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卫健系统医疗机构医院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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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卫健系统医疗机构医院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

(2020年版)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各类医疗和疾控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以下统称为“医疗卫生机构”),坚决防范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

与、行业管理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各地各单位应逐级确定各级、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

二、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辖区内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各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部门。其中,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消防安全工作专职人员,其余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向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实施行业

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规章制度和办法,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二)研究、批准实施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三)为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安全生产责任,组织制定和实施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组织隐患检查,督促整改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及时处理涉及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安全组织,并配备相应的器材和装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七)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和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发生较大事故或火灾时,在应急管理部门救援队伍未

到前,组织力量开展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等指挥工作。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具有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上级及单位内部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办法,保障本单位符合安全规定;

(二)协助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做好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单位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管理责任;

(三)组织安全检查,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研究隐患整改措施,督促隐患的整改;

(四)组织制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

(五)做好单位消防器材配置和管理工作,使之处于良好的状态;

(六)协助拟订安全生产工作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方案;

(七)定期向安全生产责任人报告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

(八)做好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委托的其他安全管理工

作。

第十条医疗和疾控机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贯彻和落实,并具有以下职责:

(一)拟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

(二)拟订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安全生产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检查,研究隐患整改措施,督促隐患整改落实;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本单位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安全保卫队伍,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七)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定期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报告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

(九)做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委托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及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主要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四)值守岗位,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五)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三、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并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医疗机构防火巡查要求:

(一)每日应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工作,明确巡查人员和重点巡查部位。住院区及门诊区白天应至少每2h一次,夜间住院区及门诊区应至少两次,其他场所每日应至少一次。

(二)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在进行巡查、检查时,必须佩戴统一制作的证件。

(三)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对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四)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表。巡查检查人员、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被检查的部门消防安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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