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自律公约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自律公约1. 概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自律公约是指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自主制定和遵循的一套行为准则和规范,旨在规范和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 自律公约的意义自律公约的出台和执行,有利于规范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秩序,提升市场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信心。
自律公约的实施也有助于提高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的专业水平和诚信度,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3. 自律公约内容自律公约包括但不限于债务融资工具定价准则、信息披露要求、交易执行规范、内部控制机制等内容。
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应当遵循自律公约规定,规范自身行为。
4. 个人观点在我看来,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自律公约的制定和实施对整个市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它不仅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市场透明度,还能够增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自律公约也是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自身自我约束的体现,有助于提高行业整体的专业水平和诚信度。
总结:通过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自律公约的深入探讨,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其在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自律公约的出台和执行,不仅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市场信心,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
我相信,随着自律公约的不断完善和贯彻执行,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将迎来更加繁荣和健康的发展。
1. 自律公约的实施自律公约的实施需要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建立健全的内部制度和控制机制,确保自律准则的执行。
需要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对违反自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还应当建立投诉和申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投资者和交易对手由于承销机构行为导致的纠纷。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才能够真正落实自律公约,确保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 债务融资工具定价准则债务融资工具定价准则是自律公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稳健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提升承销业务质量,防范承销业务风险,依据有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场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指具备法人资格/资质的非金融企业发行的、商定在一定时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是指由我司作为主承销商,依照与企业签订的承销协议,采用余额包销或代销方式组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定向发行、并督促企业进行延续信息披露、及时兑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等,为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的业务。
余额包销是指我司依照协议商定,在商定的承销期终止后,依照发行资料文件规定的发行价格将未售出的债务融资工具所有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代销是指我司依照协议商定,在商定的承销期终止之后,将未售出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余额所有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是对业务部门风险监控的最低要求,各业务部门应该依据有关部门实际状况以及每个项目的详细情形,严格进行风险的全面监控。
第五条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应遵守监管要求、*场规则和惯例,在制度建设、专业人员配备、部门协作等方面做好充份筹备,充份关注、防范、监控本业务有关的信用风险、声誉风险、*场风险、操作性风险和法律政策风险。
第二章风险划分第六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业务风险主要包括以下种类:1、信用风险,指由于承销业务对发行人筛选、审批不够严格或者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发行人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而发生无法及时偿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严重影响或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偿付的风险。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20版)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20版)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3号)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 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进行了修订,经2020年4月30日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0年6月12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20年4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中介服务是指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增进机构等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所提供的专业服务。
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等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并定期向交易商协会报送债务融资工具有关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兑付等情况。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会员机构或声明遵守自律规则、并在交易商协会登记的非会员机构可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本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本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订:甲方(发行人):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承销商):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鉴于:甲方需要进行债务融资,乙方具备承销债务融资工具的资质和能力。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基本信息甲方是一家非金融企业,经营范围为_______,注册资本为___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为___万元,依法设立并有效存在。
第二条乙方基本信息乙方是一家具备承销债务融资工具资质的投资机构/公司,注册资本为___万元。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的种类和详细信息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债券、中期票据等,具体种类详见《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说明书》。
第四条身份和权利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保证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规定;(2)提供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必要信息及公告、公示资料,并承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3)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发放利息、偿还本金;(4)承诺披露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风险因素和可能影响其偿付能力的信息;(5)若发行人违反协议,乙方有权按协议要求提出索赔,甲方应积极履行义务,防止损失扩大。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合法合规的程序完成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2)确保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信息保密,并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3)向发行人提供合适的意见和建议;(4)当发行人违反协议或相关法规时,乙方有权按照协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人权益,同时乙方还有权向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投诉举报甲方的违规行为。
