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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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须知

一、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的人员为: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

4.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

5.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以及影视话剧演员;

6.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

7.自愿申请接受测试的社会其他人员。

二、普通话水平测试形式和内容:

普通话水平测试采用口试形式,测试项目由1.读单音节字词、2.读多音节词语、3.朗读短文、4.命题说话4个部分组成。测试内容均在《普通话水平测试指导用书》(上海版)内。

三、报名时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并携带2张1寸近期正面免冠报名照(凡已使用过的、污损的、有印章痕迹的或电脑贴纸照以及明显不是近期的照片等,均不得使用)照片不能有污损或有印章痕迹。

四、报名时应阅读报名与应试的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填写报名单上的各项内容,不得有遗漏。因内容填写不正确而造成的后果由报名者负责。

在市普通话测试中心报名需同时将个人信息录入计算机报名系统。

五、报名时,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测试费(95元,含证书工本费)。同时,可自愿选购测试相关资料:《普通话水平测试指导用书》(上海版)(38元)。

六、报名者领取准考证后,应重点核对以下内容: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保持一致)、测试日期、测试报到时间。如有差错,应试人须于测试日10天前与准考证发放单位联系,及时申请更正。因准考证信息有误而引起的后果,由应试者本人承担。

七、报名一经确认(开具发票),不得更改应试时间。在规定的应试时间未参加测试的,视作自动放弃,测试费不予退还。

八、应试者不能在市普通话测试中心和市普通话测试中心指定的区(县)、系统、高校等测试站(点)重复报名。发现重复报名的,则取消一处报名份额,测试费不予退还。

九、根据教育部《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年第16号令),再次要求接受测试的,必须与前一次接受测试的时间间隔满3个月以上。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实,即取消本次测试资格,并不予退还测试费。

十、本须知自二○○六年七月起执行,如有与本须知相抵触的其他规定,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上海市普通话测试中心

二○○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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