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国法治”的文明基因漫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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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法治”的文明基因漫想

【摘要】谈及“秦国”,人们经常会说暴政暴君,三世而亡,抑或统一战国。谈及“法治”,人们言必称西方法治,认为法治就是“舶来物”,很多人认为中国古代没有法治,中国古代的法治就不是法治。对于秦法,秦国法治也成为是秦王为施行统治人们、歼灭六国的工具手段。这种理念,实际上将法治看作西方政治文明在中国的移植,这种误区距离历史的真实,距离中国文明的真实传统很远。殊不知两千多年前秦国法治的社会实践,是祖先留给我们中华儿女最宝贵的遗产。

【关键词】法治当代法治

秦国法治,是古典法治的代表,与当代法治当然不同。这里,得先说说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从语意说,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作为近现代法学基本理念,“法治”是启蒙运动思想家洛克提出的,指的是国家对统治方式的选择以法律为至上,相对于“人治”统治方式而言。法制,则是任何国家都会具有的制度规范体系。任何一个国家都有法制,但却未必是法治国家。所以,法治是文明层级的大理念,法制是文化层级的具体形式。秦国法治,是古典法治的代表,是君权制时代的法治,政治文明的根基首先不能与今天相比。其次,秦国法治,是战时法治,带有战时政治文明的性质,其重刑主义的特点很鲜明,与常态法治不能相比。这都是历史的相对性所决定的,不能因此而抹煞其当时的历史进步性。盲目地将秦亡归结于严苛法治的理念见诸于法治实践,

后患也很大。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有人称我们的文明是大河文明,与西方的海洋文明相比较,认为蔚蓝色的海洋文明先天就优于土黄色的大河文明,西方领先我们属于必然;必须以西方的蔚蓝色文明来改造我们的土黄色文明,中华文明才有出路。果然如此吗?这显然是我们所不能认同的。从秦国的科技水平来看,中华文明本来是远远领先于西方文明的。秦国和西方两种法制体系都促进了社会的科技发展。何以如此?显然在于法制下的共性:公正与公平。惟有在此条件下,科技发展才能使利益得到保证,而利益的保证又能够促进科技的发展。而秦亡之后,新的统一王朝由于外部环境已不存在致命威胁,没有了强国富民的需求,中华文明又转回了人治的轨道,中华文明中新生的法治之花就此夭折,科技发展的社会推动力就此消失,尤其独尊儒术,罢黜百家之后,科技发展的社会环境更加恶化。在儒家唯我独尊的学霸作风下,法家兵家被其贬斥为细学末技,其他一切实用学术被其贬斥为奇技淫巧雕虫小技,如此两千多年的社会环境下,中华文明的科技发展就此停滞。归根结底,人治的政治环境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环境,是导致中华文明从远远领先于西方到大大落后于西方的真正原因。

对于秦国法治我们还有两点误区,一则,是将“百家”仅仅看作法、墨、兵、道、儒等几个政治理论学派,忽视了整个社会文化流派的丰富性,将秦帝国在政治文明上的选择看成了在全部文化政策上的选择。二则,是将秦帝国的遵奉法家,看成了后世汉武帝那样

的政策模式——罢黜百家,独尊法家。

历史的真相,恰恰相反。就政策实践说,秦帝国遵奉法家,但也倚重兵家,敬重墨家(秦为后期墨家的学问基地),敬重道家(老子入秦得尊奉,而有道德经传世)。这些,都是明明白白的历史,却总是被人遗忘。秦帝国遵奉法家,是一种国家统治方式的选择,而不是普遍的社会文化政策,更不是用法家替代百家。秦帝国创立统一文明后,秦始皇帝曾经拜儒家第八代传人孔鲋为文通君,执掌天下文化事务,高居第一品级的爵位。这件事,后来的儒家从来不提,很有意思。政治上的治国理念,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是一元的,不允许混乱的。秦帝国遵奉法家为治国理念,同时敬重百家,尤其是激励水、工、医、农等实用学派大发展。

当代中国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理念,而如何合理地坚守法治思想的主导地位并同时鼓励文化思想领域多元并茂发展还需要付出更多探索与努力。只有在坚守和构建法治思想的主导地位的同时,并重视整个社会文化丰富性建设,才能真正的繁荣我们的社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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