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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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用途管理,促进市场稳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本规程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指的是非金融类企业通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应合法合规,用途合理,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和资本运营活动,不得用于违法违规活动。

第四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应当明确募集资金的用途,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用途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募集资金的合理有效运用。

第二章募集资金用途管理第六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应具体用于以下用途:(一)企业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研发、设备更新、生产扩张、市场推广等;(二)企业资本运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并购重组、商誉收购等;(三)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资金需求;(四)其他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合法用途。

第七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应当明确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并在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报告、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中进行披露。

第八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开展证券交易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二)购买自有股票或其他金融资产;(三)提供贷款或担保给关联方;(四)用于违法违规活动;(五)用于其他主管部门禁止的用途。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募集资金用途的合理有效运用。

第十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应及时披露有关募集资金用途的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发行人不得挪用募集资金,应按照募集资金用途的需要进行合理划拨和运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滥用、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进行公开曝光。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指引0001NAFMII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一一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一一一业)应按本指引的要求编制募集说明书。

本指引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一一一指引是否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募集说明书编制应满足下列一般要求:一一一一引用的信息应有明确的时间概念和资料来源,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位;额单金币额并注明金应指人民,三文字清晰准确,表述规范,不得出现矛盾歧义,不得刊)(1.载任何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词句;(四)全文文本应采用便于保存的纸张印刷。

A4企业报送注册文件后在募集说明书披露前发生与,一一一注册时报备的文件内容不一致或对投资债务融资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向交易商协会做出书面说明,经确认后相应修改募,集说明书。

第二章封面、扉页、目录、释义募集说明书封面应标有企业(债务融资工xxx“xxx一一一具名称)募集说明书字样,并应载明本期发行金额、债务融资工”具担保情况、企业及主承销商的名称、信用评级机构名称及信用评级结果、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期。

募集说明书扉页应刊登企业董事会的下列声明:一一一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中国银行间xxx“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xxx 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

投资者购买xxx本企业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xxx 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非金融企业为债务融资目的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债务融资工具作为企业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融资门槛低、期限灵活、成本较低等特点,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 市场准入与备案管理非金融企业在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之前,须符合相关法规的准入条件,并向我国证监会等主管部门备案。

发行人应当认真履行备案手续,根据相关规定逐项提交必要文件和信息,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信息披露在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过程中,发行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信息、业务情况、风险因素等,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情况,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3. 发行与发行销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按程序进行,并聘请合格的承销商进行发行销售。

发行人须与承销商签订合同,明确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关键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相关程序。

4. 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使用发行人应当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规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对于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发行人应当进行专门的监管和披露,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5. 债务融资工具的兑付与偿还发行人应当按照债务融资工具的约定,履行偿付义务。

在债券到期、付息或偿还本金时,发行人应当按时履行相关义务,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 风险管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在发展过程中,需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全面评估和有效控制,以确保债务融资工具业务的稳健发展。

7. 法律合规发行人在债务融资工具业务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在发行、流通和偿付等全过程中,发行人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损害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的一些内容,希望通过这些指引,非金融企业能够更好地开展债务融资工具业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稳健发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一、总则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募集资金后的使用,加强资金用途管理和信息披露,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二、资金用途管理的原则1.合法合规:非金融企业的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2.自主决策:非金融企业应自主决策资金用途,确保募集资金的合理利用。

3.提高透明度:非金融企业应及时披露发行和募集资金的详细信息,接受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监督。

三、资金用途管理的主体责任1.非金融企业发行人的责任:(1)确保发行和募集资金的合法合规;(2)制定明确的资金用途计划,并向债券持有人和监管机构披露;(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4)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报告。

2.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的责任:(1)对非金融企业的资金用途和信息披露进行评估和监督;(2)及时向监管机构举报非法资金用途的举报。

四、资金用途计划的内容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后,应制定资金用途计划并向债权人和监管机构进行披露。

资金用途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资金使用的目标和方向;2.资金使用的时间安排和计划进展;3.资金使用的具体项目和规模;4.资金使用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保障措施;5.资金使用的执行方式和监督机制;6.其他与资金使用相关的事项。

五、资金用途的信息披露非金融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及时披露资金用途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资金使用的进展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2.资金使用的效果和影响;3.资金使用的风险和风险控制措施;4.资金使用相关的重大事件和信息;5.其他与资金使用相关的重要信息。

六、资金用途监督和检查1.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监管机构有权对非金融企业募集资金的用途进行监督和检查,非金融企业应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报告。

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操作流程

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操作流程

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操作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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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针对非金融企业的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实施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非金融企业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及其他类型债券。

二、发行要求
(一)发行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非金融企业;
(二)债券发行前必须经证监会核准;
(三)发行债券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债券发行与交易条例》的有关规定;
(四)发行债券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定;
(五)发行人应当确保发行债券的资金用于履行发行债券的偿付义务;
(六)发行债券应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
(七)发行人应当遵守债券发行后的各项管理要求。

三、交易规则
(一)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债券交易规则;
(二)债券交易时,双方交易人应当依据本办法及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则进行交易;
(三)债券交易应当依法登记并披露;
(四)债券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违规处理
发行人或者交易人违反本办法或者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则,将依法被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自律规则和指引

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自律规则和指引

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自律规则和指引
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自律规则和指引是由交易商协会制定的一组自律规定,旨在规范和引导交易商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中的行为。

这些规则和指引包括了以下内容:
1. 客户分级管理:规定交易商应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并据此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和要求。

2. 风险披露要求:要求交易商向客户充分、及时、准确地披露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风险信息,包括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债务偿还能力等。

