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减免税政策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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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减免税政策的摘要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以及其它校办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1)自身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财税字[1995]8号《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

(3)吉地税所字[1995]247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校办工厂含中等专业学校所办的校办工广。

(4)国税函[1996] 138号〈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学校的设计研究院所得税问题,考虑到设计、研究等是学校的优势,其收入亦属于技术性服务收入,另外,其主要为配合教学,非正常消耗较大。因此,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开展设计所取得所得的,可暂免征收所得税。

(5)党校所办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和财税字[1995]8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9月15日发布的财税字1995(193)号<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党校所办的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学校之间的联营企业,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所得,也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上述所说的党校办企业,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所办的企业,不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和各级党校函授学院所属分院等所办的企业。党校所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以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中有关三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6)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财税字(2000)25号<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怎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4月16日发布的国税发[1999]65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⑴财政拨款⑵经国务院及财政部

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3)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⑷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⑸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6)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⑺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8)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对各种办学营业税免税是怎样规定的

《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和经地、市级以上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与医疗机构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京财税[2000]2178号文件和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与医疗机构有关的税收政策如下: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此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1.对右面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与不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分别核算,其中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免征各项税收,不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该项政策。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培训收入,凡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为非应税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司长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1.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以上所征收的税种,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三、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1.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

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上述政策。2.对疾病控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缴纳企业所得税。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四、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免税问题以上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不包括自身业务之外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等营业行为的房产、土地和车船.

五、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时装店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学校、校办企业减免税规定

学校、校办企业减免税涉及11个税种,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

一、营业税①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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