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准备金和财产保险准备金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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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准备金和财产保险准备金联系与区别?

联系:

1、为保证对被保险人及时履行经济补偿的义务,确保公司的赔偿能力,保险人在每年年终决算时,应从保费收入中提存准备金

2、是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

3、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

4、保险责任准备金实质上是一种或有负债。

5、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

6、具有不确定性。

7、它具有未来性。

8、它具有估计性。

区别:

1、非寿险准备金有法定准备金、任意准备金等。寿险准备金有理论准备金、实际准备金和平均准备金。

2、财产保险准备金有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总准备金。寿险准备金有理论准备金、实际准备金和平均准备金。

3、财产保险准备金: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十。寿险准备金: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财产保险准备金算赔案准备金的常用方法有单个赔案损失估计法、平均价值法、公式或赔付率和IBNR的计算方法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存方法有过去法和将来法,其中实际准备金中有一年定期扣除法和修正一年定期扣除法

5、寿险准备金来源于当年收入纯保险费及利息与当年给付保险金的差数

6、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必须单独留存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93条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经营其他保险业务,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十。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保险业务经营中,由于寿险与非寿险在经营核算上存在差异,其准备金的提留方式也就不尽一致。非寿险准备金有法定准备金、任意准备金等区分。寿险准备金有理论准备金与实际准备金的区分。

非寿险准备金的提存

非寿险准备金按其提存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法定准备金和任意准备金。

法定准备金:保险人从其保费中提存的一定比例的“费用”。法定准备金通常又可分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任意准备金:依法留足准备金外,应在当期保费中提存一笔费用,用作经营风险损失与保险资金运用损失波动较大所带来的不利的准备。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1)逐日计算法。

(2)24个半个月提存法。

(3)季度提存法。

2.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算。

根据经营资料预计本年度终了时,尚有一部分已报案或已处理赔案但没有支付赔款的案子和已发生但被保险人还没有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案子(既有直接业务的,又有再保险业务的)。

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存

第一种过去法

是凭过去已收的保险费计算,简称过去法,即将过去已收取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的合计额(A)减去过去已给付的保险金及其利息的合计额(B),用公式表示为:V= A−B 第二种将来法

是凭未来收取的保险费计算,简称将来法,即将将来应付的保险金的现值(C)减去将来可收入的保险费的现值(D),用公式表示即为:V= C−D

又依收支相等原则,即保险合同期满时,保险公司所收取的纯保险费本利和,应等于支出的保险金本利和,换言之,将它们换算成计算责任准备金时的现值也应相等。用公式表示为:A+ D= B+ C,亦即:A−B= C−D

寿险准备金提存分理论准备金、实际准备金和平均准备金。

其中实际准备金(或理论责任准备金的修正)中使用的方法有:

(1)一年定期扣除法。

(2)修正一年定期扣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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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准备金

为保证对被保险人及时履行经济补偿的义务,确保公司的赔偿能力,保险人在每年年终决算时,应从保费收入中提存准备金。

分为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总准备金

算赔案准备金的常用方法:单个赔案损失估计法、平均价值法、公式或赔付率和IBNR的计算方法(/link?url=Vz-Cjrq24tvblbk0l1I4IUC3VtGiUn2APArb5SFxL8tgEt_4pR 7gVvM2U-rA2xf5EvkokY1VqMY3vz4fIyfWn_)

保险责任准备金

所谓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保险公司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准备金实质上是一种或有负债。或有负债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

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从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单(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很大一部分通过责任准备金形式提存出来,而责任准备金可以说就是一种或有负债。其原因如下:

1.它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

2.它具有不确定性。

3.它具有未来性。

4.它具有估计性。

根据中国保险业务分类,保险责任准备金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准备金和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两大类。

1、财产保险责任准备金根据其用途可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总准备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又称未满期保险费准备金,或未到期风险准备金,是指当年承保业务的保险单中,在下一会计年度有效保单的保险费。之所以会产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其原因在于,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期限与企业会计年度在时间上不可能完全吻合,因为企业会计年度总是自公历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 日止,而保险责任期限却可以发生在任何一个时间点上。因此,在会计年度结算时,必须有期限未届满或虽已收取但应属下一个年度收取的保险费,这一部分保险费即称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责任而未赔偿或未给付保险金,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取的资金。关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及标准,在本法第九十五条的条文释义中有详细说明,这里不再赘述。

(3)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或巨额危险而提留的资金准备。总准备金应在公司每年决算后的利润中提取,经较长时期的积累形成一定的规模。

(4)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因此,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也需要提存以上三种保险责任准备金。

2、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也称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履行今后保险给付的资金准备。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适用于长期性人寿保险业务,它来源于当年收入纯保险费及利息与当年给付保险金的差数。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可分为理论责任准备金与实际责任准备金。

(1)理论责任准备金,是指根据纯保险费计算积累的用于给付保险金的资金,其计算并不考虑保险业务经营的实际条件,即附加费用及其在时间上的不平均。

(2)实际责任准备金,是指人寿保险业务中实际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它是考虑了各年间附加费用的不同开支情况,并以理论责任准备金为基础加以修订而计算的。

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投保人存放在保险公司处的资金,投保人在保险期内退保或变更保险合同,保险人应根据当时实际责任准备金的数额确定投保人应享有的权利。由于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在经营技术上的不同,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必须单独留存。

(/wiki/%E4%BF%9D%E9%99%A9%E8%B4%A3%E4%BB%BB%E5%87%86 %E5%A4%87%E9%8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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