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事业单位登记公告费试行收费标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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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事业单位登记公告费试行收
费标准的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皖价费[2002]3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2.02.09
【实施日期】2002.0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事业单位
登记公告费试行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2002]34号2002年2月9日)
省编办:
你办《关于申请核定事业单位登记公告费标准的函》(皖编办[2000]104号)悉。鉴于事业单位登记公告费,已经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批准收取事业单位登记公告费的通知》(财综[2001]1034号)批准立项。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登记公告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编制部门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者备案)公告时,向被公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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