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转售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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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2009年2月24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4月26日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13年6月27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15年11月6日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20年4月16日第四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经授权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注册会议根据相关自律规则,对企业及中介机构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评议,并督促其完善信息披露。

注册会议不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三条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注册发行部门负责接收注册文件、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预评以及安排注册会议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公开发行注册的流程及过程中的注册文件通过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信息系统(即“孔雀开屏系统”)对外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交易商协会对企业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行分层分类注册发行管理。

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根据市场发展及投资者保护的需要,适时调整分层分类管理相关工作机制,并经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议定后发布实施。

第二章分层分类管理安排第六条根据企业市场认可度、信息披露成熟度等,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企业分为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企业,实行相应注册发行工作机制。

其中,第一类和第二类为成熟层企业,第三类和第四类为基础层企业。

企业存在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非金融企业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

非金融企业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

非金融企业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随着国家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成为非金融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是指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工具,向特定对象融资的行为。

为了规范和指导非金融企业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促进企业融资结构优化和市场健康发展,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业务指引,以便企业在融资过程中能够遵循相关规定,保证融资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概述1.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含义和特点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是指非金融企业通过向特定投资者发行债券等债务工具,募集资金的行为。

它具有对象明确、投资者限定、发行方式灵活等特点。

非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和投资者的要求,灵活选择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

2.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种类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包括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多种形式,可以根据企业的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进行选择。

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流程及相关申报材料1. 发行流程(1)确定融资方案:非金融企业首先需确定融资规模、融资成本和融资用途等关键因素,制定详细的融资方案。

(2)选择发行对象: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作为发行对象,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性和资信状况。

(3)准备申报材料:企业需准备相关的申报材料,包括融资方案、发行计划、募集说明书等,进行内部审查和完善。

(4)提交申报材料:企业通过指定渠道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提交融资方案和相关材料,等待审查和批准。

2. 相关申报材料(1)融资方案:包括融资规模、融资用途、融资期限、融资成本等。

(2)发行计划:包括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发行时间等。

(3)募集说明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融资用途、风险提示等。

三、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监管要求1.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应当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确保投资者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不得向不具备相应投资能力和经验的个人投资者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一、总则
1、非金融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以投资者购买之方式,以融资撑持企业发展的服务行为,称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是目前我国非金融企业融资的重要模式。

2、以上服务行为的中介机构可以分为两类: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上市公司和外部专业服务机构。

其中,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上市公司主要负责融资项目的信息披露,为投资者提供购买服务,以及监督融资项目的进展;外部机构则主要负责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的筹备、实施和完善,建立项目运作过程中严格的程序管理。

3、本规则旨在:促进非金融企业融资,提高非金融企业融资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银行间债券市场秩序。

二、业务范围
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中介服务机构主要为发行和购买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2.(1)客户服务:组织发行方提供所需的信息披露、财务报告以及投资者询问服务;
(2)投资者审查:与投资者的实际情况相匹配,为其提供详细的投资者审查服务;
(3)交易撮合:为发行方和购买方提供靠谱的合作机会,促成双方成交;。

