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隐性采访的几点原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闻隐性采访的几点原则
近年来,随着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的增强,隐性采访这
特殊的采访手段逐渐被各新闻媒体所运用,特别是在一些批
评性报道中,隐性采访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隐性采访所引发的关于“侵权”的官司,也常常让电视人苦恼不堪。

作为传媒之一的电视,探讨在隐性采访时如何有效防止侵权,成为当务之急。

、隐性采访及其常见“雷区”
隐性采访是指不公开记者身份,或公开记者身份但不道出真实采访意图的采访。

据此可以看出,隐性采访的主要特征
是“隐”。

不管哪种“隐”法,这种隐蔽性采访已涉及采访对象的合法权益,从而使电视机构在面向公众播出的电视节目
中因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构成对公民或法人人格权的侵害
毁损的行为。

多年来的新闻实践表明,电视报道隐性采访侵权
大多集中在人格权中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几个方面。

这种侵权又分为电视采访侵权和电视报道侵权两种。

电视隐
性采访侵权,是把记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私事的信息,作为自己报道素材的行为,像窃听或监视(实质是非法获取他人隐
私和干扰他人人身自由)等;电视报道侵权,是把记者违背当事
人意愿,不适当地在电视节目中报道当事人与社会公共生活
无关的个人生活私事,对其造成精神伤害的行为。

这类侵权在
隐性采访中最易发生,而且不少的新闻官司中的民事纠纷都与此有关。

如何在电视采访报道过程中避免侵权行为,就显得更加务实而紧迫。

、电视隐性采访防止侵权,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隐性采访时必须遵循“两公”原则:即采访对象是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民或法人,采访地点是公开场合的原则。

衡量隐性采访是否侵权,无论是从法律法规还是党和政府的政策规定,以及道德惯例的角度讲,其准绳都是采访对象
及其行为是否侵犯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原则。

只要有侵犯社会
公共利益的人和事,都可以作为舆论采访报道的、批评监督的对象,因为这些采访对象的行为不受法律、法规、政策及报道惯例的保护。

从采访对象是否符合党和政府的政策规定角度讲,受法
律保护的人和行为,是不能用隐性采访的方式进行监督的;对不受法律保护的人及其行为,可以运用隐性采访实施舆论监督。

比如三乱现象被人们深恶痛绝,准河航运100 公里内就有
20到30种乱收费项目。

1998年2月19日到2月23日,中

电视台记者化装成船民登上从安徽蒙城出发前往江苏苏州
的运煤船队对准河航运乱收费进行隐性采访,随后报道了有
关乱收费的所见所闻,引起国务院纠风办、安徽省等多方重视,
清理和整顿了一些乱收费人员、乱收费站点。

这是一桩典型的对那些法不能及、破坏政策的行为,依靠隐性采访得来的事
实而进行的舆论监督报道。

其次,从采访对象及其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惯例来讲,对
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都没有涉及却影响社会公共利
益的行为,进行隐性采访并予以公开报道,是舆论监督代表社会公众进行“道德审判”的一种方式。

隐性采访在选定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采访对象的同时
地点必须选在公开场合。

这是因为采访对象的行为一旦发生
在公开场合,与社会发生关系,就脱离了采访对象享有隐私
权、名誉权、肖像权的合法的法律条件与环境。

隐私的本质
特征就是不公开性,一旦公开便不存在所谓隐私。

2.隐性采访报道必须遵循客观真实性原则
隐性采访报道和其他采访报道一样,同样必须严格遵守
客观真实性原则。

对于容易闯入侵权禁区的隐性采访报道而言,从现象到本质,从宏观到微观,从采访到报道,更应该保

隐性采访报道内容的百分之百的客观真实性。

这种真实性理
当成为隐性采访始终的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重要原则。

否则, 报道事实中点微不足道的失真同样有可能侵权,引起法律
纠纷官司。

这样的事例,在国内外已屡见不鲜。

结合多年的采访实践,笔者认为:隐性采访要做到客观真实,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隐性采访的动机应该是一心为公,不是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

采访者应遵循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职业道德准
则,勇于批评、揭露违背公民利益的错误言行和消极腐败现象
积极、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二,隐性采访具体采用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中
式采访,即记者不参与新闻事件的发展,始终保持中立,只是将
事态发展过程记录下来,成为新闻事件的“旁观者” ;另一种
是涉入式采访,记者不公开身份,在不说明采访意图的前提下
涉入新闻事件之中,成为新闻事件的“经历者” ,亲身体验和感受事件的真相。

无论是中立式采访还是涉入式采访,自身都
不能“湿鞋” 、违法,也不能主动导演、摆布、诱导。

第三,隐性采访报道作风上,要做到明察与暗访相结
合、
现象真实与本质真实相结合、宏观真实与微观真实相结合。

将明察与暗访结合起来,就能将显性采访与隐性采访的优势
互补,使报道更严密、更可信。

总之,前者“两公”原则是针对“法律”而言的,可以

开禁区和雷区,即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开展隐性采访;后者
真实性原则是就新闻报道本质要求而言的。

这两者是我们电视媒体开展隐性采访的路标。

(编辑/穆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