第五条履行方式和期限1.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
2. 发行人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发行时间和方式发放利息、偿还本金,期限以债务融资工具的到期时间为准。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 模版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合作意向书甲方:乙方:鉴于:甲方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并愿意委托乙方及其总行为主承销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乙方及其总行主承销甲方拟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与合作方式一、甲方委托乙方及其总行担任其~ 年度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定向工具、□其它。
二、本协议项下,甲方委托乙方主承销的~ 年度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额度为不超过亿元人民币,注册额度有效期内各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期限暂拟为不超过年。
根据市场情况,甲乙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就发行额度与期限进行合理调整。
三、乙方应成立专门的项目团队,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及乙方内部的相关制度及规定,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
四、乙方项目团队可以向甲方调阅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公开或未公开的法律文件、业务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并可约请甲方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访谈,了解所需信息,甲方应配合乙方工作。
五、甲方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意见,聘请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备债务融资工具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聘请具有相关资格的律师对此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上述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应当由乙方确认其从业资质符合交易商协会要求方为有效;如果甲方在本意向书签署日之前已经聘请了上述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文件,则上述中介机构的从业资质也应当由乙方确认,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聘请乙方认可的专业机构出具相关文件。
甲方聘请中介机构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乙方及其总行将根据尽职调查结果以及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相关文件确定甲方是否符合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有关条件。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模版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模版模版如下: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甲方(承销商):(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发行人):(以下简称“乙方”)鉴于:1. 乙方需要融资支持其经营发展。
2. 甲方对乙方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有充分的了解。
3. 双方达成一致,由甲方承销乙方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本协议基于友好合作原则,双方本着诚信、公正、平等的原则进行交流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承销义务1. 甲方同意承销乙方规模为(金额)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2. 甲方在承销期内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承销义务,确保乙方债务融资工具的顺利发行和成功上市。
3. 甲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的跟踪调研,利用行业优势,扩大发行人与投资者的联系,为乙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上市提供广泛的投资者营销和宣传。
第二条甲方收益和费用1. 甲方承销乙方债务融资工具的收益,以承销价格与最终发行价格之差计算。
2. 甲方毋需向乙方支付一定费用,也不承担任何的发行、代理、律师等费用。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1. 乙方应当披露清晰、准确的信息,保证其财务、业务及经济状况真实可靠,防范信息披露风险。
2. 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进行市场营销、宣传推广等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及担保等。
3.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价格及条件履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承销程序,保证债务融资工具及其附属文件的合法、有效、完整和真实。
第四条发行规模1. 乙方债务融资工具总规模为(金额)。
2. 如乙方对债务融资工具总额有变动(包括增发、减发等情况),乙方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期限1. 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甲方入选乙方为承销商之日起,至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完毕之日止。
2.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后,若甲方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义务,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第六条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价格和条件履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承销程序,或因甲方过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等)导致债务融资工具不能顺利发行或发行价格低于预期,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为乙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中国工商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方案及承诺函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方案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相关规定及自律规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行担任主承销商和簿记管理人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具体发行方案披露如下:一、发行方式的决策过程及依据经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协商,拟采取簿记建档的发行方式,并严格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的要求进行,确保簿记建档程序真实、合法、合规,通讯工具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并做好真实、完整的文字记录。
选择簿记发行的主要考虑:1、簿记建档是一种市场化的发行方式,也是国外比较成熟的证券发行方式,其在各国债券市场中广泛使用。
从国内的实践看,大型企业债、公司债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绝大多数都采取簿记建档的方式发行。
2、簿记建档定价市场化,符合公司的要求。
簿记建档直接接收承销团的申购订单,其最终发行利率根据承销团投标结果而定,承销团在簿记投标过程中体现出的竞争和博弈能有效提高定价效率,尤其是在市场比较稳定或者市场向好,投资者需求强烈的情况下,更容易获得较为有利的发行利率。
鉴于以上原因,经与发行人协商,决定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承诺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对簿记建档的相关要求,公开、公正开展债券发行工作,本方案所有内容公司法人均已知悉。
为确保定价过程公开化、市场化,簿记建档管理人在簿记建档前充分向承销团成员及潜在投资机构进行询价,确保发行利率市场化。
工商银行由金融市场部门牵头组建簿记管理人团队,由承销团队、发行团队、风险管理团队共同参与簿记建档流程,对定价过程采取集体决策的方式,并由风险管理部门对债券发行定价进行监督,由簿记建档管理人做好主要过程记录,相关文件留档备查。
二、簿记建档的相关安排经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如有,下同)协商,决定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
