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T电动汽车再生制动系统测试和评价方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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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T《电动汽车再生制动系统测试和评价方法》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制动能量回收作为电动汽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技术之一,是体现电动汽车优势和特点的重要技术,是决定多种形式电动汽车能耗经济性、整车安全性的一项共性关键技术。2012年国家发布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电动汽车将在未来得到长足发展,在此背景下,“制动能量回收”这一基础节能技术也将会得到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为促进电动汽车技术发展,在2013年底,“再生制动系统测试和评价方法”的行业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委会立项(计划号:2013 - 2106T - QC),开展制定研究。

2013年11月19日,在标准研究计划下达后,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委会电动汽车整车标准工作组在第四次工作会议上启动了《电动汽车再生制动能量回收系统测试和评价方法》的研究和起草工作。

2014年7月29日,电动汽车整车标准工作组换届会议暨第一次工作会议上,标准起草人就《电动汽车再生制动系统测试和评价方法》标准的“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制动回收系统评价指标的确定”、“测试评价方法制定”、“试车验证试验”等方面进行介绍,与会专家就测量精度和方法等方面展开讨论,形成标准第一版草案并发到工作组征求意见。

2015年7月23日,结合前期工作组意见反馈情况,起草人完善了标准草案,在本次会议上再次就标准制定的背景、技术内容和计算方法进行汇报,工作组内部达成一致意见。

2015年8月至今,在工作组内部进行了数轮讨论和意见征求,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1)编制原则

本标准主要根据已有课题研究成果、参考美国加州技术支持文件“轻型电动汽车Ⅲ温室气体非试验循环规定”(“LEV Ⅲ GREENHOUSE GAS NON-TEST CYCLE PROVISIONS”)中关于电动汽车制动能量回收方面的部分技术内容,以及国内现有的电动汽车标准法规GB/T 19596《电动汽车术语》、GB/T《18386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中的相关技术内容进行了修改及丰富。

标准编制过程充分调研了国内外相关标准的情况,对制动系统原理、测试方法和评价指标进行了深入对比研究和试验验证,工作组内企业对修订内容进行多次征求意见,并在会上

充分讨论,起草过程,充分考虑国内外现有相关标准的统一和协调。

(2)标准主要内容

1)标准的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纯电动乘用车再生制动系统的范围、术语和定义、符号、要求、试验方法及试验结果的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可充电储能系统为动力蓄电池的纯电动乘用车。

2)标准主要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主要的技术要求包括电动汽车再生制动系统制动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和电动汽车再生制动系统制动能量回收效能的评价参数与测试方法。

——电动汽车再生制动系统制动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

电动汽车采用了再生制动系统,一方面可以提高续驶里程和效率,另一方面也不应影响制动系统安全性,与传统车的制动安全性要求应保持一致,因此对电动汽车再生制动系统制动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①电动汽车再生制动系统制动安全性要求

5.1 制动性能

5.1.1 汽车的制动性能应满足GB 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

5.1.2汽车在紧急制动情况下,制动能量回收功能开启时,制动距离应不比制动能量回收功能关闭时加长,平均减速度应不比制动能量回收关闭时小。

5.1.3在动力蓄电池SOC可用范围内,汽车的平均减速度(MFDD)都能达到《GB 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

5.1.4按照附录A进行试验,车辆的平均减速度变异系数(CV)不超过15%。

5.1.5按照附录B中的等速法进行试验,制动能量回收装置开启与关闭,续驶里程的变化量应小于3%。

5.2 制动时汽车方向稳定性

5.2.1 制动时汽车应不发生跑偏、侧滑,应不失去转向能力。

5.2.2制动过程中,车辆应不超过3.5m车道。

②电动汽车再生制动系统制动安全性试验方法

A.1试验车辆、场地、磨合等要求按照GB 21670中试验方法7中的要求。

A.2按照GB 21670的试验方法中第7条进行试验。

A.3可充电储能系统不同SOC条件下汽车制动效能恒定性的试验。

选取车辆续航能力分别处于以下3种状态来进行试验:

a)车辆完成充电或SOC在95%以上;

b)车辆放电,完成三分之一等速续驶里程;

c)车辆放电,完成三分之二等速续驶里程。

A.3.1车辆空载,本试验规定的制动初速度为车辆最高车速的80%,且不能超过160km/h 。试验时,首先确认温度最高的车轴上的行车制动器的平均温度处于65-100℃;在附着系数良好的水平路面上,将车辆加速到试验规定车速以上5km/h ,挂入空挡,在车速下降到试验规定车速时全力进行行车制动。

A.3.2 对电传动系与车轮无法脱开的车辆,均在电传动系结合的条件下进行。

A.3.3 车辆从规定初速度制动到10km/h 过程中,车轮应未发生抱死,并记录制动距离S 1。

A.3.4 根据试验结果计算得出汽车的平均减速度MFDD 1。

A.3.5 开启制动能量回收功能,重复A.3.1—A.3.3,并根据试验结果计算得出这3种情况下的MFDD ,及其标准差(Std.dev )和平均值(Mean )。

A.3.5将标准差(Std.dev )与平均值(Mean )的比值,定义为不同SOC 下电动汽车制动试验中的MFDD 变异系数(CV )。即CV=Std.dev/Mean 。

——电动汽车再生制动系统制动能量回收效能评价参数与测试方法

标准定义了制动能量回收效能,用于评价制动能量回收有效性,包括制动能量回收效率、制动能量回收系统续驶里程贡献率及制动能量回收系统能量消耗率贡献率,提出了计算制动能量回收效率、制动能量回收系统续驶里程贡献率及制动能量回收系统能量消耗率贡献率的数据测试方法和公式。考虑到本标准制定时,制动能量回收效能评价数据不足以支撑提出技术要求,因此本标准仅对此提出了试验和数据处理的方法。

① 电动汽车再生制动系统制动能量回收效能评价的参数

3.5 制动能量回收效能braking energy recovery effectiveness

制动能量回收效能用于评价制动能量回收有效性,包括制动能量回收效率、制动能量回收系统续驶里程贡献率及制动能量回收系统能量消耗率贡献率。

3.6 制动能量回收效率braking energy recovery efficiency (η制回)

汽车减速过程中,由再生制动系统回收,最终回馈至可充电储能系统的能量(E 制回)与汽车减速过程中所需施加的制动能量(E 理动)之间的比值。 E E η=制回制回理制

(1) 3.7 制动能量回收系统续驶里程贡献率braking energy recovery range contribution rate

(P 续驶里程)

相同试验条件下,开启与关闭制动能量回收功能时电动汽车运行里程的差值(D 1-D 2),与关闭制动能量回收功能时的运行里程D 2的比值。 122

D -D P 100%D =⨯续驶里程 (2) 3.8 制动能量回收系统能量消耗率贡献率braking energy recovery range contribution

rate (P 能量消耗率)

相同车辆状态、测试工况、环境条件下,关闭与开启制动能量回收功能时能量消耗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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