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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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1号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的管理,建立市场化评价机制,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强化银行间市场自律管理,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于2010年8月27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现予以发布。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的管理,建立市场化评价机制,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银行间市

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以下简称"承销业务相关会员")是指已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或有意向从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交易商协会会员,包括交易商协会主承销类会员、承销类会员和意向承销类会员。

第三条主承销类会员是指已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的交易商协会会员。承销类会员是指已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交易商协会会员。意向承销类会员是指有意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且自愿参加市场评价的交易商协会非承销类银行会员和证券公司会员。第四条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是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的组成部分,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承销业务相关会员进行评价,并依据市场评价结果逐步建立市场化的会员分类分级管理机制。第五条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

场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二章市场评价指标体系第六条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定量与定性结合的原则。第七条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机构资质及业务评价、市场评价、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评价三类指标。第八条机构资质及业务评价指标是指对承销业务相关会员的基本资质、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市场表现等情况的评价。

第九条市场评价指标是指相关投资人、发行人及其他市场成员对承销业务相关会员业务能力等情况的评价。第十条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评价指标是指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对承销业务相关会员遵守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等情况的评价。第十一条主承销类会员、承销类会员和意向承销类会员适用各自的市场评价指标及标准。第三章市场评价的实施第十二条主承销类会员、承销类会员和意向承销类会员的市场评价工作分别实施。第十三条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工作原则上以上一年度为评价期。第十四条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

工作启动前,交易商协会对外公布市场评价工作具体事宜。第十五条意向承销类会员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参加市场评价:(一)因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二)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相关主管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三)因违法违规给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第十六条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应在有效时间内提交以下材料:(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相关经营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及相关风险指标监管报表复印件;(三)从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部门设置情况、负责人及业务人员简历;(四)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说明及相关制度等;(五)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六)市场评价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承销业务相关会员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第十八条参与市场评价的市场成员应在有效时间内向交易商协会提交独立、客观、真实的评价结果。第十

九条交易商协会应根据市场评价需要对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参与市场评价的市场成员进行调查,核实评价结果真实性。第二十条参与市场评价的相关人员应客观公正,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可能影响市场评价公正性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及相关市场成员不得通过不正当方式影响市场评价工作。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市场评价工作的,交易商协会可通过诫勉谈话、警告、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交易商协会对承销业务相关会员评价信息进行汇总、整理,评价结果由交易商协会及时公布。第四章市场评价结果的运用第二十三条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承销业务相关会员队伍建设情况,依据意向承销类会员市场评价结果,交易商协会可提出评价结果优秀的意向承销类会员成为承销类会员的建议,经咨询交易商协会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相关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提交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二十四条意向承销类会员经评价成为承销类会员的,其当年不参加承销类

会员市场评价。第二十五条在每一评价期内,承销类会员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任何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期满后自动成为非承销类会员。第二十六条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承销业务相关会员队伍建设情况,依据承销类会员市场评价结果,交易商协会可提出评价结果优秀的承销类会员成为主承销类会员的建议,经咨询交易商

协会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相关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提交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二十七条承销类会员经评价成为主承销类会员的,其当年不参加主承销类会员市场评价。第二十八条在每一评价期内,主承销类会员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任何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的,期满后自动成为承销类会员。第二十九条依据主承销类会员市场评价结果,交易商协会对主承销类会员实行分级管理。市场评价结果优秀的主承销类会员,可优先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创新性业务。第三十条主承销类会员自动成为承销类会员的、承销类会员自动成为非

承销类会员的,其应当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对原有及存续期间的债务融资工具继续履行相应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工作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组织实施。评价工作实施频度根据市场发展情况或市场成员意见,由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第三十二条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标准为本规则有效组成部分。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征求相关市场成员、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意见后,可适时调整市场评价标准。

第三十三条国家有关部门和监管当局另有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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