(一)发行时间安排有关发行的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当期《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公告》(二)定价原则1、足额或超募的定价申购时间截止后,簿记管理人将全部合规申购单按申购利率由低到高逐一排列,取募满簿记建档总额对应的申购利率作为最终发行利率。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承销业务的开展,规范本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承销业务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则、指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机构为交易商协会,具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一)短期融资券(英文缩写“CP”),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二)超短期融资券(英文缩写“SCP”),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三)中期票据(英文缩写“MT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英文缩写“SMECN”),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五)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英文缩写“PP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的,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债务融资工具。
(六)资产支持票据(英文缩写“AB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七)项目收益票据(英文缩写“PR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20版)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20版)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3号)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 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进行了修订,经2020年4月30日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0年6月12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20年4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中介服务是指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增进机构等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所提供的专业服务。
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等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并定期向交易商协会报送债务融资工具有关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兑付等情况。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会员机构或声明遵守自律规则、并在交易商协会登记的非会员机构可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3.10.19•【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10.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3〕17号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熊猫债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债券市场高水平开放,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授权,交易商协会对《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0版)》部分表述进行修订,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3年10月19日附件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2018年2月9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0月16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23年6月29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授权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合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示范文本版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第7号───────────────────────────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行为,明确发行方和主承销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起草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文本》,经2010年3月26日第二届常会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文本》供发行方和主承销方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承销过程中签署使用。
二、主承销方应将签署后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和补充协议送交易商协会备案。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声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发行方:【】公司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版权所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0声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简称《承销协议》)的著作权属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除非为本协议下有关业务或进行教学、研究的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承销协议》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协议各方可根据《承销协议》的有关约定并经协商一致,对《承销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但不得修改《承销协议》第二十一条),签署相应补充协议。
协议各方应及时将承销协议、补充协议(及其修改)报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目录第一条定义 (3)第二条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4)第三条对承销方的委任 (5)第四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 (5)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 (7)第六条募集资金划付 (7)第七条费用及支付 (8)第八条信息披露 (11)第九条付息和本金兑付 (11)第十条债务融资工具的后续管理 (11)第十一条声明、保证和承诺 (12)第十二条先决条件 (13)第十三条重大不利事件 (14)第十四条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16)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17)第十六条保密 (18)第十七条转让 (19)第十八条不放弃权利 (19)第十九条通知方式及其生效 (19)第二十条协议的签署和生效 (21)第二十一条协议的修改 (21)第二十二条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22)第二十三条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22)第二十四条附则 (2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行为,明确发行方和主承销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以下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甲方/发行方:【】公司乙方/主承销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稳健开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者“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提升承销业务质量,防范承销业务风险,建立健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体系,依据有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场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特拟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备法人资格/资质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场发行的,商定在一定时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目前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短融)、中期票据(中票)、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超级短期融资券(超短融)等类型。
第三条本规程规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是指我司作为牵头主承销商,依照与企业签订的承销协议,采用余额包销或代销方式组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定向发行、并督促企业进行延续信息披露、及时兑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等,为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的业务。
第四条投资银行质量监控总部可以依据有关监管机关的关于规定及业务开展实际情形,执行简易立项流程,其中经过公司非权益类立项小组表决通过是必备环节,其余环节可依据有关项目情形灵活处理。
