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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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0]10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0]10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0]105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省属企业改革的通知》(浙政发[1998]159号)精神,结合高校校办企业实际,现对加快我省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革,积极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校校办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省属高校校办企业的改革要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本结构为重点,着眼于制度创新,通过改组转制,逐步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从而使高校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使学校由管理企业转变为管理资产,形成具有高校特色的产业管理新体制和运行新机制,促进高校校办产业的更大发展。

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革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因地制宜、因校制宜、因企制宜。

各校要分类型分层次地实施改制,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

二是坚持资产优化重组。

着眼于搞活高校校办企业,推进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逐步形成高校校办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积极发展企业集团。

三是坚持产业结构调整,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

加强技术创新,加快高新科技成果转化,为实施“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作贡献。

四是坚持“三改一加强”。

企业改制、改组与技术改造相结合,同时全面加强企业管理,着力转换经营机制,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五是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调动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浙江大学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浙江大学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浙江大学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毕业当年自主创业,可享三年减免税随着毕业季的到来,大学生就业再度成为外界关注的话题。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最新调查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大学生失业率高于我国总体失业率2个多百分点。

从7月份开始,今年新毕业的大学生将进入劳动力市场,大学生失业率可能会进一步提高。

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有自主创业意愿的大学生显著增加。

一项调查显示,参与调查的届毕业生中选择自主创业的比例高达6.3%。

国家也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

自营小微企业可享所得税优惠去年4月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此前执行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不仅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其中还特别增加了对于大学生自主创立小型微利企业给予所得税优惠的专门条款。

根据这项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凡是大学生自主经营小型微利企业的,对于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适用的优惠税率为10%,较此前25%的税率最高可减免60%。

对于每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则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一家由大学生自主创立的小微企业为例,如果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按照正常的税收政策,其按照原25%的税率应缴纳所得税为2.5万元。

而按照这项优惠政策,这家小微企业仅需将5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仅需缴纳1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减少幅度达到60%。

毕业当年自主创业三年减免税此外,对于大学生毕业当年自主创业的企业,我国还出台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其中专门规定自主创业的毕业生从毕业年度起可享受三年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即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
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9.30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第1号),现就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二)承担政府任务;
(三)从事符合国家、省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扶持
发展产业;
(四)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财税政策综述及思考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财税政策综述及思考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财税政策综述及思考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位于浙江省东北部,是中国首个跨海跨省的国家级新区。

为了吸引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舟山群岛新区实施了一系列财税政策。

本文将对这些政策进行综述,并就其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

一、财税政策综述1. 减税降费政策舟山群岛新区实施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旨在为企业减轻负担、提升竞争力。

具体政策包括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推进增值税改革、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免税收等。

这些政策的出台有效地降低了企业负担,提高了企业盈利能力。

2. 创新创业支持政策为了激发创新创业活力,舟山群岛新区出台了多项支持政策。

设立创新引才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给予经济奖励;设立科研课题资助,对团队和机构开展的科研课题给予经费支持等。

这些政策的推行为创新创业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为了推动产业的发展,舟山群岛新区制定了一系列支持政策。

对重点产业给予税收优惠,鼓励企业投资和扩大生产规模;对新兴产业给予资金、用地和税收等方面的扶持,促进其快速发展;对重大项目给予奖励,提高投资吸引力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促进了产业的升级转型和经济的快速增长。

二、思考舟山群岛新区的财税政策实施效果显著,为企业投资和发展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和支持。

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些政策的具体操作和落地难度较大。

减税降费政策涉及到多个税种和环节,政策执行的复杂性较高,需要相关部门和企业充分配合,并建立健全的管理和监督体系。

财税政策的灵活性和适应性需要进一步加强。

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财税政策需要及时调整和优化,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

政策的创新和深化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以更好地满足企业和经济的发展需要。

财税政策的效果评估和监督需要加强。

政策实施后,应及时对其效果进行评估,了解政策的实际影响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进。

政策的监督和执行也需要加强,以确保政策的公正性和合规性。

财税政策的宣传和推广工作需要加强。

义乌1039免税法理基础

义乌1039免税法理基础

义乌1039免税法理基础
自1984年开始实施的义乌1039免税政策,将义乌市确定为免税区,为外商提
供了独特的经济优势和税收减免的机会。

这一政策的基础可以从法理的角度来解析。

首先,义乌1039免税政策基于中国税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
对于允许设立免税区的地方,可以对外商提供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

