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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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关于在高层住宅楼前起非住宅的高层建筑,使用哪一种退让标准的讨论始终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
这几天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咨询了一些相关人士,终于搞清楚了这个问题。
商业高楼起在已建成的住宅楼前仅仅采用最低日照标准“3小时”肯定是不合情不合理的!现将原因总结如下,欢迎大家理性探讨!
先从“情”上来看:国家为什么只制定了最低标准,而没有制定最高标准?这是政府“以人为本”,希望尽量改善百姓生活的体现!显然只采用最低日照标准“3小时”是不合情的!
再从“理”上来看:目前江苏省统一遵照的是《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在此规定的“第三章建筑管理”里面对此早已有了清楚明确的规定。
引用如下:
3.1.6 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3.1.6.2高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可按3.1.3条计算确定。
3.1.9.1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以上规定中的两条讲得非常清楚应遵循住宅建筑间距规定退让!
3.1.3条如下:
3.1.3各市、县(市)正南北向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3.1.3执行。
3.1.3.1 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
L=L
1±L
2
L=建筑间距
L
1
=日照间距
L
2
=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3.1.3.2 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
L
1
=i.H
L
1
=日照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建筑的计算高度
3.1.3.3 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可按表3.1.3.3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照遮挡的条式住宅之间。
3.1.4 住宅建筑间距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º时, 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º时, 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住宅建筑方位为基准。
说明一下这其中的i=日照间距系数,我们泰州的日照间距系数是(1.31---1.4)而某些人反复强调的最低标准“3小时”出自下面的条列:
3.1.6.1 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并应进行日照计算分析,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住宅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这个条列里面明确规定必须统一规划!显然不适用于在早已起好的住宅楼前再起高楼的情况!
高层与高层之间是1:0.4最小为24米!
高层与多层看哪个在南边就丢哪个建筑的间距!要是高层在南边!最少是24米
多层在南边,就丢多层的间距!按照1:1的建筑间距!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 规定: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Ⅲ,Ⅳ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气候区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
日照分析是按照底层窗台面,规划间距=日照系数X建筑高度两种情况都要满足(规划间距有不同意见时需和规划部门沟通)。
第二条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对高层住宅的日照间距,按间距系数法控制;中高层住宅建筑对其它建筑的日照间距,按间距系数法和日照分析法控制,实行双控;高层建筑对其它建筑的日照间距,按日照分析法来控制。
第三条住宅建筑按不应低于大寒日3 小时的日照标准来控制。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 小时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各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
对现状已不满足日照规定的住宅,不得进一步降低其有效日照时间。
第四条其它有日照要求的非住宅建筑,低、多层按间距系数控制,高层按日照分析控制。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的日照时间,按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3 小时的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和中、小学的教学楼的日照时间,按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 小时的标准。
第五条在考虑建筑自身遮挡的前提下,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 个及4个以上时,其中应有2 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非自身遮挡引起的日照不足时不采用此条。
此条计算规则仅用于新建小区内部或新建住宅,对周边已经存在的建筑,应保证已有建筑所有南面的居室都能满足日照。
对于现状住宅建筑本身已存在日照不足的现象,应进行比较分析,分析建设前、建设后的日照情况,不应对其进一步加剧影响。
本规则中的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第六条现状为别墅或宅基地住宅,应从地面层开始计算。
若底楼有柱廊(下图左),应从柱廊外侧算起;若底楼无柱廊落地(下图右),可从底层外墙面算起。
第七条在规划方案审批阶段,应通过多点区域分析法和多点沿线分析法来审核住宅建筑的日照是否达到标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通过多点区域分析法、多点沿线分析法和窗户分析法来审核住宅建筑的日照是否到达标准。
第十条日照分析应保证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第十一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新建高层建筑有效日照时间带日照阴影范围内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待建、在建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第十二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
在上述范围内,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
(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建筑也必须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该项目设计方案,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
(3)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
第十三条住宅建筑满窗日照计算方法
1、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1)
2、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3、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2);
4、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点仍为原窗户的窗台面;
5、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 米的高度计算;
6、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第十四条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的规划地块时,亦应进行模拟叠加分析。
拟建建筑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卫生用地时,应进行日照分析,地界以北10 米处应达到日照标准的要求。
日照间距比值=(建筑物间距+后面被遮挡建筑居住层窗台离地高度)/前面建筑总高度
建筑总高度:平屋面为室外地面至檐口顶,有女儿墙的算至女儿墙顶
坡屋面,坡度<45度时从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坡度>45度从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的檐口最突出部分垂直投影线之间的最小距离 -----这一点我觉得不太妥当,应该为遮挡建筑檐口最突出部分与被遮挡建筑外墙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距离。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
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数控制。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具体内容请查阅《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日照间距的意思是什么
日照间距指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为保证后排房屋在冬至日底层获得不低于一小时的满窗日照而保持的最小间隔距离。
日照间距的计算方法:以房屋长边向阳,朝阳向正南,正午太阳照到后排房屋底层窗台为依据来进行计算。
由图可知:tanh=(H-H1)/D,由此得日照间距应为:
D=(H-H1)/tanh;式中:h—太阳高度角H—前幢房屋檐口至地面高度;H1—后幢房屋窗台至地面高度。
实际应用中,常将D换算成其与H的比值,即日照间距系数,以便于根据不同建筑高度算出相同地区、相同条件下的建筑日照间距。
如居室所需日照时数增加时,其间距就相应加大,或者当建筑朝向不是正南,其间距也有所变化。
在坡地上布置房屋,在同样的日照要求下,由于地形坡度和坡向的不同,日照间距也会随之改变。
当建筑平行等高线布置,向阳坡地,坡度越陡,日照间距可以越小;反之,越大。
有时,为了争取日照,减少建筑间距,可以将建筑斜交或垂直于等高线布置。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
也可采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表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表5.0.2-2方位折减值
0度~ 15度 1.00L
15度~30度 0.90L
30度~45度 0.80L
45度~60度 0.90L
>60度 0.95L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请问什么叫日照间距系数?
日照间距系数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的比值。
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中查到相关内容
5住宅
5.0.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窨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
5.0.1a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
5.0.2住宅间距民,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气候区划Ⅰ、Ⅱ、Ⅲ、VII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
气候区
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
注: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0.1条的规定。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