对我司承担主承销商及承担余额包销责任的非权益类承销项目,需经过公司非权益类立项小组审议通过,未经公司非权益类立项小组通过的项目,不得对外进行申报。
第五条承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定明确的承销基数。
采用包销方式的,1应当明确包销责任。
公开发行债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
第六条本规程规定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涵盖了一个完整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所实施的所有工作,包括“项目承揽”、“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项目审核”、“项目申报”、“发行上*”、“将来管理”等主要环节。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内部监控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内部监控机制,保证和提升承销项目质量,防范和化解项目承销风险,特拟定本制度。
第二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内部监控是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流程,加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内部监督,确保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项目质量,防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和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承销业务发展所采取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监控措施。
第三条建立健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内部监控,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监控贯穿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开展的全过程,覆盖承揽立项、尽职调查、项目审核、注册(备案)、询价发行和后续管理各个环节。
(二)重要性原则。
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关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重要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有关的部门和岗位设置应当权利义务分明、相互制衡,业务运作与质量监控、合规管理、风险监控、稽核监督等职责相分离,真正建立责任清晰、相互制衡的内部约束机制。
(四)适应性原则。
依据有关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和判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项目,合理安排组织架构,拟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程序。
(五)成本效益原则。
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内部监控管理,权衡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监控,提升内部监控的效率和效益。
第四条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监控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有关业务规则,规范本部门内部管理。
内部监控人人有责,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从本部门所有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提升内部监控与风险监控意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监控并积极协助配合进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内部监控,确保项目质量,防范项目风险。
企业融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模板标准版本 精品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发行方:【】公司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版权所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XX声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简称《承销协议》)的著作权属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除非为本协议下有关业务或进行教学、研究的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承销协议》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协议各方可根据《承销协议》的有关约定并经协商一致,对《承销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但不得修改《承销协议》第二十一条),签署相应补充协议。
协议各方应及时将承销协议、补充协议(及其修改)报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目录第一条定义 (2)第二条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4)第三条对承销方的委任 (5)第四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 (5)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 (7)第六条募集资金划付 (8)第七条费用及支付 (9)第八条信息披露 (13)第九条付息和本金兑付 (13)第十条债务融资工具的后续管理 (14)第十一条声明、保证和承诺 (14)第十二条先决条件 (15)第十三条重大不利事件 (17)第十四条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19)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21)第十六条保密 (22)第十七条转让 (23)第十八条不放弃权利 (23)第十九条通知方式及其生效 (23)第二十条协议的签署和生效 (26)第二十一条协议的修改 (26)第二十二条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27)第二十三条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28)第二十四条附则 (29)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行为,明确发行方和主承销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以下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甲方/发行方:【】公司乙方/主承销方:【】丙方/主承销方:【】第一条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1债务融资工具:指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合作意向书
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合作意向书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丙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淮海路50号法定代表人:林复为充分发挥各方资源优势,拓宽甲方融资渠道,节约甲方融资成本,本着诚实守信、相互支持、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合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委托乙方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财务顾问,为本次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发行提供资金监管等财务顾问服务;乙方推荐丙方为本次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发行的主承销商,负责本次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发行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为保证本次债务融资工具的成功注册发行,乙丙两方应成立专门的项目小组,并配备充足的专业人才,确保按照甲方需求及时和高质量的完成各项工作。
三、未经乙丙两方同意,甲方不得和其他承销机构达成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合作意向。
四、本次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工作正式启动时,甲方和丙方应签署由交易商协会统一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文本》。
五、对于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甲方无需另外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用;财务顾问费用由丙方从承销费用中扣除一定费用支付给乙方,乙丙两方可就相关问题单独签订合作协议。
六、甲乙丙三方在合作过程中,应严守商业秘密,任何一方不得将任何合作信息和相关材料透露给第四方,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除外。
七、本合作意向书壹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意向书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可签订正式协议予以明确。
九、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签订的正式协议与本意向书不一致的,以正式协议为准。