因此,义乌市作为免税区,可以通过免除或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关税等税收,吸引更多的外商来义乌投资和开展业务。

其次,义乌1039免税政策的实施也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导向。

中国政府
一直致力于推动经济发展和吸引外资。

义乌作为全国重要的小商品市场和贸易中心,免税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国内外企业来义乌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和外贸增长。

此外,义乌1039免税政策也考虑到了国际通行的贸易和投资规则。

免税政策
的实施为外商提供了更加便利的贸易环境和税收优惠,促进了国际间的贸易合作和投资流动。

综上所述,义乌1039免税政策的法理基础可以归结为中国税法的相关规定、
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导向以及国际通行的贸易和投资规则。

这一政策的实施为义乌市吸引了更多的外商投资和业务合作,推动了经济发展和外贸增长。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部分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复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部分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复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部分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浙政办函〔2020〕86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部分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复函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义乌市、浦江县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杭州市政府《关于继续实施沪杭、杭徽、杭长高速公路余杭至杭州路段差异化收费政策的请示》(杭政〔2020〕34号)和《关于转报临安区继续实施杭徽高速公路临安至杭州路段小客车通行费收费方式调整的请示》(杭政〔2020〕40号)、宁波市政府《关于要求批准北仑区境内高速公路继续实行差异化收费的请示》(甬政〔2020〕42号)、温州市政府《关于龙丽温高速公路文成互通至高楼互通段实施差异化收费的请示》(温政〔2020〕49号)、湖州市政府《关于延长申苏浙皖高速、申嘉湖高速公路湖州市本级路段部分客车通行费收费方式调整实施期限的请示》(湖政〔2020〕25号)、义乌市和浦江县政府《关于要求继续实行义乌、浦江境内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的请示》(义政〔2020〕42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我省高速公路部分车辆调整通行费收费方式有关事宜的意见》(浙交〔2020〕106号)、《关于继续执行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部分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请示》(浙交〔2020〕107号)收悉。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同意继续实施我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车辆予以通行费优惠。

具体如下:对仅行驶沪杭高速公路余杭收费站至杭州收费站之间路段,并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记账卡的浙A牌照1类客车免收通行费。

对仅行驶杭徽高速公路杭州西收费站至九峰收费站之间路段,进出均在杭州西、老余杭、九峰等3个收费站,且使用ETC记账卡的浙A牌照1类客车免收通行费。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9.21•【字号】浙商务联发〔2023〕95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3〕95号各设区市外资主管部门、财政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表:1.浙江省重大外资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2.浙江省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2023年9月21日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第一条总则为超常规吸引和利用外资,加快推动全省产业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补对象在浙江省内设立,有固定经营场所,配备专职人员,企业投资与经营规模相匹配并正常经营、正常纳税的外商投资企业。

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不得享受奖补。

第三条资金来源本细则奖补资金由省级财政保障,市、县(市、区)不得以省级资金抵顶应兑现的地方招商引资奖补政策。

宁波作为计划单列市,可参照本政策实施细则执行,所需经费由宁波市财政负担。

第四条奖补内容(一)先进制造业项目:外资总投资达1亿美元(含)以上且首年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新设项目、年度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增资或利润再投资形成实施技术改造等项目,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二)服务业项目: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的新设或增资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1%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的新设或增资的其他服务业项目,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7‰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水利建设基金(地税文件)

水利建设基金(地税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3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为了更好地促进全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减免审批工作,经研究,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有关减免政策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现明确如下:一、减免条件的细化和补充(一)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定额减免500元当年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额度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定额1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资源综合利用部分和非资源综合利用部分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其销售毛利率在5%(含)以下的,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销售毛利率是指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和税金之后的销售毛利润除以销售收入后得到的利润率。

(四)对承担粮油、食糖、盐、猪肉、饲料、药品、农资等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其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指令性项目和非指令性项目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五)银行业的联行往来业务(即同一银行总分支机构或所属各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收入,对其中由于重复计算而虚增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六)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险种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七)同一集团公司内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由于管理体制原因,相互之间对产品进行平销或由总公司收购下属企业产品后统一对外销售。

对由于这种情况造成重复计算而虚增的销售额,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2.03.17
•【字号】浙财税政〔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2022〕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10号公告),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10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2年3月17。

浙江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小微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doc

浙江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小微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doc