簿记建档指南

簿记建档指南

1、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向投资人进行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 投资人向主承销商或承销团成员提交申购订单。主承销商、承销团 成员集中汇总并确认申购订单后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方式进行投资人 债券额度配售,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结果可进行调整,如调整需录入调 整原因。主承销商或承销团成员与投资人达成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意向 后确认生成分销协议。 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在一级市场认购债务融资工具的,须向主承 销商提交申购订单,且所认购的当期债务融资工具不得在交易流通之前 转售。 2、投资人之间进行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 卖方投资人录入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信息,买方确认生成分销协议。 四、簿记建档室预约及使用
一、服务范围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金所”)作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簿记建档系统”或 “系统”)技术支持机构,为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提供技术 支持、信息披露服务和信息安全管理。 (一)服务对象 本指南中的服务对象是指开展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的 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投资人、发行人等(以下简称“相 关机构”)。 (二)产品种类 本指南中的债务融资工具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超短期融资券(SCP)、 短期融资券(CP)、中期票据(MTN)、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区 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II)、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PPN)、资产支持票据(ABN)和项目收益票据(PRN)。
3
(一)集中簿记建档前准备 相关机构请在集中簿记建档前准备环节中进行如下操作: 1、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组建承销团 主承销商创建计划发行项目,由主承销商与承销团成员共同进行组 团工作。组团完成后,主承销商选定簿记管理人。 2、发行人报备《发行方案》 发行人制作《发行方案》,并向交易商协会报备。 3、簿记管理人确认簿记建档项目信息 簿记管理人完善并确认北金所代其创建的簿记建档项目信息,并将 簿记建档项目与相应的计划发行项目关联。 4、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询价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可与承销团成员、投资人进行询价操作,也 可直接记录询价结果。 (二)申购、定价、配售 相关机构请在申购、定价、配售环节中进行如下操作: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7号为进一步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提高发行注册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交易商协会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并经2011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2009年2月24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4月26日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第三条注册会议根据相关自律规则,对发行企业(简称企业)及中介机构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评议,并督促其完善信息披露。

注册会议不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协会秘书处设注册办公室,负责接收注册文件、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初步评议(简称初评)和安排注册会议。

第五条注册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注册办公室第六条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会员选派人员组成。

第七条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三)具有符合注册工作需要的知识结构和水平;(四)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五)协会秘书处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注册办公室根据相关自律规则指引接收注册文件,要件齐备的,注册办公室应办理接收手续;要件不齐备的,予以退回。

第九条注册办公室在初评工作中可建议企业或中介机构补充、修改注册文件;可调阅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或其他有关资料;可要求因未能尽职而导致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不完备的中介机构重新开展工作。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用途管理,促进市场稳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本规程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指的是非金融类企业通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应合法合规,用途合理,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和资本运营活动,不得用于违法违规活动。

第四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应当明确募集资金的用途,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用途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募集资金的合理有效运用。

第二章募集资金用途管理第六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应具体用于以下用途:(一)企业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研发、设备更新、生产扩张、市场推广等;(二)企业资本运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并购重组、商誉收购等;(三)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资金需求;(四)其他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合法用途。

第七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应当明确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并在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报告、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中进行披露。

第八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开展证券交易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二)购买自有股票或其他金融资产;(三)提供贷款或担保给关联方;(四)用于违法违规活动;(五)用于其他主管部门禁止的用途。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募集资金用途的合理有效运用。

第十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应及时披露有关募集资金用途的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发行人不得挪用募集资金,应按照募集资金用途的需要进行合理划拨和运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滥用、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进行公开曝光。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针对非金融企业的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实施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非金融企业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及其他类型债券。

二、发行要求
(一)发行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非金融企业;
(二)债券发行前必须经证监会核准;
(三)发行债券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债券发行与交易条例》的有关规定;
(四)发行债券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定;
(五)发行人应当确保发行债券的资金用于履行发行债券的偿付义务;
(六)发行债券应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
(七)发行人应当遵守债券发行后的各项管理要求。

三、交易规则
(一)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债券交易规则;
(二)债券交易时,双方交易人应当依据本办法及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则进行交易;
(三)债券交易应当依法登记并披露;
(四)债券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违规处理
发行人或者交易人违反本办法或者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则,将依法被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客户服务协议((2015-8-16)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客户服务协议((2015-8-16)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含义: 1. 本协议:是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
业务客户服务协议》。 2. 交易商协会:是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3. 债务融资工具:即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
6. 乙方应依照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及甲方发布的信息披露相关规则的要 求,通过甲方指定网站或其他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7. 乙方通过甲方指定网站或其他方式披露信息的,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甲方不承担因乙方自身披露信息缺陷而导致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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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项下要求完成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14.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项下条款,及时向甲方缴纳服务费用。
第五条 声明与保证
1. 任何一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声明并保证: (1) 其为依据该方设立所在地法律合法组建或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且自
成立后一直有效存续至今; (2) 其拥有签署、交付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各项文件,并行使和履行
询等活动;若乙方为一级市场申购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 须通过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系统与当期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签署 相关协议,且当期债务融资工具不得在交易流通之前转售。 6. 甲方按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信息披露服务。 7. 甲方应制定线下业务预案,在集中簿记建档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且不能及时恢 复的情形下,以线下业务方式为乙方提供相关集中簿记建档服务。 8. 甲方就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应用及集中簿记建档相关业务,为乙方提供业务咨 询和培训服务。 9. 乙方作为簿记管理人开展簿记建档业务时,甲方依据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定为 乙方提供簿记建档室及所需相关设施和服务,保证乙方可以在甲方簿记建档 室正常开展集中簿记建档工作。 10.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体系(银间交易商协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体系(银间交易商协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体系(银间交易商协公告[2021]12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买卖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公告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催促中介机构失职履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买卖商协会(以下简称买卖商协会)相关规那么指引要求,制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体系»(以下简称«表格体系»),于2021年3月1日经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经过,并曾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赞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注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及提供专业效劳的中介机构应依照有关规那么指引和«表格体系»要求,编制、披露注册文件。