(本页为正文,为《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合作意向书》的签字页)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文本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第8号────────────────────────────────────────────────为维护承销团各方在参与承销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起草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文本》,经2010年3月26日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文本》供主承销方和承销商在组团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过程中签署使用。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签署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仍适用原承销项目。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文本(2010版)声明《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文本(2010版)(简称《承销团协议》)的著作权属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除非为本协议下有关业务或进行教学、研究的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承销团协议》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本协议各签署方可根据《承销团协议》的有关约定并经协商一致,对《承销团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但不得修改《承销团协议》第十六条),签署相应补充协议。
本协议各签署方应及时将《承销团协议》、补充协议(及其修改)及交易有效约定报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为维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方和其他承销商在参与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明确主承销方与承销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主承销方与承销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1 债务融资工具:指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标准分销协议文本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标准分销协议文本甲方:乙方:本协议系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订立而成,所有条款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第一条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债券全称)(债券简称:,代码:)初始登记前的债券额度分销事宜达成协议。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
票面利率为%(浮动利率债券及含权债指首次票面利率)。
第二条本期债券分销额度的分销采用券款对付的方式,甲乙双方应于年月日不晚于下午时(北京时间)同步办理债券分销额度的交割和款项结算,完成本次分销交易。
第三条甲方同意按全价100元/百元面值的价格向乙方分销面值总额人民币元整(¥)的债券分销额度,乙方同意买入上述金额的债券分销额度。
第四条乙方保证具有投资甲方分销的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合法权利、授权及批准,且认购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
甲方保证其分销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行为合法合规。
甲、乙双方保证本次债券额度分销事宜不存在利益输送等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五条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管辖并据其进行解释。
第六条双方应完整保存本分销协议及分销结算记录,保存期至当期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结束后的五年止。
第七条本协议各签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排除或修改以下内容:(一)本协议第一条所列示的债券信息要素应至少包括债券全称、债券简称及债券代码;(二)本协议第二条关于“券款对付”分销结算方式的约定;(三)本协议第三条关于按照全价100元/百元面值的价格进行分销的约定;(四)本协议不设置手续费相关条款;(五)本协议第四条至第七条。
对于结构化产品、零息票据、外币结算债券等特定品种债务融资工具,由于产品设计、结算机制等合理需求无法满足本条第二、三款的,可以对本条第二、三款进行相应修改,所做修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自律规则及本条款相关精神。
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前提下,若双方协议对有关条款进行特别约定或对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需在本第七条之后补充或修改有关条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发行方:【】公司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版权所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0声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简称《承销协议》)的著作权属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除非为本协议下有关业务或进行教学、研究的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承销协议》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协议各方可依照《承销协议》的有关约定并经协商一致,对《承销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但不得修改《承销协议》第二十一条),签署相应补充协议。
协议各方应及时将承销协议、补充协议(及其修改)报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目录第一条定义......................................... 2第二条ﻩ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4ﻩ第三条ﻩ对承销方的委任5ﻩ第四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 (5)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ﻩ7第六条募集资金划付................................. 9第七条ﻩ费用及支付.................................. 9第八条ﻩ信息披露1ﻩ3第九条ﻩ付息和本金兑付............................. 13第十条ﻩ债务融资工具的后续治理14ﻩ第十一条声明、保证和承诺14第十二条先决条件15ﻩ第十三条重大不利事件1ﻩ7第十四条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19第十五条不可抗力21ﻩ第十六条保密.................................... 22第十七条转让2ﻩ3第十八条不放弃权利 (23)第十九条通知方式及其生效ﻩ23第二十条协议的签署和生效26ﻩ第二十一条协议的修改27ﻩ第二十二条协议的解除和终止27ﻩ第二十三条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28)第二十四条附则29ﻩ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行为,明确发行方和主承销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治理方法》等相关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以下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甲方/发行方:【】公司乙方/主承销方:【】丙方/主承销方:【】第一条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1债务融资工具:指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治理方法》的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2发行方:指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联合发行人。
1.3主承销商:指具备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资质,并已在本协议中被发行人委任的承销机构。
1.4主承销方:指与发行方签署本协议并同意发行方委任负责承销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
1.5簿记治理人:指依照本协议制定簿记建档程序并负责簿记建档操作的主承销商。
1.6承销团:指主承销方为发行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而与其他承销商组成的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队。
1.7承销团协议:指主承销方为与其他承销商共同承销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而签署的用于明确各方在承销活动中的相关权利、义务、责任和工作安排等内容的书面协议。
1.8交易商协会: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1.9注册金额:指本协议项下的,经交易商协会注册的债务融资工具金额,该金额在交易商协会《同意注册通知书》中确定。
1.10注册有效期:指交易商协会《同意注册通知书》中核定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金额有效期。
1.11发行公告:指发行方依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治理方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为发行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而制作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公告。
