殊的采访手段逐渐被各新闻媒体所运用,特别是在一些批
评性报道中,隐性采访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隐性采访所引发的关于“侵权”的官司,也常常让电视人苦恼不堪。
作为传媒之一的电视,探讨在隐性采访时如何有效防止侵权,成为当务之急。
、隐性采访及其常见“雷区”
隐性采访是指不公开记者身份,或公开记者身份但不道出真实采访意图的采访。
据此可以看出,隐性采访的主要特征
是“隐”。
不管哪种“隐”法,这种隐蔽性采访已涉及采访对象的合法权益,从而使电视机构在面向公众播出的电视节目
中因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构成对公民或法人人格权的侵害
毁损的行为。
多年来的新闻实践表明,电视报道隐性采访侵权
大多集中在人格权中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几个方面。
这种侵权又分为电视采访侵权和电视报道侵权两种。
电视隐
性采访侵权,是把记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私事的信息,作为自己报道素材的行为,像窃听或监视(实质是非法获取他人隐
私和干扰他人人身自由)等;电视报道侵权,是把记者违背当事
人意愿,不适当地在电视节目中报道当事人与社会公共生活
无关的个人生活私事,对其造成精神伤害的行为。
这类侵权在
隐性采访中最易发生,而且不少的新闻官司中的民事纠纷都与此有关。
如何在电视采访报道过程中避免侵权行为,就显得更加务实而紧迫。
、电视隐性采访防止侵权,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隐性采访时必须遵循“两公”原则:即采访对象是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民或法人,采访地点是公开场合的原则。
衡量隐性采访是否侵权,无论是从法律法规还是党和政府的政策规定,以及道德惯例的角度讲,其准绳都是采访对象
及其行为是否侵犯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原则。
只要有侵犯社会
公共利益的人和事,都可以作为舆论采访报道的、批评监督的对象,因为这些采访对象的行为不受法律、法规、政策及报道惯例的保护。
从采访对象是否符合党和政府的政策规定角度讲,受法
律保护的人和行为,是不能用隐性采访的方式进行监督的;对不受法律保护的人及其行为,可以运用隐性采访实施舆论监督。
比如三乱现象被人们深恶痛绝,准河航运100 公里内就有
20到30种乱收费项目。
1998年2月19日到2月23日,中
央
电视台记者化装成船民登上从安徽蒙城出发前往江苏苏州
的运煤船队对准河航运乱收费进行隐性采访,随后报道了有
关乱收费的所见所闻,引起国务院纠风办、安徽省等多方重视,
清理和整顿了一些乱收费人员、乱收费站点。
这是一桩典型的对那些法不能及、破坏政策的行为,依靠隐性采访得来的事
实而进行的舆论监督报道。
其次,从采访对象及其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惯例来讲,对
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都没有涉及却影响社会公共利
益的行为,进行隐性采访并予以公开报道,是舆论监督代表社会公众进行“道德审判”的一种方式。
隐性采访在选定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采访对象的同时
地点必须选在公开场合。
这是因为采访对象的行为一旦发生
在公开场合,与社会发生关系,就脱离了采访对象享有隐私
权、名誉权、肖像权的合法的法律条件与环境。
隐私的本质
特征就是不公开性,一旦公开便不存在所谓隐私。
2.隐性采访报道必须遵循客观真实性原则
隐性采访报道和其他采访报道一样,同样必须严格遵守
客观真实性原则。
对于容易闯入侵权禁区的隐性采访报道而言,从现象到本质,从宏观到微观,从采访到报道,更应该保
护
隐性采访报道内容的百分之百的客观真实性。
这种真实性理
当成为隐性采访始终的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重要原则。
否则, 报道事实中点微不足道的失真同样有可能侵权,引起法律
纠纷官司。
这样的事例,在国内外已屡见不鲜。
结合多年的采访实践,笔者认为:隐性采访要做到客观真实,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隐性采访的动机应该是一心为公,不是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
采访者应遵循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职业道德准
则,勇于批评、揭露违背公民利益的错误言行和消极腐败现象
积极、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二,隐性采访具体采用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中
式采访,即记者不参与新闻事件的发展,始终保持中立,只是将
事态发展过程记录下来,成为新闻事件的“旁观者” ;另一种
是涉入式采访,记者不公开身份,在不说明采访意图的前提下
涉入新闻事件之中,成为新闻事件的“经历者” ,亲身体验和感受事件的真相。
无论是中立式采访还是涉入式采访,自身都
不能“湿鞋” 、违法,也不能主动导演、摆布、诱导。
第三,隐性采访报道作风上,要做到明察与暗访相结
合、
现象真实与本质真实相结合、宏观真实与微观真实相结合。
将明察与暗访结合起来,就能将显性采访与隐性采访的优势
互补,使报道更严密、更可信。
总之,前者“两公”原则是针对“法律”而言的,可以
避
开禁区和雷区,即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开展隐性采访;后者
真实性原则是就新闻报道本质要求而言的。
这两者是我们电视媒体开展隐性采访的路标。
(编辑/穆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