二、«表格体系»是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表格体系»能否列明,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严重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投资者应当独立判别投资价值,自行承当投资风险。

三、发行企业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经办人员,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担任。

四、注册文件清单和信息披露表格应填写完整并随同注册文件报送。

五、买卖商协会依据投资人要求和市场开展需求,组织市场成员适时予以修订。

六、«表格体系»由买卖商协会秘书处担任解释。

七、«表格体系»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体系中国银行间市场买卖商协会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附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体系»一、运用说明〔一〕«表格体系»包括注册文件清单和信息披露表格两局部,详细如下:1、注册文件清单列示企业注册或备案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向买卖商协会提交的书面资料。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指引模版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指引模版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有关规定,为加强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后续管理是指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进行跟踪、检测、调查,及时准确地掌握其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持续督导其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一系列工作。

第三条总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以下简称“总行投行部”)和负责项目管理的分行负责组织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后续管理第四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分行主管投行业务的部门应设立后续管理岗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的后续管理工作。

分行后续管理岗及相关人员应协助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导企业与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总行投行部后续管理岗的职责为编制风险排查报告,持续督导企业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负责对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进行动态监测,建立重点关注池,指导安排分行相关人员(包括分行后续管理岗人员以及客户经理等,以下同)结合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和行业运行变化情况,对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二级市场交易、公开市场信息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在动态监测过程中,对于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应督促其及时披露;对于符合第六条要求的企业,应纳入重点关注池;对于偿债能力可能受到严重影响的企业,应进行压力测试。

第六条总行后续管理岗及分行相关人员通过动态监测,发现企业或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出现以下可能影响偿债能力能力情况的,应及时将企业纳入重点关注池:(一)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出现不利变化;(二)内部管理架构、高管人员出现重大变化;(三)主体或债项跟踪评级级别下降,或评级展望调至负面;(四)未按时披露财务信息或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五)未按约定使用募集资金;(六)监管部门或交易商协会要求应入池的其他情况。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11.05.30•【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8号)为规范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维护投资人和发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于2011年4月26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维护投资人和发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以招标方式、簿记建档方式及非公开定向方式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承销商等相关当事人应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发行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发行操作规程。

第五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市场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本指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则。

第六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相关机构在发行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20版)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20版)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20版)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3号)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 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进行了修订,经2020年4月30日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0年6月12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20年4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中介服务是指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增进机构等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所提供的专业服务。

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等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并定期向交易商协会报送债务融资工具有关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兑付等情况。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会员机构或声明遵守自律规则、并在交易商协会登记的非会员机构可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内部监控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内部监控机制,保证和提升承销项目质量,防范和化解项目承销风险,特拟定本制度。

第二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内部监控是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流程,加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内部监督,确保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项目质量,防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和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承销业务发展所采取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监控措施。

第三条建立健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内部监控,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监控贯穿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开展的全过程,覆盖承揽立项、尽职调查、项目审核、注册(备案)、询价发行和后续管理各个环节。