1.12募集讲明书:指发行方依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治理方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为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而制作,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讲明文件。
1.13簿记建档:指在发行日记录投资者认购债务融资工具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并进行配售的程序。
1.14余额包销:指主承销方在募集讲明书载明的缴款日,按发行利率/价格将本方包销额度比例内未售出的债务融资工具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1.15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
1.16公告日:指刊登发行公告、募集讲明书等文件之日。
1.17 发行日:指募集讲明书确定的发行日。
1.18 缴款日:指募集讲明书确定的缴款日。
1.19中国法律/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不行政区、澳门特不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境内有效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治理权限或职能的机构依法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2.1 本协议由以下部分构成:2.1.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简称“承销协议”);2.1.2《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若有);2.2上述文件构成协议各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
(简称“本协议”)。
2.3补充协议(若有)与承销协议不一致的,补充协议有优先效力。
第三条对承销方的委任3.1 发行方委任乙方作为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主承销商。
发行方委任丙方作为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
主承销方同意同意发行方委任,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协助发行方进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备案、销售及后续治理等工作。
3.2发行方委任乙方作为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簿记治理人。
乙方同意同意发行方委任,负责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簿记建档工作。
3.3簿记建档的配售结果及最终发行利率由主承销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4.1发行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亿元的债务融资工具,并在交易商协会《同意注册通知书》确定的注册金额限额内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4.2发行方有权依照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自主决定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的债务融资工具金额。
4.3发行方有权在交易商协会《同意注册通知书》确定的注册金额限额内与主承销方协商确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期数以及每期发行的期限、金额、利率/价格区间等发行条款,并可书面签署《利率/价格区间确认函》,最终发行利率/价格依照第三条第3.3款确定。
4.4本协议生效后,发行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交易商协会提交债务融资工具注册申请,以及在取得交易商协会的发行注册通知后是否实际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4.5发行方有权要求主承销方及时通报因其承担本协议项下义务而先于发行方明白的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信息。
4.6发行方有义务按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承销费及其他费用。
4.7发行方应配合主承销方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进行的尽职调查工作。
4.8发行方应及时向主承销方提交与本协议相关的各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交易商协会等相关机构对本次发行及交易流通相关发行文件及其修改或补充的批准、许可或注册/备案通知、暂停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或暂停使用发行文件的通知、公司经营、财务、法律状况及评级的文件、资料、数据,并保证其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数据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4.9发行方应当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等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债务融资工具托管、流通、兑付和信息披露等事项。
4.10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前(包括交易流通首日)的任何时候,假如发行方了解到任何将使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声明、保证或承诺存在错误或者变得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情况,应立即通知主承销方,并依照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按主承销方的合理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补救或予以公布。
4.11发行方应在公告日前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登记托管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就托付登记托管机构办理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转托管、债权治理、代理本息兑付业务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收费等事宜进行约定。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5.1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为发行方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由主承销方承销的中期票据。
5.2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进行。
乙方、丙方包销的额度比例为【】%:【】%。
主承销方之间不对对方的包销额度承担连带责任,每一主承销方对其承销义务的违约不构成其他主承销方的违约。
5.3主承销方应依照有关要求对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进行尽职调查,并有权要求发行方提供发行所需的各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财务、法律状况及评级的文件、资料和数据。
5.4主承销方应当按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向发行方划付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
5.5主承销方有义务组织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从事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承销工作。
5.6主承销方有义务在发行方提出要求时向发行方提供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建议或方案。
5.7主承销方有义务对发行方所出具的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工作有关的文件提供咨询建议,但就会计、法律、评级等事项发行方仍应依靠相关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并独立做出决策和推断。
5.8主承销方负责组织承销团,开展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工作。
5.9 主承销方负责承销团成员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协助发行方共同协调会计、法律、评级等中介机构的工作。
第六条募集资金划付6.1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募集资金采纳以下第6.1.2种方式划付:6.1.1在缴款日,簿记治理人将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后的余额全部划入发行方指定账户;6.1.2在缴款日,簿记治理人将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全部划入发行方指定账户。
6.2若发生承销团其他成员缴款违约或认购不足而导致主承销方承担余额包销责任,未担任簿记治理人的主承销方应不迟于缴款日当日14:00将对应的募集款项划至簿记治理人指定账户。
6.3发行方和主承销方特此确认,在簿记治理人按照本第六条的约定足额向发行方划付了募集资金且发行方实际已收到了该等募集资金,主承销方在本条下的承销义务和责任即告终止,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和责任并不因此而终止。
6.4簿记治理人向发行方履行划款义务,以第十二条先决条件在缴款前持续得到满足为前提。
第七条费用及支付7.1基于主承销方就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为发行方提供的承销服务,发行成功后,发行方按本协议规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主承销方支付承销费。
承销费计算方式如下:承销费=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面值总额×发行年限×年承销费率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年承销费率为(请勾选):□短期融资券:_____%;□中期票据:_____%;□中小企业集合票据:_____%;□其他请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