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遇征收,6大要点教你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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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村宅基地征收问题始终困扰着被征地农民。遇到征收,老百姓常如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在维权过程中,有不少地区在征地批复获批后会下发征收决定。遇到征收决定,及时复议和诉讼是维权之关键。但征收决定如何维权更有效、征收材料如何审查等问题是被征收人迫切需要了解的。在明律师刘玉伟从征地实际出发,结合自身办案中遇到的问题,为广大被征收人总结归纳了涉及宅基地征收中维权的一些要点,希望以此助力广大被征收人。

其一,征收决定的法律依据即征地批复的两年期限问题

征地批复是征收决定的依据,在审查征地批复时要注意其期限问题。《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9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的通知第14条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政府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实践中,被征收人经常见不到征地批复,看到的往往是征收决定。如有的案件中,自征地批复批准后,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征收部门并未发布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实际上征地批复已满两年未实施,已失效。再去作出征收决定自然无法律依据。

其二,征收决定中的法定程序问题

第一,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部门是否实地走访调查、核实被征地农民的住宅情况,是否

经农户签字确认,征地调查登记是否反映出广大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

第二,公示、公告的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

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收人在审

查涉案征收项目时应查看征收部门是否进行了公示、公告,对于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的要及

时反映,该申请听证的申请听证。

第三,补偿款足额支付、专款专用的问题。《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

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

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征收部门应提供补偿款已足

额到账的凭证。实践中,有的征补协议中故意将一些重要信息写错,没有做到专款专用。有

的项目虽已将土地补偿款支付至村委会,但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却迟迟没有到位。其三,征收决定所载征收范围与征地批复的征地范围是否相对应

对于未公布征地批复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到征收决定的依据(征

地批复)。征地批复一般附勘测定界图,被征收人要仔细观察勘测定界图的四至范围,观察

其是否包含自家的宅基地。实践中很多征收决定的范围均无法与征地批复的范围对应,如果

征收决定的范围大于征地批复的范围,则征收决定违法,属于典型的少批多占行为。这也是

此类信息公开不作为诉讼频繁被提起的意义所在。

其四,公共利益的审查标准

在很多项目中,征收部门的认证逻辑是:纳入了棚户区改造所以符合公共利益。在明律师认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不是是否纳入了棚户区,不能因为纳入了棚户区改造范围

就认为必然符合公共利益,而应该看其用地性质是建设公共设施如学校、医院、交通设施等

还是为了改善民众的居住环境如建设住宅用以回迁安置等。如果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涉及

的是商业利益,则根本不涉及公共利益。那么被征收人完全可以在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责

令交出土地决定提起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中将此作为一个要点明确提出。

其五,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问题。房屋所在地现在是否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如纳入城市

规划区的应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

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

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房屋补偿的参照标准,农村与城市无疑差别巨大。农村房屋依据“区位补偿价+重置成新价”往往补偿过低,如果能够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无疑会极大

裨益被征收人。如果补偿安置时,宅基地所在位置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应该按照国有土地上

房屋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另外,是否纳入城市规划区,被征收人一般无从得知,可以向当地规划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获知。

其六、实践中,征收决定已被法院裁判确认其合法性,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还有无必要再

针对征收决定起诉?

虽然,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已被法院确认,但被征收人仍享有诉权是毋庸置疑的。在办理案件

过程中,面对此种情况,在明律师也会毫不犹豫地提起诉讼,目的在于找出征收决定中的违

法点,说服法官从中协调。在明律师认为同一征收决定的法律依据、职权依据、作出程序等

应一致。在具体审查时,需要着重看征收部门两次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一致。如果同一征收

决定的证据材料大相径庭,包括征地批复在内的文件均不一致、无法对应,征收部门更无法

解释其中原委,则可以说明征收决定法律依据不明确、作出程序混乱,存在诸多违法情形。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民告官”已不是鲜有词汇,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

越来越多的普通大众走进法庭,努力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征收案件涉及被征收人重大利益。为了得到合理补偿,更好地了解项目信息,规范征收部门行为是重中之重,而走进法庭是维

权的第一步!特别是在当下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普遍严重偏低的情况下,被征地农

民的坚持依法维权就更显得难能可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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