(二)重要性原则。

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关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重要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有关的部门和岗位设置应当权利义务分明、相互制衡,业务运作与质量监控、合规管理、风险监控、稽核监督等职责相分离,真正建立责任清晰、相互制衡的内部约束机制。

(四)适应性原则。

依据有关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和判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项目,合理安排组织架构,拟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程序。

(五)成本效益原则。

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内部监控管理,权衡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监控,提升内部监控的效率和效益。

第四条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监控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有关业务规则,规范本部门内部管理。

内部监控人人有责,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从本部门所有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提升内部监控与风险监控意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监控并积极协助配合进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内部监控,确保项目质量,防范项目风险。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实操手册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实操手册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实操手册一、PPN含义(一)什么是PPNPPN(Private Publication Notes)是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属于标准化产品。

具体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行为。

(二)PPN的发行主体、对象、市场等发行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发行对象: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注册机构:交易商协会发行优势:1.发行规模可突破“40%”限制:《证券法》中仅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四十”的限定,对非公开发行债券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定向工具规模可突破净资产40%的限制2. 发行方案灵活:由于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利率、规模、资金用途等条款可由发行人与投资者通过一对一的谈判协商确定。

3.或有信用评级:定向工具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的具体安排由发行人与定向投资人协商确定。

二、PPN发行法律法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规程》三、PPN发行流程四、发行的具体流程(一)评级工作安排(如需要评级)1. 启动评级工作尽早确定评级公司、签署委托评级协议、缴交评级费,并督促评级公司将评级费进账单及时送交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备案,以便尽早启动评级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的规定,对集团企业与单一企业开展首次评级或连续评级设有最短工作时间要求,即只要达到此时间要求后,方具备向交易商协会报送注册材料的条件)。

2. 评级时间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对评级机构的评级时间的管理为,对单一企业初次评级的工作时间,从评级公司备案时间起算不得少于15天。

参考评级时间规划如下:N: 评级公司将已签署的委托评级协议和评级费银行进账单送人行;N+1-N+3(工作日):人行征信管理局完成备案;N+3+15(自然日):可出具最终的评级报告。

银行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操作流程,完善业务管理,加强内部风险控制,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发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和相关产品业务指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产品,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支持票据和私募债券等。

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是指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超短期融资券,是指信用评级较高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界定为中小企业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私募债券,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本规程适用于辖内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总行投资银行部是债务融资工具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一)债务融资工具整体业务推动和业务管理;(二)协助业务部门进行营销并做好业务支持工作;(三)年度经营计划的编制和下达;(四)合作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管理;(五)牵头组织对辖内业务涉及的各分支机构进行业务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总行公司银行部、机构业务部、地产金融部、交通金融部、能源金融部是债务融资工具业务的营销部门,负责向投资银行部提供业务信息并与投资银行部一同进行业务营销。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4]14号——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4]14号——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4]14号——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14.11.03•【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11.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4]14号)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为加快推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规范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债券交易行为,促进银行间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35号,简称《通知》),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二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就债券交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通知》标准的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应按照《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债券交易业务指引(试行)》(见附件1)要求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业务,保证备案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依法合规、诚信自律开展交易。

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简称“主承销商”)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应在开展报价业务前向交易商协会书面报备,并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报价指引(试行)》(见附件2)要求持续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报价,丰富报价券种,不断增强报价能力,提高市场流动性。

主承销商报备工作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应共同做好技术支持,保障系统安全,提升市场服务水平。

附件:1.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债券交易业务指引(试行)2.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报价指引(试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4年11月3日附件1: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债券交易业务指引(试行)(2014年8月11日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银行间市场发展,规范市场参与者在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简称“交易平台”)的债券交易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制定本指引。

非金融债务融资工具回售转售业务指引

非金融债务融资工具回售转售业务指引

非金融债务融资工具回售转售业务指引
债务回售转售业务是指某公司或个人在购买非金融债务融资工具后,经过一段时间后,将其重新转售给另一方进行投资或交易的业务
活动。

这种业务在现代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提高市场
的流动性和增加资金的有效运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进行非金融债务融资工具回售转售业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了解市场需求和风险。