2019年浙江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小微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浙江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小微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浙江小微企业减免税政策: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和程序及“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方法,按财税[2015]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第17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14行“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含)的,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填入第15行“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含)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实施办法:(二)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本月(季)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申报表第23行“本月(季)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26行“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本月(季)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含)的,申报表第23行“本月(季)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填入第27行“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含)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三)按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预缴的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申报表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12行“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含)的,申报表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填入第13行“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含)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四)核定税额征收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调减定额后,将调整减后的定额填入申报表第17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请纠正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扩大减免税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字[1996]2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请纠正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扩大减免税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字[1996]2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请纠正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扩大减免税政策范
围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请纠正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扩大
减免税政策范围的通知
(1996年3月8日财税字[1996]2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据有关部门反映:你省在执行国家制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时,对安置待业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达不到30%的企业,实行按安置待业人员定额扣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这是违反国家统一税收政策规定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的规定予以纠正。

请你局将纠正情况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结束——。

浙江国企减免租金通知函

浙江国企减免租金通知函

浙江国企减免租金通知函尊敬的客户:您好!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们浙江国企的支持与厚爱。

在此,我们很高兴地通知您,根据国家关于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相关精神,我公司决定对承租我司物业的客户实施租金减免政策。

以下为具体通知内容:一、减免范围本次租金减免适用于我司管辖范围内所有承租商业、办公、生产等用途的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二、减免期限租金减免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共计6个月。

三、减免金额根据承租物业的实际情况,租金减免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

具体减免金额将根据租赁合同、租金支付情况等因素进行计算。

四、申请流程1. 请符合条件的客户于2023年1月31日前,向我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租金减免申请表;(2)租赁合同复印件;(3)近6个月的租金支付凭证;(4)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5)其他我司要求提供的材料。

2. 我司将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申请客户审核结果。

五、其他事项1. 减免租金不含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以上费用请按约定时间足额缴纳。

2. 减免租金不涉及租赁合同变更,合同到期后,如需续租,请与我司另行协商。

3. 如有疑问,请随时拨打我司客服热线:0571XXXXXXX,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六、温馨提示请广大客户注意,本次租金减免政策是我司响应国家号召,支持实体经济的一次举措。

在此特殊时期,我们深知广大客户面临的压力与挑战,希望通过本次租金减免,与您共度时艰,共创美好未来。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浙江国企的支持与信任,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请您密切关注我司官方渠道发布的相关信息,确保及时了解政策动态。

祝商祺!浙江国企2023年1月1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5.18•【字号】浙地税函[2009]190号•【施行日期】200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190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64号)附件第三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备案期限、报送资料等内容作如下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备案期限: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实行一年一备。

二、报送资料:(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技术转让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权证书、纳税人拥有技术成果的说明等;3.技术转让合同(副本);4.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5.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6.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技术转让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权证书、纳税人拥有技术成果的说明等;3.技术出口合同(副本);4.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5.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6.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7.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

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

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31•【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2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2022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2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费服务第三章征管协同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费服务工作,强化征收管理协同,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政府非税收入的服务和征收管理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包括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稽查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三条本省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以下称有关部门和机构)常态化、制度化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构建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协同、社会共治的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新格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费征收管理协同机制,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保障措施。

所需经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予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协同税务机关做好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有关工作。

税务机关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提供税费征收管理协同的,应当提前商定协同内容。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6.14•【字号】杭国税流[2006]241号•【施行日期】2006.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国税流[2006]241号2006年6月14日)各区、县(市)局,市局开发区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的审批、备案和后续管理工作,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129号)及浙国税征[2006]2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现就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的审批、备案和后续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报批类减免税产品(项目)的范围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产品(项目)。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确认,并办理正式的批文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报批类减免税产品(项目)主要有以下两大类:(一)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产品(项目)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规定范围内的建材(水泥产品除外)、电力及其他产品。

凡符合财税[2001]198号、[2004]25号及浙国税流[2001]135号、[2004]20号文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从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后的次月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减免税资格后,才能享受减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

凡符合国税发[2004]60号及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规定免税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免税资格后,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政策地方六税两费专题辅导会

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政策地方六税两费专题辅导会
申报享受要点: 纳税人在申报时选择减免税明细表,选择减税栏次,点击增行,在减税事项下拉菜 单中选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优惠事项,在金额栏次中填入当期可抵扣 的金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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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六税两费
4、双创优惠
(2)企业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财税〔2017〕46号、财税〔201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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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六税两费
1、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 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 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 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申报享受要点: 纳税人在申报时选择减免税明细表,点击企业退役士兵采集按钮,对退役士兵进行 采集后,选择相应减免事项及金额进行享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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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六税两费
4、双创优惠
(3)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
(财税〔2017〕49号、财税〔2019〕22号、2017年第2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9年第10号)
注意: ① 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② 注销补税。 ③ 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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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六税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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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福利企业政策问答