3. 交易行为规范:规定交易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在市场交易中维护客户利益和市场秩序,不得从中谋取不当利益。

4. 信息披露要求:要求交易商在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时,应确保信息内容准确、完整、一致,并及时向相关方提供信息。

5. 投资者保护机制:要求交易商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等。

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自律规则和指引的制定和
执行,有助于提升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合规性,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的健康发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行长周小川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

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

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

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4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债券市场的政策精神,进一步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行为,提升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定,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此前发布的《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进行了整合修订,形成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经2020年4月30日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协会公告〔2011〕8号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协会公告〔2013〕14号发布)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协会公告〔2014〕3号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2.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0年6月12日附件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2020年4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

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

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

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稳健开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者“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提升承销业务质量,防范承销业务风险,建立健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体系,依据有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场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特拟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备法人资格/资质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场发行的,商定在一定时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目前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短融)、中期票据(中票)、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超级短期融资券(超短融)等类型。

第三条本规程规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是指我司作为牵头主承销商,依照与企业签订的承销协议,采用余额包销或代销方式组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定向发行、并督促企业进行延续信息披露、及时兑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等,为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的业务。

第四条投资银行质量监控总部可以依据有关监管机关的关于规定及业务开展实际情形,执行简易立项流程,其中经过公司非权益类立项小组表决通过是必备环节,其余环节可依据有关项目情形灵活处理。

对我司承担主承销商及承担余额包销责任的非权益类承销项目,需经过公司非权益类立项小组审议通过,未经公司非权益类立项小组通过的项目,不得对外进行申报。

第五条承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定明确的承销基数。

采用包销方式的,1应当明确包销责任。

公开发行债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

第六条本规程规定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涵盖了一个完整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所实施的所有工作,包括“项目承揽”、“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项目审核”、“项目申报”、“发行上*”、“将来管理”等主要环节。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导(doc 14页)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导(doc 14页)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导(doc 14页)NAFMII指引000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按本指引的要求编制募集说明书。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本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所述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凡通过认购、受让等合法手段取得并持有本企业发行的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本企业承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近三年财务报告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还应在扉页中提示:“xxx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企业xxxx年财务报告出具了xxxx (审计报告类型)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该审计报告全文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本企业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九条募集说明书的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应逻辑清晰。

第十条企业应对可能引起投资者理解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释义。

募集说明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三章风险提示及说明第十一条企业应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其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债务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

企业应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准确、具体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

第十二条本指引所指的风险是可能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特别是企业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行业环境、发展前景、融资渠道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及或有损失。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操作规程模版附件1:x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自律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即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申请人(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等。

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 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中期票据是指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指 2 个(含)以上、10 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界定为中小企业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 270 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定向投资人”)发行,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票据,是指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四条本行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主管部门为总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以下简称“总行投行部”)。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按照职责划分,可分为主承销业务和分销业务两种类型。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法规汇总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法规汇总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法律法规汇总目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6)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9)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1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 (18)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20)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2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

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

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

附件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2020年4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以招标方式及簿记建档方式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承销商等相关当事人应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发行工作,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发行操作规程,并在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进行现场、非现场检查(调查)时,根据检查(调查)需要主动提供。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

第二章招标发行规范第六条本指引所称招标发行,是指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系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标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行为。

第七条招标发行的相关当事人包括发行人、投标参与人、提供发行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八条发行人拟招标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第九条招标发行前,发行人除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投资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开披露以下信息:(一)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办法和招标书;(二)投标参与人名单。

第十条发行人应在招标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披露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招标结果。

第三章簿记建档发行规范第十一条本指引所称簿记建档发行,是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承销团成员或投资人发出申购要约或申购需求,由簿记管理人记录承销团成员或投资人提交的债务融资工具认购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按本指引的要求编制募集说明书。

第三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指引是否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募集说明书编制应满足下列一般要求:(一)引用的信息应有明确的时间概念和资料来源,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注明金额单位;(三) 文字清晰准确,表述规范,不得出现矛盾歧义,不得刊载任何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词句;(四)全文文本应采用便于保存的A4纸张印刷。

第五条企业报送注册文件后,在募集说明书披露前发生与注册时报备的文件内容不一致或对投资债务融资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向交易商协会做出书面说明,经确认后相应修改募集说明书。

第二章封面、扉页、目录、释义第六条募集说明书封面应标有“xxx企业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募集说明书”字样,并应载明本期发行金额、债务融资工具担保情况、企业及主承销商的名称、信用评级机构名称及信用评级结果、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期。

第七条募集说明书扉页应刊登企业董事会的下列声明:“本企业发行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

投资者购买本企业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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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
随着中国经济的风起云涌,许多企业需要寻找债务融资工具来满足资金需求。

为了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的用途,中国政府颁布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以下是该规程的主要内容:
一、用途管理的基本原则
该规程明确了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的用途管理原则。

其中包括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正常经营和项目建设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房地产业务,不得用于利息或本金的结算,不得用于现金分红或股票回购等分配利益的预算。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程序
该规程明确了募集资金的使用程序。

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企业必须向投资者完整、准确地公告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标准、募集期限、存续期限、募集资金的用途等相关信息。

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用途管理机构,以确保募集到的资金的用途和资金流向均得到监控和管理。

三、用途管理的监管和问责机制
该规程明确了用途管理的监管和问责机制。

企业在使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必须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向有关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的报告。

同时,如果企业违反相关规定使用资金,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的主要内容。

该规程的颁布旨在规范企业债务融资的活动,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企业在债务融资时应当严格遵守该规程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用途管理机构和流程,确保募集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监督和管理,为企业和投资者创造更加稳健的金融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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