在选择回售转售对象时,需要根
据市场需求和风险情况进行评估,避免因为市场波动导致投资损失。

其次,要注意合规性。

在进行回售转售业务时,要遵守相关法规
和规定,确保交易合规,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

再者,要谨慎选择回售转售对象。

在选择转售对象时,需要对其
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确保对方有足够的资金和信用能力
进行交易。

最后,要关注交易成本和税收问题。

在进行回售转售业务时,需
要考虑交易成本和税收问题,合理规划交易结构,避免不必要的费用
和税负。

总的来说,进行非金融债务融资工具回售转售业务需要谨慎、合规、风险可控,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投资的最大效益。

希望以上内容
能够为各位投资者提供一些指导意义,帮助他们在金融市场中取得成功。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回售后转售业务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回售后转售业务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回售后转售业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不断扩张,非金融企业在融资方面需要越来越多的选择。

除了银行贷款和股票发行之外,债务融资工具成为了非金融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

债务融资工具回售后转售业务是指企业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因各种原因回售给发行人或第三方后,再由回购人以一定价格转售给其他投资者的业务行为。

这一业务模式在当前的债券市场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且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和挑战。

1. 债务融资工具回售后转售业务的特点债务融资工具回售后转售业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流动性强:回售后转售的债务融资工具可以灵活地在市场上进行转让,具有较强的流动性,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进行买卖操作。

(2)价格波动大:由于债务融资工具的回售后转售是在二级市场进行的,市场供求关系会对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导致价格波动较大。

(3)交易成本高:回售后转售的交易需要支付手续费、税费等,因此交易成本相对较高。

2. 债务融资工具回售后转售业务的意义债务融资工具的回售后转售业务对非金融企业具有重要意义:(1)融资方式多样化:债务融资工具的回售后转售为非金融企业提供了多样化的融资选择,可以更好地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

(2)优化资本结构:通过回售后转售可以灵活地调整企业的资本结构,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风险管理: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回售后转售过程中,企业可以灵活地进行风险管理,及时减少风险敞口。

3. 债务融资工具回售后转售业务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在实践中,债务融资工具回售后转售业务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1)信息披露不透明:在回售后转售的过程中,信息披露不够充分透明,导致投资者难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增加了投资风险。

(2)交易成本高:回售后转售的交易成本较高,主要包括手续费、税费等,使得投资者的收益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3)市场价格不稳定:由于市场供求关系的波动,回售后转售的债务融资工具价格波动较大,增加了投资者的交易风险。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回售转售业务指引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回售转售业务指引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回售转售业务指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扩张,非金融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经常需要融资来满足资金需求。

债务融资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为企业提供了一种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

然而,在债务融资过程中,企业需要面对债务到期的问题。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非金融企业可以考虑债务回售转售业务。

债务回售转售业务是指企业在债务到期前将债务出售给其他投资者,以获取资金并转移债务风险的一种金融业务。

这种业务可以帮助企业减少债务负担,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降低财务风险。

债务回售转售业务需要企业与投资者之间达成一致,确定回售价格和转售条件。

企业可以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来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在合同中,企业需要明确债务的种类、金额、到期时间等基本信息,并规定回售价格的计算方式和转售条件。

债务回售转售业务需要企业选择合适的投资者。

企业可以通过与金融机构或专业投资者合作,寻找有意愿购买债务的投资者。

在选择投资者时,企业应考虑投资者的信誉度、资金实力和投资意愿等因素,以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

然后,债务回售转售业务需要企业与投资者进行交易和支付。

企业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债务出售给投资者,并收取回售款项。

在交易和支付过程中,企业应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及时性,避免出现风险和纠纷。

债务回售转售业务完成后,企业需要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无论债务是否转售,企业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还款。

在还款过程中,企业应遵守合同约定,确保按时足额偿还债务,以维护企业的信誉度和良好的商业形象。

非金融企业债务回售转售业务是一种有效的债务融资工具,可以帮助企业解决债务到期的问题。

通过与投资者的合作,企业可以减少债务负担,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降低财务风险。