浙江省:福利企业政策问答

浙江省:福利企业政策问答1、福利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是什么?答:目前,国家针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三种:一是税务机关按福利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单位所在县(市、区)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是福利企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是福利企业进口适合残疾人操作的生产设备,经审核批准可享受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减免税政策。

此外,我省已建立省市县三级配套的地方优惠扶持政策体系,内容涉及超比例安置残疾职工奖励、社会保险费补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建设基金减免等。

福利企业可享受的地方优惠扶持政策的种类、标准以及申请审批条件、程序,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2、申办福利企业的条件有哪些?答: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依法经工商、税务登记,并符合下列条件:(1)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1个月,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且不少于10人;(2)具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种、岗位;(3)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残疾人职工实际上岗且从事全日制工作;(4)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1个月,按照规定为残疾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5)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1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人职工支付了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6)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如何申办福利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种、岗位的说明;(三)在职职工岗位安排表和残疾人职工登记表;(四)企业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五)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残疾人职工的工资凭证;(六)无障碍设施符合规定要求的说明等材料;(七)社会保险机构等有关单位出具的残疾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及个人缴费证明。

2023年房产税减免税最新政策

2023年房产税减免税最新政策

2023年房产税减免税最新政策2023房产最新政策2023年房产政策有:支持各地因城施策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落实好一城一策、一区一策、一项目一策等差别化精准调控举措。

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

扎实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

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做实“一楼一策”方案,确保支持政策精准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购房人,让购房人吃下“定心丸”。

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023房产税优惠减免政策城市房地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对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的减免,由各省人民政府决定,城市房地产税按年计征。

2009年以前城市房地产税的减税、免税规定主要由地方政府给与,例如:(1)新建的房屋,自落成的月份起免税三年。

(2)翻建房屋超过新建期50%的,从竣工月份起免税二年(以上两项免税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3)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房屋,从发给房屋产权证之日起,五年免征房产税。

(4)其他有特殊情况的房产,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减税或免税。

2023房产契税最新补贴新规定根据规定,以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

当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

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

享受契税下调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不足144平方米或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契税征收标准。

一般实行的是首套住房契税的两倍,即3-4%。

浙江省残疾人个税减免如何申报流程

浙江省残疾人个税减免如何申报流程

浙江省残疾人个税减免如何申报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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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减免税政策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函〔2009〕6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为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规定,并商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局、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同意,现就企业所得税减免有关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试行。

一、《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中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中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各类减免税暂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版)〉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2141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浙地税发〔2006〕141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8〕1号规定的各类减免税(不包括财税〔2008〕1号中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减免税),在国家尚未明确规定情况下,除根据《关于对景宁畲族自治县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08〕13号)规定,景宁畲族自治县的企业享受减征或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由景宁畲族自治县税务主管机关审批外,其他各类减免税项目暂实行备案管理。

三、对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版)》的规定须报经权限地税机关审查批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经权限地税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减免。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的,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报备并报送本通知规定的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减免。

四、纳税人从事循环经济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减免管理,待国家出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后,再予以明确。

3五、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1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后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各地要抓紧广泛宣传,做好培训辅导,认真贯彻落实。

实际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税政二处)反映。

附件: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抵免)税项目二ΟΟ九年三月五日抄送:省、市、县(市、区)发改委、经贸委、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9年3月5日印发打字:胡一鸣校对:税政二处高远4附件: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抵免)税项目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对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5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远洋捕捞企业须提供“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4)主管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对象: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国务院或权限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文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对象: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6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技术转让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权证书、纳税人拥有技术成果的说明等,(4)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材料和中介机构鉴证证明,(5)技术转让合同及技术转让所得清单,(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减免对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次性报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专用设备7购置发票(复印件),(3)专用设备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声明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认定材料,(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专用设备有异议的,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符合优惠目录认定复审的要求。

五、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对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次性报备。

报送资料:(1)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证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条件:对我省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证书,(4)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企业的相关认定材料,(5)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相关认定文件,(6)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相关认定材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对象: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9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次性报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减免对象: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异议的,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复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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