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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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福建省物业服务合同

(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监制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月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使用。

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并由业主支付费用的活动。

3、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合同内容。

5、本合同条款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福建省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方代表(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受委托方\企业):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代表全体业主将

项目委托乙方实施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其他):

座落位置:市区(县)道(路、街)号四至:东南

西北

总占地面积: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多层住宅万平方米高层住宅万平方米别墅万平方米商业万平方米配套公建万平方米

委托服务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表一、二、三、四。

第二条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三)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五)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六)装饰装修管理;

(七)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八)物业内业档案管理。

(九)其他特约有偿服务事项:

1、

2、

3、

第三条物业服务期限

物业服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终止。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监督业主遵守管理规约;

(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审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及管理制度;监督并配合乙方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

(六)实行酬金制的审定乙方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及财务报告;

(七)制定、修改、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其他管理事项;

(八)负责提供物业服务所需相关文件和资料;

(九)制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十)制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方案;

(十一)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负责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

1、

2、

(十三)其他: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一)依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服务方案和制度,对物业及其环境、卫生、公共秩序进行服务;

(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三)依照本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四)建立物业项目的内业档案;

(五)对业主违反国家、本省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报告;

(六)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七)不得将物业项目整体转让给其他方管理,但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承担;

(八)加强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每年度至少一次将运行状况的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负责编制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当业主装饰装修房屋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进行劝阻、制止,责令改正;劝阻、制止无效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十)负责编制物业服务年度计划

(十一)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场地经营使用及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所得的收支情况;

(十二)实行酬金制的,每季度向甲方或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十三)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设施及场地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区域内改、扩建或者完善配套设施设备,须经甲方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以实施;

(十四)自本合同终止时起十日内,向甲方办理下列移交事项:

1、预收的物业服务费、场地经营使用及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场地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

2、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并对业主个人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3、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同的场地、设施设备;

4、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移交物业服务期间的财务资料。

(十五)应当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十六)接受全体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十七)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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