然而,企业在进行债务回售转售业务时需要注意合同的签订、投资者的选择、交易和支付的安全性,以及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等问题。

只有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基础上,企业才能顺利开展债务回售转售业务,并实现稳定可持续的发展。

(完整版)ppn流程和清单

(完整版)ppn流程和清单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一、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定义及介绍2011年5月,交易商协会推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非公开定向发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行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称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是两个相对的概念,这就决定了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有着诸多不同。

1、从形式上看,公开发行是在注册之后向非特定投资人招募,其发行条件通常是标准化的,以便于非特定投资人参与认购,定向发行是向特定投资人发行金融产品,发行人与投资人的协商在注册之前基本完成。

2、从实质运行机理上说,定向发行和公开发行最重要的区别是,定向发行进一步强化了发行人和投资人的自主协商机制,体现了市场化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是更高层次的市场开放和市场约束。

3、在谈判机制设计方面,定向发行的发行人与投资人通过谈判确定《定向发行协议》,协议中的利率、期限、信息披露方式、再融资等条款设计更具灵活性和个性化,便于发行人与投资人满足个性化需求。

4、在市场定价方面,非公开定向工具的发行价格、发行利率、所涉费率遵循自律规则、按市场方式确定,与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相比存在着一定的流动性溢价。

5、在约束机制方面,非公开发行更能发挥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的契约意识,减少事前管制,不再强制要求信用评级,把风险防范的部分微观职责交给投资人自主决定。

6、在市场发展动力方面,非公开发行定向融资工具不对产品结构做过细的规定,鼓励市场成员自主创新,通过引导市场主体自发创新,形成可持续的市场创新动力。

二、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特点及发行流程(一)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的比较优势简化的信息披露要求:目前,由于投资者风险偏好趋同、信息保密的需要和金融市场管制等因素,中小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行人、保密性要求较高的部分发行人利用债务资本市场融资局限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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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转售操作是指企业为满足自身业务发展需要而通过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然后在额定期限内将这些债务融资工具以转售的方式进行交易。

债务融资工具转售操作可以帮助企业快速获得资金,满足资金需求,也可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和投资机会。

债务融资工具转售操作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和监管挑战。

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转售操作的类型
1.公开市场转售:企业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在发行后在证券市场上进行转售。

这种方式下,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获得资金,同时投资者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买卖,提高了债务融资工具的流动性。

2.私人转售:一些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可能会以私人方式进行,这时债务融资工具的转售操作往往也是以私人交易的形式进行,双方通过协商达成转售协议。

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转售操作的优势
1. 多样化融资方式:债务融资工具转售操作为企业提供了多样的融资方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融资工具。

2. 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债务融资工具转售操作可以帮助企业快速获得资金,提高了资金的利用效率,满足了企业业务发展的需要。

3. 提高融资效率:债务融资工具转售操作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融资途径,提高了融资效率,降低了融资成本。

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转售操作的风险
1. 信用风险:债务融资工具的转售操作仍然受到债务人信用风险的影响,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投资者面临着信用风险。

2. 流动性风险:债务融资工具的转售操作可以提高其流动性,但在市场上并不是所有债务融资工具都能够快速转售,也存在流动性风险。

3. 利率风险:债务融资工具转售操作受到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如果市场利率上升,债务融资工具的价格可能会下降,投资者可能会面临着利率风险。

四、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转售操作的监管挑战
1. 监管标准不统一: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债务融资工具的转售操作存在着不同的监管标准,企业进行跨境转售操作时需要面临着监管标准的不统一问题。

2. 信息披露要求:债务融资工具转售操作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以保护
投资者的利益,但信息披露要求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和复杂性。

3. 投资者保护: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债务融资工具转售操作的监管,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但如何在保护投资者的同时不过度干预市场,也是监管部门需要面临的挑战。

五、结语
债务融资工具转售操作是非金融企业进行融资的重要途径,通过转售操作可以帮助企业快速获得资金,满足资金需求,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

然而,债务融资工具的转售操作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和监管挑战,企业在进行债务融资工具转售操作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制定合理的策略,规避风险,同时加强与监管部门的交流合作,确保操作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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