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建筑工程材料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郑州建筑工程材料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年5月10日,被告城建公司与郑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XX县XX镇怡家园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耿占国挂靠在城建公司施工了6、8、9、10、11、12号楼土建、装饰、水暖、电器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被告耿占国从原告处购买多种型号,价值人民币561,351.00元工程用砖,但未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耿占国于2011年6月10日给原告出具561,351.00元砖款欠条,且在欠条中注明:“此款在开发商拨付材料款到我公司帐户后,同意城建从我材料款中扣除,此砖款为怡家园小区6、8、9、10、11、12号楼用砖。”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能给付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561,351.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一份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有效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各白的义务,原告已经交付货物,被告理应支付货款,长期拖欠货款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62份砖的入库单、被告耿占国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中载明的内容,足以证明被告耿占国挂靠在城建公司,且以被挂靠人城建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挂靠人耿占国与被挂靠人城建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因挂靠施工经营的最终受益都是归于挂靠人,因此挂靠人耿占国应对原告承担直接责任,对挂靠人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挂靠人城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对
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城建公司否认挂靠关系成立的辩解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耿占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姜其敏支付货
款人民币561,351.00元。
二、被告城建设公司对被告耿占国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
任。
【邹超律师评析】
挂靠方与第三人间的有关工程材料的买卖合同纠纷一般是因挂
靠方为白己的利益而与第三人间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对此法院的审判实践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是判令挂靠方独白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是挂靠方与第三人间的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二是判令
挂靠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在实践中,这类纠纷如何处理,如何划分挂靠的责任也是值得探讨的。
第一种处理方式的观点是,认为合同只在当事人双方产生债权债
务关系,即通常所说的合同相对性原理。据此认为在一般意见上购销合同只有购销双方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与合同外第三人无关。因此若挂靠方以白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购销合同,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其本人承受,不应当溯及基础的挂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